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二、(別破他生)分二:一、宣說他宗;二、以理破斥。
庚一、(宣說他宗):
因緣次第緣,緣緣增上緣,
四緣生諸法,更無第五緣。
(此偈頌與下一偈頌的順序,與原譯順序顛倒,爲照顧藏文科判,故略作調整。)
有部說實事師認爲:其他叁種生理當遮破,但應該成立他生,因爲需要從他緣而生的緣故。除了果法以外的其他緣共有四種,其中生
起苗芽等果實的種子爲因緣;生起眼識的所緣外境色法等爲所緣緣;在因滅盡的無間刹那産生果,爲等無間緣(次第緣),如以種子
滅盡的緣,立即生出苗芽;增上緣即除去其他叁緣之外,因某法的存在而能使某結果産生,如生起眼識的眼根等。除此之外,不存在
諸如恒常不滅的大自在天等第五緣。
庚二、(以理破斥)分四:一、破斥因果他性;二、破緣能立性相;叁、以觀有無而破生;四、破四緣各自法相。
辛一、(破斥因果他性)分二:一、破依他緣生;二、破依他作生。
壬一、(破依他緣生):
如諸法自性,不在于緣中,
以無自性故,他性亦複無。
諸等果法的自性,既不是由其本體之外的“四緣”等,以及外道所承許的其他緣等諸緣的和合中産生,也不是由分別各自的緣一一産
生。因爲,如果從他緣而生,則有能現見此緣或者無義生的過失。
因此,果法既沒有存在于自己的本體中,也沒有存在于與其相觀待的各緣等其他諸法之中。
若相互觀待的彼方不存在,則己方也不存在。如果是象“慈氏”與“近藏”同時有彼此不同的他體,則可安立自他。但因果並不是同
時成立的法,所以他生的觀點是不合理的。
壬二、(破依他作生):
作非具有緣,無緣作不成,
無作則非緣,若具作可生。
(原譯:果爲從緣生,爲從非緣生,是緣爲有果,是緣爲無果。)
他宗繼續狡辯道:並不是由眼根以及色法等親自産生眼識等果法,而是以成辦眼識的作用爲緣,即是由作用而産生眼識等果法的。
自宗對此破斥道:無論從作用是否具緣兩方面加以觀察,都是不合理的。
首先觀察作用具緣:
如果作用自己都不存在,則不可能存在作用具緣的情形,猶如談論石女的兒子具有青春韶華一般。
爲什麼沒有作用呢?
首先,如果作爲果法的心識已經産生,就不可能具備作用。因爲作用是果法成立的因,倘若果法已經具足,就不需要以作用爲緣,因
爲果法已經生起,則無須再生的緣故。
其次,假如果法尚未産生,也不具備作用。
如雲:“因無生之作者,則無生之作用。”
而所謂果法的正生之時也是不存在的,因爲在已生、未生之外,不存在正在生起的緣故。
如雲:“無有差別事,則無有差別法。”
如果對方認爲:那麼,作用不具緣應當可以成立吧。
但是,不具備緣而産生果的所謂單獨作用始終不可能存在。如果存在,則有由煤炭等非緣而産生苗芽,或是令作用成爲無因者等過失
,所以,作用不可能存在。如同毛線不存在,則氆氇也絕對不存在的道理一樣。
他宗又認爲:如果照此推測,作用的存在的確是不合理,但緣本身總可以成爲産生諸法的緣吧。
首先,如果這個緣沒有作用,則因爲不具備作用,而不能成爲諸法産生之緣,因爲該緣已遠離了能産生諸法的作用;
其次,如果具有作用的緣存在,則可以産生果法。但具有作用的緣根本不存在,其原因前面已經進行了闡述。
總之,無論作用是否具緣,或緣是否具足作用,四種情況都是不合理的。
相互之間如果不具足,即緣不具足作用或作用不具備緣二者,緣都不能成其爲緣。
如果二者相互具足,即作用具緣,或緣具作用,則無論是否有果,都不需要緣,所以也是不合理的。
關于此理,在下文中還將進一步廣說。
辛二、(破緣能立性相):
因是法生果,是法名爲緣,
若是果未生,何不名非緣?
對方又辯白道:“作用是否具緣不需詳細觀察,因爲依靠眼根等産生眼識等果,所以共稱眼根等爲緣。”
我們可以對因進行觀察,如果眼識等尚未産生,眼睛等又爲何不稱爲其非緣呢?此時,我們必須承認眼根是非緣。因爲必須觀待産生
眼識等法,才能安立所謂的緣。在眼識尚未産生的時候,眼根與非緣是完全相同的,猶如沙子對于産生芝麻油所起的作用一樣。(所
以,眼根與沙子等)非緣不能安立爲緣。
如果對方承許:雖然以前爲非緣,但後來依靠他緣也可以成爲緣。
對這種後來所依靠的他緣,我們也可以用同樣的理由進行反駁。(並且,這樣的推論還將産生所依之緣無窮無盡的過失。)
辛叁、(以觀有無而破生):
果先于緣中,有無俱不可,
先無爲誰緣?先有何用緣?
下面對果法進行觀察,抉擇生起的果法是以前沒有的果,還是已有的果。但不論是以前已有的果,還是無有的果,二者依緣産生都是
不合理的。爲什麼呢?
