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有,異品有(第七句):
「聲非勤勇無間所發,無常姓故。」
4.同品有非有,異品有非有(第九句):
「聲常,不具智慧故。」
具余不定因有二種:
1.正確具余不定因
于「一切智」心存懷疑者,對他立出:
「對面演說者非一切智,演說故。」
2.相違具余不定因
同上例,但立出:
「對面演說者是一切智,演說故。」
最後,不成因的類別及論式細分如下
甲一、觀待意義之不成因(分叁)
乙一、所依不成因(分二)
1.因無體性不成因:
「士夫是苦,兔角所撞故。」
2.有法無體性不成因:
「兔角無常,所作故。」
乙二、無差別不成因(分叁)
1.因與所立法非異不成因:
「聲無常,無常故。」
2.有法與因非異不成因:
「聲無常,聲故。」
3.有法與所立法非異不成因:
「聲是聲,所做性故。」
乙叁、因意不符有法之不成因(分二)
1.因于有法不符之不成因:
「聲無常,眼識之所取故。」
2.因于有法一分無有之不成因:
「樹有心識,晚上樹葉卷縮睡眠故。」
甲二、觀待心理之不成因(分四)
1.于因體性猶豫不成因
于鬼存疑者,對他立出:
「聲無常,鬼之量識所量故。」
2.于有法體性猶豫不成因
于鬼存疑者,對他立出:
「鬼之歌聲無常,所作性故。」
3.于因及有法猶豫不成因
對不知孔雀何處有者,立出:
「于叁山谷之間有孔雀,孔雀鳴故。」
4.沒有無過失欲知有法之不成因
對擅長因明正理的法稱立出:
「聲無常,所作性故。」
甲叁、觀待辯論者不成因(分叁)
1.觀待立論者不成因
數論派對佛教徒立出:
「樂之認知無心,具生滅故。」
2.觀待敵論者不成因
耆那派對佛教徒立出:
「樹有心識,剝皮則死故。」
3.觀待立敵雙方不成因
正理派對數論立出:
「聲無常,所作性故。」
以上列出藏傳因明論式中的各種正因與似因的細類,屬于立式(自續式)。至于破式(應成式)的列出,例如,對方若贊成「煙山無火」,則可立出破式:
「煙山無火,無火故。」
若對方贊成「聲常」,則可立出破式:
「聲非所作性,常故。」
若對方贊成「于無樹之石寨有沈香樹」,則可立出破式:
「于無樹之石寨有樹,有沈香樹故。」
這些破式的結論,便是歸謬而來,在于使對方自相矛盾而落敗。將立式與破式運用到佛法義理的辨證,便是藏傳佛教的特色所在。
七、評析正因
首先,正因中的「果正因」,一般以「煙山有火,有煙故。」作爲範例。其中,以結果(有煙)來推斷出原因(有火)。這是依據「若有果,則必有因」的原理。在日常的現象中,常是許多原因造成相似的結果,因而要額外地小心。例如,由于下雪、雪融、灑水、淹水都會造成地濕。若立出論式:「此處下雨,地濕故」則會落入「不定因」,必須排除其他因素立出:「此處下雨,地濕且無雪融現象、無灑水、無淹水等故。」才能接近正確,此處如何將相關的其他因素(等)都找到,有時有其困難。這一點猶如偵探的推理,要多方搜集各種線索(當作是可能的正因),將不相幹的資料排除,才能使結果明朗。
在日常生活中,常用的另一大前提是「若有因,則將有果」,例如,「若大地震,則部份舊屋將倒塌」,以此爲大前提,可立出論式:
「此城部份舊房屋將倒塌,有大地震故。」
此處將「大地震」作原因推出結果(部份舊屋將倒塌),算不算是一種正因呢?這種正因與「果正因」並不相同,帶有預測的性質,但在今日科技時代時常用到,例如:
「此人有百分之八十被治好的機會,接受該醫師手術故。」
這是一種帶有機率的結論;另一種則是甚爲必然的結論(也可說是機率近乎百分之百者),是由無阻親因直接産生親果的情況,論式如:
「水庫水量將激增,上遊山區豪雨故。」
