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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論釋▪P30

  ..續本文上一頁說,依靠行色等法,時間才可以存在,也就可以言及刹那等等的時間概念。

  但是,所謂的物質都絲毫不存在,那麼依靠物質而成立的時間又怎麼可能存在呢?因爲所依的物質都不存在的緣故。

  

  《中觀根本慧論》之第十九觀時品釋終

  

  二十、觀因果品

  丁二十、(觀因果品)分二:一、經部關聯;二、品關聯。

  戊一、(經部關聯):

  如經雲:“世間衆所得,皆因和合現,是故無諸法,則無有和合”等宣說了無有和合的道理。

  戊二、(品關聯):

  如果對方提出:時間是存在的,因爲它是産生諸法的俱有緣(與近取因共同生果,主要生起非質流部分者,例如生苗芽時具備的水、肥、暖、濕;成爲陶罐因素的人工;成爲心識增上緣的感覺器官等)。如同苗芽,是由種子、五大以及時間等因緣和合而産生的。經中也雲:“因緣和合時,果報即成熟。”

  爲了證明和合不成立而宣說本品。

  此品分叁:一、遮破以因緣和合而生果;二、遮破以因而生果;叁、攝以破成立之義。

  己一、(遮破以因緣和合而生果)分叁:一、破于和合後生;二、破與和合同時生;叁、破于和合前生。

  庚一、(破于和合後生):

  若衆緣和合,而有果生者。

  和合中已有,何須和合生?

  從因緣的和合中,不應該産生果法。其原因如下:

  我們可以追問,該果法是已經存在于因緣的和合當中而生,還是沒有存在于因緣的和合當中而生呢?

  如果從因緣的和合中,産生了果法,並且在該和合中,果法早已經存在,那麼果法又何須從和合中而生呢?因爲果法在因時已經成立,在後來的和合中,又能産生什麼新的東西呢?就像盤子中已經存在(的東西),就不會由盤子産生一樣。

  若衆緣和合,是中無果者。

  雲何從衆緣,和合而果生?

  如果果法是從因緣的和合中産生的,並且在該和合中,果法並不存在,那麼果法又怎能從因緣的和合中而生呢?因爲在和合中果法並不存在,就像沙中不存在芝麻油一樣。

  若衆緣和合,是中有果者。

  和合中應有,而實不可得。

  如果在衆多因緣的和合中,果法以自性而存在,則在該和合中,就應該能以量而得到所謂“該果法”。然而,在和合中卻不能以正量得到(果法),因可現量不可得的緣故。

  如果對方辨白道:(在衆因緣的和合中,)果法是存在的,只是不能看見而已。因爲使其明顯的緣不具備,所以才不能看見。(雖然不能看見,但它卻是存在的。)

  你們怎麼能證明它的存在呢?以比量、比喻量(根據已知類似或例證的正確理由,以推測對自己爲蔭蔽之事物也是這樣的例證。如:認爲苗芽是谛實無,有如鏡中之影像;野黃牛有如黃牛等等)還是教證呢?

  我們可以用不存在的法不可生的比量來證明。

  但你們的這個理由,用已經存在的法也不可生的道理,就足以將其駁得片甲不存。

  既然從兩方面來進行觀察,都可用比量來證明其與理相違,也即在和合中有果不合理,同時無果也不合理,那麼又該如何定奪呢?

  我們並不是要建立在和合中果不存在的觀點,只是遮遣了他宗所建立的“在和合中,果法以自性而存在”的立宗。既然在和合中,果法的存在以自性不可成立,那麼其他安立“在和合中,果法的不存在以自性成立”的謬論也同樣要破除。因爲必須將有無二邊消除之後,才能建立中觀之道。

  若衆緣和合,是中無果者。

  是則衆因緣,與非因緣同。

  倘若在因緣的和合中,不存在果法。則諸等因緣也就與其他的非因緣一般無二了,因爲誰都不存在果法的緣故。如果這樣,則煤炭與種子,在作爲苗芽的因方面也就別無二致了。

  如果對方提出:因爲因與非因的差別,是以其所産生的各自分別的果法來確定的。因此,(在因緣的和合中,)果法是存在的。

  因爲你們的能立等同于所立的緣故,所以你們仍然不能拿出具有說服力的理由。

  現量可見已經足夠,又需要什麼其他理由呢?

  即使現量可見也不足爲道。如果在因緣中存在果,你們的說法就是合理的,但事實並非如此,所以你們的說法不成立。

  若因與果因,作因已而滅。

  是因有二體,一與一則滅。

  如果對方提出:倘若對因果進行觀察,則不存在果法。但即使在因緣的和合中不存在果法,也就是說,雖然因不能産生自果,卻能通過因果之間的傳遞提供一種幫助,從而使因法在將能力給予果法後,該因法才滅盡。

  也就是說,在承許因果爲前後關系的基礎之上,盡管在和合中不能存在果,但如果因法對果法沒有任何作用,就有無因的過失。所以,縱然因會毀滅,但在對果法的産生沒有起作用之前,是不會毀滅的。因爲之所以果法能夠産生,都緣于因在提供能力之後才趨于毀滅。

