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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论释▪P29

  ..续本文上一页等一切万法都是真实实有的理论。之后为了令其舍弃这些耽执,又阐述了这一切并非真实的道理;

  其次针对中等根基者,为了令其将前两种耽执一并抛弃,而宣说了在名言中真实存在,在胜义当中却并非真实的两种道理;

  针对利根者,为了驱除一切戏论之边,从一开始,就宣说了既不是真实,也不是非真实的,远离一切边戏的道理。

  因此,诸佛为了对应所调化者的智慧水准,采取随机宣说或次第宣说的诸种方式阐演了佛陀之圣教。这一切教言,都是证悟真如法性的方便之法。

  己二、(宣说真如性之法相):

  自知不随他,寂灭无戏论,

  无异无分别,是则名实相。

  如果对方提出:那么,所证悟的真如法性又是怎样的呢?

  我们已经宣说过,它是超离于一切思维与诠说的。

  但总应该随顺世间名言而说明其法性吧。

  用因以及比喻等等所做的描述,他人不论怎样也是不能完全通达的。如同向有眼翳者描述没有眼翳的景象,即使用尽浑身解数来表达他们不能现见其本体的,无眼翳者之所见,他们也无法完全领会,最多只会产生一个自己所见这一切,都是颠倒的分别念。只有用清除眼翳的药物将眼翳彻底清扫以后,真实的情形才会一目了然一样。

  所谓“真如性之法相”,应当具备以下五种法相:(一)虽然圣者们以语言文字描绘了真如实相,但是,用比喻、因以及言词等等来加以描述,他人无论如何也不会通晓与承受;(二)寂灭了四边自性;(三)无有“此法与彼法”等语言戏论;(四)如同经中所云“若无心之行境,言语岂能解述?”,所以不存在任何的所缘有境分别妄念;(五)其义并非相异个体的平等自性。以上特征就是真如的法相,这样的真如,也叫做圣者的真如性。这些特征是以后后来解释前前的。

  若法从缘生,不即不异因。

  是故名实相,不断亦不常。

  如果仅仅随顺世间名言,真如法性就是依某法之缘而产生某法,如同因为苗芽既不是种子,也不是种子之外以本体成立的异体他法,所以既不是断灭,也不是恒常。

  不一亦不异,不常亦不断。

  是名诸世尊,教化甘露味。

  世间怙主诸佛所宣说的,永断老死的甘露一般的甚深真如法性,也既不是一体,也不是异体;既不是断灭,也不是恒常,彻底远离了一切边戏。

  种子与苗芽之间并非一体,否则会有能生所生为一体等过失,所以不存在种子(不毁灭)而迁移至苗芽的恒常;也并非异体,否则会成为种子不存在而苗芽却依然尚存等情形,所以也没有种子断灭的过失。

  归根结底,在圣者根本慧定中,寂灭实相是二谛无有差别,恰似虚空一般的;后得的一切万法都是缘起而生,犹如虚幻,远离常断的。

  己三、(修习真如性之果):

  感悟到真如法性之义的菩萨们,即能究竟五道十地,证达无住涅槃。

  作为声闻缘觉种姓者,也即仅仅以自身的寂灭作为追寻目标的补特伽罗,如果能趋入佛陀所宣说的无我真如法性,就能以该真如法性,而得到永远摧毁老死的涅槃。即使因为善根尚未成熟,而不能在今生获得解脱。但以今生修行的因缘力,也必定能在他世获得解脱。

  若佛不出世,声闻已灭尽,

  诸辟支佛智,从无依而生。

  (原译:若佛不出世,佛法已灭尽,诸辟支佛智,从于远离生。)

  如果对方提出:这不一定,因为有可能在来世不能具足解说真如法性的善知识等因缘。

  以修习法性而摧毁三有的真理,在任何时候也是无疑或无欺的。即使圆满正等觉诸佛没有出世,声闻已经灭尽而没有住世,前世修行过的辟支佛之智慧,也会在没有其他导师的情况下产生,也即该智慧的产生,无需依靠寻找善知识等其他外缘。

  这一切表明,因为真如法性之力量巨大无比,一旦与此甘露妙味相遇,就一定会获得涅槃,这一点毋庸置疑。所以,我们应当像常啼菩萨寻找智慧佛母一样,不惜舍弃身命地去寻求真如法性之义。以上所宣说的,就是声闻行人所理解的真如法性之重大意义;

  而作为菩萨,则应当了知(《般若摄颂》所说的:)“无量盲人无引导,不能见道入城廓,阙慧五度无眼等,无力能证菩提果”的道理,(一切行为都要以智慧为基础。)如果能对缘起之法进行观察,就必定会获得正等觉之果位,这是任何人都不可阻挡的;

  缘觉所理解的真如性,并不是前面通过观察我而灭尽我与我所的智慧。

  因此,归纳本品之宗旨,即主要宣讲了两种无我的修法精要。在“业烦恼灭故,名之为解脱”以前,为补特伽罗无我[人无我]的共同观修次第;其后至“不一亦不异,不常亦不断”,为法无我的不共修法。

  

  《中观根本慧论》之第十八观我法品释终

  

  十九、观时品

  丁十九、(观时品)分二:一、经部关联;二、品关联。

  戊一、(经部关联):

  《般若经》云:“过去不可得,未来不可得,现在不可得”以及“三时平等性故”等宣说了时不存在的道理。

  戊二、(品关联):

  如果对方提出:诸法是存在的,因为诸法是建立三时的因。而且,包括佛陀不是也提及过“三时”吗?

