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依自证分起此见分取境功能,及彼相分为境生识。是缘和合假,如有作用,自证分能起,故云「而显现」,故不同彼执直实取境。此自证分亦名为量,亦彼见分。或此﹝所缘﹞相分亦名为量,如言唯识等。此顺陈那三分义解,故《理门》云︰又于此中无别量果,以即﹝有作「即以」者﹞此体似义生故,似义生故,似有用故,假说为量。
[36] 《佛地经论》卷三云:
《集量论》中,辨心、心法皆有三分︰一、所取分,二、能取分,三、自证分。如是三分,不一不异。第一、所量,第二、能量,第三、量果。若细分别,要有四分,其义方成。
[37] 初又分五︰一、立第四分,二、论证第三,三、自证必有量果,四、
破救,五、见分不自证。此即初中初文。
[38] 如《摄论》及两释等。
[39] 谓立四分道理也。
[40] 「见分」,即第二。
[41] 《枢要》卷中云︰
「心分既同,应皆证故」,此量不定。第四心分应有能证,第三即是,何故无也?立第四分。量云︰心、心所法一剎那中定能自显。如灯、日等。此因,有法差别相违,喻有所立不成。以灯无缘虑,心有缘虑故。
《了义灯》卷九云︰
问︰量云自能自照。性能照故。如灯等。此量岂非法自相相违?因、喻所立不成过?答︰取能照义,以灯为喻,故无有过。
问︰岂本不欲证心自缘?答︰虽言缘自,意取显证。今缘照虽殊,俱自显证义。或但相例,不是立量;取彼为喻,故无有过。
[42] 灵泰《抄》云︰
量云︰其第三自证分亦应别有果。因云能量﹝原作「缘」,今改﹞摄故。如见分。
[43] 又见分多时非亲缘体相,变相缘故,有待根增上故,有待相应心所
有法助伴故,不证第三。
[44] 此意:比量智、非量智二量果即﹝二智﹞各自自证分;比量、非量
二种见分却非自证分体。
[45] 灵泰《抄》云︰
外难曰︰现量得为比果,比量应为现果!答曰︰自证是内,与外见为果;见分是外,不得与内为果也。
道邑《义蕴》云︰
比量缘共相,现量以为果;现量证自体,不以比为果。前以比、非、与现相对,今但现、比相对,故与前别。
[46] 〈末那章〉,见真谛译《摄论‧世亲释》卷一。真谛译多分章,此
段明「阿陀那识」,真谛即指末那识,附在〈众名章〉中,玄奘直指
之为如是章,如云︰
独行无明,其相云何?若人未得对治道,能障实慧惑,名独行无明,此无明于五识非有。何以故?若人在于五识,不能为障。何以故?若是对治道生处,则是障处。于染污意识,此亦非有。何以故?但由此惑,心应染污故,与余惑相应共行,「独行」名则不成。若汝说第六识由独行无明染污,则第六识一向不清净;以此无明不暂息,云何施等心成善?以第六识恒与无明相应故。若有人说心与善相应生,此人则有过失。若第六识恒被染污,则不得引对治道生。若有人说染污心相应,有别善心,此善心能生对治道,故染污心即灭。若作此说,则无过失。
本论卷四末云︰
此四﹝我痴、我见、我慢、我爱﹞常起,扰浊内心,令外转识恒成杂染;有情由此生死轮回,不能出离,故名烦恼。
又本论卷五中云︰
谓异生类三性心时,虽外起诸业,而内恒执我。由我执故,令六识中所起施等,不能亡相。《瑜伽》﹝卷五十一﹞:染污末那为识依止。彼未灭时,相了别缚不得解脱。末那灭已,相缚解脱。言「相缚」者,谓于境相不能了达如幻事等,由斯见分、相分所拘,不得自在,故名相缚。
[47] 如前云:
此﹝自证分﹞若无者,应不自忆心、心所法。如不曾更境,必不能忆故。
[48] 「有三」等十四字,依日本东大寺本注增。
[49] 谓似外显现。
[50] 谓见分现量。
[51] 见分可从根和境为名。
[52] 即见分。
[53] 谓不变相而缘。
[54] 灵泰《抄》云︰
如种子抟附自证分住,即见分缘自证分上种子功能,其自证分即缘见分之功能。
[55] 如理《义演》云︰
据实,通缘三界,以下二界兼有根尘等,所以不约下二界说。以无色界无根尘,缘种相彰,所以偏举。
[56] 灵泰《抄》云︰
如下文有二说︰一云︰佛果上自证分、证自证分,若缘外,于自证、证自证分上,各实起相分缘也。此解杂乱,若别识上,可许变起相分,既一识上其见分、自证、证自证上,各变相分;即一心之上,三重相分,故为不可。由此第二又解云︰其佛果上,唯见分能缘一切境尽,故成遍智。其第三、第四分,亦唯缘内,不缘外也。
