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无实也就无法存在;既然无实也不存在,又有什么法会存在呢
(任何法都不可能存在!)
有有性应常 无者定成断
有性堕二失 是故不应许
(原译:有生性应常;无者定成断。有生堕二失,是故不应许。)
如果有实存在,则成为了恒常;如果承许无实,则必定会有断灭的过失。如果承许诸法实有,就会堕犯以上两种过失之一。因此,我们不应该承许诸法为实有。
相续故无过 法与因已灭
此如前不成 复有断灭过
如果对方提出:因为有相续的缘故,所以没有常断之过。因法在给予果法以因法后,因法的本性就已经毁灭。(因为存在相续,所以不会断灭;又因为因法会毁灭,所以也不会堕入常见。)
正如前面所说的,有实与无实二者不可能处于同时一样,(你们所承许的这种因果,)同样不可成立,仍然有(堕入常边与)断灭之过。
佛说涅槃道 见生灭非空
此二互违故 所见为颠倒
如果对方提出:由于现见生灭,佛陀才宣说了涅槃之道。因此,诸法不应该为空性。
因为生灭二者是互相抵触的法相,所以,“现见生灭”之说完全是颠倒错乱的。
若无有生灭 何灭名涅槃
自性无生灭 此岂非涅槃
如果对方提出:如果没有生灭,又会因什么法的寂灭而获得涅槃呢
如果自性既无生也无灭,难道还不是涅槃吗
若灭应成断 异此则成常
有实与无实 涅槃皆不许
(原译:若灭应成断;异此则成常。涅槃非有无,故无生与灭。)
还有,如果承许以寂灭而获得涅槃,则成了断见;如果承许涅槃另外存在而不会有毁灭,则又堕入了常见。因此,无论有实还是无实,对于涅槃而言都不合理。
灭若常住者 离法亦应有
离法此非有 离无法亦无
如果对方提出:灭法是存在的,并且恒常安住。
如果有某个灭法会恒常安住,则应该存在于诸法之外,但这是不应理的。因为,如果离开了有实法,则不会有灭法;也正因为离开了有实法,所以无实法也不可能存在。
能相与所相 相待非自成
亦非展转成 未成不能成
为什么呢
因为,诸法的事相[能相],是观待其自身之外的法相[所相]而成立的;反之,(法相)也是依靠事相而成立,不可能依凭自己而成立。事相法相二者,也不可能彼此依靠展转而成。因为尚未成立之法不可能成为未成之法的能成[能立]。
因果受受者 能见所见等
一切法准此 皆当如是说
因此,包括因法与果法、受法与受者、能见与所见等等一切万法,都可以参照以上推导进行宣说。
不住相待故 乱故无体故
无性故三时 非有唯分别
如果对方提出:因为研究时间的学者认为三时存在,所以时间应该存在。
因为(三时)不可停驻,因为(三时)互相观待而成,因为(三时)会相互错乱,因为时间的本体不可成立,又因为安立时间的基础[性]不存在的缘故,所以三时也就不可能存在。所谓三时之说,完全是分别妄念。
由无生住灭 三种有为相
是故为无为 一切皆非有
如果对方提出:佛经中说,一切有为法都具备生、(住、灭)等三种法相,与其相违的法,即是无为法。因此,有为法与无为法应该存在。
如果对生、住、灭这三种有为法法相进行观察,则可知其无有丝毫自性。因此,有为法既不应该存在,无为法也不应该有一鳞半爪的存在。
还有,如果承许有为法存在,则因为经不起审慎观察的缘故,所以(有为法)的自性不可能存在。
灭未灭不灭 已住则不住
未住亦不住 生未生不生
如果这样承许(有为法存在,那么请问),在毁灭之时,究竟是未灭的法毁灭,还是已灭的法毁灭呢
(但这两种说法都不合理。因为,)首先,未灭的法不可能毁灭,因为尚未毁灭的缘故;其次,已灭的法也不可能毁灭,因为已经毁灭的缘故。同理,已住的法不可能驻留,因为已经驻留的缘故;未住的法也不可能驻留,因为尚未驻留的缘故;已生的法不可能产生,因为已经产生的缘故,未生的法也不可能产生,因为尚未产生的缘故。
有为与无为 非多亦非一
非有无二俱 此摄一切相
如果对有为法与无为法进行详细观察,则既不可能是多,也不可能是一;既不可能是有,也不可能是无,还不可能是亦有亦无。而以上情形,已经涵摄了(有为法与无为法)森罗万象的一切法相。(因此,有为法与无为法绝不可能存在!)
世尊说业住 复说业及果
有情受自业 诸业不失亡
如果对方提出:众生导师世尊也说过业之存在[住]、业之本体、业之果法,有情承受自(作)之业(果),诸业无有失耗的道理。因此,业与业果是存在的。
已说无自性 故业无生灭
由我执造业 执从分别起
佛经中已经说过:“诸业无有自性。”所以无生之业也不会失坏[灭]。诸业是从我执而生,而产生诸业的我执又是从分别妄念而生。
业若有自性 所感身应常
应无苦异熟 故业应成我
如果诸业存在自性,则从彼业所感的身体就应当成为恒常,身体也就不会成为痛苦的异熟果(1)。又因为是常有的缘故,我也就随之而成立了。为什么呢
因为无常即是痛苦,而痛苦即成无我。(反之,如果是常有,即可因此而成立我。)
由此可知,正因为业无有自性,所以无生;又因为无生,所以不会失耗。
业缘生非有 非缘亦无有
诸行如幻事 阳焰寻香城
业不可能从缘而生,也没有丝毫从非缘而生的可能。为什么呢
因为,诸行如同幻觉、如同寻香城、如同阳焰,所以业无有自性。
业以惑为因 行体为惑业
身以业为因 此三皆性空
还有,诸业是以烦恼为因,烦恼与诸行为业的本体(2),而身体又是诸业的果法。所以,其三者[业之因法——烦恼,业之本体——烦恼与诸行,业之果法——身体]的本体都为空性。
无业无作者 无二故无果
无果无受者 是故皆远离
因为果法无有自性,所以业也不可能存在;既然业不存在,则作业者也不会存在;因为业与作者二法都不存在,其果法也就不可能存在;既然果法不存在,则(果法的)承受者也不可能存在。因此,诸法都是远离自性的。
若善知业空 见真不造业
若无所造业 业所生非有
如果能真实通达诸业为空的道理,彼人则因现见真如法性的缘故,而不会再造业;如果不会造业,则自业所生之法也就不会存在了。
如佛薄伽梵 神通示化身
其所现化身 复现余变化
如果对方提出:这一切是绝对不存在,还是有稍许存在呢
可以存在。怎么存在呢
如同佛陀世尊以神通而幻化出化身,此(幻化出的)化身又幻化出其余化身。
佛所化且空 何况化所化
一切唯分别 彼二可名有
如来所幻化(的化身)自性尚且为空性,又何况该化身所幻化的(其余)化身呢
业与所作等等二者也是徒有其名,这一切都仅仅是分别而已。
作者如化身 业同化所化
一切自性空 唯以分别有
同理,作业者如同(佛陀所幻化出的)化身,业又如同化身所化出的其余化身。
因为以自性而空,所以任何点滴的存在都只不过为分别而已。
若业有自性 无涅槃作者
无则业所感 爱非爱果无
如果业的自性存在,则因为自性成立的缘故,所以不可能存在涅槃以及自作者而生之业,(因为不存在自作者而生之业,所以作者也就无法存在了)(3);反之,如果业的自性不存在,则从业而生的果法——贪爱与厌憎也不可能存在。
说有或说无 或说亦有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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