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雲和尚法彙—規約
鼓山門下弟子順德岑學呂寬賢編輯
雲棲禅寺萬年簿序
雲棲寺萬年簿記
教習學生規約
客堂規約
雲水堂規約
禅堂規約
戒堂規約
愛道堂共住規則
衣缽寮規約
庫房規約
大寮規約
浴室規則
農場組織簡章
學戒堂規約
水陸法會念誦執事規約
題雲水堂記
雲棲禅寺萬年簿序
碧雞山華亭峰雲棲寺。古刹也。自元代玄峰禅師。得心印于天目中峰國師。來滇開建本山成大道場。即以山名名寺曰華亭寺。至明天啓中。有相成禅師。自南嶽來滇。中興本寺。奉敕改名大圓覺寺。此方人習慣。仍稱華亭寺。民國九年虛公和尚自雞足山祝聖寺來省。當道留辦本山叢林。爾時寺雖有僧數人。早不知叁學爲何事。曆代祖師苦心經營。所得田畝山場。已賣典罄盡。寺基及存留殿宇。亦已賣與外人。將成矣。適公來。憫祖師道場。荒廢至此。乃發心重興古刹。請于省長唐公。始得保存。公啓土至丈八尺余。得古殘碑。其文磨滅。留有數字。僅雲棲寺叁字最明。年月只留一貞字。或系元元貞時。恰至祖師玄通開山時不遠。土人雖名華亭。而實無額存在。或開山時。即名雲棲。而志無征。僅碑文明載。又只留雲棲寺叁字。峰初祖之靈感。至此始出土。亦有大因緣在。雲公改複古名。如是。然寺之興廢。不知曆若幹次數矣。憨山大師雲。法界一切諸法。皆緣一心之所建立。佛土淨穢。隨心感變。而成壞亦以之。吾佛于菩提場。初成正覺。其地堅固。金剛所成。謂以金剛心所感故。菩薩修行必以此心而爲行本。言金剛心者。即梵網經所說金剛寶戒。名爲諸佛心地法門。雲公秉佛心而爲住持。即謂此地爲金剛所成。亦無不可。曆年傳戒。皆有瑞應。具載碑文。茲不贅及。 公初到山。見主山不正。叁門對面爲箐溝缺口。北風所劫。正向反爲諸祖墳墓林立。實不雅觀。乃先建海會塔。移諸靈骨于寺東後山。鑿放生池。建天王殿。以次而客堂。僧寮。禅堂。佛殿。法堂。藏經樓。全寺各殿堂寮。聖像金容。始克完竣。十年艱苦。經營同獲成立。祖龍以正。風氣完密。捐巨資買贖莊田。山場竹圍。地土産業續加。通計所費百十余萬。粗就次序。以爲供瞻。永爲十方常住。森林繁茂。多方保護。龍泉湧出。廚供不乏。正擬設學校以育人才。興實業以安僧衆。安居將就。四事雖周。而公又以鼓山湧泉之因緣所牽。閩省官紳及數百僧衆之敦促。行將去矣。以交替住持。故將全寺大觀。契約銀錢什物器皿等項。交點列簿。恐居是寺者。不能律身進道。及續主寺事者。不盡住持之責任。有辜創立之心。實負龍天護法之意。及日用事宜。略設條例。名爲萬年簿。期大家永久遵守。光揚祖道。法門不墜。道業大成。亦爲吾佛道場。金剛所成。以後有益于叢林。裨補法道者。即爲金剛種子。成佛真因。庶使永劫瞻依。十方攸賴。不負開山中興先輩之苦心。與雲公重興。艱苦卓絕。大菩薩心之本願也。憨山中興曹溪法脈。複舊業而培祖龍。蓮池重建。五雲所棲。立規約而共住。雲公之願。當與憨山蓮池鼎立而叁。是爲序。
民國十九年歲次庚午 菩薩戒弟子張璞謹撰並書
雲棲寺萬年簿記
