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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論釋▪P21

  ..續本文上一頁種痛苦的補特伽羅

  人我,作出了這個人我的痛苦。

  如果是由建立痛苦的補特伽羅爲前提,而使痛苦産生的。那麼請問,誰是除了痛苦五蘊之外的這個補特伽羅呢?(這個補特伽羅根本

  不成立。)因可現不可得,或者其作者不可成立的緣故。

  如果對方還是認爲:是由人的痛苦之領受者補特伽羅,而使人的痛苦産生的。

  然而,作爲人的這個補特伽羅,與人的痛苦是不可能爲他體的,我們根本無法截然區分所謂的“作者”、“所作的因”以及“痛苦”

  ,而且自己又怎麼能對自己起作用呢?

  如果前世作爲人的痛苦之領受者補特伽羅,産生了後世天人的痛苦,那麼,又怎麼會不是他作[生]呢?(如果他生成立,則與你們所

  許的自生觀點相矛盾了。所以,你們的論點根本無法成立。)

  如果對方還是認爲:(這個産生者)雖然與前後世的近取——痛苦或者五蘊爲他體,然而卻並不是與補特伽羅爲他體的。

  然而,在近取或者五蘊之外,根本不存在他體的補特伽羅,(由補特伽羅自生之說又怎麼能立足呢?)

  辛二、(破痛苦爲他生)分二:一、破以其他痛苦而生之他生;二、破以其他補特伽羅而生之他生。

  壬一、(破以其他痛苦而生之他生):

  若謂此五陰,異彼五陰者。

  如是則應言,從他而作苦。

  如果由死時五蘊,能産生他體的生時五蘊;並且由生時五蘊,也能産生他體的死時五蘊,則痛苦由其他的法而産生的觀點可以成立。

  然而,這種由他法而産生[作]的觀點是不合理的。

  《佛護論》以及《般若燈論》中的觀點都一致認爲:“若對方聲稱:“因彼生此故,苦由他而生”,若其不具自之體性,則無自生。

  若具自生,則于緣無須觀待,此理于緣起不容。而此等之法皆爲緣起,因自前蘊而生後蘊故。若非緣起,則不應理,前已廣述故。若

  異相之體性成立,則因果之關聯不可安立,他生之說焉能應理?”此處的所謂痛苦,應理解爲近取五蘊而産生痛苦。

  壬二、(破以其他補特伽羅而生之他生):

  若苦他人作,而與此人者。

  若當離于苦,何有此人受?

  如果對方認爲:因爲前後世的補特伽羅並不是同一者,(痛苦的産生),是由其他作爲人的補特伽羅所聚集的業,創造了後世天人的

  痛苦,然後又將其施與天人補特伽羅,而使這個痛苦在天人補特伽羅處誕生,所以,痛苦是由他生[作]的。

  如果是由其他的某位施與者,也即作爲人的補特伽羅,創造了該痛苦,並將其施與天境的某位天人補特伽羅。那麼,在除了這個所施

  與的痛苦之外,所謂的接受者又怎麼可能合理安立呢?這種說法根本不能自圓其說。

  總之,在其他補特伽羅沒有施與之前,需要沒有痛苦的領受者——補特伽羅來證明。然而,這個(補特伽羅)又怎麼可能存在呢?

  苦若彼人作,持與此人者。

  離苦何有人,而能授于此?

  如果施與者,也即作爲人的其他補特伽羅,創造了後世天人的痛苦。那麼請問,作爲人的作者補特伽羅,創造了該痛苦,並將其施與

  其他的天人補特伽羅的又是誰呢?這個其他的補特伽羅,在除開人的痛苦之外,又能在何處安身呢?因爲(在痛苦之外),他體的(

  補特伽羅)是不可能存在的。

  有關破斥施與者的論說,在《顯句論》中也有很好的教證:“若能施所施之補特伽羅二者,不可存于所施之五蘊抑或痛苦之外,則“

  該痛苦乃自他體之補特伽羅所作”之說又焉能安立?因于痛苦之外,他體之作者補特伽羅不可成立故。”

  辛叁、(以他理破自生與他生):

  自作若不成,雲何彼作苦?

  若彼人作苦,即亦名自作。

  如果痛苦爲自作的立論能夠在前面成立,則他作也就可以成立。如果連痛苦爲自作的立論都不能成立,則由其他(補特伽羅)自作的

  立論又怎麼可能成立呢?因爲(其他補特伽羅)也需要自作的緣故。

  譬如,如果慈氏的衣服是由近藏作的,則這件衣服首先必須建立在近藏自己製作的基礎之上。同理,如果由作爲人的作者補特伽羅,

  自己創造人的痛苦之前提都不能成立,則天人的該痛苦,又怎麼可能由其他的補特伽羅人來創造呢?決不可能創造出來!

  如果其他的補特伽羅人,創造了天人的某個痛苦,則(該痛苦)就已經成了由其他的補特伽羅人自己創造的了。

  苦不名自作,法不自作法。

  彼無有自體,何有彼作苦?

