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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论释▪P21

  ..续本文上一页种痛苦的补特伽罗

  人我,作出了这个人我的痛苦。

  如果是由建立痛苦的补特伽罗为前提,而使痛苦产生的。那么请问,谁是除了痛苦五蕴之外的这个补特伽罗呢?(这个补特伽罗根本

  不成立。)因可现不可得,或者其作者不可成立的缘故。

  如果对方还是认为:是由人的痛苦之领受者补特伽罗,而使人的痛苦产生的。

  然而,作为人的这个补特伽罗,与人的痛苦是不可能为他体的,我们根本无法截然区分所谓的“作者”、“所作的因”以及“痛苦”

  ,而且自己又怎么能对自己起作用呢?

  如果前世作为人的痛苦之领受者补特伽罗,产生了后世天人的痛苦,那么,又怎么会不是他作[生]呢?(如果他生成立,则与你们所

  许的自生观点相矛盾了。所以,你们的论点根本无法成立。)

  如果对方还是认为:(这个产生者)虽然与前后世的近取——痛苦或者五蕴为他体,然而却并不是与补特伽罗为他体的。

  然而,在近取或者五蕴之外,根本不存在他体的补特伽罗,(由补特伽罗自生之说又怎么能立足呢?)

  辛二、(破痛苦为他生)分二:一、破以其他痛苦而生之他生;二、破以其他补特伽罗而生之他生。

  壬一、(破以其他痛苦而生之他生):

  若谓此五阴,异彼五阴者。

  如是则应言,从他而作苦。

  如果由死时五蕴,能产生他体的生时五蕴;并且由生时五蕴,也能产生他体的死时五蕴,则痛苦由其他的法而产生的观点可以成立。

  然而,这种由他法而产生[作]的观点是不合理的。

  《佛护论》以及《般若灯论》中的观点都一致认为:“若对方声称:“因彼生此故,苦由他而生”,若其不具自之体性,则无自生。

  若具自生,则于缘无须观待,此理于缘起不容。而此等之法皆为缘起,因自前蕴而生后蕴故。若非缘起,则不应理,前已广述故。若

  异相之体性成立,则因果之关联不可安立,他生之说焉能应理?”此处的所谓痛苦,应理解为近取五蕴而产生痛苦。

  壬二、(破以其他补特伽罗而生之他生):

  若苦他人作,而与此人者。

  若当离于苦,何有此人受?

  如果对方认为:因为前后世的补特伽罗并不是同一者,(痛苦的产生),是由其他作为人的补特伽罗所聚集的业,创造了后世天人的

  痛苦,然后又将其施与天人补特伽罗,而使这个痛苦在天人补特伽罗处诞生,所以,痛苦是由他生[作]的。

  如果是由其他的某位施与者,也即作为人的补特伽罗,创造了该痛苦,并将其施与天境的某位天人补特伽罗。那么,在除了这个所施

  与的痛苦之外,所谓的接受者又怎么可能合理安立呢?这种说法根本不能自圆其说。

  总之,在其他补特伽罗没有施与之前,需要没有痛苦的领受者——补特伽罗来证明。然而,这个(补特伽罗)又怎么可能存在呢?

  苦若彼人作,持与此人者。

  离苦何有人,而能授于此?

  如果施与者,也即作为人的其他补特伽罗,创造了后世天人的痛苦。那么请问,作为人的作者补特伽罗,创造了该痛苦,并将其施与

  其他的天人补特伽罗的又是谁呢?这个其他的补特伽罗,在除开人的痛苦之外,又能在何处安身呢?因为(在痛苦之外),他体的(

  补特伽罗)是不可能存在的。

  有关破斥施与者的论说,在《显句论》中也有很好的教证:“若能施所施之补特伽罗二者,不可存于所施之五蕴抑或痛苦之外,则“

  该痛苦乃自他体之补特伽罗所作”之说又焉能安立?因于痛苦之外,他体之作者补特伽罗不可成立故。”

  辛三、(以他理破自生与他生):

  自作若不成,云何彼作苦?

  若彼人作苦,即亦名自作。

  如果痛苦为自作的立论能够在前面成立,则他作也就可以成立。如果连痛苦为自作的立论都不能成立,则由其他(补特伽罗)自作的

  立论又怎么可能成立呢?因为(其他补特伽罗)也需要自作的缘故。

  譬如,如果慈氏的衣服是由近藏作的,则这件衣服首先必须建立在近藏自己制作的基础之上。同理,如果由作为人的作者补特伽罗,

  自己创造人的痛苦之前提都不能成立,则天人的该痛苦,又怎么可能由其他的补特伽罗人来创造呢?决不可能创造出来!

  如果其他的补特伽罗人,创造了天人的某个痛苦,则(该痛苦)就已经成了由其他的补特伽罗人自己创造的了。

  苦不名自作,法不自作法。

  彼无有自体,何有彼作苦?

