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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空性論略釋▪P2

  ..續本文上一頁無實也就無法存在;既然無實也不存在,又有什麼法會存在呢

  (任何法都不可能存在!)

  

有有性應常 無者定成斷

  

有性墮二失 是故不應許

  (原譯:有生性應常;無者定成斷。有生墮二失,是故不應許。)

  如果有實存在,則成爲了恒常;如果承許無實,則必定會有斷滅的過失。如果承許諸法實有,就會墮犯以上兩種過失之一。因此,我們不應該承許諸法爲實有。

  

相續故無過 法與因已滅

  

此如前不成 複有斷滅過

  如果對方提出:因爲有相續的緣故,所以沒有常斷之過。因法在給予果法以因法後,因法的本性就已經毀滅。(因爲存在相續,所以不會斷滅;又因爲因法會毀滅,所以也不會墮入常見。)

  正如前面所說的,有實與無實二者不可能處于同時一樣,(你們所承許的這種因果,)同樣不可成立,仍然有(墮入常邊與)斷滅之過。

  

佛說涅槃道 見生滅非空

  

此二互違故 所見爲顛倒

  如果對方提出:由于現見生滅,佛陀才宣說了涅槃之道。因此,諸法不應該爲空性。

  因爲生滅二者是互相抵觸的法相,所以,“現見生滅”之說完全是顛倒錯亂的。

  

若無有生滅 何滅名涅槃

  

自性無生滅 此豈非涅槃

  如果對方提出:如果沒有生滅,又會因什麼法的寂滅而獲得涅槃呢

  

  如果自性既無生也無滅,難道還不是涅槃嗎

  

若滅應成斷 異此則成常

  

有實與無實 涅槃皆不許

  (原譯:若滅應成斷;異此則成常。涅槃非有無,故無生與滅。)

  還有,如果承許以寂滅而獲得涅槃,則成了斷見;如果承許涅槃另外存在而不會有毀滅,則又墮入了常見。因此,無論有實還是無實,對于涅槃而言都不合理。

  

滅若常住者 離法亦應有

  

離法此非有 離無法亦無

  如果對方提出:滅法是存在的,並且恒常安住。

  如果有某個滅法會恒常安住,則應該存在于諸法之外,但這是不應理的。因爲,如果離開了有實法,則不會有滅法;也正因爲離開了有實法,所以無實法也不可能存在。

  

能相與所相 相待非自成

  

亦非展轉成 未成不能成

  爲什麼呢

  因爲,諸法的事相[能相],是觀待其自身之外的法相[所相]而成立的;反之,(法相)也是依靠事相而成立,不可能依憑自己而成立。事相法相二者,也不可能彼此依靠展轉而成。因爲尚未成立之法不可能成爲未成之法的能成[能立]。

  

因果受受者 能見所見等

  

一切法准此 皆當如是說

  因此,包括因法與果法、受法與受者、能見與所見等等一切萬法,都可以參照以上推導進行宣說。

  

不住相待故 亂故無體故

  

無性故叁時 非有唯分別

  如果對方提出:因爲研究時間的學者認爲叁時存在,所以時間應該存在。

  因爲(叁時)不可停駐,因爲(叁時)互相觀待而成,因爲(叁時)會相互錯亂,因爲時間的本體不可成立,又因爲安立時間的基礎[性]不存在的緣故,所以叁時也就不可能存在。所謂叁時之說,完全是分別妄念。

  

由無生住滅 叁種有爲相

  

是故爲無爲 一切皆非有

  如果對方提出:佛經中說,一切有爲法都具備生、(住、滅)等叁種法相,與其相違的法,即是無爲法。因此,有爲法與無爲法應該存在。

  如果對生、住、滅這叁種有爲法法相進行觀察,則可知其無有絲毫自性。因此,有爲法既不應該存在,無爲法也不應該有一鱗半爪的存在。

  還有,如果承許有爲法存在,則因爲經不起審慎觀察的緣故,所以(有爲法)的自性不可能存在。

  

滅未滅不滅 已住則不住

  

