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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論釋▪P10

  ..續本文上一頁結論:廣略因緣二者,在不存在果法方面無有絲毫差別。

  若謂緣無果,而從緣中出,

  是果何不從,非緣中而出?

  既然在分別各緣上均不存在果,又如何能自緣而生出彼果呢?不可能生出果來。

  如果彼果在彼緣中不存在,卻依彼緣能生出彼果。那麼從其他非緣當中,也應當能生出果法,但爲何不能生出果法呢?所以,這種生

  法[緣]的安立是不成立的。

  若果是緣性,諸緣非自性,

  從無自性生,豈得緣自性?

  (原譯:若果從緣生,是緣無自性。從無自性生,何得從緣生?)

  他宗又進一步狡辯道:如果緣與果法爲他體,則可以考慮緣中是否有果。但緣的本性即爲果,二者不可能異體。所以,應當承許果僅

  僅是緣的自性或者形態而已。

  如此承認也不合理。

  如果毛線等緣的自體、本性或者自性能夠成立,則毛線可以成爲氆氇,即二者一體。但彼等因緣僅僅具備了支分性形態,卻不能成立

  其自性。如此從本來並非實體且無有自性的緣中,又怎麼能生出果法呢?彼緣又如何能成立緣的自性呢?絕不可能。猶如寶瓶與空中

  鮮花的自性大相徑庭一般。

  故緣非自性,非緣性成果,

  非有中無果,非緣豈成緣?

  (原譯:果不從緣生,不從非緣生。以果無有故,緣非緣亦無。)

  因此,作爲果法,其緣卻並不具有自性。如雲:“氆氇自因成,因自他法成,其本體不成,豈由他生成?”

  如果對方認爲:果法是由非緣而成立爲自性的。

  在非緣中就更不存在具備自性的果法。如同在毛線中都不具備氆氇的自性,則在茅草中又怎麼會具備氆氇呢?

  他宗又反駁道:如果觀察果法,的確不存在緣。但緣與非緣應當存在,你們不是也口口聲聲地說過:“非緣當中……”等等嗎?既然

  緣與非緣存在,果法又憑什麼不存在呢?

  自宗對此駁斥道:如果果法存在,則對于氆氇而言的毛線等緣以及茅草等非緣也可以存在,如果按前面所說那樣對果法進行觀察,就

  會大失所望地發現,其二者根本不存在。

  因此,分開而安立的所謂“非緣是生成實物果法之緣”的立宗,又怎麼可能成立呢?斷無此理!

  《無畏論》中雲:“如果承許“果依緣而産生”,但緣並非象果一樣從(緣)自己而生。這種由並非自生之緣而産生的果法又豈能說

  是“自緣而生”呢?這種說法根本無處安立。因此,果法並非依緣而生,依非緣而産生的果法也不存在。

  如此觀察可以了知,如果果法都不存在。那麼,所謂“緣與非緣”之說又怎麼能成爲真理呢?所以,這種觀點根本不成立的!”

  

  《中觀根本慧論》之第一觀因緣品釋終

  

   二、觀去來品

  丁二(觀去來品)分二:一、經部關聯;二、品關聯。

  戊一、(經部關聯):

  如經雲:“妙力伏,色法無來亦無去”等宣說了無有來去的道理。

  戊二、(品關聯):

  前面頂禮句中所說的:“不來亦不去”,也進一步闡釋了這個道理。

  (品關聯)分二:一、廣說理證;二、以理攝義。

  己一(廣說理證)分叁:一、遮破所立;二、遮破能立;叁、以觀察之理遮破。

  庚一、(遮破所立)分二:一、觀察作業而破;二、觀察作者而破。

  辛一、觀察作業而破:

  已去無有去,未去亦無去,

  離已去未去,去時亦無去。

  下文中的“去者”是指補特伽羅,“去”是指去的行爲[去法],“去時”是指去的作業。

  所謂“宣說以文字進行遮破的道理”,意即從叁時分別進行遮破。

  “已去”的已經過去,而“未去”的則因去法尚未生起的緣故,所以不合理。

  如果去者前往某地,跨越了一段距離可以稱之爲去;如果沒有跨越,則爲未去。除此二者以外,並不存在其他情況。

  如果對方認爲:現在正在行走的腳踩踏的某處即爲“去時”。

  (這也是不合理的。)我們只須稍加觀察即可了知,包括腳也是極微塵(色法之最極細微粒子。如欲界所有之八塵質聚。分別說一切

  有部等師承認極微塵爲五方分微塵實體)的本性。在腳趾處微塵的後方,應爲已去的範圍;而在腳踵處微塵的前方,卻理當屬于未去

  。除了“已去”、“未去”平分秋色之外,其他所謂第叁種情形的“去時”始終不可能存在。

  我們可以先對去法進行觀察:因爲道路上去的行爲已經滅盡,所以在以前所去的道路上不可能去;又因去的行爲尚未生起的緣故,所

  以在未去的道路上也不能去。除了已去以及之前未去的道路二者之外,以現在正在去的行爲所攝的所謂“去時”是以正量無法了知的

  。

  動處則有去,此去時之動。

  非已去未去,是故去時去。

  (原譯:動處則有去,此中有去時。非已去未去,是故去時去。)

