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佛密意说 此难可通达
如果对方提出:经中曾不吝笔墨地宣说过:“诸业存在”的道理,(既然如此,业又)怎么可能不存在呢
所谓“存在”之说,只不过是假立而有的;所谓“不存在”之说,也是假立而有的;而所谓“亦有亦无”之说,还是假立而有的。
佛陀以密意而宣说的这些道理,是非常难以通达领会的。
色从大种生 则从非真生
非从自性生 彼无非他生
如果对方提出:色法是由大种而产生[大种所造]的,(所以应该存在,)既然色法存在,其余非色诸法也应当存在。
如果色法是从大种而产生的,则应该是从非真实或者非自性中产生了色法。
既然色法不是从自性而生,又因为他法不存在的缘故,所以也不可能从他法而生。
诸大种也不可能存在。因为,如果承许大种从法相而生,则法相成立于大种之前的前提也无法立足。
如果法相不成立,则事相,也即大种也无法成立。
一中非有四 四中亦无一
依无四大种 其色云何有
在一种色法之类的法中,不可能存在四大种;而在四大种中,也不可能存在一种色法。既然如此,以(原本无有的)四大种为因而成立的色法,又怎么可能存在呢
最不可取故 由因因亦无
从因缘生故 因无有非理
(原译:最不可取故,由因因亦无,从因缘生故,有无因非理。)
还有,因为色法是极其不可执取的,所以不可能存在自性。
如果认为以执取色法所存在的心为因[推断],并从中可以推知(色法)。但你们所声称的这种作为因的心,也是不存在的。
因为是从因缘而生的缘故,所以这种所谓的因不可能存在,这样一来,色法的存在也就无法以理服人了。
若谓能取色 则无取自体
缘生心无故 云何能取色
如果承许以识可以执取色法,则成了自体能取自体。然而,这种事情是不可能出现的,也就是说,以识根本不可能执取色法。这样一来,以自性而空的识[缘生心]为缘所产生的法也就不可能存在。既然所生之法不成立,(以识)又怎么能执取无色呢
(绝不可能!)
以刹那生识 不取刹那色
云何能通达 过去未来色
(原译:能刹那生心,不取刹那色。云何能通达,过去未来色
)
如果对方提出:佛经中曾浓墨重彩地宣说过“色法之过去与未来可执”的道理,因此,执取色法应该存在。
以刹那而生的识,是不可能执取这种刹那而生的所谓色法的,既然如此,这种识又怎能通达过去以及未来之色呢
因为不存在的缘故,所以不应该通达。
显色与形色 异性终非有
不应取彼异 许同是色故
还有,虽然我们承许显色与形色,但执取色法之说还是不应理。为什么呢
因为,显色与形色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为异体,所以不应该存在执取它们为异体的情形。
如果其二者为异体,则因为显色与形色同为色法的缘故,所以不应理。
眼识非在眼 非色非中间
彼依眼及色 偏计即颠倒
眼识既不存在于眼根之上,也不存在于色法之上,而在眼根与色法的中间,也不可能存在眼识,因此,依靠色法与眼根所产生的通晓(诸法的眼识),纯粹是一种颠倒之念。
若眼不自见 云何能见色
故眼色无我 余处亦同尔
如果对方提出:眼根等诸处是存在的,因为其行境所见等等存在的缘故。
如果眼根不能见自性,又怎么能见到色法呢
因此,眼根与色法二者是不存在自性的。同理,耳根与声音等其余诸处也同样不存在自性。
眼由自性空 复由他性空
色亦如是空 余处空亦尔
眼根既以自性而空,也以他性而空;色法也同样以自性与他性而空。耳根与声音等其余诸处也同样为空性。
另外,因为(诸处)是缘起之法的缘故,所以也应该是空性:
因为色法的产生是以因缘而成立的,所以色法应当是缘起之法。而任何以缘起而成立的法,其自性都不可成立。所以,色法的自性应当是空性。