如果以前沒有果,那麼以何法而成爲緣呢?依緣者並不存在的緣故;如果以前已經有果,又何需生果之緣呢?因爲果法已經成立的緣
故。
辛四、(破四緣各自法相)分四:一、破斥因緣;二、破斥所緣緣;叁、破斥等無間緣(次第緣);四、破斥增上緣。
壬一、(破斥因緣):
若果非有生,亦複非無生,
亦非有無生,何得言有緣?
有些佛教徒認爲:因緣應當存在。如果不存在,則應當象石女的兒子一樣不能顯示其法相。但因緣的法相是存在的,因爲世尊也說過
:“能生者即爲因。”從而建立了因緣之法相的緣故。
這種說法只不過是世間名言共稱而已。如果以理證進行觀察,則不合理。
如果所生之法成立,則能生之法也應該成立。如果所生之法已經存在[有],則因爲已經成立的緣故,所以不需要再生之緣;如果所生
之法不存在[無],則能生之法也不可能存在,果法也就無從生起;如果所生之法爲已生[有]未生[無]二者,但有無二者本身已經相違
,根本不存在,所以有無二者也不能成立爲所生。既然如此,又如何成立能生之因呢?能生之因不可能存在。因此,所謂“因緣存在
”之說並不合理。
壬二、(破斥所緣緣):
若有此緣法,則彼無實義,
于此無緣法,雲何有緣緣?
(原譯:如諸佛所說,真實微妙法。于此無緣法,雲何有緣緣?
此偈頌與下一偈頌的順序,與原譯順序顛倒,爲照顧藏文科判,故略作調整。)
如果他宗認爲:“所謂有緣法(能緣)乃爲心及心所之一切法。”其所緣之外境色法等爲所緣緣。
自宗對此駁斥道:此緣是緣有境(即有境者。能涉入自境而與之相應的事物。指一切能解說之聲音、內心、感覺器官及補特伽羅)心
存在而爲緣,還是是緣有境心不存在而爲緣呢?
首先,如果承許前者,即能緣的有境心識已經存在,則其所緣或所取因,將成爲無有意義。因爲能緣已經存在,所緣緣則毫無存在價
值的緣故。
如果承許後者,即能緣法不存在,那麼與其相觀待的所緣緣又如何存在呢?因爲能緣不存在的緣故。以上分析,是對所緣緣的果法—
—有境心是否存在所進行的觀察。
下面進一步觀察,能緣是緣于已經存在的外境(所緣境),還是緣于並不存在的外境呢?
首先,如果承許外境存在則不合理,因爲緣及果法不可能同時存在,所以不能安立(所緣境)爲緣;
其次,若許外境不存在,則更不應該安立爲所緣緣,因爲(作爲所緣緣的外境並不存在,)猶如石女的兒子一般。
(由以上推理可以得知,)無論所緣外境是否存在兩種情況均不合理,如同石女的兒子一般。
所以,石女並不存在所緣緣(兒子),或者說作爲所緣緣的石女兒並不成立。
壬叁、(破斥等無間緣):
果若未生時,則不應有滅,
滅法何能緣,故無次第緣。
如果苗芽等果法尚未生起,則種子等因法就不能滅盡。因爲不能滅盡,則在滅盡的刹那而無間生果的所謂等無間緣也不合理。如果苗
芽尚未生起,種子已經滅盡,則生起苗芽等果法的緣是什麼?種子滅盡的緣又是什麼呢?二者都將成爲無因。
《無畏論》中雲:“滅盡不能作緣,因所謂滅盡僅爲不存在而已,不存在不能爲緣故。”
我們也可以從《顯句論》中破四邊生的角度進行遮破:“果法尚未生起,因豈能滅盡?所謂滅盡之緣爲何?生滅二緣均不存在,故生
滅二者將成爲無因。”
壬四、(破斥增上緣):
諸法無自性,故無有有相,
說有是事故,是事有不然。
他宗提出:如同空中具有寶傘,則地面會出現黑影一樣。若有何緣存在,則有其果産生,即爲增上緣。
自宗對此破斥道:此因法之存在尚不合理,由此因法而産生的果法又豈能存在呢?
也就是說,此等種子等緣起法的自性稍許也不成立,則所謂此法之相又怎麼能存在呢?其相不存在,則“以此法爲因,而生其果”的
說法也是不合理。
己叁、(破緣之能立):
略廣因緣中,求果不可得,
因緣中若無,雲何從緣出?
如果對方認爲:雖然以理觀察,則所謂緣也不存在。但由毛線等因法,而生出氆氇等果法,乃爲現量所見,所以,毛線等應是産生氆
氇等果法的緣。
此種說法並不合理。
首先,如果在毛線等分別各緣(廣)上,氆氇等果法存在,則有可現不可得(不可得真因之一。能于所诤事中證成所礙事物決定是無
者。如雲:“夜間大海,無煙,以無火故。”以不可得原由之能破因,破除有果之所破法)以及將生出衆多果法的太過,所以,在毛
線等分別各緣上並不存在果法。
其次,在各緣的和合中(略)也不存在果法,因爲分別各因中均沒有果的緣故。如果分別各因中有果,則有一果成爲衆果的太過。如
果分別各因中沒有果,則有由茅草等非緣中生出氆氇的過失。
從以上兩方面進行觀察,則可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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