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調難中,第二論主诘。
【述記‧卷十】
論主诘雲︰汝亦甯知異語聲體,別有名能诠?汝言能生名等,名等能诠,故異語者,汝如何生?不可一法,分分漸生,又諸念聲,非聚集起,如何名生?亦應初念聲,即能生名等!
彼若救言如無表發,待前表等最後生故。既爾,即應末聲生名,汝應但聞末後之聲,便能解義?理既不爾,故知但由無始串習,前前諸聲分位力故,後生解時,謂聞名等。
其實,耳等但能取得聲之自性,剎那便滅。意識于中,诠解究竟,名爲名等,非別實有,是故汝等,甯知異語別有能诠?
【論文】
二‧四六 語不異能诠,人天共了,執能诠異語,天愛非余!
【疏翼】
第五段征機調難中,第叁調。
【述記‧卷十】
下、論主調。
語即能诠,若人、若天,皆共了達,共知聲語即能诠故。執能诠是名,體異于語,唯汝天愛,非余智者,以語與名不即不離[36],然但可言離語無體。
言「天愛」者,以其愚癡無可錄念,唯天所愛,方得自存。如言此人天矜故[37]爾,故名「天愛」。又名「癡人」,即是天也。如說奴爲「郎君」等。
此調之言︰咄!天!汝甚可矜!故言「天愛」。天即是愛,如《樞要》中,說此義也[38]。
【疏翼】
以上第六破名句文身實有中,第叁以理教難訖。
【論文】
二‧四七 然依語聲分位差別,而假建立名、句、文身。
【疏翼】
第六破名、句、文身中,第四申成正義。文分爲四︰一、顯假差別,二、顯叁用殊,叁、明不即離,四、會相違。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
外人問︰既聲體即能诠,如何有名等叁種差別?
下[39]、申正義,有四︰一、顯假差別也[40]。
此、論主解︰依聲假立名、句、文身。如梵音「斫刍」[41],但言「斫」,唯言「刍」,未有所目[42],說爲字分位。若二連合,能诠法體,诠于眼體,說爲名分位,然未[43]有句位。更添言「阿薩利[44]縛」[45],名眼無[46]漏,說爲句位。故依分位以立名等,依一切位非自在者[47]。
【論文】
二‧四八 名诠自性,句诠差別,文即是字,爲二所依。
【疏翼】
第四申成正義中,第二顯叁用殊。
【述記‧卷十】
外人問︰雖言分位差別,何者是也?
二、顯叁用殊。
名诠法自性,句诠法差別,文體是字,爲名句之所依,不能诠自性及差別故。
「文」者,彰義,與二爲依,彰表二故。又名爲顯,與二爲依,能顯義故,而體非顯[48]。「字」者,無改轉義[49],是其字體。文,是功能,功能即體,故言「文即是字」等。或字爲初首,即多剎那聲,集成一字,集多字爲所依,次能成名,诠諸法體。集多名已,後[50]成句身,诠法差別。即《雜集》雲︰自性、差別,及此二言,總攝一切。[51]彼「二言」者,即是字也。字即語故,說之爲「言」──名、句二種,所依止之言也。
《瑜伽》雲︰名,于自性施設;句,于差別施設;名、句所依止性,說之爲字[52]。又《顯揚》[53]言︰句必有名,名不必有句。名必有字,字不必有名,如《樞要》說[54]。
問曰︰如此卷[55]言名诠諸法,但得共相,不得自相[56],何故今言「名诠自性」?
答曰︰此有密意︰謂諸法中自相、共相,體非是遍。有是自相,非共相,如青色等相;有是共相,非自相,如空、無我等[57]。其自性、差別,體即遍通,自相、共相,皆有自性;自相、共相,皆有差別[58]。何以知者?如因明雲︰有法言自性,法是差別,如五蘊中,思數體是自性,有漏、無漏,我、無我,是差別。數論師立「我是思」,即以我爲自性,以是有法故;「思」,爲差別,以是法故,是我、非我之共相,亦有自性,「思」之自相,亦有差別。
今此中言,不同于彼。諸法自相,非名等诠,唯現量證,名唯诠共相。今言「诠自性」者,即是共相之自性。「自性」者,體義;「差別」者,體上差別義;即自相、共相,皆有體性及差別義故。
問曰︰何故名自相、共相?
答曰︰法自體,唯證智知,言說不及,是自相。若法體性,言說所及,假智所緣,是爲共相。
問曰︰如一切法皆言不及,而複乃雲言說及者,是爲共相,一何乖返?
