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云和尚法汇—规约
鼓山门下弟子顺德岑学吕宽贤编辑
云栖禅寺万年簿序
云栖寺万年簿记
教习学生规约
客堂规约
云水堂规约
禅堂规约
戒堂规约
爱道堂共住规则
衣钵寮规约
库房规约
大寮规约
浴室规则
农场组织简章
学戒堂规约
水陆法会念诵执事规约
题云水堂记
云栖禅寺万年簿序
碧鸡山华亭峰云栖寺。古刹也。自元代玄峰禅师。得心印于天目中峰国师。来滇开建本山成大道场。即以山名名寺曰华亭寺。至明天启中。有相成禅师。自南岳来滇。中兴本寺。奉敕改名大圆觉寺。此方人习惯。仍称华亭寺。民国九年虚公和尚自鸡足山祝圣寺来省。当道留办本山丛林。尔时寺虽有僧数人。早不知三学为何事。历代祖师苦心经营。所得田亩山场。已卖典罄尽。寺基及存留殿宇。亦已卖与外人。将成矣。适公来。悯祖师道场。荒废至此。乃发心重兴古刹。请于省长唐公。始得保存。公启土至丈八尺余。得古残碑。其文磨灭。留有数字。仅云栖寺三字最明。年月只留一贞字。或系元元贞时。恰至祖师玄通开山时不远。土人虽名华亭。而实无额存在。或开山时。即名云栖。而志无征。仅碑文明载。又只留云栖寺三字。峰初祖之灵感。至此始出土。亦有大因缘在。云公改复古名。如是。然寺之兴废。不知历若干次数矣。憨山大师云。法界一切诸法。皆缘一心之所建立。佛土净秽。随心感变。而成坏亦以之。吾佛于菩提场。初成正觉。其地坚固。金刚所成。谓以金刚心所感故。菩萨修行必以此心而为行本。言金刚心者。即梵网经所说金刚宝戒。名为诸佛心地法门。云公秉佛心而为住持。即谓此地为金刚所成。亦无不可。历年传戒。皆有瑞应。具载碑文。兹不赘及。 公初到山。见主山不正。三门对面为箐沟缺口。北风所劫。正向反为诸祖坟墓林立。实不雅观。乃先建海会塔。移诸灵骨于寺东后山。凿放生池。建天王殿。以次而客堂。僧寮。禅堂。佛殿。法堂。藏经楼。全寺各殿堂寮。圣像金容。始克完竣。十年艰苦。经营同获成立。祖龙以正。风气完密。捐巨资买赎庄田。山场竹围。地土产业续加。通计所费百十余万。粗就次序。以为供瞻。永为十方常住。森林繁茂。多方保护。龙泉涌出。厨供不乏。正拟设学校以育人才。兴实业以安僧众。安居将就。四事虽周。而公又以鼓山涌泉之因缘所牵。闽省官绅及数百僧众之敦促。行将去矣。以交替住持。故将全寺大观。契约银钱什物器皿等项。交点列簿。恐居是寺者。不能律身进道。及续主寺事者。不尽住持之责任。有辜创立之心。实负龙天护法之意。及日用事宜。略设条例。名为万年簿。期大家永久遵守。光扬祖道。法门不坠。道业大成。亦为吾佛道场。金刚所成。以后有益于丛林。裨补法道者。即为金刚种子。成佛真因。庶使永劫瞻依。十方攸赖。不负开山中兴先辈之苦心。与云公重兴。艰苦卓绝。大菩萨心之本愿也。憨山中兴曹溪法脉。复旧业而培祖龙。莲池重建。五云所栖。立规约而共住。云公之愿。当与憨山莲池鼎立而三。是为序。
民国十九年岁次庚午 菩萨戒弟子张璞谨撰并书
云栖寺万年簿记
一住持退位。预先同退居班首书记大众。商同公举寺内外贤能。如人众多。须用桂圆书各人之名。于 韦陀圣前拈签。以三次为准。无论十方子孙。均必具法卷。不定何家。无法卷者。须续本寺先代之法。不能接现在住持之法。然后方得入院。钟板犍椎。不能擅改。
一住持宜常住山中。领众行道。除有重要公事下山。亦不久住下院及俗家。或有道德老年。可以方便随众。其年轻者。无重要事。除病不许。
一住持退居。宜由大众选择相当寮房。为退居寮。不得任意自建宽广大舍。浪费常住资财。
一本寺山场。系自有之产。照碑文山照管业。并无山主地。不得凭人假认。侵占常住利益。
一住持不得于附近私住小庙。妨害常住缘法。退院后。不住常住。在附近住小庙或不遵戒行名誉者。不得入祖堂。
一大众月单费。上自住持以至班首职事清众。一律每月送钱五百文。除有特别功劳。于月单外。相当酬劳。普佛斋嚫。普通一包。住持及司犍椎者双嚫。文书亦然。住持须随众上殿堂坐香。除客情外。不得办小寮菜。除各堂当执看寮有公事及病者外。其余概不得打饭偷安。
一住持灭后。不许私立塔墓。应送入海会塔内。依先后位次而安。
一住持不可收女徒。于本山结庵而住。凡有尼僧女客。来寺住宿。无论老少。均送女客堂。女客亲眷男子。及一切僧众。不得在女寮出入食宿。纵有要事送单。自住持及职事僧须二人同进。不得久停。或请在客堂言说。
一住持振兴常住。纵有大功劳。其剃度或法派。两派子孙。不得矜功侵占常住。改作法门及子孙丛林。一切财产系属公有。除个人私财外。一概不得侵占。
一住持每月三十日。须会同客堂库房禅堂结算账目。于年之正四七十各月十五日。齐诣韦陀圣前告香。每月朔圣初八廿三腐菜浆粥。初八十四廿三入浴。
