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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阿含經》經文的厘正初探▪P4

  ..續本文上一頁大二八八)(內二四七)【S67】

  說明:此處已依據(D)南傳巴利藏【S67】的經文,厘正舊經文中的「名色緣識」以及「識緣名色」。

  以上叁個實例厘正時,順著經文前後的意義來補正,但是補正時難免有個人的主觀看法,如何達成共識有待建立。

  經文例十七(含二篇經文)

  此七覺分修習、多修習,當得二果:得現法智有余涅槃,及阿那含果。

   (印九叁五)(光七五○)(大七叁八)(內五四○)

  若比丘如是修習七覺分已,當得二種果:現法得漏盡無余涅槃,或得阿那含果。

  (印九叁一)(光七四六)(大七叁四)(內五叁六)【S57】

  說明:依據(B)比對前後經文(一經或數經)和(D)南傳巴利藏中內容相當之經【S57】,上列第二經當厘正爲:

  若比丘如是修習七覺分已,當得二種果:現法得漏盡[有余涅槃],或得阿那含果。

  經文例十八(含二篇經文)

  (1)若比丘修習七覺分,多修習已,當得七種果、七種福利。何等爲七?

  (2a)是比丘得現法智證樂。

  (2b)若命終時,若不得現法智證樂。

  (2c)及命終時,而得五下分結盡,中般涅槃。

  (2d)若不得中般涅槃,而得生般涅槃。

  (2e)若不得生般涅槃,而得無行般涅槃。

  (2f)若不得無行般涅槃,而得有行般涅槃。

  (2g)若不得有行般涅槃,而得上流般涅槃。

  (印九叁叁)(光七四八)(大七叁六)(內五叁八)【S3】

  (1)若比丘修習此七覺分,多修習已,當得七果。何等爲七?

  (2a)謂現法智有余涅槃。

  (2b)及命終時。

  (2c)若不爾者,五下分結盡,得中般涅槃。

  (2d)若不爾者,得生般涅槃。

  (2e)若不爾者,得無行般涅槃。

  (2f)若不爾者,得有行般涅槃。

  (2g)若不爾者,得上流般涅槃。

  (印九叁七)(光七五二)(大七四○)(內五四二)

  說明:依據(B)比對前後經文(一經或數經)和(D)南傳巴利藏中內容相當之經【S3】,上列二經的(2b)可以統一厘正爲:

  (2b)若命終時,[得智證樂]。或

  (2b)及命終時,[得智證樂]。

  經文例十九(含二篇經文)

  (a)是名比丘斷五枝,成六枝,守護一,依四種,棄舍諸谛,離諸求,淨諸覺,身行息,心善解脫,慧善解脫,純一立梵行,無上士。

  (印一二五)(光六二)(大七一)(內六一)【S105】

  (b)是名比丘斷五支,成六分,守護于一,依猗(猗,宋本作倚)于四,舍除諸谛,離四衢,證諸覺想,自身所作,心善解脫,慧善解脫,純一清白,名爲上士。

  (印五五一)(光叁八七)(大叁八八)(內叁○八)

  說明:依據(B)比對前後經文(一經或數經),可以看出這二段經文只是譯文不同而已。這二段經文的前十個術語,相當于《長阿含•十上經》的十難解法(一、比丘除滅五枝,二、成就六枝,叁、舍一,四、依四,五、滅異谛,六、勝妙求,七、無濁想,八、身行已立,九、心解脫,十、慧解脫。)和巴利《長部》33經的十個聖者住處。但是如果參考《瑜伽師地論》〈聲聞地〉卷34的論文:

  已斷五支、成就六支、一向守護四所依止(由行安住聖住);最極遠離獨一谛實、棄舍希求、無濁思惟(由住于離叁雜染);身行猗息(由住于四靜慮);心善解脫、慧善解脫(由住無學相應);獨一無侶(由住無複第二身);正行已立(由住不退轉);名已親近無上丈夫(由住證無上德)。[8]

  則「守護一,依四種」或「守護于一,依倚于四」就是「一向守護四所依止」一術語;「證諸覺想」應作「澄諸覺想」,就是「無濁思惟」一術語。前十個術語會減成九個術語。剩下的「純一立梵行,無上士」或「純一清白,名爲上士」就是「獨一無侶,正行已立,名已親近無上丈夫」,要分成叁術語。所以,若依〈聲聞地〉,上述二段經文將厘正爲:

