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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论释▪P27

  ..续本文上一页究竟在什么时候毁灭呢?在证果或者死亡之后毁灭。所谓证果之后的毁灭,可用前面已经讲述过的“但修惟所断”来进行表述;所谓死亡之后的毁灭,可用“一界初受生,尔时法独生”来进行表述。

  子五、(宣说以本体而分类):

  于是中分别,有漏及无漏。

  我们还应当了知,(不失坏法)分为互相观待的有漏与无漏二者。

  癸三、(摄义):

  虽空亦不断,虽有而不常,

  业果报不失,是名佛所说。

  不失坏法不但将因果关系紧密相连,而且与我们所宣说的我所空等道理也存在一定的联系。下面将陈述以不失坏法与业相关联所具有的四种特征:

  如果承认我们在前面所宣说的道理,则可以了知,因为所造之业在第二刹那不会安住,所以其本身的自性也不会安住,也即为空性;虽然业已经灭失,但是业的异熟相续却不会中断;虽然业不是像河流一般连续不断,(而是在产生的第二刹那已经毁灭,)但六道众生的相续却可以合理存在,因此,森罗万象之三有轮回可以理所当然地存在;虽然在与业相应的异熟果成熟之间,能够始终安住,但却并非恒常(此处与《般若灯论释》的观点有所不同,该论认为,因为存在业的坏灭,所以为无常。如云:“云何不常?业有坏故。”但本论认为,此处的无常,是指不失坏法的无常。印顺法师在《中观论颂讲记》中的观点,与本论一致。如云:““虽”然“有”生死业果的相续,因感果以后,不失法即灭,生死在无常演化中,所以也“不”是“常”住的。”此处列出各派观点,望诸位斟酌。)的法,就是所谓的“不失坏法”。

  因此,诸佛才为我们昭示了具备虽然是空性,却不会间断;三界以及六道众生的轮回虽然存在,却并非恒常四种特点的诸业果报之不失坏法。

  己三、(驳斥无咎之回答)分四:一、因无自性故无常断之理;二、宣说能损承许自性存在之理;三、破谛实存在之能立;四、名言中如何安立之理。

  庚一、(因无自性故无常断之理):

  既然所谓“业”的存在不合理,那么其异熟果又怎么能够产生呢?针对因果关系进行辩论的尔等之辈,简直就像因为担心寻香城的毁灭,而苦心竭力地进行保卫的愚蠢之徒一般。

  如果在业自身的本体产生之后,直至其相应的异熟果成熟之间,一直驻留不动,就有恒常之过;而一旦消逝殒灭,没有驻留,又有断灭之过。但业是根本不存在的,关于其自性不合理的理由,我们可以用前面已经论述过的观点进行驳斥。

  诸业本不生,以无定性故;

  诸业亦不灭,以其不生故。

  如果对方提出:既然如此,那么佛陀所说的“众生之诸业,百劫不毁灭”,又是为了表达什么样的密意呢?

  建立在常断基础之上、虚假名言中的诸业本来没有生,其原因是因为业本身固有的自性并不存在的缘故;又因为业的自性没有产生的缘故,所以业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毁灭。只有在生法建立的前提下,才能提及毁灭的话题。

  庚二、(宣说能损承许自性存在之理):

  若业有性者,是即名为常,

  不作亦名业,常则不可作。

  为什么呢?因为,如果业存在自性,则其本身无疑就成了恒常之法,因其自性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往他法转变;如果成了恒常之法,则业也就成了无作之法,其原因是因为恒常之法不可能有作法能够找到切入点的缘故。

  若有不作业,不作而有罪,

  不断于梵行,而有不净过。(此处藏文版颂词原意略有矛盾,但果仁巴大师对此的描述为:“沙门虽未作非梵行,但因有非梵行的无作之业,故有梵行染污之过。”与鸠摩罗什颂词原意,以及麦彭仁波切的解释一致,故保留汉文原颂词。)

  如果业是无作之法,那么就会有谁会在根本没有作业的情况下,却要承受无作之果报。这样一来,就成了即使没有造作该异熟果的因——业,也会遭遇无作异熟果的巨大恐慌之过。换句话说,就是即使没有造作杀生罪业,却会有无作的杀生果报降临到自己头上。

  (如果这样承许,就会导致)即使保持圆满清净的梵净行,却因为存在非梵行的无作之业,就使所有的行为都成为非梵行,所以也不能获得涅槃。这样就与自宗的论典及立场完全相违了。所谓“梵”即是指涅槃,“行”就是指为获得涅槃而作的业(此处的译文,为使文意不至于前后矛盾,故删除了藏文原文中与其他注释(包括僧成论师、果仁巴大师等的观点)相左的一句话。望大家详察。)。

  你们如果承许业的自性存在,就会有即使没有行持不善法,也会面临果报灾难,所以(断除不善法)毫无意义,行持梵净行也大可不必等众多过咎。

  是则破一切,世间语言法。

  作罪与作福,亦无有差别。

  这样一来,也就毫无疑问地否定了世间名言中制作瓶子、氆氇的劳作,以及耕耘稼穑等等一切法。因为纵然没有劳作,其成果已经存在,无论何时都不可能重新再作的缘故。

  由此还可以推断出,补特伽罗造作福德之业与造作恶业也成了无有差别,因为所有的善恶之业已经存在,无论何时都不可能重新再作的缘故。

  受于果报已,而应更复受。

  若言业决定,而自有性者。

  (原译:若言业决定,而自有性者。受于果报已,而应更复受。)

  这样还有在业的异熟果报已经成熟之后,还需要再三地承受异熟果报的过失。若要追究这一切过失的原委,就是因为承许业的自性存在的缘故。如果作为因法的业并没有(因为果的产生而)消失,而是一直存在的,我们就不能否认(新)果法的产生。

  庚三、(破谛实存在之能立)分三:一、破因法烦恼;二、破异熟果法;三、破承受者。

  辛一、(破因法烦恼):

  若诸世间业,从于烦恼生。

  是烦恼非实,业当何有实?

