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调难中,第二论主诘。
【述记‧卷十】
论主诘云︰汝亦宁知异语声体,别有名能诠?汝言能生名等,名等能诠,故异语者,汝如何生?不可一法,分分渐生,又诸念声,非聚集起,如何名生?亦应初念声,即能生名等!
彼若救言如无表发,待前表等最后生故。既尔,即应末声生名,汝应但闻末后之声,便能解义?理既不尔,故知但由无始串习,前前诸声分位力故,后生解时,谓闻名等。
其实,耳等但能取得声之自性,剎那便灭。意识于中,诠解究竟,名为名等,非别实有,是故汝等,宁知异语别有能诠?
【论文】
二‧四六 语不异能诠,人天共了,执能诠异语,天爱非余!
【疏翼】
第五段征机调难中,第三调。
【述记‧卷十】
下、论主调。
语即能诠,若人、若天,皆共了达,共知声语即能诠故。执能诠是名,体异于语,唯汝天爱,非余智者,以语与名不即不离[36],然但可言离语无体。
言「天爱」者,以其愚痴无可录念,唯天所爱,方得自存。如言此人天矜故[37]尔,故名「天爱」。又名「痴人」,即是天也。如说奴为「郎君」等。
此调之言︰咄!天!汝甚可矜!故言「天爱」。天即是爱,如《枢要》中,说此义也[38]。
【疏翼】
以上第六破名句文身实有中,第三以理教难讫。
【论文】
二‧四七 然依语声分位差别,而假建立名、句、文身。
【疏翼】
第六破名、句、文身中,第四申成正义。文分为四︰一、显假差别,二、显三用殊,三、明不即离,四、会相违。此即初文。
【述记‧卷十】
外人问︰既声体即能诠,如何有名等三种差别?
下[39]、申正义,有四︰一、显假差别也[40]。
此、论主解︰依声假立名、句、文身。如梵音「斫刍」[41],但言「斫」,唯言「刍」,未有所目[42],说为字分位。若二连合,能诠法体,诠于眼体,说为名分位,然未[43]有句位。更添言「阿萨利[44]缚」[45],名眼无[46]漏,说为句位。故依分位以立名等,依一切位非自在者[47]。
【论文】
二‧四八 名诠自性,句诠差别,文即是字,为二所依。
【疏翼】
第四申成正义中,第二显三用殊。
【述记‧卷十】
外人问︰虽言分位差别,何者是也?
二、显三用殊。
名诠法自性,句诠法差别,文体是字,为名句之所依,不能诠自性及差别故。
「文」者,彰义,与二为依,彰表二故。又名为显,与二为依,能显义故,而体非显[48]。「字」者,无改转义[49],是其字体。文,是功能,功能即体,故言「文即是字」等。或字为初首,即多剎那声,集成一字,集多字为所依,次能成名,诠诸法体。集多名已,后[50]成句身,诠法差别。即《杂集》云︰自性、差别,及此二言,总摄一切。[51]彼「二言」者,即是字也。字即语故,说之为「言」──名、句二种,所依止之言也。
《瑜伽》云︰名,于自性施设;句,于差别施设;名、句所依止性,说之为字[52]。又《显扬》[53]言︰句必有名,名不必有句。名必有字,字不必有名,如《枢要》说[54]。
问曰︰如此卷[55]言名诠诸法,但得共相,不得自相[56],何故今言「名诠自性」?
答曰︰此有密意︰谓诸法中自相、共相,体非是遍。有是自相,非共相,如青色等相;有是共相,非自相,如空、无我等[57]。其自性、差别,体即遍通,自相、共相,皆有自性;自相、共相,皆有差别[58]。何以知者?如因明云︰有法言自性,法是差别,如五蕴中,思数体是自性,有漏、无漏,我、无我,是差别。数论师立「我是思」,即以我为自性,以是有法故;「思」,为差别,以是法故,是我、非我之共相,亦有自性,「思」之自相,亦有差别。
今此中言,不同于彼。诸法自相,非名等诠,唯现量证,名唯诠共相。今言「诠自性」者,即是共相之自性。「自性」者,体义;「差别」者,体上差别义;即自相、共相,皆有体性及差别义故。
问曰︰何故名自相、共相?
答曰︰法自体,唯证智知,言说不及,是自相。若法体性,言说所及,假智所缘,是为共相。
问曰︰如一切法皆言不及,而复乃云言说及者,是为共相,一何乖返?