而所谓的他性,也应当是空性。因为,(作为他性的)眼根与眼识也一样(为空性)。(我们都知道,)包含眼识在内的眼根即为有境,而色法即为对境,对境并不是有境。因此,(色法的)他性也应该是空性。
另一种说法为:因为(眼)识是里面的法,而色法却是所作以及外面的法,因为不是里面的法,所以他性应该是空性。
为什么呢
因为眼识是依靠(他法)而产生的。
如何依靠(他法)而产生呢
眼识是依靠所知等等而成立的。凡是依靠(他法)而成立的法,就不会有自性,所以眼识无有自性。因此,所谓“眼识可以执取细微色法等等”的说法,是毫无道理的。
所谓“色亦如是”的说法,也就是说(色法)也与其[眼根或者眼识]相同。就像眼根是以自性以及他性而空一样,色法也是以自性以及他性而空。
为什么色法是以自性以及他性而空呢
正如前面所说:“一切自性空,唯以分别有。”如果审慎观察,一切法都不存在,即是“一切诸法皆无自性”的另一种说法;所谓“空”,即是“不可得”的另一种说法;
因为眼根是缘起之法的缘故,所以是空性,也即为:眼根是缘起而成之法。而任何缘起而成之法,其自性都不可成立,因此,眼根的自性为空性。但是,如果承许他性存在,也不合理。
为什么呢
因为,任何无有自性之法,其所谓的他法又怎么能在何处存在呢
这样的所谓他法是不可能存在的。因此,他性也必然是空性。
还有一种说法为:所谓“他性亦为空”中的“他”,即表示(眼)识,即为“眼根以眼识亦空”的另一种说法。
为什么呢
因为,在眼根上面是不存在眼识的,既然没有眼识,则“具有眼识”的自性就不应该成立,所以,他性也就成为了空性。
若触俱一起 则余者皆空
空不依不空 不空不依空
如果一个“处”与“触”共同在一起的时候,其他的法也就成了空性。空性不依赖于不空,不空也不依赖于空性。
三非有自性 不住无和合
则无彼性触 是故受亦无
因为自性不住以及不存在[非有],所以三者的和合也不可能存在。既然和合不存在,则不存在它们之间的“触”,此时,由触而生的受也就不可能存在了。
彼止内外处 而有心识生
是故识非有 如幻如焰空
依靠内外各处,从而产生了心识,因为心识是依缘而生之法,所以如同阳焰以及幻觉一般为空性。
由依所识生 是故识非有
识所识无故 亦无有识者
而所谓的心识,又是依靠所识而产生的,但所识的自性却并不存在,(所以心识也不可能存在。)(4)既然所识与心识都不存在,识者也就不可能存在了。
一切无常者 非常无有常
常无常依性 其性岂能有
如果对方提出:佛经云:“诸法无常。”既然宣说了诸法无常,其实也就是在宣说诸法不空。(因此,诸法不可能为空性。)
因为一切万法皆为无常,也就是“非常”或者“不存在常有”的意思。如果诸法[性]存在,所谓的常与无常就可以成立。但是,诸法[性]又怎么会存在呢
不可能存在。
爱非爱颠倒 缘生贪嗔痴
是故贪嗔痴 非由自性有
如果对方提出:因为佛经中曾广为宣说的缘故,所以贪嗔痴诸法应当存在。
因为是由贪爱之缘、嗔恨之缘以及颠倒之缘,才产生了贪爱、嗔恨以及愚痴的缘故,所以贪嗔痴不可能以自性而存在。
于彼起贪欲 嗔恚或愚痴
皆由分别生 分别非实有
(对于同一个对境,)有的人贪爱其境,有的人嗔恨其境,而有的人又对其蒙昧无知,由此可见,这一切都是由分别念而产生的。而分别念本身,又并不是真实实有的。
所分别无故 岂有能分别
以是缘生故 能所别皆空
为什么不是真实实有的呢
因为,任何所分别之法都不可能存在。既然没有所分别,又怎么会存在能分别呢
因为所分别与能分别都是从缘而生的缘故,所以其自性都为空性。
四倒生无明 见真则非有
此无故行无 余支亦如是
如果能证达真如法性,则不会再有从四颠倒而产生的无明;如果没有无明,则不会产生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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