一住持退位。預先同退居班首書記大衆。商同公舉寺內外賢能。如人衆多。須用桂圓書各人之名。于 韋陀聖前拈簽。以叁次爲准。無論十方子孫。均必具法卷。不定何家。無法卷者。須續本寺先代之法。不能接現在住持之法。然後方得入院。鍾板犍椎。不能擅改。
一住持宜常住山中。領衆行道。除有重要公事下山。亦不久住下院及俗家。或有道德老年。可以方便隨衆。其年輕者。無重要事。除病不許。
一住持退居。宜由大衆選擇相當寮房。爲退居寮。不得任意自建寬廣大舍。浪費常住資財。
一本寺山場。系自有之産。照碑文山照管業。並無山主地。不得憑人假認。侵占常住利益。
一住持不得于附近私住小廟。妨害常住緣法。退院後。不住常住。在附近住小廟或不遵戒行名譽者。不得入祖堂。
一大衆月單費。上自住持以至班首職事清衆。一律每月送錢五百文。除有特別功勞。于月單外。相當酬勞。普佛齋嚫。普通一包。住持及司犍椎者雙嚫。文書亦然。住持須隨衆上殿堂坐香。除客情外。不得辦小寮菜。除各堂當執看寮有公事及病者外。其余概不得打飯偷安。
一住持滅後。不許私立塔墓。應送入海會塔內。依先後位次而安。
一住持不可收女徒。于本山結庵而住。凡有尼僧女客。來寺住宿。無論老少。均送女客堂。女客親眷男子。及一切僧衆。不得在女寮出入食宿。縱有要事送單。自住持及職事僧須二人同進。不得久停。或請在客堂言說。
一住持振興常住。縱有大功勞。其剃度或法派。兩派子孫。不得矜功侵占常住。改作法門及子孫叢林。一切財産系屬公有。除個人私財外。一概不得侵占。
一住持每月叁十日。須會同客堂庫房禅堂結算賬目。于年之正四七十各月十五日。齊詣韋陀聖前告香。每月朔聖初八廿叁腐菜漿粥。初八十四廿叁入浴。
一舊住持辭退。新住持接事。須由老住持會同班首職事照萬年簿點交。文書契紙。什物等件。如有新添緊要什物等項。于萬年簿後加登注明。有破壞者須登注破壞原由。
一每年傳戒請十師及引禮。須選擇相當人才。其求戒者加意審察。不得濫傳。恐有惡劣分子。敗壞法門。日期以五十叁日。不用請帖報單。而戒期圓滿日。須領新戒踏看寺內山場界址。清理界址碑。及祖師之塔。以便護持。
一逢年清明冬至。住持會同職事于本山及潮聖庵淨耳寺松隱寺福興庵各處塔墓拜掃一次。以示後來知有此諸寺基山場。俾有力者。重興古刹。
一朔望誦戒。自住持以及清衆。須齊到聽誦。有要事須先陳明。如無故任意不到者議罰。
一常住聖像法器。田地山場。字畫什物等件。只准加增。不准減少。或變賣抵押等情。其常住每年用費。只宜按照每年收入酌量而用。不得拖欠外債。
一諸方叢林。應付經忏規矩。不能整理。漸趨下流。此後本寺常住。如有檀越請念經拜忏。只准在山或下院念之。除重要護法外。概不出門。致妨道業。
一常住禅堂坐香規矩。及貼單請職。概照金山。每年十月靜七。至少二七。以爲定例。佛七數次。用爲方便。接引化導。
一大悲閣常住四人。禮大悲忏。每夕回向。免上殿過堂。念佛堂終日念佛。年老者住塔院松隱寺。每日念佛叁次。亦免上殿過堂。
一常住永遠海單。遠路初到寺者。免殿堂叁日。請茶一次。客齋叁日。叁天後隨衆。
一本寺常住諸師。或挂單者。有病須派人照應。病者無錢療治。常住應供給醫藥。方合慈悲心。符叢林本旨。
一雲水堂須安妥實人爲寮元香燈。照應來往挂單者。良善者。勸討單。惡劣者。退單出寺。
