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二、(别破他生)分二:一、宣说他宗;二、以理破斥。
庚一、(宣说他宗):
因缘次第缘,缘缘增上缘,
四缘生诸法,更无第五缘。
(此偈颂与下一偈颂的顺序,与原译顺序颠倒,为照顾藏文科判,故略作调整。)
有部说实事师认为:其他三种生理当遮破,但应该成立他生,因为需要从他缘而生的缘故。除了果法以外的其他缘共有四种,其中生
起苗芽等果实的种子为因缘;生起眼识的所缘外境色法等为所缘缘;在因灭尽的无间刹那产生果,为等无间缘(次第缘),如以种子
灭尽的缘,立即生出苗芽;增上缘即除去其他三缘之外,因某法的存在而能使某结果产生,如生起眼识的眼根等。除此之外,不存在
诸如恒常不灭的大自在天等第五缘。
庚二、(以理破斥)分四:一、破斥因果他性;二、破缘能立性相;三、以观有无而破生;四、破四缘各自法相。
辛一、(破斥因果他性)分二:一、破依他缘生;二、破依他作生。
壬一、(破依他缘生):
如诸法自性,不在于缘中,
以无自性故,他性亦复无。
诸等果法的自性,既不是由其本体之外的“四缘”等,以及外道所承许的其他缘等诸缘的和合中产生,也不是由分别各自的缘一一产
生。因为,如果从他缘而生,则有能现见此缘或者无义生的过失。
因此,果法既没有存在于自己的本体中,也没有存在于与其相观待的各缘等其他诸法之中。
若相互观待的彼方不存在,则己方也不存在。如果是象“慈氏”与“近藏”同时有彼此不同的他体,则可安立自他。但因果并不是同
时成立的法,所以他生的观点是不合理的。
壬二、(破依他作生):
作非具有缘,无缘作不成,
无作则非缘,若具作可生。
(原译:果为从缘生,为从非缘生,是缘为有果,是缘为无果。)
他宗继续狡辩道:并不是由眼根以及色法等亲自产生眼识等果法,而是以成办眼识的作用为缘,即是由作用而产生眼识等果法的。
自宗对此破斥道:无论从作用是否具缘两方面加以观察,都是不合理的。
首先观察作用具缘:
如果作用自己都不存在,则不可能存在作用具缘的情形,犹如谈论石女的儿子具有青春韶华一般。
为什么没有作用呢?
首先,如果作为果法的心识已经产生,就不可能具备作用。因为作用是果法成立的因,倘若果法已经具足,就不需要以作用为缘,因
为果法已经生起,则无须再生的缘故。
其次,假如果法尚未产生,也不具备作用。
如云:“因无生之作者,则无生之作用。”
而所谓果法的正生之时也是不存在的,因为在已生、未生之外,不存在正在生起的缘故。
如云:“无有差别事,则无有差别法。”
如果对方认为:那么,作用不具缘应当可以成立吧。
但是,不具备缘而产生果的所谓单独作用始终不可能存在。如果存在,则有由煤炭等非缘而产生苗芽,或是令作用成为无因者等过失
,所以,作用不可能存在。如同毛线不存在,则氆氇也绝对不存在的道理一样。
他宗又认为:如果照此推测,作用的存在的确是不合理,但缘本身总可以成为产生诸法的缘吧。
首先,如果这个缘没有作用,则因为不具备作用,而不能成为诸法产生之缘,因为该缘已远离了能产生诸法的作用;
其次,如果具有作用的缘存在,则可以产生果法。但具有作用的缘根本不存在,其原因前面已经进行了阐述。
总之,无论作用是否具缘,或缘是否具足作用,四种情况都是不合理的。
相互之间如果不具足,即缘不具足作用或作用不具备缘二者,缘都不能成其为缘。
如果二者相互具足,即作用具缘,或缘具作用,则无论是否有果,都不需要缘,所以也是不合理的。
关于此理,在下文中还将进一步广说。
辛二、(破缘能立性相):
因是法生果,是法名为缘,
若是果未生,何不名非缘?
对方又辩白道:“作用是否具缘不需详细观察,因为依靠眼根等产生眼识等果,所以共称眼根等为缘。”
我们可以对因进行观察,如果眼识等尚未产生,眼睛等又为何不称为其非缘呢?此时,我们必须承认眼根是非缘。因为必须观待产生
眼识等法,才能安立所谓的缘。在眼识尚未产生的时候,眼根与非缘是完全相同的,犹如沙子对于产生芝麻油所起的作用一样。(所
以,眼根与沙子等)非缘不能安立为缘。
如果对方承许:虽然以前为非缘,但后来依靠他缘也可以成为缘。
对这种后来所依靠的他缘,我们也可以用同样的理由进行反驳。(并且,这样的推论还将产生所依之缘无穷无尽的过失。)
辛三、(以观有无而破生):
果先于缘中,有无俱不可,
先无为谁缘?先有何用缘?
下面对果法进行观察,抉择生起的果法是以前没有的果,还是已有的果。但不论是以前已有的果,还是无有的果,二者依缘产生都是
不合理的。为什么呢?
