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三‧七四 「触等亦如是」者,谓如阿赖耶识唯是无覆无记性摄,触、作意、受、想、思亦尔,诸相应法必同性故。
【疏翼】
第一解初能变十义门外,第六段文「相应五数例同于心」。文分为三︰一、略申正义,二、「有义」下广破异说,三、「由此故知」下结示正义﹝文段分三科文依如理《义演》﹞。初中又二︰一、第一师说,二、第二师说。此即初中初文。
【述记‧卷十八】
自下第六段、诸心所法例同于心,非是分别识自体门。此四说中,第一、第二、第四说,同护法等。一师多复次,义不违也。义虽有四,文段有三。
牒前颂[1]第八句也。初师,初、以五心所法例同心王无记性矣[2],次、「无记性」[3],后、有「亦如是」故,如文可知。
【疏翼】
此即第一略申正义中,第一师说。
【论文】
三‧七五 又触等五,如阿赖耶,亦是异熟──所缘、行相俱不可知,缘三种境、五法相应、无覆无记──故说「触等亦如是」言。
【疏翼】
第一略申正义中,第二、第二师说。
【述记‧卷十八】
自下、即是第二师说。
此师亦说例于识体五种义同︰一、异熟,二、所缘行相俱不可知,三、缘三种境[4],四、五法相应,五、无覆无记。
前虽已有本识八门,随其所应,故但有五[5]。于十义中,此别开不可知为一门[6]。
然但有四,除自相、一切种,及行相,并舍受俱[7]。因果不断,转舍时位[8],在例后明。此例以前,如其所应,亦如是故。
问︰本识五法俱,「触等亦如是」。触虽不与触自相应,五法是同,随应相例。本识行相,即是了别,触随所应,应例行相,令心、心所同触前境是触行相故,余例难亦然[9]!
答︰余门通故,可咸相例。行相[10]既言「了别」,何得触等例同?此不成救!与识相应,既言触等,触等亦应与自俱故。此理不然!随所应有,触非触俱,相应有五法,五法相应例得同;「了别」在识不通余,何得触等例行相?了别行相在于识,亦令触等例皆同;与舍相应,不在受,亦应受等例成失[11]?
此上二说,义虽未周,以理而言,亦无妨难。
【疏翼】
以上第六段文以所例王门中,第一略申义讫。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一云︰
颂曰︰触等亦如是。
论曰︰如已说阿赖耶识,一向异熟,所缘行相不分明,常与触等相应,唯舍受,及无覆无记,如是触等亦是一向异熟,所缘行相不分明,除自身外,余四及与阿赖耶识常相应。又触等亦唯舍受,及无覆无记,均如阿赖耶识﹝安慧以异熟、不可知、相应、舍受、及无覆无记,五义例心王。缘三种境,彼则不例,而例舍受。与第二师相近﹞。谓以诸与异熟相应者,非异熟故。与所缘行相不分明相应者,分明所缘行相不可有故。如是于余﹝但例不例「一切种」,实属关键﹞,当说亦尔。
【论文】
三‧七六 有义:触等如阿赖耶,亦是异熟及一切种,广说乃至无覆无记,「亦如是」言,无简别故。
【疏翼】
第六段文以所例王门中,第二广破异说。于中分二︰一、第三师异说,二、第四师破。此即初文。
【述记‧卷十八】
此、难陀论师等多人为此解。初、许触等受熏,后、被难已转计,方言缘种名「一切种」。
此、第三说。
例上五门,并「不可知」,即有其六︰谓从异熟乃至无记,除识自相、行相、受俱[12]。颂言「触等」,即是自相,故不须例。此论体例,若正义无违,或合为一;若邪宗、谬义,假作别师,非必异说。今此别师[13]。
【论文】
三‧七七 彼说非理。
【疏翼】
第二广破异师中,第二、第四师破。于中分二十三文︰一、第四师总非,二、第三师问有何所以,三、论主答,四、第三师伏难,五、论主牒破﹝二文合一﹞,六、第三师伏质,七、论主返征﹝二文合一﹞,八、第三师复伏救,九、论主复难﹝二文合一﹞,十、第三师伏救,十一、论主正难﹝二文合一﹞,十二、第三师伏救,十三、论主正难﹝二文合一﹞,十四、第三师伏救,十五、论主正难﹝二文合一﹞,十六、第三师转救,十七、论主征,十八、第三师再转救,十九、论主再征,二十、第三师答出三因及宗喻作﹝二文合一﹞,二十一、论主难,二十二、第三师伏问,二十三、论主复答﹝二文合一﹞。此即初文。
【述记‧卷十八】
第四师破,第一、非也。
【疏翼】
《枢要》卷中云︰
心所例中第三师,《疏》云︰以六义例。今观第四师难意,不例了别及与受俱,即例六门。虽有难言触与触俱,许五法俱,为例同故;三释皆以俱心所,不例舍藏,唯心王舍藏,为非心所舍藏名,所以前例如是。不尔,何故中路例也?执此,即依二解为正,并第四师释难中有十︰一、总非,二、却诘,三、难令不受熏,四、纵难受熏,五、他救,六、复诘,七、彼释,八、正难,九、转问,十、申宗。
第四纵难受熏中有五︰一、一成六体过,二、多因一果过,三、五种无用过,四、势等非次过,五、顿生六果过。
「又彼所说」,转问也。「由此」等,申宗也。
【论文】
三‧七八 所以者何?
