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藏传逻辑论式
林崇安
(欧阳无畏教授逝世八周年纪念论文集,蒙藏委员会,2000)
一、前言
西藏所传的逻辑学,通称为「因明」。因明源自印度,其大量的论典译成藏文后,保存于《西藏大藏经》中,经过历代藏人的钻研,而有进一步的发展,特别是运用因明的论式来辩论哲理,在一问一答中,将佛法的深意剖析入微。这种逻辑论式的具体应用,成为藏传佛教的一个特色。本文先分析逻辑论式的结构及其应用于辩论时的对答,而后评析下列藏传因明论典中的论式,依次为《因轮抉择论》、《因明入正理论》、《正理滴论》、《因明七论入门》、《理路幻钥论》、《诸法明镜》等。最后,评析「正因」的类别,并提出「因正因」来做总结。
二、藏传逻辑论式的结构与对答
藏传逻辑的论式,源自印度的因明,以陈那(480AD)的《集量论》及法称(560AD)的《释量论》作为根本的依据。一个完整的因明论式具有三项:(1)有法(2)所立法(3)因。例如论式:
「声无常,所作性故。」
此中,(1)声是「有法」(2)无常是「所立法」(3)所作性是「因」。
「有法」是辩论时的论题主词,又称作「诤依」,汉地习惯用「前陈」来称呼,此项相当于逻辑中的「小词」。
「所立法」又称作「所明」,汉地习惯用「后陈」来称呼,此项相当于形式逻辑中的「大词」。
「因」就是理由,相当于形式逻辑中的「中词」。
「有法」与「所立法」结合起来,就成为「宗」,相当于形式逻辑中的「结论」。上例的「声无常」,就是「宗」。
「有法」与「因」的关联,相当于形式逻辑中的「小前提」。「因」与「所立法」的关联,相当于形式逻辑中的「大前提」。因明论式虽不等同于形式逻辑的三段论法,但用后者来解析前者,甚为方便;前述论式依此可写成三段论法如下:
「凡是所作性,皆是无常。(大前提)
声是所作性。(小前提)
所以,声是无常。」(结论)
在藏传的辩论过程中,攻方(问方、立方)不断提出由宗与因所构成的论式,守方(答方、敌方)则只允许回答「赞成」、「不遍」、「因不成」中的一种:
a守方认为该论式无误,就回答「赞成」;
b若认为大前提(由因与所立法配成)不正确,就回答「不遍」;
c若认为小前提(由有法与因配成)不正确,就回答「因不成」。
在这个严格的规范下,攻方便一个论式接一个论式征询下去,守方则就每一论式的正确与否,小心以上述三种中的一种回答。这种攻守的对辩方式,便是藏传佛教研习义理的特色。(注一)
因明论式分成「立式(自续式)」与「破式(应成式)」二种。上述「声无常,所作性故」是佛教内法者的立式。印度有主张声音是常住的「声常论者」;内法者对声常论者,就可以顺着他们的观点给出破式如下:
「声非所作性,常故。」
这个结论(声非所作性)是声常论者所不能接受,但他们若坚持声音是常住,那么,就会落入自相矛盾的窘境。破式便是一种归谬式的辩证方法。藏传的逻辑辩论中,立式与破式由攻方(问方)灵活地运用来问守方(答方),守方一路防守下来,如果守方的回答前后矛盾,守方就落败了。若攻方问不倒对方,那么攻方就算落败了。(注二)
三、评析《因轮抉择论》的论式
藏传的《因轮抉择论》及《集量论》中,陈那提出「九句因」来分辨「因」与「所立法」之间的九种情形,其中只有二种是正因(正确的理由),依据同品、异品的配合,九句因的论式如下:
1.同品有,异品有:
「声常,所量性故。」(不定因)
2.同品有,异品非有:
「声无常,所作性故。」(正因)
3.同品有,异品有非有:
「声勤勇无间所发,无常性故。」(不定因)
4.同品非有,异品有:
「声常,所作性故。」(相违因)
5.同品非有,异品非有:
「声常,所闻性故。」
6.同品非有,异品有非有:
「声常,勤勇无间所发性故。」(相违因)
7.同品有非有,异品有:
「声非勤勇无间所发,无常性故。」(不定因)
8.同品有非有,异品非有:
「声无常,勤勇无间所发性故。」(正因)
9.同品有非有,异品有非有:
「声常,无质碍故。」(不定因)
以上九个论式,都是以「声」作「有法」(小词),所探讨的是「所立法」与「因」之间的合理性;也可理解为是「大词」与「中词」间的关系。
此中,第二句及第八句,中词完全落入大词的范围内,小词也落入中词内,因此是「正因」。
第一句、第三句、第七句、第九句,所用的中词范围只有一部份落入大词之内,因而是「不定因」。
第四句及第六句,所用的中词,完全没有落入大词之内,因而是「相违因」。
