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以信解語量,遮于余實有,而成立于風有。若是風有,如是亦定余有。是故說有風等,唯由教成立耳。“若謂成不異”者,謂若說
:教與比量等,成不異故,比量亦應緣自相境者。曰:“否。異亦有故。”有說:由是世間所共許故,不應更說譬喻。是爲聲教異于
比度之差別。如是若由共許故不應說譬喻者,如由煙比火,有義之比量,亦應成爲聲量也。余有說:聲量是將聲義計爲不異,非直比
度其義,是其差別(意爲比量則比度實義也)。若爾,聲計爲不異,當說如何比度其義。若謂樹聲所诠義,即實聲已了之義,非是余
義。然由異門,了知從非實返。雖由樹聲,已能了知從非實返,然是由義了知,非由聲了知也。若爾,則除樹等詞外,余聲亦應說爲
量。以作用聲,亦能由義,了知彼義也。(即不說被名,以義了知彼義。如不說實名,以樹聲了知是實。如是不說樹名,以楊柳等聲
,亦能了知是樹也。)又有說:唯語是聲,唯由彼聲自性,了達義故。是爲聲量與比量之差異。此中意說:離聲之因,是爲比量。聲
量無有系屬,其不共境,當以二相比度觀察,謂可見義與不見義。于可見義,謂顯示其名。于不見義,則唯是分別,非能了達義之差
別(即說聲量亦不能緣自相也)。若天趣等聲,不能诠唯義者(意謂說天趣等極不現見事之言教,若不能論說天趣等事),如何成爲
比量耶?曰:“信語不欺诳,同故,即比量。”謂受持可信解之語言,亦不欺诳相同故,即說爲比量。(對于超越根境之極不現事,
唯依可信解之聖言量,乃能了知。非是現、比二量之境故。由信受彼言教,依之修行,即能得彼果,全無欺诳。故說彼言教亦是比量
。非彼言教能诠彼事自相也。)如說:諸名業之義,以現量爲先故。此等亦當破比度最勝等自性。是故比量之境,非是自相。
(二)辨比量支。分二;(1)能比支,(2)所比支。初又有二:甲、說叁相正因, 乙、說缺相似因。今甲:所比同品有于無
性爲無此亦得能知依能知時故
言“所比”者,謂由法差別之有法。若以現量或以比量見彼之後,于彼同類,亦以總相理,于一切品或于一分,成立爲有。何以
故?以說“唯同品有”,用指定故。而不應說:“同品唯有”故。次說“于無性爲無”者,重爲決定彼義。于無性處唯爲無性。非于
所余,亦非于相違。(唯無所立名爲異品。非說余法或相違法名爲異品。)言于所立同類有、及于無(異品)無性。此等是說,由叁
相因了達有因也。若謂應說能知。曰:不須別說。何以故?日:“此亦得能知。”既未宣說,如何得耶?曰:“依能知時故。”此中
說因,是依能知而說故。此複知者(能知因),要待了知自體,方是能知之因。非如作者(能作者),不待作成故。(故說能知之因
時,即亦義說能知之智也。)若叁相成就,即說爲正因。
乙、說缺相似因
一一二二相 非因義義知 聲常所作故
有身非量故 非身所聞故 眼取故無常
其有一相者,謂若因于所比有(即宗法性),于同品無,于彼無(異品)非無。如立聲常,所作性故。又于同品有,于所比無,
于彼無非無。如立聲常,以有身故(有質礙故)。又于彼無爲無,于所比無,于同品亦無。如立聲常,非所量故。有二相者,謂若因
于所比有,于同品亦有,于彼無非無。如立聲常,非有身故(無質礙故)。又于所比有,于彼無無,于同品非有。如立聲常,所聞性
故。又于同品有,于彼無無,于所比亦無。如立聲無常,眼所取故。當知此等以義了知非是因義,即成立爲六種似因。
(乙)所比支。分二: 甲、正說, 乙、釋疑。
今甲、正說:
有許因不亂 余法爲所比 法有法成故
有許系所比 因于法已成 彼比何余法
如是何不許 有法即所比 系屬非有二
如是成六聲 不說義說故 非此因系屬
因無錯亂者 從法子余顯 彼成則了解
具彼之有法有說:現見煙與火俱轉,非與有火之地方俱轉。故唯火是煙所比度。“法有法成故,有許系所比。”有余者說:火與
地方,皆是世間已極成性,故火與地方皆非所比。唯彼系屬是煙所比。且答初說曰:“因于法已成,彼比何余法。”若于火余法,有
煙因可得者,則彼煙因複當比何法?若謂由火與煙系屬何義,即憶念彼者。“如是何不許,有法即所比。”若由于火系屬之地方有煙
可得而比度者,何故不許彼火相應之地方即所比耶?非不了知彼處有火也。次答說彼等系屬是所比者,曰:“系屬非有二”。若處有
煙,則彼處有火。如是言說。非說有火或煙之系屬等(非說于系屬有火及煙)。複次,“如是成六聲”。若以系屬爲所比者,則有系
屬之火應說爲此處有火之系屬:得第六轉聲。非說于此處有火也。若說于此火系屬(或系屬于此火),是以初轉聲說。“不說”。謂
不說自法之系屬,故非如是比度也。若謂“義說故。”由說:于此火,其義已說系屬者。曰:由前所說道理,即知彼非煙之所比故。