【疏翼】
第二第四师破第三师中,第二第三师却诘有何所以。
【述记‧卷十八】
第二、彼问有何所以。
【论文】
三‧七九 触等依识,不自在故,如贪、信等,不能受熏,如何同识能持种子?
【疏翼】
第二第四师破第三师中,第三论主答「难令不受熏」。
【述记‧卷十八】
三、论主答。
既非心王,故不自在。前第二卷于「可熏」中,有自在义[14]。世亲《摄论》四[15]外,别立有自在义,方能受熏[16]。染中举贪,「等」取瞋等。善中举信,「等」精进等。既如贪等,故不可说触等同识,能持种子,此乃不例一切种门。
问︰所熏有心及心所,心所不自在,故不受熏;能熏之中有心所,心所不自在,故非能熏?
答︰心所有增减,义具可能熏,心所不自在,故非所熏摄。
问︰何故受熏,则遮心所及其能熏,心所亦得?
答︰为因据有力,心所亦能熏,受熏须报主,心所非所熏。
问︰心所为因能熏,言有力,心所为果,有力言所熏?
答︰心所能熏无过失,心所亦能熏,心所受熏过失多,心所非所熏。
问︰何故能熏,即言无失,为所熏者,过失便多?
答︰为因之日,有力而是能熏;为果之时,无力乃非所熏。
问︰何者名过失?
答︰顿生六果失。
问︰何故心所受熏,后时顿生六果,心所能熏,后果不顿生六?
答︰心所受熏,即能熏心、心所一念便熏成六种,后生现时,顿生六果。心所能熏相分、见分,但随己数而熏,非一一法皆有六种,即所熏无顿生六果。唯熏心王一体法故[17],若六法受熏,便有三十六种见、相分种,各自生已现行本识等,即有顿生六果之过。
问︰如缘本识增上缘中熏成种时[18],同时心所亦熏成本识种,缘彼心所[19]亦尔。何故心所能熏所熏无顿生果之妨[20]?
答︰即能熏心王缘本识及五数,熏成种子,此种后时生本识及五数现行,能熏心所不熏彼本识及五数种。此相分熏种,但生自相分现行,非亲生彼本识等故,故无此妨。
问︰心所能熏,何不同彼心王能熏俱生于彼本质之法,心所能熏即生自相分现行,不生本质耶?
答︰若能熏之心是一,缘本识及五数,所熏有六,故即熏六个能熏之种。以后种生现行,顿生六果妨,不可论其本质生与不生所熏六种,乍可论其本质影像[21],其所熏不然[22]。
此亦不然,受熏例亦尔,心所生影像,心王生本质!由是义故,如实义者,如缘本识熏种之时,能熏心聚共熏成一本识之种,此,增上缘,本有种子为因缘故,无顿生六果之妨。多种生一芽,因缘便无此事。增上缘等,理亦无失[23]。
又设能熏各各熏一本识种子,虽为六种,六种共生一果,亦无妨难,能持之识体是一故[24]。论所言:如贪、信等,不能受熏。此对难陀亦熏心所,非对经部[25],经部说心所亦非所熏故。如《摄论》云︰「是能依故[26]」,不自在故。若对彼宗有立已成之过,由大乘异师亦有说心所是所熏,故今以为喻。量云︰第八、五数,应非所熏。是能依故。不自在故。如贪、信等。
若尔,七识应是所熏,既是自在及所依故。
此亦不然。因明者说︰但遮能依心所体是所熏,不表七识心王是所熏法。触等五法既非所熏,如何同识能持种子?又以「不能持诸种子」为第二宗,于理无失。文有宗二,因、喻唯一。
【论文】
三‧八○又,若触等亦能受熏,应一有情,有六种体。
【疏翼…
《成唯识论疏翼 第二冊 卷三 十、第八相应心所亦无覆无记摄》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