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结论:广略因缘二者,在不存在果法方面无有丝毫差别。
若谓缘无果,而从缘中出,
是果何不从,非缘中而出?
既然在分别各缘上均不存在果,又如何能自缘而生出彼果呢?不可能生出果来。
如果彼果在彼缘中不存在,却依彼缘能生出彼果。那么从其他非缘当中,也应当能生出果法,但为何不能生出果法呢?所以,这种生
法[缘]的安立是不成立的。
若果是缘性,诸缘非自性,
从无自性生,岂得缘自性?
(原译:若果从缘生,是缘无自性。从无自性生,何得从缘生?)
他宗又进一步狡辩道:如果缘与果法为他体,则可以考虑缘中是否有果。但缘的本性即为果,二者不可能异体。所以,应当承许果仅
仅是缘的自性或者形态而已。
如此承认也不合理。
如果毛线等缘的自体、本性或者自性能够成立,则毛线可以成为氆氇,即二者一体。但彼等因缘仅仅具备了支分性形态,却不能成立
其自性。如此从本来并非实体且无有自性的缘中,又怎么能生出果法呢?彼缘又如何能成立缘的自性呢?绝不可能。犹如宝瓶与空中
鲜花的自性大相径庭一般。
故缘非自性,非缘性成果,
非有中无果,非缘岂成缘?
(原译:果不从缘生,不从非缘生。以果无有故,缘非缘亦无。)
因此,作为果法,其缘却并不具有自性。如云:“氆氇自因成,因自他法成,其本体不成,岂由他生成?”
如果对方认为:果法是由非缘而成立为自性的。
在非缘中就更不存在具备自性的果法。如同在毛线中都不具备氆氇的自性,则在茅草中又怎么会具备氆氇呢?
他宗又反驳道:如果观察果法,的确不存在缘。但缘与非缘应当存在,你们不是也口口声声地说过:“非缘当中……”等等吗?既然
缘与非缘存在,果法又凭什么不存在呢?
自宗对此驳斥道:如果果法存在,则对于氆氇而言的毛线等缘以及茅草等非缘也可以存在,如果按前面所说那样对果法进行观察,就
会大失所望地发现,其二者根本不存在。
因此,分开而安立的所谓“非缘是生成实物果法之缘”的立宗,又怎么可能成立呢?断无此理!
《无畏论》中云:“如果承许“果依缘而产生”,但缘并非象果一样从(缘)自己而生。这种由并非自生之缘而产生的果法又岂能说
是“自缘而生”呢?这种说法根本无处安立。因此,果法并非依缘而生,依非缘而产生的果法也不存在。
如此观察可以了知,如果果法都不存在。那么,所谓“缘与非缘”之说又怎么能成为真理呢?所以,这种观点根本不成立的!”
《中观根本慧论》之第一观因缘品释终
二、观去来品
丁二(观去来品)分二:一、经部关联;二、品关联。
戊一、(经部关联):
如经云:“妙力伏,色法无来亦无去”等宣说了无有来去的道理。
戊二、(品关联):
前面顶礼句中所说的:“不来亦不去”,也进一步阐释了这个道理。
(品关联)分二:一、广说理证;二、以理摄义。
己一(广说理证)分三:一、遮破所立;二、遮破能立;三、以观察之理遮破。
庚一、(遮破所立)分二:一、观察作业而破;二、观察作者而破。
辛一、观察作业而破:
已去无有去,未去亦无去,
离已去未去,去时亦无去。
下文中的“去者”是指补特伽罗,“去”是指去的行为[去法],“去时”是指去的作业。
所谓“宣说以文字进行遮破的道理”,意即从三时分别进行遮破。
“已去”的已经过去,而“未去”的则因去法尚未生起的缘故,所以不合理。
如果去者前往某地,跨越了一段距离可以称之为去;如果没有跨越,则为未去。除此二者以外,并不存在其他情况。
如果对方认为:现在正在行走的脚踩踏的某处即为“去时”。
(这也是不合理的。)我们只须稍加观察即可了知,包括脚也是极微尘(色法之最极细微粒子。如欲界所有之八尘质聚。分别说一切
有部等师承认极微尘为五方分微尘实体)的本性。在脚趾处微尘的后方,应为已去的范围;而在脚踵处微尘的前方,却理当属于未去
。除了“已去”、“未去”平分秋色之外,其他所谓第三种情形的“去时”始终不可能存在。
我们可以先对去法进行观察:因为道路上去的行为已经灭尽,所以在以前所去的道路上不可能去;又因去的行为尚未生起的缘故,所
以在未去的道路上也不能去。除了已去以及之前未去的道路二者之外,以现在正在去的行为所摄的所谓“去时”是以正量无法了知的
。
动处则有去,此去时之动。
非已去未去,是故去时去。
(原译:动处则有去,此中有去时。非已去未去,是故去时去。)
如果对方认为:何处有脚部提放的动作,彼处则应该有去的行为。也就是说,仅仅某补特伽罗现在正在行走时的这种跨越[去时],是
存在动作的。这种动作既不是以前已去,也不是未去。因此,在正在跨越[去时]去往他方的动作中存在去法。
云何于去时,而当有去法。
若离于去法,去时不可得。
但是,去的行为仅此一次,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的去法。如果将第一个所谓“去时”的动词以及第二个所谓“去”的动词,均合并于
去时当中,则去时与去就会成为同一个含义,只不过在名称上有所不同而已。如果这样,就只能成立所谓的“去时”,除此之外所谓
“去”的说法就不合理。
怎么能在“去时”当中,而使去法能合理地以自性而成立为有呢?其原因可以从三方面加以观察:
首先,不存在去法的去时是毫无道理的,因为去时中所包含的动词含义不存在的缘故。(既然不存在去法,又岂能成立去时呢?)
