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依自證分起此見分取境功能,及彼相分爲境生識。是緣和合假,如有作用,自證分能起,故雲「而顯現」,故不同彼執直實取境。此自證分亦名爲量,亦彼見分。或此﹝所緣﹞相分亦名爲量,如言唯識等。此順陳那叁分義解,故《理門》雲︰又于此中無別量果,以即﹝有作「即以」者﹞此體似義生故,似義生故,似有用故,假說爲量。
[36] 《佛地經論》卷叁雲:
《集量論》中,辨心、心法皆有叁分︰一、所取分,二、能取分,叁、自證分。如是叁分,不一不異。第一、所量,第二、能量,第叁、量果。若細分別,要有四分,其義方成。
[37] 初又分五︰一、立第四分,二、論證第叁,叁、自證必有量果,四、
破救,五、見分不自證。此即初中初文。
[38] 如《攝論》及兩釋等。
[39] 謂立四分道理也。
[40] 「見分」,即第二。
[41] 《樞要》卷中雲︰
「心分既同,應皆證故」,此量不定。第四心分應有能證,第叁即是,何故無也?立第四分。量雲︰心、心所法一剎那中定能自顯。如燈、日等。此因,有法差別相違,喻有所立不成。以燈無緣慮,心有緣慮故。
《了義燈》卷九雲︰
問︰量雲自能自照。性能照故。如燈等。此量豈非法自相相違?因、喻所立不成過?答︰取能照義,以燈爲喻,故無有過。
問︰豈本不欲證心自緣?答︰雖言緣自,意取顯證。今緣照雖殊,俱自顯證義。或但相例,不是立量;取彼爲喻,故無有過。
[42] 靈泰《抄》雲︰
量雲︰其第叁自證分亦應別有果。因雲能量﹝原作「緣」,今改﹞攝故。如見分。
[43] 又見分多時非親緣體相,變相緣故,有待根增上故,有待相應心所
有法助伴故,不證第叁。
[44] 此意:比量智、非量智二量果即﹝二智﹞各自自證分;比量、非量
二種見分卻非自證分體。
[45] 靈泰《抄》雲︰
外難曰︰現量得爲比果,比量應爲現果!答曰︰自證是內,與外見爲果;見分是外,不得與內爲果也。
道邑《義蘊》雲︰
比量緣共相,現量以爲果;現量證自體,不以比爲果。前以比、非、與現相對,今但現、比相對,故與前別。
[46] 〈末那章〉,見真谛譯《攝論‧世親釋》卷一。真谛譯多分章,此
段明「阿陀那識」,真谛即指末那識,附在〈衆名章〉中,玄奘直指
之爲如是章,如雲︰
獨行無明,其相雲何?若人未得對治道,能障實慧惑,名獨行無明,此無明于五識非有。何以故?若人在于五識,不能爲障。何以故?若是對治道生處,則是障處。于染汙意識,此亦非有。何以故?但由此惑,心應染汙故,與余惑相應共行,「獨行」名則不成。若汝說第六識由獨行無明染汙,則第六識一向不清淨;以此無明不暫息,雲何施等心成善?以第六識恒與無明相應故。若有人說心與善相應生,此人則有過失。若第六識恒被染汙,則不得引對治道生。若有人說染汙心相應,有別善心,此善心能生對治道,故染汙心即滅。若作此說,則無過失。
本論卷四末雲︰
此四﹝我癡、我見、我慢、我愛﹞常起,擾濁內心,令外轉識恒成雜染;有情由此生死輪回,不能出離,故名煩惱。
又本論卷五中雲︰
謂異生類叁性心時,雖外起諸業,而內恒執我。由我執故,令六識中所起施等,不能亡相。《瑜伽》﹝卷五十一﹞:染汙末那爲識依止。彼未滅時,相了別縛不得解脫。末那滅已,相縛解脫。言「相縛」者,謂于境相不能了達如幻事等,由斯見分、相分所拘,不得自在,故名相縛。
[47] 如前雲:
此﹝自證分﹞若無者,應不自憶心、心所法。如不曾更境,必不能憶故。
[48] 「有叁」等十四字,依日本東大寺本注增。
[49] 謂似外顯現。
[50] 謂見分現量。
[51] 見分可從根和境爲名。
[52] 即見分。
[53] 謂不變相而緣。
[54] 靈泰《抄》雲︰
如種子抟附自證分住,即見分緣自證分上種子功能,其自證分即緣見分之功能。
[55] 如理《義演》雲︰
據實,通緣叁界,以下二界兼有根塵等,所以不約下二界說。以無色界無根塵,緣種相彰,所以偏舉。
[56] 靈泰《抄》雲︰
如下文有二說︰一雲︰佛果上自證分、證自證分,若緣外,于自證、證自證分上,各實起相分緣也。此解雜亂,若別識上,可許變起相分,既一識上其見分、自證、證自證上,各變相分;即一心之上,叁重相分,故爲不可。由此第二又解雲︰其佛果上,唯見分能緣一切境盡,故成遍智。其第叁、第四分,亦唯緣內,不緣外也。