“非此因系屬”。謂此因與無則不生之系屬,非所顯示。于火則爾。若謂無過,如火、煙相應之地方與無則不生之系屬,非所顯示。
然彼是所比。如是于系屬亦應爾。曰:應合彼建立。何以故?曰:“因無錯亂者,從法、于余顯,彼成、則了解,具彼之有法。”謂
火與煙,無則不生之系屬,要先于余處顯示之後(先在余處見到火與煙無則不生之關系),次于別處,雖唯見有煙,以若處有煙,則
彼處有火。亦能顯示成立有火。若不爾者,不能顯示各別余處,所立火與煙,無則不生也。(若先未于余處成立其不錯亂之關系,則
不能于此處見煙即知有火。)故是顯示共同所依。以說:若處有煙,則彼處有火故。是故其因,與法之不錯亂,先于余處顯示極爲應
理。故唯法,非是所立。系屬亦非所立。所立(即所比度事)乃以法簡別之有法(如成立“聲是無常”、“某處有火”。非但成立“
無常”與“有火”也)。
乙、釋疑。分二:子、釋能比、所比疑,醜、釋和合系屬疑。初又分二:A、分釋,B、攝頌。今A、分釋:
于因隨顯法 余觀察亦轉 因于多法義
非了達一切 決知所系屬 能得離余法
由德香妙香 彼差別次第 遮其非實等
漸達青蓮等 若謂如現見 因由表門轉
應一切不知 或應知一切 若謂由總者
彼亦應成余 未見所依故 不見無異一
如此少分理 不成于有因 彼法雖衆多
余者是能得
若因能比度所立法者,是否能比一切法差別耶?曰:不爾。彼因只能成立其關系不錯亂者。故因于所立法,尚須觀察。以彼極成
之有法,有多種法義。其因非能成立彼一切差別義皆能了知。故曰:“于因隨顯法,余觀察亦轉。因于多法義,非了達一切。”不了
達何等?曰:如以煙比知有火時;不能比知火之燃燒情況及熱度等諸差別義,于彼有錯亂故。若爾,能比知何義?曰:“決知所系屬
,能得離余法。”謂除所系屬者外,余則非火。其實性、德性等,此等唯能得從非實等返;如火唯得從非火返自系屬法。如是此亦于
一切非火處不見,于余則見也。“由德、香、妙香,彼差別、次第,遮其非實等,漸達青蓮等。”其中由功德性,從非實返(即遮非
實。余亦例知)。香性從非地實返,妙香性從惡香總返,妙香之差別(殊特妙香),從非青蓮等返。一一通達也。(此皆說明:比量
等心,是遮余而緣境。)若非爾者,“若謂如現見,因由表門轉,應一切不知,或應知一切。”若如于火見煙,後時亦如是轉者,則
終不能了達。如不見一切火,亦應不了達此火。(總之,以表相緣境,一緣則一切緣,一不緣則一切不緣。都不簡別。)若如所見而
了達者,則于明了、猛利(熾熱)等差別,亦應了達也。若遮其非火,以總相轉者,則表相門轉,亦應以彼總相而觀,非以別相觀也
。“若謂由總者,彼亦應成余;未見所依故,不見無異一。”若謂離火,有余火性是爲總者,彼且非有(離火無余火性)。假使是有
,亦無可見。以未見一切所依故(各別火),則由多法所成之二等共法(總)必定非有。諸見總而取者與未取所依者,亦應相同也。
(未取別法所依,則必不取能依之總。)若謂取一所依,亦即取一切者(另本爲:所一總依,即取一切),彼如所依亦應成多。此複
所比量者,唯由少分了達。“如此少分理,不成于有因,彼法雖衆多,余者是能得。”(第二句按z義,應爲“而了達有因”。“不成
于有因”,不好解。)謂煙唯少分,是從火不錯亂。煙性及灰色性(即煙色)等,是能得彼火者。(即唯煙及煙的別法等,能證有火
。)非實性等,有錯亂故。(實性等寬,不能爲因,證明有火。)(狹因能成寬宗,寬因不能成狹宗。犯不定過o)
B、攝頌
諸有因系屬 有因是所解 差別非所解
于彼錯亂故 有因隨系義 所解非彼別
于彼了解者 了解錯亂故
(有因即宗,彼之系屬,即彼之總法,如實等,轉宗猶寬。如是有因,是此中之所了解,即所比知法,其有因之差別,如火之熱
等,則非此因之所了解。煙因于彼差別法,有錯亂故。第二頌義亦相同,有重複之過。信慧釋初頌說:有因之總,是因所了解;其差
別,則非因之所解。次頌說:因所系屬義,即因之總法,非能了解有因,即非正因。如所作性之實等。其因之差別義,則是能了解之
正因。初頌說宗之總別。次頌說因之總別。似較正確。)
醜、釋和合系屬疑。分二:A、析疑,B、攝頌。
·今初:
系屬雖住二 是因有因俱 如所依能依
非如和合性 因唯有有因 余唯有因有
因有因系定 彼違返而住 許因之周遍
彼分是有因 能遍非能了 如有角于牛
所破各無亂 是觀待系屬 故因子有因
雖遍非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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