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近取五蘊身,那麼作爲流轉者人我又怎麼會流轉呢?因爲安立流轉者的因已經遠離了的緣故。
諸行若滅者,是事終不然;
衆生若滅者,是事亦不然。
如果對方又認爲:輪回就是存在的,因爲與其相違的涅槃存在的緣故。
但是,你們所謂的涅槃也是不成立的。因爲諸行與衆生的本體是根本不存在的。即使它們的本體存在,則無論恒常還是無常,涅槃都不可能存在。
首先,諸行可以涅槃的論點,是無論如何也站不住腳的。如果諸行是恒常,則不會發生轉變,(也就不會有涅槃;)如果諸行無常,在一刹那間就會毀滅,則可以依據前面已經宣說過的,對其進行觀察的方法進而予以破斥。
其次,如果按照前面的方式進行抉擇,衆生以及不可言說的我,也無論如何不可能有涅槃。
己二、(遮破束縛與解脫):
諸行生滅相,不縛亦不解;
衆生如先說,不縛亦不解。
如果對方又認爲:你們雖然破斥了輪回與涅槃,但束縛與解脫是存在的,因爲束縛與解脫成立,所以輪回與涅槃也應該存在。(衆生不就是因爲)被貪愛等煩惱所縛,從而深陷叁界不得逃脫的嗎?
但是,束縛與解脫並不存在。首先,如果諸行是恒常的,人們就很容易通達不存在束縛與解脫的道理,在此也就不必宣說了;
其次,如果諸行是第一刹那産生,第二刹那毀滅的有法,則在之前不可能被煩惱所束縛,之後也不會存在解脫。因爲諸行在一刹那間已經産生,既然已經成立,就沒有機會再變成異體的他法。
就像前面觀察諸行的方法一樣,衆生也是既不存在束縛,也不存在解脫。
若身名爲縛,有身則不縛,
無身亦不縛,于何而有縛?
如果對方又提出:但是,能束縛的因——貪愛等近取是存在的,所以衆生的束縛存在。
(如果這種束縛存在,我們可以反問,)衆生是被什麼所束縛?如何被束縛的?衆生是在身體本身已經具備了束縛,還是在身體本身已經遠離束縛的情況下被束縛的呢?
如果是前者,則不應該有束縛,因爲已經被束縛了的緣故;如果是後者,也不應該有束縛,因爲(遠離束縛本身已經與束縛)相違,如同(不可能被束縛的)善逝如來一般。
如果對方提出:貪愛等近取身本身就是束縛。
如果是在身體本身已經具備束縛的前提下被束縛,則不應該有束縛,因爲(已經被束縛,若要再次被束縛),則毫無意義的緣故;
如果是在身體本身不具備束縛的情況下被束縛,也不應該有束縛,因爲(該身體)如同佛陀一般,無法被束縛的緣故。
而除此之外第叁種所束縛的對象又並不存在,那麼該(近取身)又會在什麼時候被束縛呢?根本不會被束縛。
就像因爲鐵鐐等等之類可以捆縛的東西在之前存在,所以被束縛的天授可以被束縛一樣。如果能束縛的貪愛等在之前存在,束縛也應該存在。
但是,束縛仍然是不會存在的。因爲所依不存在,則能依也不會存在。還有,如果之前束縛已經存在,就沒有必要與所束縛的對象發生關系,既然束縛已經與所束縛的對象成立爲不同的他體,就沒有束縛所束縛對象的必要。
若可縛先縛,則應縛可縛。
而先實無縛,余如去來答。
如果在所束縛的補特伽羅存在之前,存在能束縛的貪愛等近取,則束縛也可以存在。然而,這些能束縛的貪愛並不存在,因爲所依不存在的緣故。
破斥對方的其余論據,在通過觀察已去、未去以及去時,從而破斥去法的時候已經做了表述,即可以用“已縛無有縛,未縛亦無縛”等等方式,只需在詞句上稍作變動即可。
縛者無有解,不縛亦無解,
縛時有解者,縛解則一時。
如果對方提出:雖然你們已經破斥了束縛,但是,與束縛相違相伴的解脫卻存在,所以,束縛還是應當成立。
解脫也不可能存在。首先,如果已經被束縛,則不可能解脫,因爲此二法相違的緣故;其次,如果沒有被束縛,也不會再次被解脫,因爲已經解脫的緣故。如同不存在被鐐铐所縛者,則不存在從中解脫一樣;如果認爲是在束縛的同時而獲得解脫的話,則有相違的束縛與解脫二法在同一時刻出現的過失。
己叁、(駁斥其他過患):
如果對方提出:倘若束縛與解脫不存在,則爲了有朝一日從輪回苦海中脫離,獲得不存在人我近取的無余涅槃,而潛心修道等也就不合理,修行等也就成了毫無意義。(所以,束縛與解脫還是應當存在。)
因認爲諸法無有自性,猶如幻覺等是顛倒邪見,而將獲取涅槃者執爲我,將所獲取的涅槃執爲我所的薩迦耶(即壞聚見)見,也是涅槃的障礙,下面將就此理進行宣說:
若不受諸法,我當得涅槃。
若人如是者,還爲受所縛。
那些自以爲“不存在人我近取也就是涅槃,我在將來要獲得這樣的無余涅槃”,並對此念念不忘之人,對我與我所的見近取執著,完全是極大的顛倒分別妄念。只要這些人沒有舍棄此等念頭,並任其在頭腦中存在,他們就決不會獲得無上的解脫。因爲只有放棄執著,才會獲得解脫的緣故。
涅槃無有生,輪回亦無滅,
豈可爲輪回?涅槃豈安立?
