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大二八八)(内二四七)【S67】
说明:此处已依据(D)南传巴利藏【S67】的经文,厘正旧经文中的「名色缘识」以及「识缘名色」。
以上三个实例厘正时,顺着经文前后的意义来补正,但是补正时难免有个人的主观看法,如何达成共识有待建立。
经文例十七(含二篇经文)
此七觉分修习、多修习,当得二果:得现法智有余涅槃,及阿那含果。
(印九三五)(光七五○)(大七三八)(内五四○)
若比丘如是修习七觉分已,当得二种果:现法得漏尽无余涅槃,或得阿那含果。
(印九三一)(光七四六)(大七三四)(内五三六)【S57】
说明:依据(B)比对前后经文(一经或数经)和(D)南传巴利藏中内容相当之经【S57】,上列第二经当厘正为:
若比丘如是修习七觉分已,当得二种果:现法得漏尽[有余涅槃],或得阿那含果。
经文例十八(含二篇经文)
(1)若比丘修习七觉分,多修习已,当得七种果、七种福利。何等为七?
(2a)是比丘得现法智证乐。
(2b)若命终时,若不得现法智证乐。
(2c)及命终时,而得五下分结尽,中般涅槃。
(2d)若不得中般涅槃,而得生般涅槃。
(2e)若不得生般涅槃,而得无行般涅槃。
(2f)若不得无行般涅槃,而得有行般涅槃。
(2g)若不得有行般涅槃,而得上流般涅槃。
(印九三三)(光七四八)(大七三六)(内五三八)【S3】
(1)若比丘修习此七觉分,多修习已,当得七果。何等为七?
(2a)谓现法智有余涅槃。
(2b)及命终时。
(2c)若不尔者,五下分结尽,得中般涅槃。
(2d)若不尔者,得生般涅槃。
(2e)若不尔者,得无行般涅槃。
(2f)若不尔者,得有行般涅槃。
(2g)若不尔者,得上流般涅槃。
(印九三七)(光七五二)(大七四○)(内五四二)
说明:依据(B)比对前后经文(一经或数经)和(D)南传巴利藏中内容相当之经【S3】,上列二经的(2b)可以统一厘正为:
(2b)若命终时,[得智证乐]。或
(2b)及命终时,[得智证乐]。
经文例十九(含二篇经文)
(a)是名比丘断五枝,成六枝,守护一,依四种,弃舍诸谛,离诸求,净诸觉,身行息,心善解脱,慧善解脱,纯一立梵行,无上士。
(印一二五)(光六二)(大七一)(内六一)【S105】
(b)是名比丘断五支,成六分,守护于一,依猗(猗,宋本作倚)于四,舍除诸谛,离四衢,证诸觉想,自身所作,心善解脱,慧善解脱,纯一清白,名为上士。
(印五五一)(光三八七)(大三八八)(内三○八)
说明:依据(B)比对前后经文(一经或数经),可以看出这二段经文只是译文不同而已。这二段经文的前十个术语,相当于《长阿含•十上经》的十难解法(一、比丘除灭五枝,二、成就六枝,三、舍一,四、依四,五、灭异谛,六、胜妙求,七、无浊想,八、身行已立,九、心解脱,十、慧解脱。)和巴利《长部》33经的十个圣者住处。但是如果参考《瑜伽师地论》〈声闻地〉卷34的论文:
已断五支、成就六支、一向守护四所依止(由行安住圣住);最极远离独一谛实、弃舍希求、无浊思惟(由住于离三杂染);身行猗息(由住于四静虑);心善解脱、慧善解脱(由住无学相应);独一无侣(由住无复第二身);正行已立(由住不退转);名已亲近无上丈夫(由住证无上德)。[8]
则「守护一,依四种」或「守护于一,依倚于四」就是「一向守护四所依止」一术语;「证诸觉想」应作「澄诸觉想」,就是「无浊思惟」一术语。前十个术语会减成九个术语。剩下的「纯一立梵行,无上士」或「纯一清白,名为上士」就是「独一无侣,正行已立,名已亲近无上丈夫」,要分成三术语。所以,若依〈声闻地〉,上述二段经文将厘正为:
(a)是名比丘断五枝、成六枝、守护一依四种,弃舍诸谛、离诸求、净诸觉,身行息,心善解脱、慧善解脱,纯一,立梵行,无上士。
(b)是名比丘断五支、成六分、守护于一依倚于四,舍除诸谛、离四衢、[澄]诸觉想,自身所作,心善解脱、慧善解脱,纯一,清白,名为上士。
此例有两种看法,也许保留前十术语,配以剩下的三术语为佳。
经文例二十(含二篇经文)
(a)譬如有人溺水,能救获彼(彼,宋本作囚),能救迷方示路,闇慧(慧,宋本作惠)明灯。
(印一六六)(光一○○)(大五四)(内九八)
(b)譬如士夫,溺者能救、闭者能开、迷者示路、暗处然灯。
(印四○三)(光二七九)(大二八○)(内二○○)
说明:依据(B)比对前后经文(一经或数经),可以看出这二段经文只是译文不同而已,(a)的标点不明确,意义也不清楚,今依(b)即可厘正为:
(a) 譬如有人,溺水能救、获[囚]能救、迷方示路、闇[处]明灯。
经文例二十一
(1) 何等为四念处集、四念处没?
