改以信解语量,遮于余实有,而成立于风有。若是风有,如是亦定余有。是故说有风等,唯由教成立耳。“若谓成不异”者,谓若说
:教与比量等,成不异故,比量亦应缘自相境者。曰:“否。异亦有故。”有说:由是世间所共许故,不应更说譬喻。是为声教异于
比度之差别。如是若由共许故不应说譬喻者,如由烟比火,有义之比量,亦应成为声量也。余有说:声量是将声义计为不异,非直比
度其义,是其差别(意为比量则比度实义也)。若尔,声计为不异,当说如何比度其义。若谓树声所诠义,即实声已了之义,非是余
义。然由异门,了知从非实返。虽由树声,已能了知从非实返,然是由义了知,非由声了知也。若尔,则除树等词外,余声亦应说为
量。以作用声,亦能由义,了知彼义也。(即不说被名,以义了知彼义。如不说实名,以树声了知是实。如是不说树名,以杨柳等声
,亦能了知是树也。)又有说:唯语是声,唯由彼声自性,了达义故。是为声量与比量之差异。此中意说:离声之因,是为比量。声
量无有系属,其不共境,当以二相比度观察,谓可见义与不见义。于可见义,谓显示其名。于不见义,则唯是分别,非能了达义之差
别(即说声量亦不能缘自相也)。若天趣等声,不能诠唯义者(意谓说天趣等极不现见事之言教,若不能论说天趣等事),如何成为
比量耶?曰:“信语不欺诳,同故,即比量。”谓受持可信解之语言,亦不欺诳相同故,即说为比量。(对于超越根境之极不现事,
唯依可信解之圣言量,乃能了知。非是现、比二量之境故。由信受彼言教,依之修行,即能得彼果,全无欺诳。故说彼言教亦是比量
。非彼言教能诠彼事自相也。)如说:诸名业之义,以现量为先故。此等亦当破比度最胜等自性。是故比量之境,非是自相。
(二)辨比量支。分二;(1)能比支,(2)所比支。初又有二:甲、说三相正因, 乙、说缺相似因。今甲:所比同品有于无
性为无此亦得能知依能知时故
言“所比”者,谓由法差别之有法。若以现量或以比量见彼之后,于彼同类,亦以总相理,于一切品或于一分,成立为有。何以
故?以说“唯同品有”,用指定故。而不应说:“同品唯有”故。次说“于无性为无”者,重为决定彼义。于无性处唯为无性。非于
所余,亦非于相违。(唯无所立名为异品。非说余法或相违法名为异品。)言于所立同类有、及于无(异品)无性。此等是说,由三
相因了达有因也。若谓应说能知。曰:不须别说。何以故?日:“此亦得能知。”既未宣说,如何得耶?曰:“依能知时故。”此中
说因,是依能知而说故。此复知者(能知因),要待了知自体,方是能知之因。非如作者(能作者),不待作成故。(故说能知之因
时,即亦义说能知之智也。)若三相成就,即说为正因。
乙、说缺相似因
一一二二相 非因义义知 声常所作故
有身非量故 非身所闻故 眼取故无常
其有一相者,谓若因于所比有(即宗法性),于同品无,于彼无(异品)非无。如立声常,所作性故。又于同品有,于所比无,
于彼无非无。如立声常,以有身故(有质碍故)。又于彼无为无,于所比无,于同品亦无。如立声常,非所量故。有二相者,谓若因
于所比有,于同品亦有,于彼无非无。如立声常,非有身故(无质碍故)。又于所比有,于彼无无,于同品非有。如立声常,所闻性
故。又于同品有,于彼无无,于所比亦无。如立声无常,眼所取故。当知此等以义了知非是因义,即成立为六种似因。
(乙)所比支。分二: 甲、正说, 乙、释疑。
今甲、正说:
有许因不乱 余法为所比 法有法成故
有许系所比 因于法已成 彼比何余法
如是何不许 有法即所比 系属非有二
如是成六声 不说义说故 非此因系属
因无错乱者 从法子余显 彼成则了解
具彼之有法有说:现见烟与火俱转,非与有火之地方俱转。故唯火是烟所比度。“法有法成故,有许系所比。”有余者说:火与
地方,皆是世间已极成性,故火与地方皆非所比。唯彼系属是烟所比。且答初说曰:“因于法已成,彼比何余法。”若于火余法,有
烟因可得者,则彼烟因复当比何法?若谓由火与烟系属何义,即忆念彼者。“如是何不许,有法即所比。”若由于火系属之地方有烟
可得而比度者,何故不许彼火相应之地方即所比耶?非不了知彼处有火也。次答说彼等系属是所比者,曰:“系属非有二”。若处有
烟,则彼处有火。如是言说。非说有火或烟之系属等(非说于系属有火及烟)。复次,“如是成六声”。若以系属为所比者,则有系
属之火应说为此处有火之系属:得第六转声。非说于此处有火也。若说于此火系属(或系属于此火),是以初转声说。“不说”。谓
不说自法之系属,故非如是比度也。若谓“义说故。”由说:于此火,其义已说系属者。曰:由前所说道理,即知彼非烟之所比故。