一旧住持辞退。新住持接事。须由老住持会同班首职事照万年簿点交。文书契纸。什物等件。如有新添紧要什物等项。于万年簿后加登注明。有破坏者须登注破坏原由。
一每年传戒请十师及引礼。须选择相当人才。其求戒者加意审察。不得滥传。恐有恶劣分子。败坏法门。日期以五十三日。不用请帖报单。而戒期圆满日。须领新戒踏看寺内山场界址。清理界址碑。及祖师之塔。以便护持。
一逢年清明冬至。住持会同职事于本山及潮圣庵净耳寺松隐寺福兴庵各处塔墓拜扫一次。以示后来知有此诸寺基山场。俾有力者。重兴古刹。
一朔望诵戒。自住持以及清众。须齐到听诵。有要事须先陈明。如无故任意不到者议罚。
一常住圣像法器。田地山场。字画什物等件。只准加增。不准减少。或变卖抵押等情。其常住每年用费。只宜按照每年收入酌量而用。不得拖欠外债。
一诸方丛林。应付经忏规矩。不能整理。渐趋下流。此后本寺常住。如有檀越请念经拜忏。只准在山或下院念之。除重要护法外。概不出门。致妨道业。
一常住禅堂坐香规矩。及贴单请职。概照金山。每年十月静七。至少二七。以为定例。佛七数次。用为方便。接引化导。
一大悲阁常住四人。礼大悲忏。每夕回向。免上殿过堂。念佛堂终日念佛。年老者住塔院松隐寺。每日念佛三次。亦免上殿过堂。
一常住永远海单。远路初到寺者。免殿堂三日。请茶一次。客斋三日。三天后随众。
一本寺常住诸师。或挂单者。有病须派人照应。病者无钱疗治。常住应供给医药。方合慈悲心。符丛林本旨。
一云水堂须安妥实人为寮元香灯。照应来往挂单者。良善者。劝讨单。恶劣者。退单出寺。
一客堂库房下院方丈管庄各宜置账目。每月或每年须聚大众算明。以杜弊端。
一下院挂单。只准一宿。如要多住。即请其上山常住。诸师有事或病下山。在下院病愈事完。速即回山。
一常住每年收入支出。一切账目。须总其数列表张贴。令大众共知。凡住持及职僧。须按年认真培修各处房屋。不可坐视。任其倒塌朽漏。
一常住一切重要品物房屋田庄。并每年经过大事。及田产交涉词讼官批判须登记万年簿以为纪念。亦令后人共知。
一凡兴常住。总以宏扬佛法。认真行道为本。如不依佛制。随顺潮流。贵贱买卖。放账营利等。与道相违之事。纵令常住丰富。决不可为。
一时当末运。人心不古。邪见恶人增胜。或有交涉事起。总以忍让解决为上。切不可与当地各界结怨。恐为恶人乘机扰害常住。
一凡有亡僧停西归堂。念佛三日。后鸣犍槌由住持领众送亡僧入化身窑。七日后方行荼毗。早晚殿上回向三日。上自住持以及清众。须由四寮职事公同查检什物等件。如亡者富有资财。相当办理超度事。或有余款。经亡者在生心愿。将作何用。如彼未曾预言。当由大众公议。即存常住每年作祭祀等用。其子孙不得私受。如亡者衣单等项。由客堂集众估唱变卖结缘。
一亡僧无钱。亦无衣物。常住应照常荼毗。念佛回向。助其往生。
一每年清明冬至日。宜开塔念普佛。上供。晚间放焰口一台。或念佛一日。回向。有入塔者。亦在开塔期间。各处四众或大和尚来入塔者。已登明在碑。须补常住永远培修费现洋一百元。供众打斋。普佛念经。结缘在外。未在本寺传戒者。不得入中住持位。未在本寺任方丈者。不得列祖堂牌位。
一住持年老过六十者。送老人堂。上殿过堂。一切随便。未过六十。无病。一概不准。上自住持。以至清众。有病者。须到客堂告假。病重者送如意寮调养。东边报恩堂供各人父母宗亲。西边西归堂供先后亡僧。功德堂供檀护牌位。及有功僧灵。海会塔内牌位三个。中为住持僧众。左为沙弥。男居士。右为尼众。女居士。凡有灵骨入塔。须于牌上照格次序安名。尊客堂招待往来尊宿。
一常住僧有大功于寺众者。须将事迹登记万年簿。恶劣者。登记号簿。以彰赏罚。
一先辈有功开山中兴老和尚。生亡忌辰日。须于祖堂上供。
一或有住持或传戒和尚。或职事僧众。有买祭扫产业归常住者。须永远于生亡之日。在西归堂及扫塔期间念普佛。散嚫钱。息多者。生亡日及扫塔日。皆散嚫。少者。止散亡日。总以产量多少为准。凡有登记功德报恩西归塔院牌上者。须置簿注明来历次序。不得徇情紊乱混杂。须经众职事僧验明簿记。归库房保存。
一自住持以至清众。所有私客往来。先须通知客堂。由客堂招待膳宿。无事不得久留。只以三日为期。过期应出膳宿功德。其有不通知客堂。私自招待者议罚。常住人客不在此例。
一僧众请职。必须量才。无论十方戒眷。不得私情取用。如请首领职事。当会同旧职事商请。
一凡属寺内山场界址。须认真保守。逢年栽种各种树木。近寺周围。不得砍伐。多方培植花木。修筑道路。不得将先后左右山场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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