[57] 「废立」二字,《续藏》注云:一本有此二字。
[58] 智周《演秘》云︰
如彼大得能得本法,复得小得,不立第四。生亦如之。例见﹝分﹞同彼,缘相自证,不须第四。
[59] 如理《义演》云︰
汝不可将生等为比量相违,难前,言「无量相违」。又分量定故,缘虑非缘虑别故,不可为难也。
[60] 智周《演秘》云︰
随彼相见同种师释,或约独影,非尽理言。
[61] 见《佛地经论》卷三所引。
[62] 唐不空译《大乘密严经》卷中云︰
内外一切物,所见唯自心﹝藏文作「见唯心所思」,非无「见」义﹞;有情﹝藏文作「有身」﹞心二性,能取及所取。
[63] 灵泰《抄》云︰
若烦恼种子,若无堪任性,皆名「粗重」。
[64] 《对法》卷四云︰
问︰何故闻思所生慧及彼随法行所摄心、心所等,非外门耶?答︰等流法为因故,由此势力缘涅槃等。等流法者,谓诸佛真证种类教法。
[65] 「如量」二字,《续藏》注云古本无。
[66] 道邑《义蕴》云︰
前释云︰比、非量等,不证自体,不得为现果,此亦如是。见通比、非,外非内果;自证唯现量,内可为外果。
[67] 此即初文。
[68] 如云︰
能觉、所觉分。
[69] 「见」,即「能觉」。
[70] 见《摄论》卷二两《释》卷四。如云︰
二、由二性:有相、有见,二识别故。
[71] 《摄论》卷二、两《释》卷四云「一、由唯识:由唯识无有义故」。
外义无故,「体无别故」,故摄为一。
[72] 「十」字,应作「九」。
[73] 「外境」,谓遍计所执实义。
[74] 原作「生」,引文误作「在」,今改。
[75] 「唯心」、「唯识」,即唯缘起,唯依他起性。即如《摄论》卷二所
说「诸义无义,道理成就」、「实唯有识,似义显现」、「实无所有,
似义显现」等。
[76] 即「亦摄心所」等处。
[77] 即《十地经论》卷八。
[78] 晋译《华严》卷二十五经云︰
三界虚妄,但是心作。
唐译卷二十六经云︰
三界所有,唯是一心。
魏译《十地经论》卷八云︰
三界虚妄,但是一心作﹝藏文北京版(ngi, 254A.2)作「khams gsum pa ni sems byuv ba tsam du zad pa”i phyir ro/」﹞。
[79] 「心尔」,金陵本作「尔心」。《义演》牒文无「尔」字。
[80] 实则不独陈那,无着、世亲、无性等,亦立唯识体上有见、相二分,
在解「唯二」时说「有相、有见二识别故﹝藏文作「rnam par rig par
rgyu mtshan dav lta ba dav bcas pa”i phyir ro/」﹞。」
玄奘译《摄论‧无性释》卷六云︰
谓唯一识,所取、能取性差别故,于一时间分为二种。又于一识似三相现──所取、能取,及自证分,名为三相。如是三相,一识义分,非一非异,如余处辨。
「又于一识」以下文,藏文无。唯「自体分」,尚未名「自证分」。
[81] 「逐」字,金陵本误作「遂」。
[82] 「自体」,谓自体分。
[83] 即第三自体分能﹝返﹞缘﹝第三﹞自体﹝分﹞。
[84] 如前所引《大毗婆沙论》卷九,破大众部「自性能知自性」十四难
长文。
[85] 缚、相二种,《大毗婆沙论》无。
[86] 无须根等为增上故。
[87] 即「慧亦自缘慧,但名法念住」。
[88] 「喻」,谓灯体。
[89] 如前亦引。
[90] 但第三缘第二、第四缘第三、第三缘第四,与第二缘第一不同,前
三均属自体上内缘。如正智缘如,不待别根为增上缘,不待变相而为所缘缘,行于体相,非相状故,与见分为一体之上,三种义用分故。第二见分行于相状或体相时,即有第三第四与之同起故。亦即第一相分与第二见分,得一体生时,已经具有别根增上缘及亲疏所缘缘,第三同时缘于见分,不再须其余增上诸缘,即随生起。自体分上不但现似二分,亦有第四随生起,共自第二分故。又见分虽亦为能缘,但或量、或非量,与第一或别种生…
《成唯识论疏翼 第一冊 卷二 十九、广第八所缘行相》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