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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论释▪P23

  ..续本文上一页根、或者色法与眼识、或者眼根与眼识两两之间,还是三者共同之间,都始终不存在相互的接触[和合]。

  染与于可染,染者亦复然。

  余入余烦恼,皆亦复如是。

  同理,如果对贪欲、贪着者心识及其所贪着的对境;以及嗔恚等其他烦恼、声等其他处等其他三者进行剖析,所得出的结论也是无论其两两之间,还是三者共同之间,都不存在相互的接触[和合],如同石女的女儿与儿子不可能互相接触[和合]一样。

  己二、(广说合理论据)分二:一、以有法不成立证明接触不成立;二、以无有一异证明接触不成立。

  庚一、(以有法不成立证明接触不成立)分二:一、略说;二、广说理证。

  辛一、(略说):

  异法当有合,见等无有异,

  异相不成故,见等云何合?

  如果在该法自身之外,存在异体的他法,如同水与牛奶一样,则可以存在相互的接触[合]。然而,所见、见与见者等所谓接触之法,并不是对立的异体他法,因此,见等这些法之间怎么会有接触[合]呢?

  辛二、(广说理证)分二:一、宣说以本体成立的异法不合理;二、宣说异体之总相不成立。

  壬一、(宣说以本体成立的异法不合理)分二:一、以此理类推他法;二、破异体之本体。

  癸一、(以此理类推他法):

  非但可见等,异相不可得。

  所有一切法,皆亦无异相。

  在这里我们要申明的是,不但所见与见、因法与果法等,或者其他互相观待之法,因不存在异体的他相,所以不会有它们之间的接触。包括瓶子等法与氆氇等任何其他法,也不成立同时共存的异体他相。

  癸二、(破异体之本体):

  异因异有异,异离异无异。

  若法所因出,是法不异因。

  在世间界,异体的瓶子等法,是依靠氆氇等异体的他法,而使这种异体安立的。因为是观待之法,所以,如果氆氇等法不存在,则它的异体也不会存在,异体的瓶子等法也就不可能成立异体的名言他法。

  因此,任何依靠因法而使异体安立的法,都不存在因法之外的异相本体,因为互相观待而成立的缘故。

  若离从异异,应无异有异。

  离从异无异,是故无有异。

  (原译:若离从异异,应余异有异。离从异无异,是故无有异。)

  如果这种异体,是另一个异体之外的异相本体,那么在此时,即使异体的他法不成立,异体的法也应该能成立。然而,因异体的他法不成立,异体就不能成立的缘故,所以异体的本体也就不可能成立。

  因此,如果接触[合]存在,则因为接触[合]的缘故,他体也必须成立。然而接触却不存在,(所以异体的法也就不存在。)诸法都仅仅是互相依靠而建立的,所谓的“异体”决不可能以本体而成立。因此,怎么会存在接触[合],并且以本体能够成立的情况呢?正如种子苗芽与长短的关系一样。

  如果对方认为:虽然所谓的“异体”,是依靠并且观待异体他法而成立的,然而,如果它们的本体是异体而存在的,又怎么会相违呢?

  如果本体为异体,则必须成立互不观待的异体,然而,(这种互不观待的异体)是不会存在的,(所以本体为异体也就不可存在。)

  壬二、(宣说异体之总相不成立):

  异中无异相,不异中亦无。

  无有异相故,则无此彼异。

  如果食米斋仙人(拾他人所遗米屑为食而修道者,印度哲学胜论派创始者之诨名)等外道论师提出:诸法并不是观待他法而使异体安立的,因为存在所谓“异体”的总相,所以,与其相和合之异体的名言也应该能够安立。

  如果异体的总相能够成立,则这种立论也算是合理的。然而,象这样(与他法相和合)的异体总相并不存在。如果存在,则可以分析与异体相和合,或者与非异体相和合的两种情况:

  如果对方是已经成立的异体,它们之间的和合则不应该成立。如果为了异体的成立还需要和合,但在异体的法已经成立,并不需要成立新的异体法,如果需要,则有无穷无尽的过失的情况下。(它们之间怎么可能存在和合呢?所以,它们之间的和合不存在。)

  如果对方并不是异体,它们之间的和合也不应该存在,因为这样会有相违之法并存的过失。如果它们之间存在和合,则异体与非异体就会相互错乱。

  在异体与非异体之外的异体并不存在,因为此二者是相违之法的缘故。

  (既然和合不存在,则与他法相和合的异体总相,也犹如童牛角马般不可能存在。)

  如果对方认为:虽然总相已经被遮破,然而异体还是存在的,如果异体存在,则总相也应该存在。

  但是,如果不能成立异体的总相,又怎么能成立局部的异体呢?如同不存在树木,则不存在沉香木一样。

  如果所谓“异体”的总相不存在,则无论异体或者局部的异体都不是异体,异体也就不存在了。

  庚二、(以无有一异证明接触不成立):

