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近取五蕴身,那么作为流转者人我又怎么会流转呢?因为安立流转者的因已经远离了的缘故。
诸行若灭者,是事终不然;
众生若灭者,是事亦不然。
如果对方又认为:轮回就是存在的,因为与其相违的涅槃存在的缘故。
但是,你们所谓的涅槃也是不成立的。因为诸行与众生的本体是根本不存在的。即使它们的本体存在,则无论恒常还是无常,涅槃都不可能存在。
首先,诸行可以涅槃的论点,是无论如何也站不住脚的。如果诸行是恒常,则不会发生转变,(也就不会有涅槃;)如果诸行无常,在一刹那间就会毁灭,则可以依据前面已经宣说过的,对其进行观察的方法进而予以破斥。
其次,如果按照前面的方式进行抉择,众生以及不可言说的我,也无论如何不可能有涅槃。
己二、(遮破束缚与解脱):
诸行生灭相,不缚亦不解;
众生如先说,不缚亦不解。
如果对方又认为:你们虽然破斥了轮回与涅槃,但束缚与解脱是存在的,因为束缚与解脱成立,所以轮回与涅槃也应该存在。(众生不就是因为)被贪爱等烦恼所缚,从而深陷三界不得逃脱的吗?
但是,束缚与解脱并不存在。首先,如果诸行是恒常的,人们就很容易通达不存在束缚与解脱的道理,在此也就不必宣说了;
其次,如果诸行是第一刹那产生,第二刹那毁灭的有法,则在之前不可能被烦恼所束缚,之后也不会存在解脱。因为诸行在一刹那间已经产生,既然已经成立,就没有机会再变成异体的他法。
就像前面观察诸行的方法一样,众生也是既不存在束缚,也不存在解脱。
若身名为缚,有身则不缚,
无身亦不缚,于何而有缚?
如果对方又提出:但是,能束缚的因——贪爱等近取是存在的,所以众生的束缚存在。
(如果这种束缚存在,我们可以反问,)众生是被什么所束缚?如何被束缚的?众生是在身体本身已经具备了束缚,还是在身体本身已经远离束缚的情况下被束缚的呢?
如果是前者,则不应该有束缚,因为已经被束缚了的缘故;如果是后者,也不应该有束缚,因为(远离束缚本身已经与束缚)相违,如同(不可能被束缚的)善逝如来一般。
如果对方提出:贪爱等近取身本身就是束缚。
如果是在身体本身已经具备束缚的前提下被束缚,则不应该有束缚,因为(已经被束缚,若要再次被束缚),则毫无意义的缘故;
如果是在身体本身不具备束缚的情况下被束缚,也不应该有束缚,因为(该身体)如同佛陀一般,无法被束缚的缘故。
而除此之外第三种所束缚的对象又并不存在,那么该(近取身)又会在什么时候被束缚呢?根本不会被束缚。
就像因为铁镣等等之类可以捆缚的东西在之前存在,所以被束缚的天授可以被束缚一样。如果能束缚的贪爱等在之前存在,束缚也应该存在。
但是,束缚仍然是不会存在的。因为所依不存在,则能依也不会存在。还有,如果之前束缚已经存在,就没有必要与所束缚的对象发生关系,既然束缚已经与所束缚的对象成立为不同的他体,就没有束缚所束缚对象的必要。
若可缚先缚,则应缚可缚。
而先实无缚,余如去来答。
如果在所束缚的补特伽罗存在之前,存在能束缚的贪爱等近取,则束缚也可以存在。然而,这些能束缚的贪爱并不存在,因为所依不存在的缘故。
破斥对方的其余论据,在通过观察已去、未去以及去时,从而破斥去法的时候已经做了表述,即可以用“已缚无有缚,未缚亦无缚”等等方式,只需在词句上稍作变动即可。
缚者无有解,不缚亦无解,
缚时有解者,缚解则一时。
如果对方提出:虽然你们已经破斥了束缚,但是,与束缚相违相伴的解脱却存在,所以,束缚还是应当成立。
解脱也不可能存在。首先,如果已经被束缚,则不可能解脱,因为此二法相违的缘故;其次,如果没有被束缚,也不会再次被解脱,因为已经解脱的缘故。如同不存在被镣铐所缚者,则不存在从中解脱一样;如果认为是在束缚的同时而获得解脱的话,则有相违的束缚与解脱二法在同一时刻出现的过失。
己三、(驳斥其他过患):
如果对方提出:倘若束缚与解脱不存在,则为了有朝一日从轮回苦海中脱离,获得不存在人我近取的无余涅槃,而潜心修道等也就不合理,修行等也就成了毫无意义。(所以,束缚与解脱还是应当存在。)
因认为诸法无有自性,犹如幻觉等是颠倒邪见,而将获取涅槃者执为我,将所获取的涅槃执为我所的萨迦耶(即坏聚见)见,也是涅槃的障碍,下面将就此理进行宣说:
若不受诸法,我当得涅槃。
若人如是者,还为受所缚。
那些自以为“不存在人我近取也就是涅槃,我在将来要获得这样的无余涅槃”,并对此念念不忘之人,对我与我所的见近取执着,完全是极大的颠倒分别妄念。只要这些人没有舍弃此等念头,并任其在头脑中存在,他们就决不会获得无上的解脱。因为只有放弃执着,才会获得解脱的缘故。
涅槃无有生,轮回亦无灭,
岂可为轮回?涅槃岂安立?