  因爲因果二者不可能處于同時,(如果按照你們的觀點),雖然有一部分因法因無常而致毀滅,但卻存在另一部分(因法)在果時停駐而常有的過失。既然果法在因時不存在,那麼請問,因法又將能力提供給誰呢?(這種說法不可能成立,)如同不能將食物給予彌勒佛出世時的兒童一般。

  如果因法不能給予果法能力,或者因法所提供的幫助不成立,或者因法在沒有提供能力時就已經毀滅,則該果法就成了無因。所以,(如果因法能爲果法提供能力,)則因法自身就有成爲兩個的過失,一個是提供能力的因,另一個是已經毀滅的因。

  若因不與果,作因已而滅。

  因滅而果生,是果則無因。

  如果因法在尚未向果法提供能立時,就已經毀滅。也就是說,在因法窮盡而趨入毀滅以後,才産生了該果法,則所産生的果法就會成爲無因。

  庚二、(破與和合同時生):

  若衆緣合時,而有果生者。

  生者及可生,則爲一時俱。

  如果對方提出:雖然因果爲先後的關系不合理,但如果在衆因緣和合的時候,果法也一起共同産生,就像以燈而同時産生光亮一般。

  (如果這樣承許,)則能生[生者]與所生[可生]就如同左右兩只角一樣有同時存在的過失。這樣就互不觀待,所謂的因果關系也就不合情理了。

  在因法尚未産生以前,就不可能有産生果法的能力。一旦該能力具備,果法也已經成立。如此一來,也就不需要什麼因了。

  庚叁、(破于和合前生):

  若先有果生,而後衆緣合。

  此即離因緣,名爲無因果。

  數論派的論師提出:果法並不是在因緣和合之前原本無有而新産生的。在該法的因緣和合之前,該未來法早已存在,只是隨著因緣而將原先已經存在的該法重新引出而已。

  如果在因緣和合之前,果法自身的本性已經産生,而絲毫不觀待因緣。則該果法在無因的情況下也能産生,這樣就有連兔角都會存在等過失。

  己二、(遮破以因而生果)分二:一、觀察因而破;二、觀察果而破。

  庚一、(觀察因而破)分五:一、以破因而破生;二、以觀察有無關聯而破;叁、以觀察是否現見而破;四、以觀察是否接觸而破;五、以觀察是否空性而破。

  辛一、(以破因而破生):

  若因變爲果,因即至于果。

  是則前生因,生已而複生。

  如果對方提出:果法並不僅僅是從因緣的和合中産生的。所以我們也用不著去探討所謂“因法是否是在給予果法能力之後毀滅”等問題。因果本來就不是異體的,因爲在因法毀滅之後,果法的本體就可以成立。

  如果在因法毀滅之後,果法就可以成立,或者因法可以轉變爲果法,也即因法已經完全遷移(至果法)而成爲無常之法,則果法就有不是原本無有而重新産生的過失。就像舞者僅僅更換了裝束一樣(沒有本質的改變。)因爲因果爲一體,所以又怎麼需要産生什麼新的果法呢?因爲因法恒常存在,所以就有先前已經産生過果法的因法,又要重新産生(果法)的過失。這顯然不合理,因爲大可不必的緣故。

  雲何因滅失,而能生于果?

  所謂毀滅的因法,現在卻絲毫沒有消失,又怎麼能産生已經産生的果法呢?絕不可能産生。

  辛二、(以觀察有無關聯而破):

  若因果相關,因住果豈生?

  若因果無關,更生何等果?

  (原譯:又若因在果,雲何因生果?若因遍有果,更生何等果?)

  如果對方提出:果法並不是以前面因法的毀滅而産生的,而是由安住于果法的因法産生的。

  與果法相關聯並且現在仍然安住于果法的因法,又怎麼可能産生果法呢?因爲果法已經存在,而因法卻無有變化,這樣的因又怎麼能成其爲因呢?斷無此理。

  如果因法與果法毫無關聯,因爲毫無關聯的緣故,又會産生什麼樣的果法呢?如果無有關聯也會産生的話,則會有從一個因法而産生所有一切的果法,或者一個果法也不産生的過失。

  辛叁、(以觀察能否現見而破):

  因見不見果,是二俱不生。

  我們還可以觀察,因法是在見到果法,還是在沒有見到果法的前提下産生果法的呢?如果因法已經見到果法,則果法就必須存在,如果果法已經存在,則因法也就不應成爲因法了;如果因法根本沒有見到果法,又怎麼會産生果法呢?不可能産生。如果這樣也會産生的話,就有産生一切的過失。這裏所說的“見到”,是指緣的意思。

  《顯句論》雲:如果對方提出,因法本來就不存在五根,所以就不存在種子等因法“見到”什麼的問題。則可以回答說,無論存在與否,我們的立論是爲了證實(言實事師)有生之說與理相違,或者是針對(數論外道)神我的等起爲因的見解,以及裸行外道承許種子與根爲一體之說而言的。

  《般若燈論》也雲:“若眼見而取者,然後識起者,識者無用;若眼不見而取者,色之境等則爲無用”等。

  我個人認爲:這些教證似乎都是在表明,緣所生爲趨入基礎的,一切因果法本體的所謂“産生”等並不存在。就像陶師作瓶子一樣,見與不見二者都不存在。如果可以見到(瓶子或果法),就不需要再産生;如果不能見到(瓶子或果法),所謂的産生也不合理。大家可以對此觀點加以觀察。

  因此,無論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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