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析藏傳邏輯論式
林崇安
(歐陽無畏教授逝世八周年紀念論文集,蒙藏委員會,2000)
一、前言
西藏所傳的邏輯學,通稱爲「因明」。因明源自印度,其大量的論典譯成藏文後,保存于《西藏大藏經》中,經過曆代藏人的鑽研,而有進一步的發展,特別是運用因明的論式來辯論哲理,在一問一答中,將佛法的深意剖析入微。這種邏輯論式的具體應用,成爲藏傳佛教的一個特色。本文先分析邏輯論式的結構及其應用于辯論時的對答,而後評析下列藏傳因明論典中的論式,依次爲《因輪抉擇論》、《因明入正理論》、《正理滴論》、《因明七論入門》、《理路幻鑰論》、《諸法明鏡》等。最後,評析「正因」的類別,並提出「因正因」來做總結。
二、藏傳邏輯論式的結構與對答
藏傳邏輯的論式,源自印度的因明,以陳那(480AD)的《集量論》及法稱(560AD)的《釋量論》作爲根本的依據。一個完整的因明論式具有叁項:(1)有法(2)所立法(3)因。例如論式:
「聲無常,所作性故。」
此中,(1)聲是「有法」(2)無常是「所立法」(3)所作性是「因」。
「有法」是辯論時的論題主詞,又稱作「诤依」,漢地習慣用「前陳」來稱呼,此項相當于邏輯中的「小詞」。
「所立法」又稱作「所明」,漢地習慣用「後陳」來稱呼,此項相當于形式邏輯中的「大詞」。
「因」就是理由,相當于形式邏輯中的「中詞」。
「有法」與「所立法」結合起來,就成爲「宗」,相當于形式邏輯中的「結論」。上例的「聲無常」,就是「宗」。
「有法」與「因」的關聯,相當于形式邏輯中的「小前提」。「因」與「所立法」的關聯,相當于形式邏輯中的「大前提」。因明論式雖不等同于形式邏輯的叁段論法,但用後者來解析前者,甚爲方便;前述論式依此可寫成叁段論法如下:
「凡是所作性,皆是無常。(大前提)
聲是所作性。(小前提)
所以,聲是無常。」(結論)
在藏傳的辯論過程中,攻方(問方、立方)不斷提出由宗與因所構成的論式,守方(答方、敵方)則只允許回答「贊成」、「不遍」、「因不成」中的一種:
a守方認爲該論式無誤,就回答「贊成」;
b若認爲大前提(由因與所立法配成)不正確,就回答「不遍」;
c若認爲小前提(由有法與因配成)不正確,就回答「因不成」。
在這個嚴格的規範下,攻方便一個論式接一個論式征詢下去,守方則就每一論式的正確與否,小心以上述叁種中的一種回答。這種攻守的對辯方式,便是藏傳佛教研習義理的特色。(注一)
因明論式分成「立式(自續式)」與「破式(應成式)」二種。上述「聲無常,所作性故」是佛教內法者的立式。印度有主張聲音是常住的「聲常論者」;內法者對聲常論者,就可以順著他們的觀點給出破式如下:
「聲非所作性,常故。」
這個結論(聲非所作性)是聲常論者所不能接受,但他們若堅持聲音是常住,那麼,就會落入自相矛盾的窘境。破式便是一種歸謬式的辯證方法。藏傳的邏輯辯論中,立式與破式由攻方(問方)靈活地運用來問守方(答方),守方一路防守下來,如果守方的回答前後矛盾,守方就落敗了。若攻方問不倒對方,那麼攻方就算落敗了。(注二)
叁、評析《因輪抉擇論》的論式
藏傳的《因輪抉擇論》及《集量論》中,陳那提出「九句因」來分辨「因」與「所立法」之間的九種情形,其中只有二種是正因(正確的理由),依據同品、異品的配合,九句因的論式如下:
1.同品有,異品有:
「聲常,所量性故。」(不定因)
2.同品有,異品非有:
「聲無常,所作性故。」(正因)
3.同品有,異品有非有:
「聲勤勇無間所發,無常性故。」(不定因)
4.同品非有,異品有:
「聲常,所作性故。」(相違因)
5.同品非有,異品非有:
「聲常,所聞性故。」
6.同品非有,異品有非有:
「聲常,勤勇無間所發性故。」(相違因)
7.同品有非有,異品有:
「聲非勤勇無間所發,無常性故。」(不定因)
8.同品有非有,異品非有:
「聲無常,勤勇無間所發性故。」(正因)
9.同品有非有,異品有非有:
「聲常,無質礙故。」(不定因)
以上九個論式,都是以「聲」作「有法」(小詞),所探討的是「所立法」與「因」之間的合理性;也可理解爲是「大詞」與「中詞」間的關系。
此中,第二句及第八句,中詞完全落入大詞的範圍內,小詞也落入中詞內,因此是「正因」。
第一句、第叁句、第七句、第九句,所用的中詞範圍只有一部份落入大詞之內,因而是「不定因」。
第四句及第六句,所用的中詞,完全沒有落入大詞之內,因而是「相違因」。