  (a)是名比丘斷五枝、成六枝、守護一依四種,棄舍諸谛、離諸求、淨諸覺,身行息,心善解脫、慧善解脫,純一,立梵行,無上士。

  (b)是名比丘斷五支、成六分、守護于一依倚于四,舍除諸谛、離四衢、[澄]諸覺想,自身所作,心善解脫、慧善解脫,純一,清白,名爲上士。

  此例有兩種看法,也許保留前十術語,配以剩下的叁術語爲佳。

  經文例二十(含二篇經文)

  (a)譬如有人溺水,能救獲彼(彼,宋本作囚),能救迷方示路,闇慧(慧,宋本作惠)明燈。

   (印一六六)(光一○○)(大五四)(內九八)

  (b)譬如士夫,溺者能救、閉者能開、迷者示路、暗處然燈。

   (印四○叁)(光二七九)(大二八○)(內二○○)

  說明:依據(B)比對前後經文(一經或數經),可以看出這二段經文只是譯文不同而已,(a)的標點不明確,意義也不清楚,今依(b)即可厘正爲:

  (a) 譬如有人,溺水能救、獲[囚]能救、迷方示路、闇[處]明燈。

  經文例二十一

  (1) 何等爲四念處集、四念處沒?

  (2a)食集則身集,食滅則身沒。如是隨身集觀住,隨身滅觀住,隨身集滅觀住,則無所依住,于諸世間永無所取。

  (2b)如是觸集則受集,觸滅則受沒。如是隨集法觀受住,隨滅法觀受住,隨集滅法觀受住,則無所依住,于諸世間都無所取。

  (2c)名色集則心集,名色滅則心沒。隨集法觀心住,隨滅法觀心住,隨集滅法觀心住,則無所依住,于諸世間則無所取。

  (2d)憶念集則法集,憶念滅則法沒。隨集法觀法住,隨滅法觀法住,隨集滅法觀法住,則無所依住,于諸世間則無所取。

  (3) 是名四念處集、四念處沒。

  (印七六四)(光六二叁)(大六○九)(內四一叁)【S42】

  說明:依據(B)比對前後經文,可以看出(2a)-(2d)四段經文應是相同的格式,並依據(D)南傳巴利藏中內容相當之經【S42】,(2a)應厘正爲:

  (2a)食集則身集,食滅則身沒。[如是隨集法觀身住,隨滅法觀身住,隨集滅法觀身住],則無所依住,于諸世間永無所取。

  以上叁個實例,有的是屬于「標點錯誤類」,有的是屬于「譯文不清類」;又常常是由于譯文不清而標點錯誤。

  由以上的二十一個實例可以看出,經文的厘正要依狀況采用不同的原則,而被厘正的經文,較常見到的是屬于「脫漏類」、「標點錯誤類」、「錯字類」和「譯文不清類」,相對之下「誤譯類」雖然少些,但誤譯會對義理的掌握造成大的影響。

  叁、 結語

  厘正經文,是文獻學中最基礎的一步,今日國內外不同語言的佛法資料(梵、巴、藏、漢、英等),透過網路的聯系和電腦的處理,使我們能夠較容易厘正舊譯的經文並掌握其要義。但是厘正時,難免有個人的主觀看法,如何達成「共識」這是有待建立的。本文只就《雜阿含經》作一些經文的厘正,其他有待佛弟子們的努力了。

  

  [1] 《雜阿含經》有不同的版本,如(a)《大正藏》冊2,No.99;(b)《佛光藏》的《阿含藏》四冊,1983;(c)《雜阿含經論會編》叁冊,印順法師編,正聞出版,1983;(d)《雜阿含經》「內觀教育版」,林崇安編,內觀教育基金會出版,2003。

  [2]《阿含經》中所建構的佛教知識系統,林崇安,臺北:佛教知識管理研討會,2002。

  [3] 《大正藏》冊1,13a。

  [4] 《法蘊足論》,《大正藏》冊26,頁476a;又「內觀教育版」,林崇安編,頁56,內觀教育基金會出版,2003。

  [5] 《雜阿含經論會編》(上),頁350,印順法師編,正聞出版,1983。

  [6] 《雜阿含經論會編》(上),頁191,印順法師編,正聞出版,1983。

  [7] 《雜阿含經論會編》(上),頁50,印順法師編,正聞出版,1983。

  [8] 《大正藏》冊30,頁477a。

  

  

《《雜阿含經》經文的厘正初探》全文閱讀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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