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星半点。既然如此,业果又怎么会产生呢?”
在观察直至业果成熟之前,作为因的业究竟是始终安住,还是并没有安住的有关争论方面,声闻乘部分承认相续存在的宗派[经部],以及部分承认不失坏法存在的宗派[有部]认为:承认后一种答案就没有过失。并罗列了下面各种理由来避免常断之过。
庚二、(宣说避免过失之答案)分二:一、经部避免过失之理;二、有部避免过失之理。
辛一、(经部避免过失之理)分二:一、遣除常断之理;二、宣说业果。
壬一、(遣除常断之理):
如芽等相续,皆从种子生。
从是而生果,离种无相续。
苗芽、根茎以及枝叶等等的相续,首先都是因为种子存在,才能由其而产生的,果实也随后而从该相续中产生。如果离开了种子,则果实等等也无从产生,也就不可能存在。所以才用此方式建立了因果的关系。这样就不会有常断的过失。
从种有相续,从相续有果。
先种后有果,不断亦不常。
因为,我们说的是从种子的灭尽而产生相续,从相续的灭尽而产生果实。种子在果实产生之前必定已经存在,果实也随着因的存在而产生,所以就不会是断灭;又因为因法种子已经灭尽,所以也不会是恒常。
如是从初心,心法相续生。
从是而有果,离心无相续。
如同前面的比喻一样,任何善恶的心相续,都是从心法等业中产生的,随后又从此等相续中产生了苦乐的果报。如果不存在心法之类的业,其结果心的相续也不可能产生,而成为必定无有之法。
从心有相续,从相续有果。
先业后有果,不断亦不常。
这又是为什么呢?因为,我们说的是从心法等业中产生善恶的心相续,从善恶的心相续中而又产生苦乐果报。业在果报产生之前一直存在,直至异熟果报成熟之后才会灭尽,所以既不是断灭,也不是恒常。
壬二、(宣说业果):
能成福业者,是十白业道。
二世五欲乐,即是白业报。
关于善业的真正含义,有下面三种解释:正在造作(善)业道的正行,即为白业,该业圆满之后即称为善法;或者按照前面所讲的律仪、饶益、慈悲之心三者,也可称之为善法;另外,善法也可以指一般的共同善行。
十善法的白业之道,是修(福德)正法的方便。修正法的(白业)果报,是在今生以及来世享受色、声、香、味、触五种悦意欲乐。我们还应该了知,造作非法的果报,是与修持善法完全相对立的。
辛二、(有部避免过失之理)分二:一、宣说他宗之过;二、建立自宗。
壬一、(宣说他宗之过):
若如汝分别,其过则甚多。
是故汝所说,于义则不然。
如果按照对方的说法,而建立承认业果相续的观点,就会有极大的过失和极多的过失。
对方认为:如同从种子苗芽等等当中,最终只能产生与其相续一致的果实,比如从稻谷的种子中,就只会产生与其同类的果实,而不会产生异类之果一样,从善法等等的心相续中,也只能连续不断地产生同类的果报。从三界与六道各自补特伽罗的业中,也应该产生与自身相续同类的果报,而决不会产生不同的其他果报而使相续中途间断。如果相续间断,就有相续不存在的过失,所以是不合理的。
如果对经部刚才以喻义结合方式所陈述的观点进行观察就会发现,如果承认对方的观点,就会有除了同类以外,不能有不同类来进行间断等众多的、极大的过患(对此,果仁巴论师认为:“如果这样,则无论善、不善、无记,欲界、色界无色界,还是有漏与无漏,天人与人的相续就只能产生善法(等一种法),而不会出现不善法(等其他法,但其中的错误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前一刹那为善,后一刹那因产生不善心而将善法中断的情形是随处可见的。)”)。因此,在对方试图用自己所建立的观点进行回答,以避免有关解释业因果的常断之过的时候,他们却无法自圆其说。
壬二、(建立自宗)分三:一、略说;二、广说;三、摄义。
癸一、(略说):
如果对方提出:既然如此,那么如何回答就可以避免臆说妄论之过呢?
善逝佛陀及其眷属曾说过:所谓“不失坏业”是指所作的作业虽然已经消失,但在作者的相续中却产生了“不失坏法”,也即不相应行,如同签订了欠债的契约一样。业就如同所欠的债务,而“不失坏法”就如同债券契约,该契约一旦签订,即使借出的财物被享用消耗掉,但总有一天,债主可以连本带利一并收回。
同理,虽然所作的作业已经消失,但以“不失坏法”,就可以使造业者承受与业力相应的果报。
如同在债权人将财物收回以后,残存的字据无论是否存在都无所谓,凭它不可能再一次收回什么财物一样。异熟果一旦成熟,不失坏法无论是否存在都毫无用武之地,绝不可能使异熟果再次成熟。
这种不失坏法,因欲界、色界、无色界与无漏界的差别而分为四种。虽然因所属界类的划分而安立为有漏与无漏,但其本体却是无记的,因此,既不是有漏,也不是无漏。说它不是有漏是指它并非有漏之业,但总的来说,它还是属于有漏的范畴,因为是所断的缘故。它也不是善法与不善法,因为在离贪者与善根中断者两种相续中都存在的缘故。
即使断除了诸业,也不能断除不失坏法。比如,见道的圣者虽然断除了凡夫之业,但我们却能在圣者阿罗汉身上看到凡夫之业的功效,这一切,都是因为不失坏法存在的缘故。
但不失坏法却属于修断;另一种说法认为,(不失坏法)是从属于拔离于三界的寂灭之道的所断,以及彻底脱离于三界的所断;还有一种说法认为,(不失坏法)虽然不是无漏的所断,但却必须存在,难道不是这样表述的吗?