剩下第五句是哪一種因呢?由于「所聞性」是「聲」的定義,故此論式的中詞完全不落入大詞(常)之內,因而是相違因,但傳統上,把第五句歸入不定因,並不恰當。另一方面,由同品及異品的定義來探討:(1)陳那認爲,和「所立法」同類的事物叫做「同品」,和「所立法」異類的事物叫做「異品」。(2)漢地的神泰及文軌二人認爲,上二者必須扣除「有法」,也就是說,「有法」本身不可納入同品或異品之內。在藏傳因明論式的應用上,同品與所立法(大詞)是同一範圍,包含「有法」(小詞),合于陳那的看法;但是「因」(中詞)要加上一個限製:「因」不能與「有法」完全相同,也就是說,「中詞」不能與「小詞」完全相同,如此才能進行推論。例如,論式若爲:
「聲無常,聲故。」
此中只有二詞(聲及常),並不完備,不能用來推理。在叁段論法上,也不允許只有二詞。接著再看第五句的「同品非有,異品非有」的內涵,此與第一句「同品有,異品有」剛好相對立。第一句的「因」是「所量性」,其意義是所認知到的東西,也就是「萬有」(存有、存在)的同義字。由于「所量性」的範圍含攝同品(常)及異品(無常),因此說是「同品有,異品有」。依此來看,「同品非有,異品非有」應是以「無」來作「因」,故第五句的論式例子,應考慮爲:
「聲常,兔角故。」
如此,兔角(爲無)不落入常,也不落入無常的範圍,如此才符合「同品非有,異品非有」。
總之,九句因是對大前提(因與所立法合成)的分析,此中只有二種是正因(第二句及第八句),其余的不定因及相違因都是屬于「似因」。
四、評析《因明入正理論》的論式
藏地所傳的《因明入正理論》有二種譯本,第一本《量論入正理論》是由漢譯本譯成藏文,第二本《量入正理門論》是再用梵文校譯而成;此論爲陳那的弟子天主(520AD)所造。天主將不定因歸納爲六種:
1.共不定因(九句因之第一句)
2.不共不定因(九句因之第五句)
3.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不定因(九句因之第七句)
4.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不定因(九句因之第叁句)
5.俱品一分轉不定因(九句因之第九句)
6.相違決定不定因
此中,不共不定因爲九句因之第五句,在上節已討論過。此處天主額外多出「相違決定不定因」,他說:
相違決定者,如立宗言:「聲是無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有立:「聲常,所聞性故,譬如聲性。」此二皆是猶豫因故,俱名不定。
此中有二個論式「聲無常,所作性故」及「聲常,所聞性故」;前者勝論所主張,後者聲生論所主張,二者的結論(宗)不同,應各就其理由(因)來判定其正確與否,若爲不定因,就並入九句因的不定因之中;若爲相違因就歸入九句因中的第四句或第六句中,不應額外立出「相違決定不定因」,以免混淆。
天主對相違因也歸納出四種:
1.法自相相違因:(九句因之第四及第六)
2.法差別相違因:
「眼等必爲他用,積聚性故。」
3.有法自相相違因:
「有性非實,有一實故。」
4.有法差別相違因:
「有性非實,有一實故。」
此處,只有第一種(法自相相違因)是屬于九句因中的相違因;其他叁種(法差別相違因、有法自相相違因、有法差別相違因)是天主所多出的:所舉的論式例子中,「他」、「有性」都涉及印度不同宗教的哲學思想,漢地早期因明學者費了很多心血來探索這些他們不熟悉的東西,得不出具體的結果,反而由于晦澀而阻礙了漢地因明的發展。在陳那的因明中,天主額外提出了一種不定因及叁種相違因並沒有多大的幫助,反而把因明弄複雜了。
天主對「不成因」共列出四種,與陳那的《正理門論》(注叁)相同:
1.兩俱不成因:
「聲無常,是眼所見性故。」
2.隨一不成因:
對聲顯論立:「聲無常,所作性故。」
3.猶豫不成因:
「彼處大種和合火有,似煙霧等有故。」
4.所依不成因:
對無空論立:「虛空實有,德所依故。」
不成因是指「有法」與「因」所構成的小前提中,所提出的「因」不合理。此處的第一個論式中:「聲是眼所見性」便是錯誤的小前提,因爲聲是耳所聞性,不是眼所見性;此論式中的「眼所見性」便是「不成因」。若用在「有法」及「因」上的術語,對方不能了解而起猶豫,這種術語也不應馬上使用,否則就成爲「猶豫不成因」。至于「隨一不成因」及「所依不成因」,雖依據者雙方思想背景而有不同的取舍,但真理畢竟是經得起觀測或事實的考驗,何種結論(宗)是正確的,最後必須與事實結合,不可以說二者都正確。
總之,《因明入正理論》中,在大前提的探討上,比九句因(含正因、相違因、不定因)多出許多細類(如,有法差別相違因),反而造成晦澀。在小前提的探討上,共列出四種不成因,這點則是遵循陳那的看法。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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