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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论释▪P31

  ..续本文上一页是否能见到果法,都不能产生果法。

  辛四、(以观察是否接触而破):

  若言过去果,而于过去因,

  未来现在因,是则终不合。

  (原译:若言过去因,而于过去果,未来现在果,是则终不合。)

  如果果法是过去的法,则无论是过去的因、尚未产生的未来之因,还是现在产生的因,在任何时候它们之间都不应该有接触。我们可以依次对三种情形进行观察,就可以分别用因为因果二者都属于过去,(现在已经毁灭,)所以不可能存在接触;因为果法属于过去,而因法尚未产生,所以也不能接触;以及因果不可能位于同时的推导方式来证明。

  若言现在果,而于现在因,

  未来过去因,是则终不合。

  (此颂藏文版与下一偈颂顺序颠倒且说法有出入。原译:若言现在因,而于现在果,未来过去果,是则终不合。)

  同样,如果所产生的果法是现在的法,则无论是尚未产生的(未来之)因、过去的因、还是现在产生的因,在任何时候它们之间都不应该有接触。我们可以依次以因法尚未产生,所以不能接触;因为因法属于过去,(现在已经毁灭,)所以不可能存在接触;以及因果不可能位于同时,所以互相观待的接触不存在的推导方式来证明。

  若言未来果,而于未来因,

  现在过去因,是则终不合。

  (原译:若言未来因,而于未来果,现在过去果,是则终不合。)

  如果果法是尚未产生的未来之法,则无论是现在产生的因、尚未产生的(未来之因)、还是过去的因,在任何时候它们之间都不应该有接触。我们可以依次以因果不可能位于同时,并且果法尚未产生,所以不能有接触;因为因法与果法二者都尚未产生,所以不可能存在接触;以及果法尚未产生,而因法已经毁灭,所以不存在接触的推导方式来证明。

  若不和合者,因何能生果?

  若有和合者,因何能生果?

  因此,无论因法还是果法,如果是过去和未来的法,现在都不存在,所以不应该有接触;现在的因果也不能相接触,否则就有因果处于同时的过失。既然不是处于同时,就不应该有接触,因为非同时的缘故。

  如果不存在接触,则犹如光明与黑暗、东山与西山一样不应该互为因果。如果这样都互为因果,则非因也可以成为因了。如果存在接触,也不应该互为因果,因为二者各自分别成立的缘故。

  由此可见,如果不存在接触[和合],因法又怎么能产生果法呢?绝不会产生。反之,如果存在接触[和合],因法又怎么能产生果法呢?这种情况不可能存在。

  辛五、(以观察是否空性而破):

  若因空无果,因何能生果?

  若因不空果,因何能生果?

  我们还可以观察:果法究竟是以果法而空的因法,还是以果法不空的因法所产生呢?

  如果是第一种情况,也即以果法空的因法而产生果法,则由因法又怎么能产生果法呢?(决不可能。)如同从水中不可能产生酥油一般;

  如果是以果法不空的因法而产生果法,那么由因法又怎么能产生果法呢?(决不可能。)因为果法已经成立的缘故。

  这里是以因法为基础进行论证的,而前面是从和合之时进行分析的,因为角度不同,所以我认为并不重复。

  庚二、(观察果而破)分四:一、以观察是否空性而破;二、以观察一体异体而破;三、以观察有无本性而破;四、以能遍不可得而破。

  辛一、(以观察是否空性而破):

  果不空不生,果不空不灭。

  以果不空故,不生亦不灭。

  前面已经从因法的角度进行了抉择。下面再对果法进行观察。我们仍然可以追问:因法所产生的果法本体究竟是非空性,还是空性的呢?

  如果是第一种情况,也即像《般若灯论》中所说的,言事实师云:“于果法产生之前,应承许果法不空。”或者无论是谁所说的果法自性不空,则因为不空的缘故,因法又怎么能产生果法呢?决不可能产生。因为不空的果法,自性不可变更的缘故。因为这个原因,所以果法也没有灭失。

  如果是这样,则不空的果法就成了既没有灭失,也没有产生的法,但对方并不承认此点,(所以,对方的见解是错误的。)

  果空故不生,果空故不灭。

  以果是空故,不生亦不灭。

  如果承许果法为无有自性的空性,则果法又岂能产生呢?既然无有本体且为空性,(果法)又岂能灭失呢?如同石女的儿子不存在死亡一般。总之,如果承许果法为空性,象这样的果法则有既没有毁灭,也没有产生的过失。

  辛二、(以观察一体异体而破):

  因果是一者,是事终不然;

  因果是异者,是事亦不然。

  中观论师首先立宗:因法与果法为一体的情形,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合理;而因法与果法的本体为异体的情形,在任何时候也不可能合理。其理由如下:

  若因果是一,生及所生一;

  若因果是异,因则同非因。

  如果因法与果法为一体,则能生及所生成为了一体;如果因法与果法二者以本体成立为异体,则因法与非因二者也就完全相同了。如果因果为一体,则有父与子、眼根与眼识成为一体的过失;如果因果为异体,也即互为他体而不相观待,则有油灯产生黑暗等过失。

  辛三、(以观察有无本性而破)

  若果定有性,因为何所生?