  为了证明时不成立,本为空性而宣说本品。

  此品分二:一、遮破时之本体;二、遮破时之能立。

  己一、(遮破时之本体)分二:一、观察三时之理;二、以此理亦可遮破他法。

  庚一、(观察三时之理)分二:一、结合过去而破;二、类推余法。

  辛一、(结合过去而破)分三:一、遮破观待而成立;二、遮破不观待而成立;三、摄义。

  壬一、(遮破观待而成立):

  若因过去时,有未来现在。

  未来及现在,应在过去时。

  时间是不可成立的。(我们可以用下面的理由来进行破斥):

  如果现在和未来的自性存在,那么请问它们是与过去相观待,还是不相观待呢?

  如果是第一种情况,也即现在与未来是与过去相观待而成立的,则成了现在与未来成立于过去时中。如果存在于过去时中,则此二者就有成为过去的过失;

  若过去时中,无未来现在。

  未来现在时,云何因过去?

  如果现在与未来不存在于过去时中,那么现在与未来又怎么与过去相观待呢?如果能观待的法都不存在,却声称“其观待他法而成立”,就如同观待人而成立石女的儿子一样。

  所谓的过去,是指瓶子等法在产生之后已经毁灭;所谓的现在,是指产生之后尚未毁灭;所谓的未来,是指可以出现的法尚未出现,或者指该法自身尚未得。它们之间的差别,是以现在的一个瓶子的毁灭、驻留以及能够产生的角度而安立的,而时间自身的本体丝毫也不成立。

  壬二、(遮破不观待而成立):

  不因过去时,是故无二时。

  (原译:不因过去时,则无未来时,亦无现在时,是故无二时。其中中间两句,在藏文版中移至下一科判。)

  如果对方提出:现在和未来是不观待过去而成立的。

  (如果是这样,)则现在与未来二者自身也不可能成立,如同驴角一样。

  壬三、(摄义):

  既无未来时,亦无现在时。

  因为无论是否观待都不可成立,所以现在时与未来时也不可能成立。

  辛二、(类推余法):

  以如是义故,则知余二时。

  如前次第观察的道理,也可以沿用至以其余两种时间作为参考对象的观察。即以“若因现在时,有过去未来”等,以及“若因未来时,有过去现在”等进行破斥。

  还有,因为这些时间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同时相遇,所以本体存在的观待,或者时间自身的观待这两种观待的因都不存在,又怎么能妄言所谓“观待”呢?

  庚二、(以此理亦可遮破他法):

  上中下一异,是等法皆无。

  如同抉择三时的方式一样,其他诸如上等、中庸、下劣等三种的法,也即“等”字所包含的善、不善、无记;生、住、灭;前、中、后;欲界、色界、无色界;有学、无学、非二等等与三有关系的一切法都可依此类推。

  同样,(以这样的抉择之理,)还可以将一个的诸等之法,甚至两个以及多个[异]的法都完全涵盖在内。

  这一切的法无论是否互相观待,都不可成立的道理,可用“若因中等法,有上等下劣”等等推导方式,只需稍许更改词句就可以推知。

  己二、(遮破时之能立):

  如果对方提出:时间就是存在的,因为时间的量[相]存在的缘故。如果某法不存在,则该法的量就不应该存在,如同兔角不存在长短一样。但是,因为从刹那、瞬间、须臾,到年、劫等区分时间的量都存在的缘故,(所以时间理应存在。)

  如果所谓的时间存在,则也应该可以推知时间的量存在,但时间是不存在的。如果该时间作为该刹那前后的基础可以存在的话,则即使所谓“时间”的刹那等(量)已经毁灭,该刹那也应当可以用量来表明。然而,在不驻留的时间上,是无法获得量的,因为在驻留的所得量以外,异体的量不可得;或者无住法以量不可得;或者在驻留的刹那等之外,不存在异体他量的缘故。

  换言之,如果在某一刹那前后,所有的时间都没有驻留,则该(刹那前后的)量就都不可得,因为这种所得的时间不存在驻留的缘故。从刹那的角度进行观察,就可以抉择量不存在。

  不住时不得,而于可得时,

  驻留不可得,云何说时量?

  (原译:时住不可得,时去亦叵得,时若不可得,云何说时相?)

  因为以刹那等为基础的时间不可驻留,所以在以量为基础的刹那等(时间)之外,不能得到所谓的正量;而刹那等法自身所衡量的时间,又已经以刹那等方式趋入毁灭。而在其他时候,又不存在驻留。(所以都不能得到所谓的量。)不能得到量的时间,又怎么能安立所谓的量呢?如同兔角的量一般。

  因物故有时,离物何有时?

  物尚无所有,何况当有时?

  如果对方提出:所谓的时间,仅仅是依靠物质而成立的。如果离开作为立因的物质,又怎么可能有时间存在呢?时间决不可能存在。所谓的时间,并不是在色法等之外以异体的他法而安立,这是千真万确的。也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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