“非此因系属”。谓此因与无则不生之系属,非所显示。于火则尔。若谓无过,如火、烟相应之地方与无则不生之系属,非所显示。
然彼是所比。如是于系属亦应尔。曰:应合彼建立。何以故?曰:“因无错乱者,从法、于余显,彼成、则了解,具彼之有法。”谓
火与烟,无则不生之系属,要先于余处显示之后(先在余处见到火与烟无则不生之关系),次于别处,虽唯见有烟,以若处有烟,则
彼处有火。亦能显示成立有火。若不尔者,不能显示各别余处,所立火与烟,无则不生也。(若先未于余处成立其不错乱之关系,则
不能于此处见烟即知有火。)故是显示共同所依。以说:若处有烟,则彼处有火故。是故其因,与法之不错乱,先于余处显示极为应
理。故唯法,非是所立。系属亦非所立。所立(即所比度事)乃以法简别之有法(如成立“声是无常”、“某处有火”。非但成立“
无常”与“有火”也)。
乙、释疑。分二:子、释能比、所比疑,丑、释和合系属疑。初又分二:A、分释,B、摄颂。今A、分释:
于因随显法 余观察亦转 因于多法义
非了达一切 决知所系属 能得离余法
由德香妙香 彼差别次第 遮其非实等
渐达青莲等 若谓如现见 因由表门转
应一切不知 或应知一切 若谓由总者
彼亦应成余 未见所依故 不见无异一
如此少分理 不成于有因 彼法虽众多
余者是能得
若因能比度所立法者,是否能比一切法差别耶?曰:不尔。彼因只能成立其关系不错乱者。故因于所立法,尚须观察。以彼极成
之有法,有多种法义。其因非能成立彼一切差别义皆能了知。故曰:“于因随显法,余观察亦转。因于多法义,非了达一切。”不了
达何等?曰:如以烟比知有火时;不能比知火之燃烧情况及热度等诸差别义,于彼有错乱故。若尔,能比知何义?曰:“决知所系属
,能得离余法。”谓除所系属者外,余则非火。其实性、德性等,此等唯能得从非实等返;如火唯得从非火返自系属法。如是此亦于
一切非火处不见,于余则见也。“由德、香、妙香,彼差别、次第,遮其非实等,渐达青莲等。”其中由功德性,从非实返(即遮非
实。余亦例知)。香性从非地实返,妙香性从恶香总返,妙香之差别(殊特妙香),从非青莲等返。一一通达也。(此皆说明:比量
等心,是遮余而缘境。)若非尔者,“若谓如现见,因由表门转,应一切不知,或应知一切。”若如于火见烟,后时亦如是转者,则
终不能了达。如不见一切火,亦应不了达此火。(总之,以表相缘境,一缘则一切缘,一不缘则一切不缘。都不简别。)若如所见而
了达者,则于明了、猛利(炽热)等差别,亦应了达也。若遮其非火,以总相转者,则表相门转,亦应以彼总相而观,非以别相观也
。“若谓由总者,彼亦应成余;未见所依故,不见无异一。”若谓离火,有余火性是为总者,彼且非有(离火无余火性)。假使是有
,亦无可见。以未见一切所依故(各别火),则由多法所成之二等共法(总)必定非有。诸见总而取者与未取所依者,亦应相同也。
(未取别法所依,则必不取能依之总。)若谓取一所依,亦即取一切者(另本为:所一总依,即取一切),彼如所依亦应成多。此复
所比量者,唯由少分了达。“如此少分理,不成于有因,彼法虽众多,余者是能得。”(第二句按z义,应为“而了达有因”。“不成
于有因”,不好解。)谓烟唯少分,是从火不错乱。烟性及灰色性(即烟色)等,是能得彼火者。(即唯烟及烟的别法等,能证有火
。)非实性等,有错乱故。(实性等宽,不能为因,证明有火。)(狭因能成宽宗,宽因不能成狭宗。犯不定过o)
B、摄颂
诸有因系属 有因是所解 差别非所解
于彼错乱故 有因随系义 所解非彼别
于彼了解者 了解错乱故
(有因即宗,彼之系属,即彼之总法,如实等,转宗犹宽。如是有因,是此中之所了解,即所比知法,其有因之差别,如火之热
等,则非此因之所了解。烟因于彼差别法,有错乱故。第二颂义亦相同,有重复之过。信慧释初颂说:有因之总,是因所了解;其差
别,则非因之所解。次颂说:因所系属义,即因之总法,非能了解有因,即非正因。如所作性之实等。其因之差别义,则是能了解之
正因。初颂说宗之总别。次颂说因之总别。似较正确。)
丑、释和合系属疑。分二:A、析疑,B、摄颂。
·今初:
系属虽住二 是因有因俱 如所依能依
非如和合性 因唯有有因 余唯有因有
因有因系定 彼违返而住 许因之周遍
彼分是有因 能遍非能了 如有角于牛
所破各无乱 是观待系属 故因子有因
虽遍非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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