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评析《正理滴论》的论式
法称的《正理滴论》及《释量论》传到西藏后,甚受重视,有关「正因」的定义及类别,《正理滴论》说:
「唯三相因者,决定于所比唯有、唯于同品有及于异品唯无。……
三相者,唯有三种因,谓不可得因、自性因及果因。」(注四)
什么是正因?在藏传的因明中,以「因是三相」为正说,而不是「因有三相」,因此,正因必须是(1)决定于所比唯有(因是宗法),(2)唯于同品有(因是随遍),(3)于异品唯无(因是倒遍)。此点合于世亲(320AD)再《如实论》中所说的:
「我立因三种相,是a根本法、b同类所摄、c异类相离,是故立因成就不动。」
以「声无常,所作性故」为例,其「因」为所作性:
a小前提「声是所作性」正确时,此中所列的「所作性」就是根本法(宗法)。
b大前提「凡是所作性,都是无常」正确时,此中所列的「所作性」就是同类所摄(随遍、同品定有)。
c大前提「凡非无常,都非所作性」正确时,此中所列的「所作性」就是异类相离(倒遍、异品遍无)。
故可看出,在此例中,「所作性」是a宗法、b随遍、c倒遍,因此是一个正因。
在前面所引的《正理滴论》中,列出正因有三类,其论式如下:
1.不可得正因:
「于某方无瓶,瓶以量识不可得故。」
2.自性正因:
「此是树,沉香树故。」
3.果正因:
「彼处(如,烟山)有火,有烟故。」
接着,法称将「不可得正因」的类别再细分成十一种,其论式中的「所立法」都是一否定词,列之如下:
1.自性不可得之不可得正因:
「此处无烟,若有则可觉知但不可得故。」
2.果不可得之不可得正因:
「此处无有生烟之无阻亲因,无烟故。」
3.能遍不可得之不可得正因:
「此处无沉香树,无树故。」
4.自性相违可得之不可得正因:
「此处无有冷触,有火故。」
5.相违果可得之不可得正因:
「此处无有冷触,有烟故。」
6.相违遍可得之不可得正因:
「实物生后未定灭坏,须待他因故。」
7.果相违可得之不可得正因:
「此处无有生冷之无阻亲因,有火故。」
8.能遍相为可得之不可得正因:
「此处无有雪冷之触,有火故。」
9.因不可得之不可得正因:
「此处无烟,无火故。」
10.因相违可得之不可得正因:
「此处无人汗毛竖立,有火故。」
11.因相违果可得之不可得正因:
「此处无人汗毛竖立,有烟故。」
以上许多论式,以有「烟之冒起」来进行一系列的推论:在烟冒起之处有火,有火则没有生起寒冷之亲因,有火则没有冷触、没有霜雪之感的冷触、没有人会汗毛竖立等等。以上「法称十一式」开启后人研究「不可得因」的大门,藏传因明对此更是加以细分、严密化。不可得因之重要,在于成立否定式的命题,例如:
「诸法无自性,缘起故。」
此中,否定了诸法的内里实在性,而以「缘起」作正因来成立它,这便是一个显著的例子。
六、评析藏人因明论着中的论式
《因明七论入门》是西藏格鲁派祖师宗喀巴大士(1357AD)的因明著作,对「境」、「有境」、「推理」等作了精要的归纳与分析(注五)。「境」是对万有的研究,给予分类与定义。「有境」是对能诠语言及心识的研究,现量和比量的分类与定义属比。对「境」之进一步分析,依据相违与相属、遮与立、总与别、一与异、义相与名标等等论题来研究,这些是因明的基础。在「推理」上,有「自义比量」与「他义比量」二种。在「自义比量」中,以自续式(立式)来分析各种正因与似因。在「他义比量」中,以应成式(破式)来说明答辩时论式的运用。后期藏传格鲁派的因明入门论着,大都依准宗喀巴大士的规范,而在定义及分类上则更趋细腻,但所举的论式例子则较浅显易懂。以下综合普觉强巴(1825AD)的《辨析量论意义摄类‧理路幻钥论》(注六)、楚村南杰的《因理论‧诸法明镜》(注七)等著作,讨论其中的论式。首先,在「因」的理论,将正因分成果正因、自性正因、不可得正因。
果正因分成五种如下:
1.成立直接因之果正因:
「烟山有火,有烟故。」
2.成立因先行之果正因:
「天空之黑烟,(自因)火已先生起,烟故。」
3.成立总因之果正因:
「五取蕴有自因,暂时生起故。」
4.成立别因之果正因:
「看见青色之根识是有自己之所缘缘,是一种没有所缘缘就不生起之实物故。」
5.随因法比度之果正因:
「于口内含糖,前一刻糖味有引生此刻糖色之功能,有此刻之糖味故。」
以上五个论式,都是由「结果」推究「原因」,例如,由「有烟」推究出「有火」。
自性正因分成(1)观待差别(有作者)自性因(2)净除差别(无作者)自性因。前者又分成(a)直示作者之自性因、(b)暗示作者之自性因,论式如下:
1a.观待差别直示作者之自性因:
「声无常,勤勇无间所发性故。」
1b.观待差别暗示作者之自性因:
「声无常,所作性故。」
2.净除差别无作者之自性因:
「声无常,实事(事物)故。」
以上三个论式,以不同理由成立声无常。「勤勇无间所发」,直示有作者;「所作性」是间接指出被造作出来,「实事」则只表示声有其功用而已。
不可得正因的类别,在藏地因明学者的研究下,分成许多细类,其论式例子列之如下。
甲一、不能显不可得正因(分二)
乙一、不能显系方不可得(分三)
1.不能显因不可得:
「于前面地上,对鬼存疑者心中没有肯定『这里有鬼』之决断识,他心中没有『于前面缘到鬼』之量识故。」
2.不能显能遍不可得:
「于前面地上,对鬼存疑者心中不立出『这儿有鬼』之宗,他心中没有『于前面缘到鬼』之量识故。」
3.不能显自性不可得:
「于前面地上,对鬼存疑者心中没有肯定『这儿有鬼』之决断识,他对此决断识以量识不可得故。」
乙二、不能显违方不可得
「于前面地上,对鬼存疑者心中没有肯定『这儿有鬼』之决断识,有故。」
甲二、能显不可得正因(分二)
乙一、能显系方不可得之不可得正因(分四)
1.能显因不可得:(法称第九式)
「于无火夜晚之大海无烟,无火故。」
2.能显能遍不可得:(法称第三式)
「于无树之石寨无沉香树,无树故。」
3.能显自性不可得:(法称第一式)
「于无瓶之处无瓶,瓶以量识不可得故。」
4.能显亲果不可得:(法称第二式)
「于无烟之处无有生烟之亲因,亲果烟无故。」
乙二、能显违方可得之不可得正因(分二)
丙一、不共存相违(分三)
丁一、色法不共存(分六)
1.因相违可得:(法称第十式)
「东方之火于寒果汗毛竖立无减不共存,火故。」
2.能遍相违可得:(法称第八式)
「东方之火于雪冷之触无减不共存,火故。」
3.自性相违可得:(法称第四式)
「东方之火于寒触无减不共存,火故。」
4.相违果可得:(法称第五式)
「东方之烟猛冒于寒触无减不共存,烟猛冒故。」
5.果相违可得:(法称第七式)
「东方之火于寒冷之无阻因力无减不共存,火故。」
6.因相违果可得:(法称第十一式)
「东方之烟猛冒于寒果汗毛竖立无减不共存,烟猛冒故。」
丁二、心法不共存
「直接对治人我执之声闻修道无间道,于人我执无减不共存,是人我执之直接对治故。」
丁三、心不相应行法不共存
「东方之乌鸦于猫头鹰无害不共存,是乌鸦故。」
丙二、相互断除相违
「芽生已复生无意义,有故。」
以上这些不可得正因的「所立法」都是否定词,其「因」则否定或肯定词皆可用。论式在此处已变得更为严密。例如,法称在《正理滴论》中的第四式「此处无有冷触,有火故」,以「有火」来推出没有寒冷的感觉。而此处的论式「东方之火于寒触无减不共存,火故。」表示出「东方之火」、「火」、「没有寒触之事物」三者的范围依次增大(分别是形式逻辑的小词、中词、大词)。
接着,探讨藏人因明著作中的似因(不正确的理由);似因分成相违因、不定因、不成因三类。相违因有两种,论式如下:
1.同品非有,异品有之相违因:
「声常,所作性故。」
2.同品非有,异品有非有之相违因:
「声常,勤勇无间所发性故。」
另一方面,相违因也可由三种因的相违立出:
1.相违果因:
「烟山无火,有烟故。」
2.相违自性因:
「声常,所作性故。」
3.相违不可得因:
「于无树之石寨有沉香树,无树故。」
以上的「所立法」无火、常、有沉香树都不正确,必须是其反面(有火、无常、无沉香树)才是正确。相违因是来自「中词」与「大词」之间没有任何的交集,而正确的「因」,必须是整个「中词」完全落入「大词」之内,也不可以只有一部分落入。
不定因分成不共不定因及共不定因。前者不共不定因的论式是:
「声常,所闻性故。」或:
「声无常,所闻性故。」或:
「活生生之肉身有人我,具命故。」
此处所用的所立法「人我」根本不存在。因此与「具命」(具有生命)的关联,可说是「同品非有,异品也非有」。
共不定因主要分成(1)直接不定因(2)具余不定因。
此中,直接不定因就是陈那九句因中间的第一句、第三句、第七句及第九句,但所举论式例子有出入:
1.同品有,异品有(第一句):
「声常,无兔角故。」
2.同品有,异品有非有(第三句):
「声常,所量故。」
3.同品有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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