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这样的法根本找不到。所以,不需要观待任何因。柱子、瓶子、森林等任何一法,第二刹那的时候,它不观待任何因,它的本体、自相会灭尽的。这是第一个原因。
第二个原因,“灭法无实无需因,”如果你们说,这样的灭法是无实法,那无实法不需要其他的因。我们前面已经进行过观察。无实法呢,其他的任何因不可能对它起作用,因为它就像石女的儿子和兔角一样。这样的无实灭法本来没有本体的缘故,因此不需要其他的因。它自己的本体从来没有产生过,那依靠什么样的东西来进行摧毁呢?石女的儿子从来没有来过这个世界,那有没有恐怖分子来炸它呢?没有的。美国再厉害,也找不到本·拉登;本·拉登再厉害,也找不到石女的儿子。
“是故不需他灭因。”所以,根本不需要用其他的灭因。不管从有实法的角度也好,无实法的角度也好,这样的灭法不需要其他的灭因,这一点很重要。通过因明的学习,大家都应该知道:任何一个法,它产生的这个刹那之后,应该会灭尽的。
在灭法方面,我们学习中观的时候,也有一些不同的说法。如宗喀巴大师,他在《善解密意疏》当中讲了八大难题,其中承认灭法为有实法,有这么一个观点。这个问题以前也分析过。其实,宗喀巴大师的观点的依据,在月称论师的《明句论》当中也是有的,说是:灭法是依靠因而产生的,依靠灭法也产生它的果,等等,有很明确的说法。这里面的“灭”呢,实际上很多论师,包括我们上师法王如意宝为主的上师都说,这种灭法指的是缘起性。人死了以后,人的灵魂继续结生于后世,所谓灭法,实际上是指原来的相续转移到另一个相续的过程,这叫做灭法产生。那种灭法像我们现在这里,以有实法和无实法结合起来观察,就不一定合理。因为这是指缘起的过程,缘起的过程人们用语言来表示,就叫做灭法。当然,宗喀巴大师的观点,在麦彭仁波切的相关教言当中,也作了一些分析。在这个问题上,大家应该这样理解。
但在《量理宝藏论自释》当中,对灭法是这样讲的:所谓灭法,大家不能认为,它是实有的一种存在。只不过是,任何一个事物前面的刹那当下不存在,它原来的自相本体当下已经毁灭,这个过程称之为灭法而已。实际上,所谓的灭法,除了我们的名词以外,真正的自相实体在外境当中是找不到的。这是萨迦班智达在《量理宝藏论自释》当中,引用《释量论》的教证而进行说明的。
所以,大家以后在分析“灭法”的时候,要把心里面的概念和外境区分开来。在外境当中,不管任何一个东西,第一刹那间它产生的时候,它的本体在第一刹那间马上已经灭完了。不管中观也好,因明也好,详细观察的时候,这是一定能推出来的。如果不灭,比如说一个事物,它就安住几个刹那,或者世间人们所讲那样,我从一岁到一百岁之间是活着的。如果中间一直没有变化,那就变成永远常恒了。所以,中间一段时间一点也没有运动,这是不可能的。这一点不说我们佛教,世间的物理学和有些哲学当中,也承认:世间万事万物没有一个是静止的,全部是运动的。只不过对运动的看法,在不同的学说当中,不一定完全相同。总而言之,我们一定要知道:一切万法是无常的,这种无常以我们的概念来了知,是刹那刹那都在变。
那有些人想,我们为什么看不到呢?当然,这是被我们凡夫人的迷乱习气,和迷乱分别念所遮蔽的缘故。因此,不仅是事物刹那刹那的真相,还有许许多多事物的真理,我们现在都没办法现量见到,这一点也没有什么非常奇怪的。有些人认为:“既然前世后世存在,那我为什么想不起来?为什么我现在不知道、看不见?”其实,这是一个非常粗大的概念,如果你稍微学过一点因明,就会了知:不要说人的前世后世,包括柱子的刹那刹那变化,或者种子和苗芽之间的关系,接触也不行,不接触也不行,许许多多深奥的问题,我们眼睛看也看不见的,心里想也想不出来。比如我们眼睛看不见的很多微尘,通过现在各种仪器扩大的时候,就像须弥山那样,特别大的东西也可以出现。而特别大的东西,通过其他仪器,也变成微尘一样,这也是事实。所以,我们这个肉眼没有什么可靠的,我们这个分别念没有什么可靠的。因此,我想不起来我的前世,我看不见我的前世,这没有什么奇怪。不要说我的前世,我们以前经常说:上一个月的今天,我到底吃了什么东西,我一点都想不起来。所以这没有什么奇怪。
前天中午你吃什么?不记得。你呢?刀削面。上前天呢?想不起来,好像是大米饭吧。好像是,你看有些还可以啊,你这样慢慢慢慢上去,可能前世马上能想得起来。(众笑)前天可以,上前天不行。(此段有上师与弟子的对话)
刚才灭法的分析比较重要。中观的说法跟因明的说法稍微有点不同。从因明的角度来讲,灭法的自相单独不可能成立,这一点大家一定要了解。
卯三、遣太过:
我们前面已经讲了,一切万法是无常的,它的本体是不观待而灭的。于是对方,尤其是外道,胜论派、密行派等外道向我们进行辩论,发出了三大太过。这三大太过对我们来讲,也是不会有的;反而,我们可以轻易而举地推翻他们的观点。颂词是这样讲的:
成直接违一实体,此外他法悉非理,
有碍无碍皆一致,彼三太过不遮此。
颂词前三句,每一句是一个太过,共有三大太过。但对方所发的三种太过,并不能推翻我们的观点。
首先是第一个,“成直接违一实体,”我们前面已经讲了,有一种灭法。对方于是这样辩论:你们因明派认为,瓶子灭完了以后有一种灭法,那你们这样的灭法到底是无实法的灭法呢?还是有实法的灭法?如果你们说,这样的灭法是无实法的灭法,无实法等于常法的缘故,那你们就有很大的过失。什么样的过失呢?比如:瓶子是无常法,而瓶子的灭法——无实法的灭法是常法,这样一来,常法和无常的法就在一个瓶子的本体上一起存在。实际上常和无常直接相违,那这样,直接相违的一个本体的法,在你们一个瓶子上面就完全存在了。所以,你们因明派承认的,不观待因当中的灭法不合理。对方给我们提出这样一个太过。
当然,我们下面一次性地反驳也可以。但是,我在这里一边讲对方观点,一边以我们自宗的观点进行回答。
我们可以这样回答:你们虽然说,灭法如果是无实法,那直接相违的常法和无常法,就会在一个本体上同体存在;但是,我们没有这个过失。为什么呢?因为,如果是有实法,那我们可以在这个有实法的本体上,寻找常法和无常法两者。尤其是,只有有实法才有常法的概念,如果是无实法,那怎么会有常法呢?无实法的本体本来都不成立,那它怎么会有常有的东西呢?《释量论》也说无遮何为常,意思就是说,本来本体都不存在,哪里有常有的东西呢?你看石女的儿子有没有常法的概念,不可能有的。兔角怎么会有常法的概念呢,没有的。它的本体本来不存在,怎么会有常的概念。因此,你们给我们发出来的第一个太过不容有。为什么呢?因为,你们这种灭法的分析是建立在无实法的前提下,所以,你们对我们发出来的太过不合理。因为无实法没有常法的概念,所以不合理。这是第一个。
然后第二个,颂词里面说“此外他法悉非理,”对方给我们提出这样一个问题,说是:你们刚才的灭法,如果是有实法,那这种灭法应该与事物是一体或者他体。也就是说,如果灭法是有实法,那跟瓶子也好,柱子也好,或者是一体的方式存在,或者是他体的方式存在。如果跟瓶子是一体的方式存在,那瓶子不是无常的了。因为灭法实有的缘故,瓶子永远都不毁灭了,有这个过失。如果是他体的方式存在,既然依靠因缘灭法以他体的方式存在,那瓶子的本体怎么会成为灭法呢?瓶子永远都不灭,有这种过失。对方给我们提出,如果承认此外的本体也是非理的,讲了这样一个过失。
对他们回答的时候,可以这样说:如果你们对灭法进行观察的过程当中,它的真实的本体存在的话,也是可以的。对有实法来讲,当然不能超出一体或者他体,可以这样说的。但是,你们刚才的主题是灭法,灭法本来不是有实法,所以,在它的本体上怎么会有一体异体的分析呢?这也是绝对不可能存在的。因此,你们给我们发出的第二个太过,也是不会容有的。
然后第三个太过,就是“有碍无碍皆一致,”对方是这样说的:我们这个世间,不管是柱子也好,瓶子也好,凡是存在或所作,就应该有一部分是常有的,有一部分是无常的,有两种情况。如果这两种情况都没有,那我们世间当中的有实法,像瓶子、柱子等有阻碍的法,以及心识等无有阻碍的法,就不应该有这两种情况了。如果刚才所作法不应该有常有和无常,那有实法也不应该有阻碍和无阻碍。正因为有实法有阻碍和无阻碍两种,所以,所作的事物也应该有些是常的,有些是无常的,应该有这两种情况。对方给我们提出来这样一个问题。
我们进行回答,你们的比喻不合理。怎么不合理呢?我们呢,凡是所作的法,它不可能有常法。为什么呢?它第二刹那的时候,决定会是毁灭的。因此,任何理由也不能成立常法的存在。而且,你们刚才举出来的,说没有有实法的有碍和无碍两种情况,这也是不合理的。因为这两种情况,实际上是各自的因缘不同,比如心识,它前面有一个它的近取因,所以无碍的东西是成立的;又比如瓶子,它前面也有一些有碍的陶师、泥土等,所以有碍的东西也是成立的。因为它们有各自不同的因,所以我们世间当中,不同的法应该产生。但是你们的所作法,有常和无常两种是不可能的。
对方根本不知道,在哪些地方用比喻,只要一个地方稍微有一点相似,就随便拿来当比喻。如他们刚才讲的:所作的法,应该有常和无常,就像我们的事物当中,有阻碍和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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