此中「水庫」是有法(小詞),「水量將激增」是所立法(大詞),上遊山區豪雨是因(中詞);在這論式中,是由原因(上遊山區豪雨)來推出結果(水量將激增)。此種情形不同于「果正因」之由結果推知其原因。又如論式:
「地球磁場將起擾動,太陽表面發生閃焰故。」
「今年秋收不佳,夏天臺風頻臨故。」
「某日十時此都市將黯然無光,日全蝕故。」
「此鳥將必死,已出生故。」
「此玻璃將必破碎,人爲造成之物故。」
「此郵件不能如期到達,受罷工影響無人送遞故。」
「此人必被燙傷,跌入沸水且無防護故。」
以上這些由「因」來斷定「果」的情形,可說是一種「因正因」;此時大詞是「果」,中詞是「無阻親因」。
至于自性正因,不外是對「萬有」各項類別、範圍大小的正確掌握,其論式格式是標准的「小詞、大詞、中詞」,例如:
「瓶是有爲法,色法故。」
有關「不可得正因」的論式,其特色在于以否定詞表現在「所立法」(大詞)上,許多不可得因可歸納至果正因及自性正因之中。
例如,論式:
「于海底無煙,無火故。」
此中,大前提是「若無火,則無煙」,也等于「若有煙,則有火」,這二句分屬于「果正因」的「倒遍」(異品遍無)及「隨遍」(同品定有)的類型。這是從「火」及「煙」的因果關系來分析:「有果必有因」、「無因必無果」。但若將「無煙」、「無火」從範圍的大小來分析,則「海底」、「無煙(之事物)」、「無火(之事物)」叁者的範圍依次是小、大、中,故上列論式合乎自性因的立式。
又如,論式:
「此處無沈香樹,無樹故。」
將「無沈香樹」、「無樹」視爲「自性因論式」中的「大詞」及「中詞」也是正確的。因此,「無樹」也可視爲是自性正因。
接著來分析「自性相違可得之不可得正因」的論式:
「東方之火于寒觸無減不共存,火故。」
將「東方之火」、「于寒觸無減不共存(之事物)」、「火」叁者比較範圍之大小,顯然依次是小、大、中,此處「火」可視爲是自性正因。但若論式立爲:
「此處無有冷觸,有火故。」
此時大前提爲「若有火則無有冷觸」,是屬于「若有因則有果」的一種類型,此時的因果關系要以「親因、親果」來密切結合才算正確,上列論式在這情況下,可視爲「因正因」。同樣情況是「果不可得因」的例子:
「于無煙之處無有生煙之親因,親果煙無故。」
此中大前提「若親果無煙,則無有生煙之親因」,是屬于「若無親果,則無親因」的類型,此同于「有親因,則有親果」,故可視爲與「因正因」同一類。
八、結語
以上全面評析藏地所傳的邏輯論式,可看出西藏的因明論著對「正因」及「似因」進行了細膩的歸類與剖析,其基本精神仍然是承襲印度陳那及法稱的因明見解,其特出處是能將因明論式運用到辯論之對答上。在今日科技時代,「正因」除了傳統所說的「果正因」、「自性正因」及「不可得正因」外,尚有「因正因」的有待建立以補不足之處。
注釋
注一:可參考拙著《西藏佛教的探討》,臺北慧炬出版社出版,1993。
注二:可參考拙著《佛教因明的探討》,臺北慧炬出版社出版,1991。
注叁:《佛家邏輯》,沈劍英著,解釋《因明正理門論》甚詳,臺北商鼎文化出版,1994。
注四:《正理滴論》有叁種漢譯文,收在《因明研究》中,劉培育編,吉林教育出版社,1994。此處譯文,依藏文原文譯出。
注五:《因明七論入門》漢譯文收在《中國邏輯史資料選》〈因明卷〉中,虞愚、楊化群、黃明信主編,甘肅人民出版社,1991。
注六:《辨析量論意義攝類∙理路幻鑰論》漢譯文收在注五之〈因明卷〉中,改稱《因明學啓蒙》。
注七:《因明論∙諸法明鏡》藏文本,收在《理路開門幻鑰首冊》中,Drepung Loseling Library Society,1986。
《評析藏傳邏輯論式》全文閱讀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