  該五蘊痛苦,也不是由(補特伽羅)人我自己創造的。痛苦的法不可能由自己創造,因爲自己對自己起作用相違的緣故。

  如果在五蘊之外,(補特伽羅)人我不能以其他的本體而成立,則痛苦由其他(補特伽羅)而作的說法又怎麼可能成立呢?不可能成

  立。

  如果對方首先思維道:雖然該痛苦是由補特伽羅自己所創造的,然而該補特伽羅也不是在痛苦之外的他體,並由此創立出“痛苦由痛

  苦所創造”的學說;然後又思維道:該補特伽羅並不是痛苦,所以繼而又認爲是他作。

  佛護論師的解釋主張:“該頌詞的前面兩個句子,是破斥自生[作]立論的:其中第一個句子,可以采用“在五蘊之外,不存在他體(

  補特伽羅)人我”的理由,從而破斥痛苦由(補特伽羅)人我自作的觀點;而第二個句子,則是駁斥痛苦由痛苦所創造的學說。後面

  的兩個句子,則可以采用“除了痛苦或五蘊之外,(補特伽羅)人我不存在”的理由,對痛苦他作之論進行駁斥。”

  也可以解釋爲,第一個句子說明,痛苦不是由自他的補特伽羅自生[作]的;第二個句子說明,痛苦不是由痛苦自生[作]的;後面兩句

  則爲駁斥他生[作]不存在,這種說法與(佛護論師的解釋)是完全相同的。

  辛四、(破自他共生):

  若彼此苦成,應有共作苦。

  如果對方認爲:雖然痛苦由自體或者他體分別各自而作[生]不存在,但由兩者共同聚集的作[生]應該存在。

  這種想法也是不合理的。如果痛苦可以由自體或者他體二者分別各自而作,則兩者的共作可以成立。然而,因爲其分別各自的作已經

  被推翻,所以(兩者共同聚集的作)已將兩種過失集于一身。

  如果對方認爲:雖然在各個零件上,都不成立馬車,但各個零件彙集在一起,馬車卻能成立(所以,聚集而作的觀點是成立的。)

  但是,因爲它們是相互觀待而成立的緣故,所以在此處,像這樣理解也是不合理。就像如果每一個人都沒有殺生,則“其中的兩個人

  共同殺生”的說法也是不可成立的一樣。因爲在自他二者之外,其他所謂共同聚集的作者在任何時候都不可成立,所以二者共作也不

  可成立。

  辛五、(破無因生):

  此彼尚無作,何況無因作?

  既然由自體不能作,由他體不能作,由兩者共同也不能作,那麼,該痛苦是無因而作的觀點又怎麼可以成立呢?如同虛空鮮花的芬芳

  一樣。

  如果是無因作,則有恒時存在或者恒時無有的過失,所以在任何時候都不可成立。

  己叁、(以此理亦可類推他法):

  非但說于苦,四種義不成。

  一切外萬物,四義亦不成。

  不但內有情世間衆生相續的五蘊或者痛苦,不存在自作[生]等四種情況。外器世間包括苗芽、瓶子以及氆氇在內的一切萬物,也不存

  在自作[生]等四種情況。

  因此,如果以勝義理論進行觀察,四邊生的能遍[總體]已經破滅,所以痛苦等諸法的自性也是不存在的。在名言中,如同第八品所宣

  說的一樣,應(將一切顯現)都理解爲緣起。如雲:“痛苦之自生,……汝雲乃緣起。”

  因爲四邊都不可生,所以一切(顯現)都是如幻般以緣起而存在的。

  

  《中觀根本慧論》之第十二觀苦品釋終

  

   十叁、觀行品

  (本品藏文原意爲“觀真如品”或者“觀行品”。)

  丁十叁、(觀行品)分二:一、經部關聯;二、品關聯。

  戊一、(經部關聯):

  經雲:“諸比丘,勝義谛乃唯一真如,無欺之法即爲涅槃,諸行乃爲欺惑之法”等宣說了諸行皆爲空性的道理。

  戊二、(品關聯):

  倘若象前面那樣進行觀察,則可以斷定:因諸法遠離了四邊生的緣故,所以其自性也就不存在。但是,在被無明眼翳將其智慧之眼遮

  障的人們面前,卻顯現以自性而生的本體。如同不了知幻術的人們,被幻化的馬象等所欺惑一樣。

  因此,照見一切所知,遠離一切眼翳垢障的佛陀在經中雲:“諸比丘,有爲欺惑之諸法皆爲虛妄,無欺涅槃之諸法乃爲勝義谛。”

  欺惑之法不但引誘诓騙,並且顛倒而顯現,猶如旋火輪一般。下面將就此內容詳細進行宣說:

  此品分四:一、宣說教義;二、破承許其他立宗;叁、駁斥其他爭辯;四、宣說空性之必要。

  己一、(宣說教義):

  如佛經所說,虛诳妄取相。

  諸行妄取故,是名爲虛诳。

  佛陀雲:“欺惑之諸法皆爲虛妄。”因此,諸行是並非其自性的欺惑之法,其顯現分也是顛倒的。所以,諸行的安立也或者是空性,

  或者是虛诳,或者是世俗,猶如陽焰之水。

  如果對方提出爭議:““虛诳”與“欺惑”二者的內在含義,就是指不存在。那麼,又怎麼能以欺惑之法而成立爲虛诳呢?倘若諸行

  皆爲虛诳與無有,則在任何條件下,具有作用的法都不可能存在,(然而,具有作用的法在名言中是存在的),所以,這種見解就成

  爲損減一切名言法的邪見”。

  前面所引述的經教,也是聲聞乘共許的經典內容,然而彼等之人卻將其中的虛诳理解爲猶如兔角一般原本不存在。將在以本性不成立

  同時的諸法之顯現也安立爲虛诳,並對僅現之法如同幻覺般在名言中能起作用的道理一無所知。

  因此,針對你們以及如你們一般之輩認定諸法是以自性而存在,並爲這些(假相)所蒙蔽欺惑的情況,才將這些法安立爲“欺惑之法

  ”的。

  虛诳妄取者,是中何所取?

  如果某法是以欺惑性的能立,而安立爲“虛诳與自性不存在”的所立,那麼此法又怎麼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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