一客堂庫房下院方丈管莊各宜置賬目。每月或每年須聚大衆算明。以杜弊端。
一下院挂單。只准一宿。如要多住。即請其上山常住。諸師有事或病下山。在下院病愈事完。速即回山。
一常住每年收入支出。一切賬目。須總其數列表張貼。令大衆共知。凡住持及職僧。須按年認真培修各處房屋。不可坐視。任其倒塌朽漏。
一常住一切重要品物房屋田莊。並每年經過大事。及田産交涉詞訟官批判須登記萬年簿以爲紀念。亦令後人共知。
一凡興常住。總以宏揚佛法。認真行道爲本。如不依佛製。隨順潮流。貴賤買賣。放賬營利等。與道相違之事。縱令常住豐富。決不可爲。
一時當末運。人心不古。邪見惡人增勝。或有交涉事起。總以忍讓解決爲上。切不可與當地各界結怨。恐爲惡人乘機擾害常住。
一凡有亡僧停西歸堂。念佛叁日。後鳴犍槌由住持領衆送亡僧入化身窯。七日後方行荼毗。早晚殿上回向叁日。上自住持以及清衆。須由四寮職事公同查檢什物等件。如亡者富有資財。相當辦理超度事。或有余款。經亡者在生心願。將作何用。如彼未曾預言。當由大衆公議。即存常住每年作祭祀等用。其子孫不得私受。如亡者衣單等項。由客堂集衆估唱變賣結緣。
一亡僧無錢。亦無衣物。常住應照常荼毗。念佛回向。助其往生。
一每年清明冬至日。宜開塔念普佛。上供。晚間放焰口一臺。或念佛一日。回向。有入塔者。亦在開塔期間。各處四衆或大和尚來入塔者。已登明在碑。須補常住永遠培修費現洋一百元。供衆打齋。普佛念經。結緣在外。未在本寺傳戒者。不得入中住持位。未在本寺任方丈者。不得列祖堂牌位。
一住持年老過六十者。送老人堂。上殿過堂。一切隨便。未過六十。無病。一概不准。上自住持。以至清衆。有病者。須到客堂告假。病重者送如意寮調養。東邊報恩堂供各人父母宗親。西邊西歸堂供先後亡僧。功德堂供檀護牌位。及有功僧靈。海會塔內牌位叁個。中爲住持僧衆。左爲沙彌。男居士。右爲尼衆。女居士。凡有靈骨入塔。須于牌上照格次序安名。尊客堂招待往來尊宿。
一常住僧有大功于寺衆者。須將事迹登記萬年簿。惡劣者。登記號簿。以彰賞罰。
一先輩有功開山中興老和尚。生亡忌辰日。須于祖堂上供。
一或有住持或傳戒和尚。或職事僧衆。有買祭掃産業歸常住者。須永遠于生亡之日。在西歸堂及掃塔期間念普佛。散嚫錢。息多者。生亡日及掃塔日。皆散嚫。少者。止散亡日。總以産量多少爲准。凡有登記功德報恩西歸塔院牌上者。須置簿注明來曆次序。不得徇情紊亂混雜。須經衆職事僧驗明簿記。歸庫房保存。
一自住持以至清衆。所有私客往來。先須通知客堂。由客堂招待膳宿。無事不得久留。只以叁日爲期。過期應出膳宿功德。其有不通知客堂。私自招待者議罰。常住人客不在此例。
一僧衆請職。必須量才。無論十方戒眷。不得私情取用。如請首領職事。當會同舊職事商請。
一凡屬寺內山場界址。須認真保守。逢年栽種各種樹木。近寺周圍。不得砍伐。多方培植花木。修築道路。不得將先後左右山場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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