未住亦不住 生未生不生

  如果這樣承許(有爲法存在,那麼請問),在毀滅之時,究竟是未滅的法毀滅,還是已滅的法毀滅呢

  (但這兩種說法都不合理。因爲,)首先,未滅的法不可能毀滅,因爲尚未毀滅的緣故;其次,已滅的法也不可能毀滅,因爲已經毀滅的緣故。同理,已住的法不可能駐留,因爲已經駐留的緣故;未住的法也不可能駐留,因爲尚未駐留的緣故;已生的法不可能産生,因爲已經産生的緣故,未生的法也不可能産生,因爲尚未産生的緣故。

  

有爲與無爲 非多亦非一

  

非有無二俱 此攝一切相

  如果對有爲法與無爲法進行詳細觀察,則既不可能是多,也不可能是一;既不可能是有,也不可能是無,還不可能是亦有亦無。而以上情形,已經涵攝了(有爲法與無爲法)森羅萬象的一切法相。(因此,有爲法與無爲法絕不可能存在!)

  

世尊說業住 複說業及果

  

有情受自業 諸業不失亡

  如果對方提出:衆生導師世尊也說過業之存在[住]、業之本體、業之果法,有情承受自(作)之業(果),諸業無有失耗的道理。因此,業與業果是存在的。

  

已說無自性 故業無生滅

  

由我執造業 執從分別起

  佛經中已經說過:“諸業無有自性。”所以無生之業也不會失壞[滅]。諸業是從我執而生,而産生諸業的我執又是從分別妄念而生。

  

業若有自性 所感身應常

  

應無苦異熟 故業應成我

  如果諸業存在自性,則從彼業所感的身體就應當成爲恒常,身體也就不會成爲痛苦的異熟果(1)。又因爲是常有的緣故,我也就隨之而成立了。爲什麼呢

  因爲無常即是痛苦,而痛苦即成無我。(反之,如果是常有,即可因此而成立我。)

  由此可知,正因爲業無有自性,所以無生;又因爲無生,所以不會失耗。

  

業緣生非有 非緣亦無有

  

諸行如幻事 陽焰尋香城

  業不可能從緣而生,也沒有絲毫從非緣而生的可能。爲什麼呢

  因爲,諸行如同幻覺、如同尋香城、如同陽焰,所以業無有自性。

  

業以惑爲因 行體爲惑業

  

身以業爲因 此叁皆性空

  還有,諸業是以煩惱爲因,煩惱與諸行爲業的本體(2),而身體又是諸業的果法。所以,其叁者[業之因法——煩惱,業之本體——煩惱與諸行,業之果法——身體]的本體都爲空性。

  

無業無作者 無二故無果

  

無果無受者 是故皆遠離

  因爲果法無有自性,所以業也不可能存在;既然業不存在,則作業者也不會存在;因爲業與作者二法都不存在,其果法也就不可能存在;既然果法不存在,則(果法的)承受者也不可能存在。因此,諸法都是遠離自性的。

  

若善知業空 見真不造業

  

若無所造業 業所生非有

  如果能真實通達諸業爲空的道理,彼人則因現見真如法性的緣故,而不會再造業;如果不會造業,則自業所生之法也就不會存在了。

  

如佛薄伽梵 神通示化身

  

其所現化身 複現余變化

  如果對方提出:這一切是絕對不存在,還是有稍許存在呢

  

  可以存在。怎麼存在呢

  

  如同佛陀世尊以神通而幻化出化身,此(幻化出的)化身又幻化出其余化身。

  

佛所化且空 何況化所化

  

一切唯分別 彼二可名有

  如來所幻化(的化身)自性尚且爲空性,又何況該化身所幻化的(其余)化身呢

  

  業與所作等等二者也是徒有其名,這一切都僅僅是分別而已。

  

作者如化身 業同化所化

  

一切自性空 唯以分別有

  同理,作業者如同(佛陀所幻化出的)化身,業又如同化身所化出的其余化身。

  因爲以自性而空,所以任何點滴的存在都只不過爲分別而已。

  

若業有自性 無涅槃作者

  

無則業所感 愛非愛果無

  如果業的自性存在,則因爲自性成立的緣故,所以不可能存在涅槃以及自作者而生之業,(因爲不存在自作者而生之業,所以作者也就無法存在了)(3);反之,如果業的自性不存在,則從業而生的果法——貪愛與厭憎也不可能存在。

  

說有或說無 或說亦有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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