剩下第五句是哪一种因呢?由于「所闻性」是「声」的定义,故此论式的中词完全不落入大词(常)之内,因而是相违因,但传统上,把第五句归入不定因,并不恰当。另一方面,由同品及异品的定义来探讨:(1)陈那认为,和「所立法」同类的事物叫做「同品」,和「所立法」异类的事物叫做「异品」。(2)汉地的神泰及文轨二人认为,上二者必须扣除「有法」,也就是说,「有法」本身不可纳入同品或异品之内。在藏传因明论式的应用上,同品与所立法(大词)是同一范围,包含「有法」(小词),合于陈那的看法;但是「因」(中词)要加上一个限制:「因」不能与「有法」完全相同,也就是说,「中词」不能与「小词」完全相同,如此才能进行推论。例如,论式若为:
「声无常,声故。」
此中只有二词(声及常),并不完备,不能用来推理。在三段论法上,也不允许只有二词。接着再看第五句的「同品非有,异品非有」的内涵,此与第一句「同品有,异品有」刚好相对立。第一句的「因」是「所量性」,其意义是所认知到的东西,也就是「万有」(存有、存在)的同义字。由于「所量性」的范围含摄同品(常)及异品(无常),因此说是「同品有,异品有」。依此来看,「同品非有,异品非有」应是以「无」来作「因」,故第五句的论式例子,应考虑为:
「声常,兔角故。」
如此,兔角(为无)不落入常,也不落入无常的范围,如此才符合「同品非有,异品非有」。
总之,九句因是对大前提(因与所立法合成)的分析,此中只有二种是正因(第二句及第八句),其余的不定因及相违因都是属于「似因」。
四、评析《因明入正理论》的论式
藏地所传的《因明入正理论》有二种译本,第一本《量论入正理论》是由汉译本译成藏文,第二本《量入正理门论》是再用梵文校译而成;此论为陈那的弟子天主(520AD)所造。天主将不定因归纳为六种:
1.共不定因(九句因之第一句)
2.不共不定因(九句因之第五句)
3.同品一分转,异品遍转不定因(九句因之第七句)
4.异品一分转,同品遍转不定因(九句因之第三句)
5.俱品一分转不定因(九句因之第九句)
6.相违决定不定因
此中,不共不定因为九句因之第五句,在上节已讨论过。此处天主额外多出「相违决定不定因」,他说:
相违决定者,如立宗言:「声是无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有立:「声常,所闻性故,譬如声性。」此二皆是犹豫因故,俱名不定。
此中有二个论式「声无常,所作性故」及「声常,所闻性故」;前者胜论所主张,后者声生论所主张,二者的结论(宗)不同,应各就其理由(因)来判定其正确与否,若为不定因,就并入九句因的不定因之中;若为相违因就归入九句因中的第四句或第六句中,不应额外立出「相违决定不定因」,以免混淆。
天主对相违因也归纳出四种:
1.法自相相违因:(九句因之第四及第六)
2.法差别相违因:
「眼等必为他用,积聚性故。」
3.有法自相相违因:
「有性非实,有一实故。」
4.有法差别相违因:
「有性非实,有一实故。」
此处,只有第一种(法自相相违因)是属于九句因中的相违因;其他三种(法差别相违因、有法自相相违因、有法差别相违因)是天主所多出的:所举的论式例子中,「他」、「有性」都涉及印度不同宗教的哲学思想,汉地早期因明学者费了很多心血来探索这些他们不熟悉的东西,得不出具体的结果,反而由于晦涩而阻碍了汉地因明的发展。在陈那的因明中,天主额外提出了一种不定因及三种相违因并没有多大的帮助,反而把因明弄复杂了。
天主对「不成因」共列出四种,与陈那的《正理门论》(注三)相同:
1.两俱不成因:
「声无常,是眼所见性故。」
2.随一不成因:
对声显论立:「声无常,所作性故。」
3.犹豫不成因:
「彼处大种和合火有,似烟雾等有故。」
4.所依不成因:
对无空论立:「虚空实有,德所依故。」
不成因是指「有法」与「因」所构成的小前提中,所提出的「因」不合理。此处的第一个论式中:「声是眼所见性」便是错误的小前提,因为声是耳所闻性,不是眼所见性;此论式中的「眼所见性」便是「不成因」。若用在「有法」及「因」上的术语,对方不能了解而起犹豫,这种术语也不应马上使用,否则就成为「犹豫不成因」。至于「随一不成因」及「所依不成因」,虽依据者双方思想背景而有不同的取舍,但真理毕竟是经得起观测或事实的考验,何种结论(宗)是正确的,最后必须与事实结合,不可以说二者都正确。
总之,《因明入正理论》中,在大前提的探讨上,比九句因(含正因、相违因、不定因)多出许多细类(如,有法差别相违因),反而造成晦涩。在小前提的探讨上,共列出四种不成因,这点则是遵循陈那的看法。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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