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去以及去时中已经作了宣说。我们可以用“若言未燃燃”等方式,只须在措辞上
稍作改动即可。
因此,作为瑜伽士,用此处抉择燃与可燃的道理,就可以将其它诸法,包括外器世间的末劫之火、内有情世间的三毒之火均不可焚烧
的观点融会贯通。
正如《三摩地王经》所云:“若历数百劫焚燃,虚空从未被烧及。证诸法同虚空者,彼于火中永不焚。”
通过以上论述,主要抉择了(燃与可燃)为一体与异体的情况。
庚三、(摄以破成立之义):
可燃即非燃,离可燃无燃,
燃无有可燃,燃中无可燃。
因此,木柴并不是火,否则用“若燃是可燃,作作者则一”的推理可以损害;同样,在木柴之外,火也不可能存在,用“若燃异可燃
,离可燃有燃”就可以证明。
因为用以上的两个道理,已经将火与木柴的本体为一体与异体的两种观点进行了破斥。所以(火中)也不具备一体与异体的(木柴)
。
所依的火不可能具备能依的木柴;而这种木柴的能依——火也不可能存在。因为凡是异体的法,则应遍是能依所依的缘故,所以其不
可成立。
己二、(以此理亦可类推他法):
以燃可燃法,说受受者法,
及以说瓶衣,一切等诸法。
前面已经抉择了火与木柴一体、异体、具足、能依以及所依不存在的道理。依靠这个道理,我们也可以同样依次宣讲:如果对领受者
人我,取受或者所领受的五蕴二者以此五法进行观察,也不可成立。
同理,(依靠这个道理,)我们还可以宣讲诸如瓶子与氆氇、支分与有支以及因果等其他法若以五种方法进行观察,都不可成立的观
点。
己三、(呵斥违品之见):
若人说有我,诸法各异相,
当知如是人,不得佛法味。
如果有人还会扬言:领受者人我及其所领受的五蕴存在,果法等诸法以及经纬等法也是以本体一体与异体的方式存在的。
龙猛我只会认为:此人不可能精通佛法所强调的远离常断的缘起甚深之法的道理,因为以如此的耽执,在正量面前无法立足的缘故。
《中观根本慧论》之第十观燃可燃品释终
十一、观本际品
丁十一、(观本际品)分二:一、经部关联;二、品关联。
戊一、(经部关联):
《般若经》云:“前际不可得,后际不可得,中部亦不可得”等宣说了无有本际的道理。
戊二、(品关联):
如果对方认为:虽然你们破斥了人我,以及其比喻火与木柴的存在。然而,因为轮回存在的缘故,所以轮回中的流转者人我还是存在
的。如果人我不存在,那么五种众生的流转,包括从前世来至今世,以及从今世趋往来世的一生一死的承接,又是由谁来进行轮转的
呢?
佛陀也云:“生、老、死之轮回无始亦无终。”又云“众生具备无明之遮障,三有之普行者为三有之连环结所缚而行于轮回,其流转
之前际不可得。”既然存在轮回,则轮回者人我也是应该存在的。
为了抉择轮回不成立,而宣说本品。
此品分三:一、所依之轮回不成立;二、能依之生死法不成立;三、以此理亦可类推他法。
己一、(所依之轮回不成立):
大圣之所说,本际不可得。
生死无有始,亦复无有终。
如果轮回存在,则轮回者人我也存在,然而轮回的本体却是不成立的。因为,在询问“轮回是否有前际”之时,即使是大圣者能仁也
会以“无有”作为回答。如云:“诸比丘,生、老、死之轮回无始亦无终。”如果轮回存在,则必须如同瓶子一般具有前际分。然而
,轮回却犹如旋火轮(迅速转动线香或柴头余烬形成的环形火光)一般,其前际分根本了不可得。
因此,轮回是既没有开始、也没有终结的。因为此生死轮回的前际不可得,后际也不可得的缘故。此处的“始”、“终”,是指前后
际,而不是先后次第的意思。
若无有始终,中当云何有?
如果对方认为:中部总是存在的吧。
轮回既没有前际,也没有后际,又怎么可能存在中部呢?中部也是需要观待前后际才能成立的。因此,轮回在胜义当中如同虚空一般
。在名言当中虽然没有前际,但却有后际,如同种子一样。
己二、(能依之生死法不成立)分三:一、略说;二、广说;三、摄义。
庚一、(略说):
是故于此中,先后共亦无。
因为没有前中后的缘故,所以轮回也不可能存在。轮回中的生老二者,无论是以先后次第,还是以同时的方式,其存在都是不合理的
。
庚二、(广说):
若使先有生,后有老死者。
生则无老死,不死而有生。
(原译:若使先有生,后有老死者。不老死有生,不生有老死。)
为什么不合理呢?
因为,如果先成立生,然后成立老死。这种(首先成立的)生就不具备老死,生也就成了恒常不灭的法;还有,因为在此之前没有老
死,也就是没有死而有生,这种生也就成了无因。
若先有老死,而后有生者。
不生有老死,无因岂能成?
