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評析《正理滴論》的論式
法稱的《正理滴論》及《釋量論》傳到西藏後,甚受重視,有關「正因」的定義及類別,《正理滴論》說:
「唯叁相因者,決定于所比唯有、唯于同品有及于異品唯無。……
叁相者,唯有叁種因,謂不可得因、自性因及果因。」(注四)
什麼是正因?在藏傳的因明中,以「因是叁相」爲正說,而不是「因有叁相」,因此,正因必須是(1)決定于所比唯有(因是宗法),(2)唯于同品有(因是隨遍),(3)于異品唯無(因是倒遍)。此點合于世親(320AD)再《如實論》中所說的:
「我立因叁種相,是a根本法、b同類所攝、c異類相離,是故立因成就不動。」
以「聲無常,所作性故」爲例,其「因」爲所作性:
a小前提「聲是所作性」正確時,此中所列的「所作性」就是根本法(宗法)。
b大前提「凡是所作性,都是無常」正確時,此中所列的「所作性」就是同類所攝(隨遍、同品定有)。
c大前提「凡非無常,都非所作性」正確時,此中所列的「所作性」就是異類相離(倒遍、異品遍無)。
故可看出,在此例中,「所作性」是a宗法、b隨遍、c倒遍,因此是一個正因。
在前面所引的《正理滴論》中,列出正因有叁類,其論式如下:
1.不可得正因:
「于某方無瓶,瓶以量識不可得故。」
2.自性正因:
「此是樹,沈香樹故。」
3.果正因:
「彼處(如,煙山)有火,有煙故。」
接著,法稱將「不可得正因」的類別再細分成十一種,其論式中的「所立法」都是一否定詞,列之如下:
1.自性不可得之不可得正因:
「此處無煙,若有則可覺知但不可得故。」
2.果不可得之不可得正因:
「此處無有生煙之無阻親因,無煙故。」
3.能遍不可得之不可得正因:
「此處無沈香樹,無樹故。」
4.自性相違可得之不可得正因:
「此處無有冷觸,有火故。」
5.相違果可得之不可得正因:
「此處無有冷觸,有煙故。」
6.相違遍可得之不可得正因:
「實物生後未定滅壞,須待他因故。」
7.果相違可得之不可得正因:
「此處無有生冷之無阻親因,有火故。」
8.能遍相爲可得之不可得正因:
「此處無有雪冷之觸,有火故。」
9.因不可得之不可得正因:
「此處無煙,無火故。」
10.因相違可得之不可得正因:
「此處無人汗毛豎立,有火故。」
11.因相違果可得之不可得正因:
「此處無人汗毛豎立,有煙故。」
以上許多論式,以有「煙之冒起」來進行一系列的推論:在煙冒起之處有火,有火則沒有生起寒冷之親因,有火則沒有冷觸、沒有霜雪之感的冷觸、沒有人會汗毛豎立等等。以上「法稱十一式」開啓後人研究「不可得因」的大門,藏傳因明對此更是加以細分、嚴密化。不可得因之重要,在于成立否定式的命題,例如:
「諸法無自性,緣起故。」
此中,否定了諸法的內裏實在性,而以「緣起」作正因來成立它,這便是一個顯著的例子。
六、評析藏人因明論著中的論式
《因明七論入門》是西藏格魯派祖師宗喀巴大士(1357AD)的因明著作,對「境」、「有境」、「推理」等作了精要的歸納與分析(注五)。「境」是對萬有的研究,給予分類與定義。「有境」是對能诠語言及心識的研究,現量和比量的分類與定義屬比。對「境」之進一步分析,依據相違與相屬、遮與立、總與別、一與異、義相與名標等等論題來研究,這些是因明的基礎。在「推理」上,有「自義比量」與「他義比量」二種。在「自義比量」中,以自續式(立式)來分析各種正因與似因。在「他義比量」中,以應成式(破式)來說明答辯時論式的運用。後期藏傳格魯派的因明入門論著,大都依准宗喀巴大士的規範,而在定義及分類上則更趨細膩,但所舉的論式例子則較淺顯易懂。以下綜合普覺強巴(1825AD)的《辨析量論意義攝類‧理路幻鑰論》(注六)、楚村南傑的《因理論‧諸法明鏡》(注七)等著作,討論其中的論式。首先,在「因」的理論,將正因分成果正因、自性正因、不可得正因。
果正因分成五種如下:
1.成立直接因之果正因:
「煙山有火,有煙故。」
2.成立因先行之果正因:
「天空之黑煙,(自因)火已先生起,煙故。」
3.成立總因之果正因:
「五取蘊有自因,暫時生起故。」
4.成立別因之果正因:
「看見青色之根識是有自己之所緣緣,是一種沒有所緣緣就不生起之實物故。」
5.隨因法比度之果正因:
「于口內含糖,前一刻糖味有引生此刻糖色之功能,有此刻之糖味故。」
以上五個論式,都是由「結果」推究「原因」,例如,由「有煙」推究出「有火」。
自性正因分成(1)觀待差別(有作者)自性因(2)淨除差別(無作者)自性因。前者又分成(a)直示作者之自性因、(b)暗示作者之自性因,論式如下:
1a.觀待差別直示作者之自性因:
「聲無常,勤勇無間所發性故。」
1b.觀待差別暗示作者之自性因:
「聲無常,所作性故。」
2.淨除差別無作者之自性因:
「聲無常,實事(事物)故。」
以上叁個論式,以不同理由成立聲無常。「勤勇無間所發」,直示有作者;「所作性」是間接指出被造作出來,「實事」則只表示聲有其功用而已。
不可得正因的類別,在藏地因明學者的研究下,分成許多細類,其論式例子列之如下。
甲一、不能顯不可得正因(分二)
乙一、不能顯系方不可得(分叁)
1.不能顯因不可得:
「于前面地上,對鬼存疑者心中沒有肯定『這裏有鬼』之決斷識,他心中沒有『于前面緣到鬼』之量識故。」
2.不能顯能遍不可得:
「于前面地上,對鬼存疑者心中不立出『這兒有鬼』之宗,他心中沒有『于前面緣到鬼』之量識故。」
3.不能顯自性不可得:
「于前面地上,對鬼存疑者心中沒有肯定『這兒有鬼』之決斷識,他對此決斷識以量識不可得故。」
乙二、不能顯違方不可得
「于前面地上,對鬼存疑者心中沒有肯定『這兒有鬼』之決斷識,有故。」
甲二、能顯不可得正因(分二)
乙一、能顯系方不可得之不可得正因(分四)
1.能顯因不可得:(法稱第九式)
「于無火夜晚之大海無煙,無火故。」
2.能顯能遍不可得:(法稱第叁式)
「于無樹之石寨無沈香樹,無樹故。」
3.能顯自性不可得:(法稱第一式)
「于無瓶之處無瓶,瓶以量識不可得故。」
4.能顯親果不可得:(法稱第二式)
「于無煙之處無有生煙之親因,親果煙無故。」
乙二、能顯違方可得之不可得正因(分二)
丙一、不共存相違(分叁)
丁一、色法不共存(分六)
1.因相違可得:(法稱第十式)
「東方之火于寒果汗毛豎立無減不共存,火故。」
2.能遍相違可得:(法稱第八式)
「東方之火于雪冷之觸無減不共存,火故。」
3.自性相違可得:(法稱第四式)
「東方之火于寒觸無減不共存,火故。」
4.相違果可得:(法稱第五式)
「東方之煙猛冒于寒觸無減不共存,煙猛冒故。」
5.果相違可得:(法稱第七式)
「東方之火于寒冷之無阻因力無減不共存,火故。」
6.因相違果可得:(法稱第十一式)
「東方之煙猛冒于寒果汗毛豎立無減不共存,煙猛冒故。」
丁二、心法不共存
「直接對治人我執之聲聞修道無間道,于人我執無減不共存,是人我執之直接對治故。」
丁叁、心不相應行法不共存
「東方之烏鴉于貓頭鷹無害不共存,是烏鴉故。」
丙二、相互斷除相違
「芽生已複生無意義,有故。」
以上這些不可得正因的「所立法」都是否定詞,其「因」則否定或肯定詞皆可用。論式在此處已變得更爲嚴密。例如,法稱在《正理滴論》中的第四式「此處無有冷觸,有火故」,以「有火」來推出沒有寒冷的感覺。而此處的論式「東方之火于寒觸無減不共存,火故。」表示出「東方之火」、「火」、「沒有寒觸之事物」叁者的範圍依次增大(分別是形式邏輯的小詞、中詞、大詞)。
接著,探討藏人因明著作中的似因(不正確的理由);似因分成相違因、不定因、不成因叁類。相違因有兩種,論式如下:
1.同品非有,異品有之相違因:
「聲常,所作性故。」
2.同品非有,異品有非有之相違因:
「聲常,勤勇無間所發性故。」
另一方面,相違因也可由叁種因的相違立出:
1.相違果因:
「煙山無火,有煙故。」
2.相違自性因:
「聲常,所作性故。」
3.相違不可得因:
「于無樹之石寨有沈香樹,無樹故。」
以上的「所立法」無火、常、有沈香樹都不正確,必須是其反面(有火、無常、無沈香樹)才是正確。相違因是來自「中詞」與「大詞」之間沒有任何的交集,而正確的「因」,必須是整個「中詞」完全落入「大詞」之內,也不可以只有一部分落入。
不定因分成不共不定因及共不定因。前者不共不定因的論式是:
「聲常,所聞性故。」或:
「聲無常,所聞性故。」或:
「活生生之肉身有人我,具命故。」
此處所用的所立法「人我」根本不存在。因此與「具命」(具有生命)的關聯,可說是「同品非有,異品也非有」。
共不定因主要分成(1)直接不定因(2)具余不定因。
此中,直接不定因就是陳那九句因中間的第一句、第叁句、第七句及第九句,但所舉論式例子有出入:
1.同品有,異品有(第一句):
「聲常,無兔角故。」
2.同品有,異品有非有(第叁句):
「聲常,所量故。」
3.同品有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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