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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论释▪P30

  ..续本文上一页说,依靠行色等法,时间才可以存在,也就可以言及刹那等等的时间概念。

  但是,所谓的物质都丝毫不存在,那么依靠物质而成立的时间又怎么可能存在呢?因为所依的物质都不存在的缘故。

  

  《中观根本慧论》之第十九观时品释终

  

  二十、观因果品

  丁二十、(观因果品)分二:一、经部关联;二、品关联。

  戊一、(经部关联):

  如经云:“世间众所得,皆因和合现,是故无诸法,则无有和合”等宣说了无有和合的道理。

  戊二、(品关联):

  如果对方提出:时间是存在的,因为它是产生诸法的俱有缘(与近取因共同生果,主要生起非质流部分者,例如生苗芽时具备的水、肥、暖、湿;成为陶罐因素的人工;成为心识增上缘的感觉器官等)。如同苗芽,是由种子、五大以及时间等因缘和合而产生的。经中也云:“因缘和合时,果报即成熟。”

  为了证明和合不成立而宣说本品。

  此品分三:一、遮破以因缘和合而生果;二、遮破以因而生果;三、摄以破成立之义。

  己一、(遮破以因缘和合而生果)分三:一、破于和合后生;二、破与和合同时生;三、破于和合前生。

  庚一、(破于和合后生):

  若众缘和合,而有果生者。

  和合中已有,何须和合生?

  从因缘的和合中,不应该产生果法。其原因如下:

  我们可以追问,该果法是已经存在于因缘的和合当中而生,还是没有存在于因缘的和合当中而生呢?

  如果从因缘的和合中,产生了果法,并且在该和合中,果法早已经存在,那么果法又何须从和合中而生呢?因为果法在因时已经成立,在后来的和合中,又能产生什么新的东西呢?就像盘子中已经存在(的东西),就不会由盘子产生一样。

  若众缘和合,是中无果者。

  云何从众缘,和合而果生?

  如果果法是从因缘的和合中产生的,并且在该和合中,果法并不存在,那么果法又怎能从因缘的和合中而生呢?因为在和合中果法并不存在,就像沙中不存在芝麻油一样。

  若众缘和合,是中有果者。

  和合中应有,而实不可得。

  如果在众多因缘的和合中,果法以自性而存在,则在该和合中,就应该能以量而得到所谓“该果法”。然而,在和合中却不能以正量得到(果法),因可现量不可得的缘故。

  如果对方辨白道:(在众因缘的和合中,)果法是存在的,只是不能看见而已。因为使其明显的缘不具备,所以才不能看见。(虽然不能看见,但它却是存在的。)

  你们怎么能证明它的存在呢?以比量、比喻量(根据已知类似或例证的正确理由,以推测对自己为荫蔽之事物也是这样的例证。如:认为苗芽是谛实无,有如镜中之影像;野黄牛有如黄牛等等)还是教证呢?

  我们可以用不存在的法不可生的比量来证明。

  但你们的这个理由,用已经存在的法也不可生的道理,就足以将其驳得片甲不存。

  既然从两方面来进行观察,都可用比量来证明其与理相违,也即在和合中有果不合理,同时无果也不合理,那么又该如何定夺呢?

  我们并不是要建立在和合中果不存在的观点,只是遮遣了他宗所建立的“在和合中,果法以自性而存在”的立宗。既然在和合中,果法的存在以自性不可成立,那么其他安立“在和合中,果法的不存在以自性成立”的谬论也同样要破除。因为必须将有无二边消除之后,才能建立中观之道。

  若众缘和合,是中无果者。

  是则众因缘,与非因缘同。

  倘若在因缘的和合中,不存在果法。则诸等因缘也就与其他的非因缘一般无二了,因为谁都不存在果法的缘故。如果这样,则煤炭与种子,在作为苗芽的因方面也就别无二致了。

  如果对方提出:因为因与非因的差别,是以其所产生的各自分别的果法来确定的。因此,(在因缘的和合中,)果法是存在的。

  因为你们的能立等同于所立的缘故,所以你们仍然不能拿出具有说服力的理由。

  现量可见已经足够,又需要什么其他理由呢?

  即使现量可见也不足为道。如果在因缘中存在果,你们的说法就是合理的,但事实并非如此,所以你们的说法不成立。

  若因与果因,作因已而灭。

  是因有二体,一与一则灭。

  如果对方提出:倘若对因果进行观察,则不存在果法。但即使在因缘的和合中不存在果法,也就是说,虽然因不能产生自果,却能通过因果之间的传递提供一种帮助,从而使因法在将能力给予果法后,该因法才灭尽。

  也就是说,在承许因果为前后关系的基础之上,尽管在和合中不能存在果,但如果因法对果法没有任何作用,就有无因的过失。所以,纵然因会毁灭,但在对果法的产生没有起作用之前,是不会毁灭的。因为之所以果法能够产生,都缘于因在提供能力之后才趋于毁灭。