(原译:不离于生死,而别有涅槃。实相义如是,云何有分别?)
为什么呢?因为,所谓的“涅槃”,也就是指欲解脱者在将此等一切彻底抛弃之后,以证悟无倒实相之智而彻见的,在胜义实相当中,既不存在新诞生的“涅槃”,也不存在以前有而后来又被灭除的所谓“轮回”之法性。既然如此,又怎么能成立所谓的“轮回”,所谓的“涅槃”又如何安立为有呢?轮回和涅槃都是根本不存在的。
《中观根本慧论》之第十六观缚解品释终
十七、观业品
丁十七、(观业品)分二:一、经部关联;二、品关联。
戊一、(经部关联):
经云:“何为圣者种姓?彼等无业,亦无业之异熟”宣说了无有业果的道理。
戊二、(品关联):
如果对方首先发难:轮回是存在的,因为轮回与业果的关系存在的缘故。如果所依的轮回不存在,则轮回与业果之间也不应该存在联系。如果积业者与受业者之间毫无关联,那么今世所造的业,又怎么可能在来世成熟呢?
为了证明业因果无有自性而宣说本品。
此品分三:一、随说他宗;二、对方避免常断边之理;三、驳斥无咎之回答。
己一、(随说他宗)(本科判与下一科判均为对方观点,因内容较广,且涉及对方所破之观点,故未更改字体,望详察)分二:一、略说业;二、广说业之分别。
庚一、(略说业):
人能降伏心,利益于众生,
是名为慈善,二世果报种。
所谓的业因果究竟是指什么呢?
首先,如果补特伽罗人我能够断除三门之恶行,行持四摄等利他行为,并以慈悲之心善待他众,象这样的思想行为也就是善法。该士夫的此等善行,将成为成熟后世悦意果报的种子,因为前者为后者之不共因的缘故。犹如由稻谷种子产生稻谷苗芽一样。
其次,我们应当了知,如果反其道而行之,对趋入恶行毫无戒备制止之念,并以妨害之心损伤他人就是非法。
所谓法的名称,也就是以护持自己的法相,拯救于恶趣之中,以及出脱于五道轮回并从而获得解脱涅槃三种含义而安立的。此处所指的“法”,即为第二种含义。
庚二、(广说业之分别)分二:一、略说;二、广说分别之相。
辛一、(略说):
大圣说二业,思与从思生。
是业别相中,种种分别说。
趋入真如法性的大圣者仙人——圆满正等觉佛陀,将业归纳为两种。如经云:“思业即为意业,由思而生之思已业即为身语之业。”关于业的分别之相,在其他经论当中也有种种分别之说,下文将进行详述:
辛二、(广说分别之相):
(业的种类可以划分为):言说表明善与不善语言词句的语有表色业,与善与不善身体行为的身体有表色业两种有表色业;以及永不断除杀生等行为的非律仪无表色,与永断恶行的律仪无表色两种无表色业;处中律仪的无表色业也分为善与不善两种:第一种,是指在向僧众供奉庙宇等等之后,乃至(该善业之果的)福德受用尚未间断之间,属于该作者的善无表色业之相续就不会中断;第二种,是指在建造杀生房屋之类的行为之后,乃至(该恶业之果的)非福德受用尚未间断之前,(属于该作者的)处中律仪不善无表色业就会始终存在;加上前面所有(共计六种)业的等起,也就是使善与不善之业现前的行思之业共有七种业。
佛所说思者,所谓意业是。
所从思生者,即是身口业。
究竟什么样的业,就是佛陀所说的“思业”呢?我们承许:所谓的“思业”,也就是指意业;究竟什么样的业,就是佛陀所说的“思已业”呢?我们承许:所谓的“思已业”,也就是指如果没有思维,也就不可能成立,因的名称是以果而安立的身语之业。以上所讲的,就是以三门所造的三种业。
身业及口业,律仪非律仪,
及其余无表,亦善亦不善。
(原译:身业及口业,作与无作业,如是四事中,亦善亦不善。)
语言之(有表色业),身体行为之(有表色业),加上不舍弃不善行为的“非律仪无表色业”,以及舍弃不善行为的“律仪无表色业”,都可以划分为(善与不善)两类。同样,在律仪无表色业与非律仪无表色业之外的处中律仪无表色业,也可以划分为善与不善两种。
从用生福德,罪生亦如是,
及思为七法,能了诸业相。
从享用而产生福德,以及如同从享用而产生福德的道理一样的,(从罪业而产生的)非福德,再加上行思一共有七种业,就是我们所承许的业分别相。
己二、(对方避免常断边之理)分二:一、设立辩论主题;二、宣说避免过失之答案。
庚一、(设立辩论主题):
业住至受报,是业即为常,
若灭即无常,云何生果报?
他宗有人兴论道:“倘若该业在果报尚未成熟之前,能够始终安住,该业就应成为恒常之业;倘若该业像种子被烧焦一样已经灭尽,则业果也应该像苗芽一样被灭尽,不可能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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