(2a)食集则身集,食灭则身没。如是随身集观住,随身灭观住,随身集灭观住,则无所依住,于诸世间永无所取。
(2b)如是触集则受集,触灭则受没。如是随集法观受住,随灭法观受住,随集灭法观受住,则无所依住,于诸世间都无所取。
(2c)名色集则心集,名色灭则心没。随集法观心住,随灭法观心住,随集灭法观心住,则无所依住,于诸世间则无所取。
(2d)忆念集则法集,忆念灭则法没。随集法观法住,随灭法观法住,随集灭法观法住,则无所依住,于诸世间则无所取。
(3) 是名四念处集、四念处没。
(印七六四)(光六二三)(大六○九)(内四一三)【S42】
说明:依据(B)比对前后经文,可以看出(2a)-(2d)四段经文应是相同的格式,并依据(D)南传巴利藏中内容相当之经【S42】,(2a)应厘正为:
(2a)食集则身集,食灭则身没。[如是随集法观身住,随灭法观身住,随集灭法观身住],则无所依住,于诸世间永无所取。
以上三个实例,有的是属于「标点错误类」,有的是属于「译文不清类」;又常常是由于译文不清而标点错误。
由以上的二十一个实例可以看出,经文的厘正要依状况采用不同的原则,而被厘正的经文,较常见到的是属于「脱漏类」、「标点错误类」、「错字类」和「译文不清类」,相对之下「误译类」虽然少些,但误译会对义理的掌握造成大的影响。
三、 结语
厘正经文,是文献学中最基础的一步,今日国内外不同语言的佛法资料(梵、巴、藏、汉、英等),透过网路的联系和电脑的处理,使我们能够较容易厘正旧译的经文并掌握其要义。但是厘正时,难免有个人的主观看法,如何达成「共识」这是有待建立的。本文只就《杂阿含经》作一些经文的厘正,其他有待佛弟子们的努力了。
[1] 《杂阿含经》有不同的版本,如(a)《大正藏》册2,No.99;(b)《佛光藏》的《阿含藏》四册,1983;(c)《杂阿含经论会编》三册,印顺法师编,正闻出版,1983;(d)《杂阿含经》「内观教育版」,林崇安编,内观教育基金会出版,2003。
[2]《阿含经》中所建构的佛教知识系统,林崇安,台北:佛教知识管理研讨会,2002。
[3] 《大正藏》册1,13a。
[4] 《法蕴足论》,《大正藏》册26,页476a;又「内观教育版」,林崇安编,页56,内观教育基金会出版,2003。
[5] 《杂阿含经论会编》(上),页350,印顺法师编,正闻出版,1983。
[6] 《杂阿含经论会编》(上),页191,印顺法师编,正闻出版,1983。
[7] 《杂阿含经论会编》(上),页50,印顺法师编,正闻出版,1983。
[8] 《大正藏》册30,页477a。
《《杂阿含经》经文的厘正初探》全文阅读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