若言去时去,彼者于去时,
应成无去法,去时有去故。
(原译:若言去时去,是人则有咎。离去有去时,去时独去故。)
其次,如果有人说:“在去时中去”,即已经将去时中的动词与去法合为一体。则去时中的去法就会成为空无或者无有。因为去时自
身无有去法,所以(去时中)动词的含义也是空无的缘故。(既然去的行为仅有一次,也就不可能属于去时。那么,又怎么可能在去
时中去呢?)
若去时有去,则有二种去。
一谓为去时,二谓去时去。
另外,如果承许去时与去二者中都包含去的行为,则应成有两种去法。其一,乃为在有去法的道路上去的那个使“去时”的命名能够
成立的去法;其二,乃为在去时中所有的去法本身。
若有二去法,则有二去者。
以离于去者,去法不可得。
如果同时存在两个去法,则应该成立两个去者。因为,如果所依的去者不存在,则其依者去法也不可能得到。
总之,在此时此刻,去的本体、所依的补特伽罗、去事三者都已经被彻底遮破。(以此类推,)包括住的因果等等也可以被一并遮破
。
辛二、(观察作者而破)
若离于去者, 去法不可得。
以无去法故, 何得有去者。
如果对方又争辩道:去法是存在的。如果没有去者,则去法不可能成立。但并非如此,因为世间人都能看见天授等等是在路上的去者
。
事实并非如此。因为该去者是与去的行为[去法]相观待而安立的。但在此处并没有去的行为,去者又岂能存在呢?绝无可能!
去者则不去,不去者不去,
离去不去者,无第三去者。
如果对方认为:倘若没有去法,则“不具去法的天授在去”之说就不可能成立。如同不具手杖,则不能称其为“持杖者”一样。(因
为“天授在去”的说法成立,所以去法也应该成立。)
如果所谓“去”的本体具备的话,则无论从三方面如何进行观察,都应当经得起考验。下面,我们就对其观点进行观察,看其结果究
竟如何:
首先,作为去者则不会去。关于此理,我们将在下面进行阐述;其次,不去者就更不可能去,因为已经远离去法的缘故;第三,在去
者与不去者之外的第三者,又怎么会去呢?此理根本无法立足。
如果对方认为:后两种情况的确不能去,但第一种情况应该可以去。
但是,“去”的行为仅此一次,此行为究竟是与作者相关联,还是与“去”的意义相关联,抑或是与两者同时相关联呢?
如果承许第一种情况,也即没有去法的单独去者之说,但没有去法的单独去者显然是不存在的。
如果承许第二种情况,则去者与去的行为已经分离。这样,应成没有去法的去者。(这也明显不合理。)
如果承许第三种情况,则如同我们在前面已经观察过的一样,因为存在两次去法,就会导致有两个作者等等的过失。
若离于去法,去者不可得。
若言去者去,云何有此义?
(原译:若言去者去,云何有此义,若离于去法,去者不可得。)
(下面,我们再换一个角度来进行观察:)去法与去者究竟是一体,还是异体呢?
如果承许第一种情况,即在离开去法的情况下,去者也不可能成立。既然如此,所谓“去者去”的说法又怎么能成立呢?因为(去者
的)去法并不成立的缘故。
去者去何处,彼去者将成,
无去之去者,许去者去故。
(原译:若去者有去,则有二种去:一谓去者去,二谓去法去。)
如果承许第二种情况,则去者本身与去的行为已经分离。无论去者去往何处,如果认为去者具有去法,这就会导致没有去法也是去者
之过。因为你们承许的所谓“去者”并没有去的行为,而是(在成为“去者”)之后,才有去法的缘故。
若谓去者去,是人则有咎。
离去有去者,说去者有去。
如果承许即使其二者为异体,但去者与去的行为却不能分离,也即成为去者去的话,则有使去的行为成为两种的过失。
为什么呢?因为,首先使去者成为现实的行为,乃为第一个行为;其次,在去者成立以后,还须再有去的行为则为第二个行为。
因此,去者与去法等只不过是相互观待而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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