答曰︰共相是法自体上义,更无别体。且如[59]名诠火等法时,遮非火等,此义即通一切火上,故言共相得其义也,非苦、空等之共相理。
若尔,即一切法不可言[60]!
「不可言」言,亦不称理。遮可言故,言「不可言」,非「不可言[61]」,即称法体,法体亦非「不可言」故。而今乃言名得自性者,共相为自性故。今应解此非法体,其义可然[62]。言名等诠共相,非谓即得共相体;但遮得自相,故言名诠共相。
问曰︰若尔,即名不诠自性?不得共相之自性故!
[63]又唯[64]五根、五尘、心、心法得,此义应思[65]。然不得共相之别义,名得自性,非诠称共相之自体也[66]。
问曰︰如色蕴是自相,漏无漏是共相;色蕴之中,色处等是自相,色蕴是共相;色处中青[67]等是自相,色处是共相;又青黄[68]等是共相,随一树等[69]是自相,树等[70]是共相,枝等[71]是自相;枝等是共相,极微[72]为自相。今言不得自相,为是不得五[73]蕴色总自相?为不得青等色别自相?
答曰︰俱不得,「色」及「青」等,皆诠不及故。
问曰︰若尔,即漏、无漏等岂能[74]得及?如佛言「有漏」、佛言「非有漏」、凡夫[75]言「无漏」、凡夫言「非无漏」,如诠火时,亦不烧口,岂得漏、无漏耶?而言名得共相之自性,此义但遮得自相,非谓名即得共相。然法体不可说自相、共相,以假言诠也。谓有定量[76],且名共相[77],非谓自[78]共相者,名言[79]所及[80]。
【述记‧卷十】
何故不立颂为不相应?
以离名、句、文无别用故。诠法体、义,名、句已周,为二所依,文用已[81]足,故颂不立。进不及名等,退不如文故。此虽有多字,未了有名,如〈悉昙章〉等。有多字名,未了有句。如《杂心》云[82]︰眼、耳及与[83]鼻[84]等,虽有名字,无句,显义未圆故。若[85]《般若灯》[86]:集法满足,即说为句。今是名摄,故不别说颂[87]。
【论文】
二‧四九 此三离声,虽无别体,而假实异,亦不即声。
【疏翼】
第四申成正义中,第三明不即离。文分为二︰一、假实异,二、法辞三科异。此即初文。
【述记‧卷十】
问曰︰上来虽言名等即声,若名等是不相应行者,色上屈曲非不相应,声何故尔?
三、明不即离。
论主答云︰此三离声虽无别体,名等是假,声是实有。假实异故,故名等三,非即是声,非声处摄。但是差别之声,义说名等,以诠义故,是不相应,无别种子生,故言即声。
【论文】
二‧五○ 由此法、辞二无碍解,境有差别,声与名等,蕴、处、界摄,亦各有异。
【疏翼】
申成正义第三明不即离中,第二法辞三科异。
【述记‧卷十】
外人问云︰若名等即声,法、辞二无碍解,境有何别?
答曰︰即此缘故,二境有异。法无碍解,缘假名等;辞无碍解,缘实声等;故说境差别,非二俱缘实。虽二自性互不相离,法对所诠,故但取名。辞多对机,故但说声,耳闻声已,意了声故。以所对不同,说二有异,非体有异也。
又此二境,及名等三,与声别者,蕴、处、界摄,亦有异故,色蕴、行蕴,声处、法处,声界、法界,如其次第,摄声名等。
问曰︰声上屈曲假,即言不相应,色上屈曲假,应非色处摄?
答︰声上有教,名等不相应;色上无教,故是色处摄。
【论文】
二‧五一 且依此土,说名、句、文依声假立,非谓一切。
【疏翼】
第四申成正义中,第四会违。文分为二︰一、此土依声,二、余土亦依余。此即初文。
【述记‧卷十】
问曰︰声上屈曲,即以为教;色上屈曲,应亦为教?
四、会相违。
名等依声者,依此土说。诸余佛土,名等依余故[88]。
【论文】
二‧五二 诸余佛土,亦依光明、妙香、味等,假立三故。
【疏翼】
第四会违中,第二余土亦依余。
【述记‧卷十】
「余佛土」者,何者是耶?
如《无垢称经》说[89]。或以「光明、妙香」及「味等」者,「等」取触、…
《成唯识论疏翼 第一冊 卷二 三、破名句文身为实有》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