  如果對方認爲:何處有腳部提放的動作,彼處則應該有去的行爲。也就是說,僅僅某補特伽羅現在正在行走時的這種跨越[去時],是

  存在動作的。這種動作既不是以前已去,也不是未去。因此,在正在跨越[去時]去往他方的動作中存在去法。

  雲何于去時,而當有去法。

  若離于去法,去時不可得。

  但是,去的行爲僅此一次,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的去法。如果將第一個所謂“去時”的動詞以及第二個所謂“去”的動詞,均合並于

  去時當中,則去時與去就會成爲同一個含義,只不過在名稱上有所不同而已。如果這樣,就只能成立所謂的“去時”,除此之外所謂

  “去”的說法就不合理。

  怎麼能在“去時”當中,而使去法能合理地以自性而成立爲有呢?其原因可以從叁方面加以觀察:

  首先,不存在去法的去時是毫無道理的,因爲去時中所包含的動詞含義不存在的緣故。(既然不存在去法,又豈能成立去時呢?)

  若言去時去,彼者于去時,

  應成無去法,去時有去故。

  (原譯:若言去時去,是人則有咎。離去有去時,去時獨去故。)

  其次,如果有人說:“在去時中去”,即已經將去時中的動詞與去法合爲一體。則去時中的去法就會成爲空無或者無有。因爲去時自

  身無有去法,所以(去時中)動詞的含義也是空無的緣故。(既然去的行爲僅有一次,也就不可能屬于去時。那麼,又怎麼可能在去

  時中去呢?)

  若去時有去,則有二種去。

  一謂爲去時,二謂去時去。

  另外,如果承許去時與去二者中都包含去的行爲,則應成有兩種去法。其一,乃爲在有去法的道路上去的那個使“去時”的命名能夠

  成立的去法;其二,乃爲在去時中所有的去法本身。

  若有二去法,則有二去者。

  以離于去者,去法不可得。

  如果同時存在兩個去法,則應該成立兩個去者。因爲,如果所依的去者不存在,則其依者去法也不可能得到。

  總之,在此時此刻,去的本體、所依的補特伽羅、去事叁者都已經被徹底遮破。(以此類推,)包括住的因果等等也可以被一並遮破

  。

  辛二、(觀察作者而破)

  若離于去者, 去法不可得。

  以無去法故, 何得有去者。

  如果對方又爭辯道:去法是存在的。如果沒有去者,則去法不可能成立。但並非如此,因爲世間人都能看見天授等等是在路上的去者

  。

  事實並非如此。因爲該去者是與去的行爲[去法]相觀待而安立的。但在此處並沒有去的行爲,去者又豈能存在呢?絕無可能!

  去者則不去,不去者不去,

  離去不去者,無第叁去者。

  如果對方認爲:倘若沒有去法,則“不具去法的天授在去”之說就不可能成立。如同不具手杖,則不能稱其爲“持杖者”一樣。(因

  爲“天授在去”的說法成立,所以去法也應該成立。)

  如果所謂“去”的本體具備的話,則無論從叁方面如何進行觀察,都應當經得起考驗。下面,我們就對其觀點進行觀察,看其結果究

  竟如何:

  首先,作爲去者則不會去。關于此理,我們將在下面進行闡述;其次,不去者就更不可能去,因爲已經遠離去法的緣故;第叁,在去

  者與不去者之外的第叁者,又怎麼會去呢?此理根本無法立足。

  如果對方認爲:後兩種情況的確不能去,但第一種情況應該可以去。

  但是,“去”的行爲僅此一次,此行爲究竟是與作者相關聯,還是與“去”的意義相關聯,抑或是與兩者同時相關聯呢?

  如果承許第一種情況,也即沒有去法的單獨去者之說,但沒有去法的單獨去者顯然是不存在的。

  如果承許第二種情況,則去者與去的行爲已經分離。這樣,應成沒有去法的去者。(這也明顯不合理。)

  如果承許第叁種情況,則如同我們在前面已經觀察過的一樣,因爲存在兩次去法,就會導致有兩個作者等等的過失。

  若離于去法,去者不可得。

  若言去者去,雲何有此義?

  (原譯:若言去者去,雲何有此義,若離于去法,去者不可得。)

  (下面,我們再換一個角度來進行觀察:)去法與去者究竟是一體,還是異體呢?

  如果承許第一種情況,即在離開去法的情況下,去者也不可能成立。既然如此,所謂“去者去”的說法又怎麼能成立呢?因爲(去者

  的)去法並不成立的緣故。

  去者去何處,彼去者將成,

  無去之去者,許去者去故。

  (原譯:若去者有去,則有二種去:一謂去者去,二謂去法去。)

  如果承許第二種情況,則去者本身與去的行爲已經分離。無論去者去往何處,如果認爲去者具有去法,這就會導致沒有去法也是去者

  之過。因爲你們承許的所謂“去者”並沒有去的行爲,而是(在成爲“去者”)之後,才有去法的緣故。

  若謂去者去,是人則有咎。

  離去有去者,說去者有去。

  如果承許即使其二者爲異體,但去者與去的行爲卻不能分離,也即成爲去者去的話,則有使去的行爲成爲兩種的過失。

  爲什麼呢?因爲,首先使去者成爲現實的行爲,乃爲第一個行爲;其次,在去者成立以後,還須再有去的行爲則爲第二個行爲。

  因此,去者與去法等只不過是相互觀待而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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