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 「去」字,《金藏》作「者」。
[105] 「以未润」三字,《金藏》有,余无。
[106] 即四依处加士夫。
[107] 谓依处。
[108] 如前《述记》「辨士夫二说」中云︰
第二师即通无为亦是果体。因法为作者,缘法为作具故。从喻为名,名为士用。
[109] 「此」字前,余有「故」字,《金藏》无。
[110] 「多」字,《金藏》无。
[111] 应包括得果。
[112] 《金藏》作「尔」,余作「示」。
[113] 《枢要》卷下云︰
「若异熟果,牵引、生起、定异、同事、不相违因……得」者,此说杂染十因得异熟果。若无记法十因,准三十八,不得此果﹝如云「由彼各别自种子故,种种稼穑(藏文作「lo tog/」)差别而生,即说彼种子为此牵引因。地、雨等缘,能生于芽,名摄受因。即彼种子望所生芽,名生起因。芽、茎、叶等,展转相续,望彼稼穑若成(藏文作「”grub pa/」)、若熟(藏文作「yovs su smin pa”i/」)为引发因。从大麦种生大麦芽、大麦苗稼(藏文亦作「lo tog/」)不生余类。如是所余,当知亦尔。即说彼为此定别因。即彼一切从观待因至定别因,同为稼穑而得成就,(藏文作「”grub pa”i/」;汉译原作「熟」,今改。下一同),名同事因。非彼稼穑(藏文作「”bru/」)随缺一因而得成就,是故一切和合,说为此同事因。霜(藏文德格版落「ba mos/」两音节)、雹诸障碍法,望彼滋稼(藏文亦作「lo tog la/」。下一同),为相违因。彼缺、无障,是诸滋稼不相违因」﹞。彼亦无记为随说因、观待因、同事、不相违因,及以无记为相违因故。
下明清净十因得果。其清净十因中,二因得异熟果︰谓摄受因及相违因。清净摄受因者,为「亲近善士,听闻正法﹝藏文作「dam pa”i chos/」。「善士」之善亦作「dam pa/」﹞,如理作意,及先所作诸根﹝藏文作「svon dbav po/」﹞成熟,名摄受因。」即显此与世出世法为摄受因故,得异熟果。相违因者︰若清净品诸相违因,即是杂染法因故,得异熟果﹝如云「种姓不具足、不值佛出世、生诸无暇处(藏文作「mi khom par/」)、不亲近善士、不听闻正法、不如理作意、数习诸邪行(藏文只作「log par sgrub pa/」),彼望清净,为相违因」﹞。由此同事不相违亦得异熟果。即摄受因故。论中据杂染因,故无有失。或此皆非清净法因。以清净法为果故,无异熟果。
[114] 如前《述记》解「士用处言」云︰
定异亦约别别法体,不约士夫,故不得也。第二师说法亦名士夫,即领受、习气、有润、无间灭、士用、作用、真见、随顺、差别功能、和合、不障碍十一依处得。
即不只五处得。
[115] 《俱舍论》卷七云︰
于六因内,除能作因,所余五因﹝相应、俱有、同类、遍行、异熟﹞是因缘性。
《大毗婆沙论》卷一百二十七云︰
增上缘义有亲、有疏,有近、有远,有合、不合,有在此生、有在余生。诸亲、近、合、在此生者,说名为因;疏、远、不合、在余生者,说名为缘。
[116] 《枢要》卷下云︰
等流果﹝世间事、杂染事、清净事﹞三种,十因皆得。
如《瑜伽》卷三十八。
[117] 如前《述记》解「随顺处言」中云︰
显等流果即依处中七依所得。……真实见亦望自类现行。此说士夫为士用。有说士用、作用依处,亦得此果,即九依处得等流果。
又云︰
「真见处言」,唯目第十,亦为太宽。自处亦摄俱时及后同类诸法,非离系果故。
「别抄」卷三云︰
如何真见依处不﹝原作「亦」﹞引自类等流?等无间,得士用故。又解︰现望于现非因,故除之也。
[118] 「居」字,《金藏》作「在」。
[119] 《大乘法苑义林章》卷十九〈三身章〉云︰
性妙离言,非随说因得。能证道合,观待相疏,非彼因得。牵引、生起二果有为,亦非二得。相违因远,得果已无,亦非彼得。若疏远诠,亦随说得。不亲得故,论不说之。
[120] 如前《述记》解「真见处言」中云︰
若说法为士用,即士用、作用,俱得此果。
[121] 《枢要》卷下云︰
离系果唯清净因得,非余二。杂染法相违因何故不得离系果?三十八云︰「谓出世间种姓具足,值佛出世,演说正法,亲近善士,听闻正法,如理作意,法、随法行,及﹝与﹞一切菩提分法。」是「杂染法相违因」故。由此不说离系果。然彼解清净法因云︰「若杂染品诸相违因,当知即是清净法因。」故知杂染相违因,亦得离系果。此中但说清净顺因,故略不说。又与杂染法为相违因,杂染法非离系果,故不得。
[122] 谓相同士夫。
[123] 《枢要》卷下云︰
士用果不说生起因等得者,前第二卷云︰「能熏生种,种起现行,如俱有因得士用果。」第七末云︰「此生﹝等流、异熟、﹞士用﹝及增上﹞果故,名一切种。」
云何不说因缘得士用果?