答曰︰共相是法自體上義,更無別體。且如[59]名诠火等法時,遮非火等,此義即通一切火上,故言共相得其義也,非苦、空等之共相理。
若爾,即一切法不可言[60]!
「不可言」言,亦不稱理。遮可言故,言「不可言」,非「不可言[61]」,即稱法體,法體亦非「不可言」故。而今乃言名得自性者,共相爲自性故。今應解此非法體,其義可然[62]。言名等诠共相,非謂即得共相體;但遮得自相,故言名诠共相。
問曰︰若爾,即名不诠自性?不得共相之自性故!
[63]又唯[64]五根、五塵、心、心法得,此義應思[65]。然不得共相之別義,名得自性,非诠稱共相之自體也[66]。
問曰︰如色蘊是自相,漏無漏是共相;色蘊之中,色處等是自相,色蘊是共相;色處中青[67]等是自相,色處是共相;又青黃[68]等是共相,隨一樹等[69]是自相,樹等[70]是共相,枝等[71]是自相;枝等是共相,極微[72]爲自相。今言不得自相,爲是不得五[73]蘊色總自相?爲不得青等色別自相?
答曰︰俱不得,「色」及「青」等,皆诠不及故。
問曰︰若爾,即漏、無漏等豈能[74]得及?如佛言「有漏」、佛言「非有漏」、凡夫[75]言「無漏」、凡夫言「非無漏」,如诠火時,亦不燒口,豈得漏、無漏耶?而言名得共相之自性,此義但遮得自相,非謂名即得共相。然法體不可說自相、共相,以假言诠也。謂有定量[76],且名共相[77],非謂自[78]共相者,名言[79]所及[80]。
【述記‧卷十】
何故不立頌爲不相應?
以離名、句、文無別用故。诠法體、義,名、句已周,爲二所依,文用已[81]足,故頌不立。進不及名等,退不如文故。此雖有多字,未了有名,如〈悉昙章〉等。有多字名,未了有句。如《雜心》雲[82]︰眼、耳及與[83]鼻[84]等,雖有名字,無句,顯義未圓故。若[85]《般若燈》[86]:集法滿足,即說爲句。今是名攝,故不別說頌[87]。
【論文】
二‧四九 此叁離聲,雖無別體,而假實異,亦不即聲。
【疏翼】
第四申成正義中,第叁明不即離。文分爲二︰一、假實異,二、法辭叁科異。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
問曰︰上來雖言名等即聲,若名等是不相應行者,色上屈曲非不相應,聲何故爾?
叁、明不即離。
論主答雲︰此叁離聲雖無別體,名等是假,聲是實有。假實異故,故名等叁,非即是聲,非聲處攝。但是差別之聲,義說名等,以诠義故,是不相應,無別種子生,故言即聲。
【論文】
二‧五○ 由此法、辭二無礙解,境有差別,聲與名等,蘊、處、界攝,亦各有異。
【疏翼】
申成正義第叁明不即離中,第二法辭叁科異。
【述記‧卷十】
外人問雲︰若名等即聲,法、辭二無礙解,境有何別?
答曰︰即此緣故,二境有異。法無礙解,緣假名等;辭無礙解,緣實聲等;故說境差別,非二俱緣實。雖二自性互不相離,法對所诠,故但取名。辭多對機,故但說聲,耳聞聲已,意了聲故。以所對不同,說二有異,非體有異也。
又此二境,及名等叁,與聲別者,蘊、處、界攝,亦有異故,色蘊、行蘊,聲處、法處,聲界、法界,如其次第,攝聲名等。
問曰︰聲上屈曲假,即言不相應,色上屈曲假,應非色處攝?
答︰聲上有教,名等不相應;色上無教,故是色處攝。
【論文】
二‧五一 且依此土,說名、句、文依聲假立,非謂一切。
【疏翼】
第四申成正義中,第四會違。文分爲二︰一、此土依聲,二、余土亦依余。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
問曰︰聲上屈曲,即以爲教;色上屈曲,應亦爲教?
四、會相違。
名等依聲者,依此土說。諸余佛土,名等依余故[88]。
【論文】
二‧五二 諸余佛土,亦依光明、妙香、味等,假立叁故。
【疏翼】
第四會違中,第二余土亦依余。
【述記‧卷十】
「余佛土」者,何者是耶?
如《無垢稱經》說[89]。或以「光明、妙香」及「味等」者,「等」取觸、…
《成唯識論疏翼 第一冊 卷二 叁、破名句文身爲實有》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