  若果定无性,因为何所生?

  如果果法自身的体性决定存在,则果法已经成立。既然如此,因法又能产生什么新的东西呢?(不会产生,)因为毫无意义的缘故。

  如果果法的体性决定不存在,则如同兔角一般不存在生。那么因法又能产生什么呢?决不会产生。

  这里是针对果法是否存在进行阐述,而前面是论述不空的果法不可能产生,所以二者之间并没有重复之嫌。换言之,前面是从果的角度而言,这里是从因的角度而言。或者前面是说“自性如此的果法不可能产生”,此处是说“无论果法是否存在,因法都无从产生”等等。所以,两者之间存在着以上差别。

  如果对方提出:无有的法也可以从因法中产生,就像影像可以(从镜子等法)中产生一样,所以你们的立论并不一定成立。

  虽然如此,就算是不一定,但也只能成立为无自性,那你们也就成为我们的帮腔了。

  难道你们不是也这样承许的吗?

  虽然无自性,但也可以从因法中产生,这就是我们所承许的立宗。

  如果诸法的自性少许也不成立,则其违品也不应该成立,所以无有自性也不可成立,如此一来,又怎么会不一定呢?影像的自性存在与不存在二者都不成立,因为无论如何影像都不是实相的缘故。

  辛四、(以能遍不可得而破):

  因不生果者,则无有因相。

  若无有因相,谁能有是果?

  如果对方还是固守己见地认为:虽然你们像前面那样进行了遮破,但因法是存在的,所以果法也应该存在。

  因法的总相并不存在。因为,如果因法不能产生果法,则不应该存在因法的法相。如果因法的法相不存在,则该果法又是由什么因法而产生的果法呢?不可能产生。

  己三、(摄以破成立之义):

  若从众因缘,而有和合法。

  和合自不生,云何能生果?

  如果对方提出:并不是仅仅自某一因法而产生果法,而是由无一不备的所有因缘之和合而产生果法的。

  并非如此。如果和合自身的实体都不可得,则和合就不应该存在。如果和合自身的实体可得,则可以用自己对自己起作用与理相违,以及因为无有必要,所以不会产生自己的理由加以驳斥。

  所谓“因法的和合”,也是观待于果法的。只要缺少任何一个产生果法的因,和合也不可成立。所以,某一因缘的和合,必须依靠果法而成立。(不观待果法而)随随便便的和合,并不能构成该和合。既然以自己的力量不能使自己产生,也就是在和合不成立的前提下,果法又怎么能产生呢?

  以上内容论证了和合无有实体。如果对这些差别没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则在别人提出问难:“如果不生自己,则不会产生他法的理由是什么”时,只有无言以对。不然,就必须回答说:“就像因为不能见自己,所以不能见他法一样,和合也可以以此类推”。这里的类推所要表达的含义,就是成立实体不存在的结论。否则,就没有抓住其要点。

  因此,无论以因法的和合、分别各自的因法、还是单独的和合之类的各种因法(的和合),也即以众缘的和合,并不能产生和合自身的本体。那么以和合又怎么能产生其他的果法呢?决不会产生。

  是故果不从,缘合不合生。

  若无有果者,何处有合法?

  因此,既不能以因缘的和合而产生果法,也不能以非和合而产生果法。因为,如果不是因缘和合而产生果法,则有非因成为因法的过失,这是极其违背事实准则的。

  如果从和合与非和合二者中,都不存在所产生的果法,则你们的理由不可成立。既然如此,所谓“因缘的和合”又何在呢?就像石女儿子的因缘和合不存在一样。

  

  《中观根本慧论》之第二十观因果品释终

  

  二十一、观成坏品

  丁二十一、(观成坏品)分二:一、经部关联;二、品关联。

  戊一、(经部关联):

  《妙力伏经》云:“色法无生亦无灭”等宣说了无有成坏的道理。

  戊二、(品关联):

  如果对方提出:因为苗芽在冬季毁灭,夏天生长等缘故,所以时间是成坏的因。因为成坏存在,所以成坏的因——时间也必须存在。

  为了证明成坏不合理而宣说本品。

  此品分二:一、宣说能害自性存在之理;二、遮破存在之能立。

  己一、(宣说能害自性存在之理)分五:一、以观察俱成不成而破;二、以观察是否灭尽而破;三、以观察能依所依而破;四、以观察是否空性而破;五、以观察一异而破。

  庚一、(以观察俱成不成而破)分三:一、宣说立宗;二、陈述理由;三、摄义。

  辛一、(宣说立宗):

  离成及共成,是中无有坏;

  离坏及共坏,是中亦无成。

  自宗首先立宗:时间是不应该存在的,因为成坏不存在的缘故,这个因是成立的。在离开生成或者与生成共存的情况下,坏灭是不存在的;而离开坏灭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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