[57] 「廢立」二字,《續藏》注雲:一本有此二字。
[58] 智周《演秘》雲︰
如彼大得能得本法,複得小得,不立第四。生亦如之。例見﹝分﹞同彼,緣相自證,不須第四。
[59] 如理《義演》雲︰
汝不可將生等爲比量相違,難前,言「無量相違」。又分量定故,緣慮非緣慮別故,不可爲難也。
[60] 智周《演秘》雲︰
隨彼相見同種師釋,或約獨影,非盡理言。
[61] 見《佛地經論》卷叁所引。
[62] 唐不空譯《大乘密嚴經》卷中雲︰
內外一切物,所見唯自心﹝藏文作「見唯心所思」,非無「見」義﹞;有情﹝藏文作「有身」﹞心二性,能取及所取。
[63] 靈泰《抄》雲︰
若煩惱種子,若無堪任性,皆名「粗重」。
[64] 《對法》卷四雲︰
問︰何故聞思所生慧及彼隨法行所攝心、心所等,非外門耶?答︰等流法爲因故,由此勢力緣涅槃等。等流法者,謂諸佛真證種類教法。
[65] 「如量」二字,《續藏》注雲古本無。
[66] 道邑《義蘊》雲︰
前釋雲︰比、非量等,不證自體,不得爲現果,此亦如是。見通比、非,外非內果;自證唯現量,內可爲外果。
[67] 此即初文。
[68] 如雲︰
能覺、所覺分。
[69] 「見」,即「能覺」。
[70] 見《攝論》卷二兩《釋》卷四。如雲︰
二、由二性:有相、有見,二識別故。
[71] 《攝論》卷二、兩《釋》卷四雲「一、由唯識:由唯識無有義故」。
外義無故,「體無別故」,故攝爲一。
[72] 「十」字,應作「九」。
[73] 「外境」,謂遍計所執實義。
[74] 原作「生」,引文誤作「在」,今改。
[75] 「唯心」、「唯識」,即唯緣起,唯依他起性。即如《攝論》卷二所
說「諸義無義,道理成就」、「實唯有識,似義顯現」、「實無所有,
似義顯現」等。
[76] 即「亦攝心所」等處。
[77] 即《十地經論》卷八。
[78] 晉譯《華嚴》卷二十五經雲︰
叁界虛妄,但是心作。
唐譯卷二十六經雲︰
叁界所有,唯是一心。
魏譯《十地經論》卷八雲︰
叁界虛妄,但是一心作﹝藏文北京版(ngi, 254A.2)作「khams gsum pa ni sems byuv ba tsam du zad pa”i phyir ro/」﹞。
[79] 「心爾」,金陵本作「爾心」。《義演》牒文無「爾」字。
[80] 實則不獨陳那,無著、世親、無性等,亦立唯識體上有見、相二分,
在解「唯二」時說「有相、有見二識別故﹝藏文作「rnam par rig par
rgyu mtshan dav lta ba dav bcas pa”i phyir ro/」﹞。」
玄奘譯《攝論‧無性釋》卷六雲︰
謂唯一識,所取、能取性差別故,于一時間分爲二種。又于一識似叁相現──所取、能取,及自證分,名爲叁相。如是叁相,一識義分,非一非異,如余處辨。
「又于一識」以下文,藏文無。唯「自體分」,尚未名「自證分」。
[81] 「逐」字,金陵本誤作「遂」。
[82] 「自體」,謂自體分。
[83] 即第叁自體分能﹝返﹞緣﹝第叁﹞自體﹝分﹞。
[84] 如前所引《大毗婆沙論》卷九,破大衆部「自性能知自性」十四難
長文。
[85] 縛、相二種,《大毗婆沙論》無。
[86] 無須根等爲增上故。
[87] 即「慧亦自緣慧,但名法念住」。
[88] 「喻」,謂燈體。
[89] 如前亦引。
[90] 但第叁緣第二、第四緣第叁、第叁緣第四,與第二緣第一不同,前
叁均屬自體上內緣。如正智緣如,不待別根爲增上緣,不待變相而爲所緣緣,行于體相,非相狀故,與見分爲一體之上,叁種義用分故。第二見分行于相狀或體相時,即有第叁第四與之同起故。亦即第一相分與第二見分,得一體生時,已經具有別根增上緣及親疏所緣緣,第叁同時緣于見分,不再須其余增上諸緣,即隨生起。自體分上不但現似二分,亦有第四隨生起,共自第二分故。又見分雖亦爲能緣,但或量、或非量,與第一或別種生…
《成唯識論疏翼 第一冊 卷二 十九、廣第八所緣行相》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