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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藏传逻辑论式▪P3

  ..续本文上一页有,异品有(第七句):

  「声非勤勇无间所发,无常姓故。」

  4.同品有非有,异品有非有(第九句):

  「声常,不具智慧故。」

  具余不定因有二种:

  1.正确具余不定因

  于「一切智」心存怀疑者,对他立出:

  「对面演说者非一切智,演说故。」

  2.相违具余不定因

  同上例,但立出:

  「对面演说者是一切智,演说故。」

  最后,不成因的类别及论式细分如下

  甲一、观待意义之不成因(分三)

  乙一、所依不成因(分二)

  1.因无体性不成因:

  「士夫是苦,兔角所撞故。」

  2.有法无体性不成因:

  「兔角无常,所作故。」

  乙二、无差别不成因(分三)

  1.因与所立法非异不成因:

  「声无常,无常故。」

  2.有法与因非异不成因:

  「声无常,声故。」

  3.有法与所立法非异不成因:

  「声是声,所做性故。」

  乙三、因意不符有法之不成因(分二)

  1.因于有法不符之不成因:

  「声无常,眼识之所取故。」

  2.因于有法一分无有之不成因:

  「树有心识,晚上树叶卷缩睡眠故。」

  甲二、观待心理之不成因(分四)

  1.于因体性犹豫不成因

  于鬼存疑者,对他立出:

  「声无常,鬼之量识所量故。」

  2.于有法体性犹豫不成因

  于鬼存疑者,对他立出:

  「鬼之歌声无常,所作性故。」

  3.于因及有法犹豫不成因

  对不知孔雀何处有者,立出:

  「于三山谷之间有孔雀,孔雀鸣故。」

  4.没有无过失欲知有法之不成因

  对擅长因明正理的法称立出:

  「声无常,所作性故。」

  甲三、观待辩论者不成因(分三)

  1.观待立论者不成因

  数论派对佛教徒立出:

  「乐之认知无心,具生灭故。」

  2.观待敌论者不成因

  耆那派对佛教徒立出:

  「树有心识,剥皮则死故。」

  3.观待立敌双方不成因

  正理派对数论立出:

  「声无常,所作性故。」

  以上列出藏传因明论式中的各种正因与似因的细类,属于立式(自续式)。至于破式(应成式)的列出,例如,对方若赞成「烟山无火」,则可立出破式:

  「烟山无火,无火故。」

  若对方赞成「声常」,则可立出破式:

  「声非所作性,常故。」

  若对方赞成「于无树之石寨有沉香树」,则可立出破式:

  「于无树之石寨有树,有沉香树故。」

  这些破式的结论,便是归谬而来,在于使对方自相矛盾而落败。将立式与破式运用到佛法义理的辨证,便是藏传佛教的特色所在。

  七、评析正因

  首先,正因中的「果正因」,一般以「烟山有火,有烟故。」作为范例。其中,以结果(有烟)来推断出原因(有火)。这是依据「若有果,则必有因」的原理。在日常的现象中,常是许多原因造成相似的结果,因而要额外地小心。例如,由于下雪、雪融、洒水、淹水都会造成地湿。若立出论式:「此处下雨,地湿故」则会落入「不定因」,必须排除其他因素立出:「此处下雨,地湿且无雪融现象、无洒水、无淹水等故。」才能接近正确,此处如何将相关的其他因素(等)都找到,有时有其困难。这一点犹如侦探的推理,要多方搜集各种线索(当作是可能的正因),将不相干的资料排除,才能使结果明朗。

  在日常生活中,常用的另一大前提是「若有因,则将有果」,例如,「若大地震,则部份旧屋将倒塌」,以此为大前提,可立出论式:

  「此城部份旧房屋将倒塌,有大地震故。」

  此处将「大地震」作原因推出结果(部份旧屋将倒塌),算不算是一种正因呢?这种正因与「果正因」并不相同,带有预测的性质,但在今日科技时代时常用到,例如:

  「此人有百分之八十被治好的机会,接受该医师手术故。」

  这是一种带有机率的结论;另一种则是甚为必然的结论(也可说是机率近乎百分之百者),是由无阻亲因直接产生亲果的情况,论式如:

  「水库水量将激增,上游山区豪雨故。」

  此中「水库」是有法(小词),「水量将激增」是所立法(大词),上游山区豪雨是因(中词);在这论式中,是由原因(上游山区豪雨)来推出结果(水量将激增)。此种情形不同于「果正因」之由结果推知其原因。又如论式:

  「地球磁场将起扰动,太阳表面发生闪焰故。」

  「今年秋收不佳,夏天台风频临故。」

  「某日十时此都市将黯然无光,日全蚀故。」

  「此鸟将必死,已出生故。」

  「此玻璃将必破碎,人为造成之物故。」

  「此邮件不能如期到达,受罢工影响无人送递故。」

  「此人必被烫伤,跌入沸水且无防护故。」

  以上这些由「因」来断定「果」的情形,可说是一种「因正因」;此时大词是「果」,中词是「无阻亲因」。

  至于自性正因,不外是对「万有」各项类别、范围大小的正确掌握,其论式格式是标准的「小词、大词、中词」,例如:

  「瓶是有为法,色法故。」

  有关「不可得正因」的论式,其特色在于以否定词表现在「所立法」(大词)上,许多不可得因可归纳至果正因及自性正因之中。

  例如,论式:

  「于海底无烟,无火故。」

  此中,大前提是「若无火,则无烟」,也等于「若有烟,则有火」,这二句分属于「果正因」的「倒遍」(异品遍无)及「随遍」(同品定有)的类型。这是从「火」及「烟」的因果关系来分析:「有果必有因」、「无因必无果」。但若将「无烟」、「无火」从范围的大小来分析,则「海底」、「无烟(之事物)」、「无火(之事物)」三者的范围依次是小、大、中,故上列论式合乎自性因的立式。

  又如,论式:

  「此处无沉香树,无树故。」

  将「无沉香树」、「无树」视为「自性因论式」中的「大词」及「中词」也是正确的。因此,「无树」也可视为是自性正因。

  接着来分析「自性相违可得之不可得正因」的论式:

  「东方之火于寒触无减不共存,火故。」

  将「东方之火」、「于寒触无减不共存(之事物)」、「火」三者比较范围之大小,显然依次是小、大、中,此处「火」可视为是自性正因。但若论式立为:

  「此处无有冷触,有火故。」

  此时大前提为「若有火则无有冷触」,是属于「若有因则有果」的一种类型,此时的因果关系要以「亲因、亲果」来密切结合才算正确,上列论式在这情况下,可视为「因正因」。同样情况是「果不可得因」的例子:

  「于无烟之处无有生烟之亲因,亲果烟无故。」

  此中大前提「若亲果无烟,则无有生烟之亲因」,是属于「若无亲果,则无亲因」的类型,此同于「有亲因,则有亲果」,故可视为与「因正因」同一类。

  八、结语

  以上全面评析藏地所传的逻辑论式,可看出西藏的因明论着对「正因」及「似因」进行了细腻的归类与剖析,其基本精神仍然是承袭印度陈那及法称的因明见解,其特出处是能将因明论式运用到辩论之对答上。在今日科技时代,「正因」除了传统所说的「果正因」、「自性正因」及「不可得正因」外,尚有「因正因」的有待建立以补不足之处。

  注释

  注一:可参考拙著《西藏佛教的探讨》,台北慧炬出版社出版,1993。

  注二:可参考拙著《佛教因明的探讨》,台北慧炬出版社出版,1991。

  注三:《佛家逻辑》,沈剑英着,解释《因明正理门论》甚详,台北商鼎文化出版,1994。

  注四:《正理滴论》有三种汉译文,收在《因明研究》中,刘培育编,吉林教育出版社,1994。此处译文,依藏文原文译出。

  注五:《因明七论入门》汉译文收在《中国逻辑史资料选》〈因明卷〉中,虞愚、杨化群、黄明信主编,甘肃人民出版社,1991。

  注六:《辨析量论意义摄类∙理路幻钥论》汉译文收在注五之〈因明卷〉中,改称《因明学启蒙》。

  注七:《因明论∙诸法明镜》藏文本,收在《理路开门幻钥首册》中,Drepung Loseling Library Society,1986。

  

  

《评析藏传逻辑论式》全文阅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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