有二解︰一云︰如小乘,非大乘义许﹝《入阿毗达磨论》卷下云「谓相应、俱有因,得士用果」,又云「除能作,余五因为因缘」﹞。二云︰如彼文亦得。此中据别体士用果,非杂体,故不相违。
[124] 「随」字,《金藏》有,余无。
[125] 前说「士用」处,如云︰
语依处,与法,非士夫用果。果与因不相密合,说非士夫法故。此果必生,彼语依处显于法故。
[126] 如前「士用」、「依处」二说。
[127] 见《瑜伽》卷三十八、《显扬》卷十八。
[128] 假者。
[129] 即不障余实法。
[130] 「《瑜伽》等」至「随用皆得」二十九字,《金藏》在「傍论已了
应辨正论」一节,《述记》中「宜详美焉」文后。
[131] 《大毗婆沙论》卷二十一云︰
无为法与有为法,虽为能作因,而不以彼为增上果。以无取果与果用故。问︰何故有为法有因有果,无为法无因无果耶?
答︰有为法流转世故,有因、有果。无为不尔,故无因果。如远行者须具资粮,能有所至,非不行者。
复次,有为法有作用故,有因、有果。无为不尔,故无因果。如营务者须备作具,能有所成,非不营者。
复次,有为法有生灭故,有因、有果;无为不尔,故无因果。
复次,有为法有和合故,有因、有果;无为不尔,故无因果。
复次,有为法有三相故,有因、有果;无为不尔,故无因果。
复次,有为法性羸劣故,有因;有作用故,有果。如羸劣者依他而住,非勇健者。无为不尔,故无因果。
复次,有为法如王,如王眷属;如富贵者,如富贵者眷属;如因陀罗,如因陀罗眷属;故有因、有果。无为法不尔,故无因果。
[132] 道邑《义蕴》云︰
此说不杂乱增上果。即随说因全。观待中,唯除士用果,余得增上果。相违因亦全取之,故言「等」也。
灵泰《抄》云︰
由圣道故,方证无为。圣道为因,无为是果。由无为为所缘境,心、心所缘之,无为为因,心、心所为果也。
[133] 应云「依十五处义差别故」。
[134] 《金藏》作「欲」,余作「以」。
[135] 《金藏》作「又」,余作「文」。
[136] 「先」字,《金藏》有,余无。
[137] 灵泰《抄》云︰
缘所生者,是﹝第十八颂﹞第四句「彼彼分别生」也。明所生分别心、心所,即便明四缘体,「故四缘是正论」。
[138] 即「缘且有四」。
[139] 原文为:
现起分别展转相望,容作三缘,无因缘故。
[140] 灵泰《抄》云︰
四果名「一切种」用。若不辨四缘体,何以得辨四果用也?
[141] 《金藏》作「美」,余作「义」。
[142] 此等废立,已见《大乘法苑义林章》卷十五〈十因章〉及〈五果章〉。
[143] 谓见所断及修所断。应依《瑜伽》卷三十八「三种十因分别」详之。
《成唯识论疏翼 第四冊 卷八 三、明因缘依处得果多少》全文阅读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