如果以前没有果,那么以何法而成为缘呢?依缘者并不存在的缘故;如果以前已经有果,又何需生果之缘呢?因为果法已经成立的缘
故。
辛四、(破四缘各自法相)分四:一、破斥因缘;二、破斥所缘缘;三、破斥等无间缘(次第缘);四、破斥增上缘。
壬一、(破斥因缘):
若果非有生,亦复非无生,
亦非有无生,何得言有缘?
有些佛教徒认为:因缘应当存在。如果不存在,则应当象石女的儿子一样不能显示其法相。但因缘的法相是存在的,因为世尊也说过
:“能生者即为因。”从而建立了因缘之法相的缘故。
这种说法只不过是世间名言共称而已。如果以理证进行观察,则不合理。
如果所生之法成立,则能生之法也应该成立。如果所生之法已经存在[有],则因为已经成立的缘故,所以不需要再生之缘;如果所生
之法不存在[无],则能生之法也不可能存在,果法也就无从生起;如果所生之法为已生[有]未生[无]二者,但有无二者本身已经相违
,根本不存在,所以有无二者也不能成立为所生。既然如此,又如何成立能生之因呢?能生之因不可能存在。因此,所谓“因缘存在
”之说并不合理。
壬二、(破斥所缘缘):
若有此缘法,则彼无实义,
于此无缘法,云何有缘缘?
(原译:如诸佛所说,真实微妙法。于此无缘法,云何有缘缘?
此偈颂与下一偈颂的顺序,与原译顺序颠倒,为照顾藏文科判,故略作调整。)
如果他宗认为:“所谓有缘法(能缘)乃为心及心所之一切法。”其所缘之外境色法等为所缘缘。
自宗对此驳斥道:此缘是缘有境(即有境者。能涉入自境而与之相应的事物。指一切能解说之声音、内心、感觉器官及补特伽罗)心
存在而为缘,还是是缘有境心不存在而为缘呢?
首先,如果承许前者,即能缘的有境心识已经存在,则其所缘或所取因,将成为无有意义。因为能缘已经存在,所缘缘则毫无存在价
值的缘故。
如果承许后者,即能缘法不存在,那么与其相观待的所缘缘又如何存在呢?因为能缘不存在的缘故。以上分析,是对所缘缘的果法—
—有境心是否存在所进行的观察。
下面进一步观察,能缘是缘于已经存在的外境(所缘境),还是缘于并不存在的外境呢?
首先,如果承许外境存在则不合理,因为缘及果法不可能同时存在,所以不能安立(所缘境)为缘;
其次,若许外境不存在,则更不应该安立为所缘缘,因为(作为所缘缘的外境并不存在,)犹如石女的儿子一般。
(由以上推理可以得知,)无论所缘外境是否存在两种情况均不合理,如同石女的儿子一般。
所以,石女并不存在所缘缘(儿子),或者说作为所缘缘的石女儿并不成立。
壬三、(破斥等无间缘):
果若未生时,则不应有灭,
灭法何能缘,故无次第缘。
如果苗芽等果法尚未生起,则种子等因法就不能灭尽。因为不能灭尽,则在灭尽的刹那而无间生果的所谓等无间缘也不合理。如果苗
芽尚未生起,种子已经灭尽,则生起苗芽等果法的缘是什么?种子灭尽的缘又是什么呢?二者都将成为无因。
《无畏论》中云:“灭尽不能作缘,因所谓灭尽仅为不存在而已,不存在不能为缘故。”
我们也可以从《显句论》中破四边生的角度进行遮破:“果法尚未生起,因岂能灭尽?所谓灭尽之缘为何?生灭二缘均不存在,故生
灭二者将成为无因。”
壬四、(破斥增上缘):
诸法无自性,故无有有相,
说有是事故,是事有不然。
他宗提出:如同空中具有宝伞,则地面会出现黑影一样。若有何缘存在,则有其果产生,即为增上缘。
自宗对此破斥道:此因法之存在尚不合理,由此因法而产生的果法又岂能存在呢?
也就是说,此等种子等缘起法的自性稍许也不成立,则所谓此法之相又怎么能存在呢?其相不存在,则“以此法为因,而生其果”的
说法也是不合理。
己三、(破缘之能立):
略广因缘中,求果不可得,
因缘中若无,云何从缘出?
如果对方认为:虽然以理观察,则所谓缘也不存在。但由毛线等因法,而生出氆氇等果法,乃为现量所见,所以,毛线等应是产生氆
氇等果法的缘。
此种说法并不合理。
首先,如果在毛线等分别各缘(广)上,氆氇等果法存在,则有可现不可得(不可得真因之一。能于所诤事中证成所碍事物决定是无
者。如云:“夜间大海,无烟,以无火故。”以不可得原由之能破因,破除有果之所破法)以及将生出众多果法的太过,所以,在毛
线等分别各缘上并不存在果法。
其次,在各缘的和合中(略)也不存在果法,因为分别各因中均没有果的缘故。如果分别各因中有果,则有一果成为众果的太过。如
果分别各因中没有果,则有由茅草等非缘中生出氆氇的过失。
从以上两方面进行观察,则可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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