(原譯:不離于生死,而別有涅槃。實相義如是,雲何有分別?)
爲什麼呢?因爲,所謂的“涅槃”,也就是指欲解脫者在將此等一切徹底抛棄之後,以證悟無倒實相之智而徹見的,在勝義實相當中,既不存在新誕生的“涅槃”,也不存在以前有而後來又被滅除的所謂“輪回”之法性。既然如此,又怎麼能成立所謂的“輪回”,所謂的“涅槃”又如何安立爲有呢?輪回和涅槃都是根本不存在的。
《中觀根本慧論》之第十六觀縛解品釋終
十七、觀業品
丁十七、(觀業品)分二:一、經部關聯;二、品關聯。
戊一、(經部關聯):
經雲:“何爲聖者種姓?彼等無業,亦無業之異熟”宣說了無有業果的道理。
戊二、(品關聯):
如果對方首先發難:輪回是存在的,因爲輪回與業果的關系存在的緣故。如果所依的輪回不存在,則輪回與業果之間也不應該存在聯系。如果積業者與受業者之間毫無關聯,那麼今世所造的業,又怎麼可能在來世成熟呢?
爲了證明業因果無有自性而宣說本品。
此品分叁:一、隨說他宗;二、對方避免常斷邊之理;叁、駁斥無咎之回答。
己一、(隨說他宗)(本科判與下一科判均爲對方觀點,因內容較廣,且涉及對方所破之觀點,故未更改字體,望詳察)分二:一、略說業;二、廣說業之分別。
庚一、(略說業):
人能降伏心,利益于衆生,
是名爲慈善,二世果報種。
所謂的業因果究竟是指什麼呢?
首先,如果補特伽羅人我能夠斷除叁門之惡行,行持四攝等利他行爲,並以慈悲之心善待他衆,象這樣的思想行爲也就是善法。該士夫的此等善行,將成爲成熟後世悅意果報的種子,因爲前者爲後者之不共因的緣故。猶如由稻谷種子産生稻谷苗芽一樣。
其次,我們應當了知,如果反其道而行之,對趨入惡行毫無戒備製止之念,並以妨害之心損傷他人就是非法。
所謂法的名稱,也就是以護持自己的法相,拯救于惡趣之中,以及出脫于五道輪回並從而獲得解脫涅槃叁種含義而安立的。此處所指的“法”,即爲第二種含義。
庚二、(廣說業之分別)分二:一、略說;二、廣說分別之相。
辛一、(略說):
大聖說二業,思與從思生。
是業別相中,種種分別說。
趨入真如法性的大聖者仙人——圓滿正等覺佛陀,將業歸納爲兩種。如經雲:“思業即爲意業,由思而生之思已業即爲身語之業。”關于業的分別之相,在其他經論當中也有種種分別之說,下文將進行詳述:
辛二、(廣說分別之相):
(業的種類可以劃分爲):言說表明善與不善語言詞句的語有表色業,與善與不善身體行爲的身體有表色業兩種有表色業;以及永不斷除殺生等行爲的非律儀無表色,與永斷惡行的律儀無表色兩種無表色業;處中律儀的無表色業也分爲善與不善兩種:第一種,是指在向僧衆供奉廟宇等等之後,乃至(該善業之果的)福德受用尚未間斷之間,屬于該作者的善無表色業之相續就不會中斷;第二種,是指在建造殺生房屋之類的行爲之後,乃至(該惡業之果的)非福德受用尚未間斷之前,(屬于該作者的)處中律儀不善無表色業就會始終存在;加上前面所有(共計六種)業的等起,也就是使善與不善之業現前的行思之業共有七種業。
佛所說思者,所謂意業是。
所從思生者,即是身口業。
究竟什麼樣的業,就是佛陀所說的“思業”呢?我們承許:所謂的“思業”,也就是指意業;究竟什麼樣的業,就是佛陀所說的“思已業”呢?我們承許:所謂的“思已業”,也就是指如果沒有思維,也就不可能成立,因的名稱是以果而安立的身語之業。以上所講的,就是以叁門所造的叁種業。
身業及口業,律儀非律儀,
及其余無表,亦善亦不善。
(原譯:身業及口業,作與無作業,如是四事中,亦善亦不善。)
語言之(有表色業),身體行爲之(有表色業),加上不舍棄不善行爲的“非律儀無表色業”,以及舍棄不善行爲的“律儀無表色業”,都可以劃分爲(善與不善)兩類。同樣,在律儀無表色業與非律儀無表色業之外的處中律儀無表色業,也可以劃分爲善與不善兩種。
從用生福德,罪生亦如是,
及思爲七法,能了諸業相。
從享用而産生福德,以及如同從享用而産生福德的道理一樣的,(從罪業而産生的)非福德,再加上行思一共有七種業,就是我們所承許的業分別相。
己二、(對方避免常斷邊之理)分二:一、設立辯論主題;二、宣說避免過失之答案。
庚一、(設立辯論主題):
業住至受報,是業即爲常,
若滅即無常,雲何生果報?
他宗有人興論道:“倘若該業在果報尚未成熟之前,能夠始終安住,該業就應成爲恒常之業;倘若該業像種子被燒焦一樣已經滅盡,則業果也應該像苗芽一樣被滅盡,不可能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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