  是法不自合,异法亦不合。

  如果对方认为:倘若接触的能立——异体不存在,则你们的说法可以成立。然而,作为所立的接触是存在的,既然接触存在,则异体就可以存在。

  但是,接触并不存在。首先,自己与自己不可能接触[合],因为在异相本体不成立的情况下,并不存在接触。所以,所谓的“接触”又怎么可能成立呢?不会成立。此法与此法本身的接触不可能存在,如同不观待水的奶子,不存在一个法自身的接触一样。

  其次,异体与异体的他法之间,也不存在接触[合],如同在水之外异体而存在的奶子,不存在与水之间的接触一样。

  己三、(摄以破成立之义):

  合者及合时,合法亦皆无。

  我们用前面的理由,还可以同样推导出:接触自身的本体[合法]、正在接触[合时]、已经接触以及接触者[合者]都是不存在的。

  

  《中观根本慧论》之第十四观和合品释终

  

  十五、观有无品

  丁十五、(观有无品)分二:一、经部关联;二、品关联。

  戊一、(经部关联):

  《妙力伏经》云:“色法不具有实无实”等宣说了万法不具备有实无实的道理。

  戊二、(品关联):

  如果对方提出:诸法的自性是存在的,因为观待因缘的缘故。任何不存在自性的法都不应该观待因缘,如同虚空中的鲜花一样。佛陀也说过:“诸法自因缘而生。”你们难道还敢不承认这一点吗?

  诸法的真如性是虽不成立因缘却在名言中依靠因缘而产生,犹如幻觉一般了无自性。为了阐述这个道理而宣说本品。

  此品分三:一、遮破四种戏论;二、呵责相违之见;三、教诫修习中观。

  己一、(遮破四种戏论)分二:一、遮破自性与他性;二、遮破有实与无实。

  庚一、(遮破自性与他性):

  只有在没有自性的前提下,才能依靠因缘而产生;如果自性存在,则在任何时候也不可能依靠因缘而产生。如果诸行与苗芽等法的自性存在,则不应该从无明与种子等因缘中产生。

  如果自身的本性已经存在,则不需要因缘。如同现在的诸行与苗芽一样。

  如果对方认为:虽然在诸法产生之前,不存在自性,然而却最终从因缘中产生了自性。

  这种说法有导致诸法成为有为者的过失。

  如果对方又反问:即使这样承许,又怎么会相违呢?

  这样承许是不合理的,因为相互违背的缘故。如同水与暖热的性质一样,这并不是该法自身的本性,所以不应该是它的自性。

  如果对方又反问:那么,所谓“自性”的情形究竟应该是怎样的呢?

  所谓“自性”,是指该法本身不可改造的实相。任何经由改造以及自因缘而生的法,因为不具备其原始的本性,所以不应该成为其自性。如同被染上色彩的水晶一样。

  因此,无论在任何时候,都不成立并非自因缘而生,其本体经得起观察的自主性。所谓“此法自性存在”之说,也即自性成立的法,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存在。从自性不可得即为实相的角度而言,便可称之为“现见胜义实相者”。名言中所宣说的“现见此法”,(在胜义中)无论如何也不可成立。

  (佛经所说的)“彻见虚空……”、“不见乃为最殊胜之见”等等说明。所谓什么也见不到,并非像盲人一般因不能见色法,故只是将见法遮破,而是照见一切戏论无有自性的觉性智慧,就象明眼人现见虚空(或色法)一般。

  如果对方提出:这样一来,虽然因为遮破了诸法存在自性的可能,从而遮破了自法。但是,因为并没有遮破他法本性存在的可能,(所以他法的本性还是可以存在的。)

  既然无有自性都已经成立,那么作为其分支的他法自性,就不可能存在成立的理由。前译派所翻译的“本性”,与后译派所翻译的“自性”,只不过是翻译上的差别而已,其内在含义没有丝毫的差别。

  众缘中有性,是事则不然。

  性从众缘出,即名为作法。

  如果本性或者自性存在,则不应该自因缘而生,因为其自性已经成立的缘故,如同现在的苗芽一样。

  如果该法是从因缘当中而产生自性的,则这种自性并非其实相,而成了由他法而造作或者改造的法了,这种(改造而成的法)怎么会成立自性呢?

  性若是作者,云何有此义?

  说“自性就是造作者”的说法,又怎么可能合理呢?犹如水与暖热性一样,这并不是诸法的自性。

  性名为无作,不待异法成。

  如果对方又反问:那么,所谓的“自性”究竟应该是怎样的呢?

  自性是真实无欺的实相,以其他因缘不可改造,无需观待其他因缘,不会变成他法的原有本性。其事相是双运离戏的法性。如经云:“如来出世亦可,未出世亦可,诸法之法性唯一安住。”

  法若无自性,云何有他性?

  自性于他性,亦名为他性。

  因此,如果连诸法本身的所谓“自性”都不存在,他法的自性又怎么会存在呢?作为他法的本性或者自性,也是在观待本身自性的前提下,才可以称其为是“他法自性”的。

  庚二、(遮破有实与无实):

  离自性他性,何得更有法?

  若有自他性,诸法则得成。

  如果对方认为:虽然自性与他法不存在,但法的总相应该是存在的。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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