今当复更说,顺业果报义。
诸佛辟支佛,贤圣所称叹。
所以,自宗的诸佛、辟支佛以及声闻乘的贤圣们,都对这种业果关系的安立远离常断的理由赞叹不已。
癸二、(广说)分五:一、宣说不失坏法之喻;二、宣说不失坏法之本体与分类;三、宣说不失坏法之断除(此科判标题在藏文版中缺漏,此处根据其内容予以增补);四、安立债券生灭之理;五、宣说以本体而分类。
子一、(宣说不失坏法之喻):
不失法如券,业如负财物。
不失坏法究竟是怎样的呢?有关它的比喻又是怎样的呢?不失坏法就像世间人借贷的债券,不失坏的业就像所借的债款,而业力的成熟就如同收回欠款。
此颂还有另一种说法:“业与不失法,如欠款与券”,也说明业就像所欠的债款,不失坏法就像债券一样。
总之,因为业如同所欠的债款,在产生之后立刻就消失了的缘故,所以不会是恒常;而以如同债券的不失坏法,总有一天会将业果连本带利一并收回的缘故,所以又不会是断灭。
子二、(宣说不失坏法之本体与分类):
此性则无记,分别有四种。
这种不失坏法因所属界之差别,而分为属于分别三界以及无漏界共计四种。因为其本体或者自性既非善法,也非不善法的缘故,所以是无记法。
子三、(宣说不失坏法之断除):
见谛所不断,但思惟所断。
以是不失法,诸业有果报。
见道者虽然断除了凡夫之业以及见道之断,却并没有断除不失坏法。因为(不失坏法)属于修断[思维所断],所以即使断除了见断,也不能断除前面所造之业的不失坏法。虽然业已经灭尽,但该业的不失坏法之相续却不会毁灭。
按照以上所陈述的理由,可以得出结论:圣者与凡夫以前所造的善与不善之业,因不失坏法的作用,就不可能使悦意与不悦意的业果失坏,并一定会产生。
因见断故断,业灭彼亦灭。
则得破业等,如是之过咎。
(原译:若见谛所断,而业至相似。则得破业等,如是之过咎。)
如果因断除了见道所断,就能将不失坏法断除,并可以毁灭业,也即以前面所造的不同种类业,所产生的前面的不失坏法之相续也会毁灭。这样一来,则有该(见道者)之业果就会灭失,其他没有造作该业的(补特伽罗)却需要承受该业果,以及业也会失坏等等的种种过咎。
也就是说,这样承许就有圣者无需感受异熟果,而凡夫即使没有作业,也必须承受业果,以及业果不存在的过失。
子四、(安立债券生灭之理):
一切诸行业,相似不相似,
一界初受身,尔时法独生。
(原译:一切诸行业,相似不相似,一界初受身,尔时报独生。)
在欲界、色界以及无色界中,包括所有属于同界的善业等同类或者相似的业,以及互不相似的善与不善之类的业,所产生的众多不失坏法,在受身之时,就将各自(不失坏法)舍弃,而在(现在投生的)该界,单独只得到了(不失坏法的)得绳,从而使其得以产生(此处说法与鸠摩罗什的颂词原译略有不同,但与僧成论师的观点一致。而《般若灯论释》中,此偈译为:“一切诸行业,相似不相似,现在未终时,一业一法起。”未论及受生之时不失法的产生过程。印顺法师的《中观论颂讲记》与鸠摩罗什观点一致,认为此处生起的是果报。如云:“最“初”生起“受身”,“尔时”就唯有某一种果“报”单“独”的“生”起;其他的业,暂时不起作用,再等机缘。果报现起,保证业力的不失法,也就过去不存在,而唯有此果报身的相续受果了。”)。
如是二种业,现世受果报,
或言受报已,而法犹故在。
(原译:如是二种业,现世受果报,或言受报已,而业犹故在。)
现世所受的一切果报,因有漏及无漏,或者善与不善的两种思业与思已业,而产生于与该业数量相同的、异体的不失坏法。在以今生所有的不失坏法,而使异熟果现前之后,其自身却不会毁灭,而是一如既往地安住,只是对业果的产生不起任何作用,如同(债务偿清之后),残留的债券一样。前世或今生所造之业,在顺现法受[即现世现报]之后也是一样,因为不存在使不失坏法灭失的因,所以在果报现前之后,(不失坏法)仍然不会毁灭。
若度果已灭,若死已而灭。
那么(不失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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