  该五蕴痛苦,也不是由(补特伽罗)人我自己创造的。痛苦的法不可能由自己创造,因为自己对自己起作用相违的缘故。

  如果在五蕴之外,(补特伽罗)人我不能以其他的本体而成立,则痛苦由其他(补特伽罗)而作的说法又怎么可能成立呢?不可能成

  立。

  如果对方首先思维道:虽然该痛苦是由补特伽罗自己所创造的,然而该补特伽罗也不是在痛苦之外的他体,并由此创立出“痛苦由痛

  苦所创造”的学说;然后又思维道:该补特伽罗并不是痛苦,所以继而又认为是他作。

  佛护论师的解释主张:“该颂词的前面两个句子,是破斥自生[作]立论的:其中第一个句子,可以采用“在五蕴之外,不存在他体(

  补特伽罗)人我”的理由,从而破斥痛苦由(补特伽罗)人我自作的观点;而第二个句子,则是驳斥痛苦由痛苦所创造的学说。后面

  的两个句子,则可以采用“除了痛苦或五蕴之外,(补特伽罗)人我不存在”的理由,对痛苦他作之论进行驳斥。”

  也可以解释为,第一个句子说明,痛苦不是由自他的补特伽罗自生[作]的;第二个句子说明,痛苦不是由痛苦自生[作]的;后面两句

  则为驳斥他生[作]不存在,这种说法与(佛护论师的解释)是完全相同的。

  辛四、(破自他共生):

  若彼此苦成,应有共作苦。

  如果对方认为:虽然痛苦由自体或者他体分别各自而作[生]不存在,但由两者共同聚集的作[生]应该存在。

  这种想法也是不合理的。如果痛苦可以由自体或者他体二者分别各自而作,则两者的共作可以成立。然而,因为其分别各自的作已经

  被推翻,所以(两者共同聚集的作)已将两种过失集于一身。

  如果对方认为:虽然在各个零件上,都不成立马车,但各个零件汇集在一起,马车却能成立(所以,聚集而作的观点是成立的。)

  但是,因为它们是相互观待而成立的缘故,所以在此处,像这样理解也是不合理。就像如果每一个人都没有杀生,则“其中的两个人

  共同杀生”的说法也是不可成立的一样。因为在自他二者之外,其他所谓共同聚集的作者在任何时候都不可成立,所以二者共作也不

  可成立。

  辛五、(破无因生):

  此彼尚无作,何况无因作?

  既然由自体不能作,由他体不能作,由两者共同也不能作,那么,该痛苦是无因而作的观点又怎么可以成立呢?如同虚空鲜花的芬芳

  一样。

  如果是无因作,则有恒时存在或者恒时无有的过失,所以在任何时候都不可成立。

  己三、(以此理亦可类推他法):

  非但说于苦,四种义不成。

  一切外万物,四义亦不成。

  不但内有情世间众生相续的五蕴或者痛苦,不存在自作[生]等四种情况。外器世间包括苗芽、瓶子以及氆氇在内的一切万物,也不存

  在自作[生]等四种情况。

  因此,如果以胜义理论进行观察,四边生的能遍[总体]已经破灭,所以痛苦等诸法的自性也是不存在的。在名言中,如同第八品所宣

  说的一样,应(将一切显现)都理解为缘起。如云:“痛苦之自生,……汝云乃缘起。”

  因为四边都不可生,所以一切(显现)都是如幻般以缘起而存在的。

  

  《中观根本慧论》之第十二观苦品释终

  

   十三、观行品

  (本品藏文原意为“观真如品”或者“观行品”。)

  丁十三、(观行品)分二:一、经部关联;二、品关联。

  戊一、(经部关联):

  经云:“诸比丘,胜义谛乃唯一真如,无欺之法即为涅槃,诸行乃为欺惑之法”等宣说了诸行皆为空性的道理。

  戊二、(品关联):

  倘若象前面那样进行观察,则可以断定:因诸法远离了四边生的缘故,所以其自性也就不存在。但是,在被无明眼翳将其智慧之眼遮

  障的人们面前,却显现以自性而生的本体。如同不了知幻术的人们,被幻化的马象等所欺惑一样。

  因此,照见一切所知,远离一切眼翳垢障的佛陀在经中云:“诸比丘,有为欺惑之诸法皆为虚妄,无欺涅槃之诸法乃为胜义谛。”

  欺惑之法不但引诱诓骗,并且颠倒而显现,犹如旋火轮一般。下面将就此内容详细进行宣说:

  此品分四:一、宣说教义;二、破承许其他立宗;三、驳斥其他争辩;四、宣说空性之必要。

  己一、(宣说教义):

  如佛经所说,虚诳妄取相。

  诸行妄取故,是名为虚诳。

  佛陀云:“欺惑之诸法皆为虚妄。”因此,诸行是并非其自性的欺惑之法,其显现分也是颠倒的。所以,诸行的安立也或者是空性,

  或者是虚诳,或者是世俗,犹如阳焰之水。

  如果对方提出争议:““虚诳”与“欺惑”二者的内在含义,就是指不存在。那么,又怎么能以欺惑之法而成立为虚诳呢?倘若诸行

  皆为虚诳与无有,则在任何条件下,具有作用的法都不可能存在,(然而,具有作用的法在名言中是存在的),所以,这种见解就成

  为损减一切名言法的邪见”。

  前面所引述的经教,也是声闻乘共许的经典内容,然而彼等之人却将其中的虚诳理解为犹如兔角一般原本不存在。将在以本性不成立

  同时的诸法之显现也安立为虚诳,并对仅现之法如同幻觉般在名言中能起作用的道理一无所知。

  因此,针对你们以及如你们一般之辈认定诸法是以自性而存在,并为这些(假相)所蒙蔽欺惑的情况,才将这些法安立为“欺惑之法

  ”的。

  虚诳妄取者,是中何所取?

  如果某法是以欺惑性的能立,而安立为“虚诳与自性不存在”的所立,那么此法又怎么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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