  因为因果二者不可能处于同时,(如果按照你们的观点),虽然有一部分因法因无常而致毁灭,但却存在另一部分(因法)在果时停驻而常有的过失。既然果法在因时不存在,那么请问,因法又将能力提供给谁呢?(这种说法不可能成立,)如同不能将食物给予弥勒佛出世时的儿童一般。

  如果因法不能给予果法能力,或者因法所提供的帮助不成立,或者因法在没有提供能力时就已经毁灭,则该果法就成了无因。所以,(如果因法能为果法提供能力,)则因法自身就有成为两个的过失,一个是提供能力的因,另一个是已经毁灭的因。

  若因不与果,作因已而灭。

  因灭而果生,是果则无因。

  如果因法在尚未向果法提供能立时,就已经毁灭。也就是说,在因法穷尽而趋入毁灭以后,才产生了该果法,则所产生的果法就会成为无因。

  庚二、(破与和合同时生):

  若众缘合时,而有果生者。

  生者及可生,则为一时俱。

  如果对方提出:虽然因果为先后的关系不合理,但如果在众因缘和合的时候,果法也一起共同产生,就像以灯而同时产生光亮一般。

  (如果这样承许,)则能生[生者]与所生[可生]就如同左右两只角一样有同时存在的过失。这样就互不观待,所谓的因果关系也就不合情理了。

  在因法尚未产生以前,就不可能有产生果法的能力。一旦该能力具备,果法也已经成立。如此一来,也就不需要什么因了。

  庚三、(破于和合前生):

  若先有果生,而后众缘合。

  此即离因缘,名为无因果。

  数论派的论师提出:果法并不是在因缘和合之前原本无有而新产生的。在该法的因缘和合之前,该未来法早已存在,只是随着因缘而将原先已经存在的该法重新引出而已。

  如果在因缘和合之前,果法自身的本性已经产生,而丝毫不观待因缘。则该果法在无因的情况下也能产生,这样就有连兔角都会存在等过失。

  己二、(遮破以因而生果)分二:一、观察因而破;二、观察果而破。

  庚一、(观察因而破)分五:一、以破因而破生;二、以观察有无关联而破;三、以观察是否现见而破;四、以观察是否接触而破;五、以观察是否空性而破。

  辛一、(以破因而破生):

  若因变为果,因即至于果。

  是则前生因,生已而复生。

  如果对方提出:果法并不仅仅是从因缘的和合中产生的。所以我们也用不着去探讨所谓“因法是否是在给予果法能力之后毁灭”等问题。因果本来就不是异体的,因为在因法毁灭之后,果法的本体就可以成立。

  如果在因法毁灭之后,果法就可以成立,或者因法可以转变为果法,也即因法已经完全迁移(至果法)而成为无常之法,则果法就有不是原本无有而重新产生的过失。就像舞者仅仅更换了装束一样(没有本质的改变。)因为因果为一体,所以又怎么需要产生什么新的果法呢?因为因法恒常存在,所以就有先前已经产生过果法的因法,又要重新产生(果法)的过失。这显然不合理,因为大可不必的缘故。

  云何因灭失,而能生于果?

  所谓毁灭的因法,现在却丝毫没有消失,又怎么能产生已经产生的果法呢?绝不可能产生。

  辛二、(以观察有无关联而破):

  若因果相关,因住果岂生?

  若因果无关,更生何等果?

  (原译:又若因在果,云何因生果?若因遍有果,更生何等果?)

  如果对方提出:果法并不是以前面因法的毁灭而产生的,而是由安住于果法的因法产生的。

  与果法相关联并且现在仍然安住于果法的因法,又怎么可能产生果法呢?因为果法已经存在,而因法却无有变化,这样的因又怎么能成其为因呢?断无此理。

  如果因法与果法毫无关联,因为毫无关联的缘故,又会产生什么样的果法呢?如果无有关联也会产生的话,则会有从一个因法而产生所有一切的果法,或者一个果法也不产生的过失。

  辛三、(以观察能否现见而破):

  因见不见果,是二俱不生。

  我们还可以观察,因法是在见到果法,还是在没有见到果法的前提下产生果法的呢?如果因法已经见到果法,则果法就必须存在,如果果法已经存在,则因法也就不应成为因法了;如果因法根本没有见到果法,又怎么会产生果法呢?不可能产生。如果这样也会产生的话,就有产生一切的过失。这里所说的“见到”,是指缘的意思。

  《显句论》云:如果对方提出,因法本来就不存在五根,所以就不存在种子等因法“见到”什么的问题。则可以回答说,无论存在与否,我们的立论是为了证实(言实事师)有生之说与理相违,或者是针对(数论外道)神我的等起为因的见解,以及裸行外道承许种子与根为一体之说而言的。

  《般若灯论》也云:“若眼见而取者,然后识起者,识者无用;若眼不见而取者,色之境等则为无用”等。

  我个人认为:这些教证似乎都是在表明,缘所生为趋入基础的,一切因果法本体的所谓“产生”等并不存在。就像陶师作瓶子一样,见与不见二者都不存在。如果可以见到(瓶子或果法),就不需要再产生;如果不能见到(瓶子或果法),所谓的产生也不合理。大家可以对此观点加以观察。

  因此,无论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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