  如果对方提出:业就是存在的,因为业的因法烦恼存在的缘故。如果业不存在,则其因也不应该存在,如同用龟毛缝制的衣衫一样。

  如果世间的诸业是依靠烦恼而产生的,则在烦恼不存在的前提下,有漏的业也遍是成立不存在。以宗法无有烦恼的能立,也可以成立业不存在的结论。而作为因法的这些烦恼,却是因缘起而生,并非真实存在的。如果这些烦恼不是真实存在的,其具因者[果法]——业又怎么可能真实存在呢?

  关于烦恼不存在的道理,首先在前面破生的时候已经予以了遮破,然后在第六品中又遮破了烦恼的本体。下面,我们将以可爱与可憎等方式进行遮破:

  辛二、(破异熟果法):

  诸烦恼及业,是说身因缘。

  烦恼诸业空,何况于诸身?

  如果对方提出:业以及烦恼是存在的,因为其果法异熟身存在的缘故。

  经书中所宣讲的,“业以及烦恼,是诸异熟身成立之因”的观点,只不过成立于名言当中,在胜义中却并非如此。

  既然已经证明了业以及烦恼二者的自性为空,又怎么可能言及以前者为因的异熟身呢?换言之,既然作为因法的业与烦恼都是空性,又怎么可能堂而皇之地高谈阔论所谓“彼等之果法——异熟身”呢?实在是毫无道理!

  辛三、(破承受者):

  无明之所蔽,爱结之所缚。

  而于本作者,不异亦不一。

  如果对方提出:业是存在的,因为其异熟果的承受者存在的缘故。如果业不存在,那么(承受者)又怎么会承受其异熟果呢?如同虚空中的芒果一样。

  但承受者也并不存在。这样的所谓“承受者”,是指智慧之眼被无明所遮障的凡夫,因为具备了贪爱外境的束缚,所以才会成为有漏之业异熟果的承受者。

  这个承受者既不可能是该业作者之外异体的他法,也不应该是该业的作者。因为作业与异熟果报成熟并不是处于同一时刻,而在作者之外的他法身上,又不可能使果报成熟的缘故。

  业不从缘生,不从非缘生。

  是故则无有,能起于业者。

  如果对方提出:因为不可言说一体异体的承受者存在的缘故,所以业也是存在的。

  但业并不存在。因为业并不是从因缘而生,关于此理,在《观因缘品》中已经进行了详细阐述;而业也不是从非缘而生,其道理在《观作与作者品》中已经予以了破斥,所以业并不存在。因为业不存在,所以业的作者也不会存在。

  无业无作者,何有业生果?

  若其无有果,何有受果者?

  如果所作之因——业,以及其作者两者都不存在,那么由业而生的果又怎么可能存在呢?如同空中的树木所生之果实一样。

  如果所承受的果报并不存在,承受者又怎么可能存在呢?

  庚四、(名言中如何安立之理):

  如世尊神通,所作变化人,

  如是变化人,复变作化人。

  如初变化人,是名为作者;

  变化人所作,是则名为业。

  如果对方又提出:连佛陀都说过:“自作业之异熟,由各自承受。”你们这样安立诸法无有自性的观点,岂不是在毁谤业果?你们(这样承许),简直成了彻头彻尾的“空无派”首脑了。

  《显句论》中云:“吾等并非“空无派”,吾等遮破有无二者,乃为开显趋往涅槃城之无二道。吾等未言无有业果作者,仅言其无有自性。若以为无有自性,则能作所作非理。然若有自性,则能作所作愈发非理。唯自性无有,能作所作方能合理。于此理,尚可以喻说明。”《般若灯论》也云:“犹如幻化师,以精湛幻技,幻化复幻他,彼幻复他幻。作者作作业,亦同于幻术。”这些教证说明,本师佛陀以无量圆满之神通幻化出根本之幻化,此幻化于幻化之后,复又幻化为他法。按照《显句论》的观点,一共作了两次幻化。

  另一种观点认为,该幻化又化作他法,支分的幻化又再一次幻化。这三个层次的三种幻化依次与作者、所作之业以及异熟果三者相对应。

  也就是说,如同该幻化又化作其他的幻化之法,支分的幻化又再一次幻化为另一个他法一样。无有自性的作者以及所作之业也同这些幻化是一样的。譬如,如同幻化的作者,其所作之业以及异熟果报,也像幻化之法所幻化出的他法一样。

  诸烦恼及业,作者及果报,

  皆如幻如梦,如焰亦如响。

  同理,诸烦恼以及业,异熟之身心,诸业的作者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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