(原译:若先有老死,而后有生者。是则为无因,不生有老死。)
如果后成立生,先成立老死。也就成了类似于不具备生的老死,作为老死自身的因——生在之前并不存在,(老死)又怎么可能产生
呢?决不可能!
生及于老死,不得一时共。
生时则有死,是二俱无因。
生与老死二者也不可能同时存在,否则就成了正在产生的时候也正在死亡,相违的此二者位于同时,则成了生死二者之前的因都不存
在。相对于生而言的老死,与相对于老死而言的生在之前都不具备,则其二者就无须互相观待,而成了独立自主的个体,因为相互的
因不必观待的缘故。
庚三、(摄义):
若使初后共,是皆不然者。
何故而戏论,谓有生老死?
既然生与老死无论以先后顺序,还是同时存在都不可能,又怎么能妄加分别,创立出“生与老死存在”的胡言呢?这种立论是毫无道
理的。
己三、(以此理亦可类推他法):
非但于轮回,本际不可得。
诸所有因果,及相可相法,
受及受者等,所有一切法,
如是一切法,本际皆亦无。
(原译:诸所有因果,及相可相法,受及受者等,所有一切法,非但于生死,本际不可得,如是一切法,本际皆亦无。)
不仅仅是所谓的“轮回”不存在本际,而且包括因与果、法相与事相、受以及受者、能知与所知等等在内的,其他具有互相观待关系
的任何法,以及轮涅之量果、所量、计量单位等一切诸法,都不成立一者在之前成立的本际,以及同时共存的情况。
成立观待关系的一切法,在胜义中其自性为空性,在世俗中也是如幻而成立。(我们可以对因果关系进行分析,如果因果以先后的次
序而成立,)如果因在前面,不存在其能够安立的因;如果果在前面,也不存在之前产生果的因。如果(因果)于同时相互不观待而
成立,则两者都成了无因。
用以上的道理,也可以类推法相与事相等等一切观待之法。
《中观根本慧论》之第十一观本际品释终
十二、观苦品
丁十二、(观苦品)分二:一、经部关联;二、品关联。
戊一、(经部关联):
《般若经》云:“苦以苦而空”等宣说了无有痛苦的道理。
戊二、(品关联):
如果对方认为:人我是存在的,因为与其相关的痛苦存在。而且,佛陀不是也说过:“领受之痛苦五蕴”吗?如果痛苦的所依——人
我不存在,则痛苦的存在也就不合理,如同石女儿子的病痛不存在一样。
为了证明其不成立,而宣说本品。
此品分三:一、宣说他宗;二、阐述能损之理;三、以此理亦可类推他法。
己一、(宣说他宗):
自作及他作,共作无因作。
如果对痛苦之因按四边进行划分,则数论外道等一部分人认为:痛苦是由其自身而产生的;佛教内部的大多数人则认为:痛苦是由其
他因素产生的;裸形外道认为:痛苦是由自他二者共同产生的;顺世外道则认为:痛苦是无因而产生的。
也就是说,数论外道承许:痛苦是由痛苦自身而产生;有部论师则宣称:痛苦是由补特伽罗人我而产生。包括佛教内部与外道,都有
痛苦是由与其本体相异的其他因产生的观点;而裸形外道却声称:痛苦首先是由身体而产生的,因为身体本身也就是痛苦,所以也就
包含了自生;其次,痛苦也是由生命而产生的,因为生命是痛苦之外的其他法,所以也就包含了他生云云。
己二、(阐述能损之理)分二:一、略说;二、广说。
庚一、(略说):
如是说诸苦,于果则不然。
无论是痛苦由自生、他生、共生还是无因生的任何立宗,在任何时候都是不合理的。
庚二、(广说)分五:一、破痛苦为自生;二、破痛苦为他生;三、以他理破自生与他生;四、破自他共生;五、破无因生。
辛一、(破痛苦为自生)分二:一、破以痛苦而自生;二、破以补特伽罗而自生。
壬一、(破以痛苦而自生):
苦若自作者,则不从缘生。
因有此阴故,而有彼阴生。
如果痛苦是由痛苦自身而产生[作]的,由于是由自身而产生[作]的缘故,则不能依靠之前的痛苦之缘而产生,因为痛苦自身的体性在
之前已经成立或者存在的缘故。
认为此立宗不合理,还有另一个原因:即依靠属于毁灭分的死时五蕴,而产生生时五蕴的现象也是有目共睹的。(所以,痛苦不可能
是自生。)
壬二、(破以补特伽罗而自生)(此科判的藏文原文位于“破痛苦为他生”中“壬一、破以其他痛苦而生之他生”的内容之后,此处
根据科判内容予以了调整,望斟酌):
若人自作苦,离苦何有人?
而谓于彼人,而能自作苦。
(此偈颂与下一偈颂的原文顺序,与原译顺序颠倒,为照顾藏文科判,故略作调整。)
如果对方认为:痛苦既不是由痛苦自己而产生[作]的,也不是由其他的补特伽罗作出而施与他人的。而是由建立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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