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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叁十五課▪P2

  ..續本文上一頁,這樣的法根本找不到。所以,不需要觀待任何因。柱子、瓶子、森林等任何一法,第二刹那的時候,它不觀待任何因,它的本體、自相會滅盡的。這是第一個原因。

  第二個原因,“滅法無實無需因,”如果你們說,這樣的滅法是無實法,那無實法不需要其他的因。我們前面已經進行過觀察。無實法呢,其他的任何因不可能對它起作用,因爲它就像石女的兒子和兔角一樣。這樣的無實滅法本來沒有本體的緣故,因此不需要其他的因。它自己的本體從來沒有産生過,那依靠什麼樣的東西來進行摧毀呢?石女的兒子從來沒有來過這個世界,那有沒有恐怖分子來炸它呢?沒有的。美國再厲害,也找不到本·拉登;本·拉登再厲害,也找不到石女的兒子。

  “是故不需他滅因。”所以,根本不需要用其他的滅因。不管從有實法的角度也好,無實法的角度也好,這樣的滅法不需要其他的滅因,這一點很重要。通過因明的學習,大家都應該知道:任何一個法,它産生的這個刹那之後,應該會滅盡的。

  在滅法方面,我們學習中觀的時候,也有一些不同的說法。如宗喀巴大師,他在《善解密意疏》當中講了八大難題,其中承認滅法爲有實法,有這麼一個觀點。這個問題以前也分析過。其實,宗喀巴大師的觀點的依據,在月稱論師的《明句論》當中也是有的,說是:滅法是依靠因而産生的,依靠滅法也産生它的果,等等,有很明確的說法。這裏面的“滅”呢,實際上很多論師,包括我們上師法王如意寶爲主的上師都說,這種滅法指的是緣起性。人死了以後,人的靈魂繼續結生于後世,所謂滅法,實際上是指原來的相續轉移到另一個相續的過程,這叫做滅法産生。那種滅法像我們現在這裏,以有實法和無實法結合起來觀察,就不一定合理。因爲這是指緣起的過程,緣起的過程人們用語言來表示,就叫做滅法。當然,宗喀巴大師的觀點,在麥彭仁波切的相關教言當中,也作了一些分析。在這個問題上,大家應該這樣理解。

  但在《量理寶藏論自釋》當中,對滅法是這樣講的:所謂滅法,大家不能認爲,它是實有的一種存在。只不過是,任何一個事物前面的刹那當下不存在,它原來的自相本體當下已經毀滅,這個過程稱之爲滅法而已。實際上,所謂的滅法,除了我們的名詞以外,真正的自相實體在外境當中是找不到的。這是薩迦班智達在《量理寶藏論自釋》當中,引用《釋量論》的教證而進行說明的。

  所以,大家以後在分析“滅法”的時候,要把心裏面的概念和外境區分開來。在外境當中,不管任何一個東西,第一刹那間它産生的時候,它的本體在第一刹那間馬上已經滅完了。不管中觀也好,因明也好,詳細觀察的時候,這是一定能推出來的。如果不滅,比如說一個事物,它就安住幾個刹那,或者世間人們所講那樣,我從一歲到一百歲之間是活著的。如果中間一直沒有變化,那就變成永遠常恒了。所以,中間一段時間一點也沒有運動,這是不可能的。這一點不說我們佛教,世間的物理學和有些哲學當中,也承認:世間萬事萬物沒有一個是靜止的,全部是運動的。只不過對運動的看法,在不同的學說當中,不一定完全相同。總而言之,我們一定要知道:一切萬法是無常的,這種無常以我們的概念來了知,是刹那刹那都在變。

  那有些人想,我們爲什麼看不到呢?當然,這是被我們凡夫人的迷亂習氣,和迷亂分別念所遮蔽的緣故。因此,不僅是事物刹那刹那的真相,還有許許多多事物的真理,我們現在都沒辦法現量見到,這一點也沒有什麼非常奇怪的。有些人認爲:“既然前世後世存在,那我爲什麼想不起來?爲什麼我現在不知道、看不見?”其實,這是一個非常粗大的概念,如果你稍微學過一點因明,就會了知:不要說人的前世後世,包括柱子的刹那刹那變化,或者種子和苗芽之間的關系,接觸也不行,不接觸也不行,許許多多深奧的問題,我們眼睛看也看不見的,心裏想也想不出來。比如我們眼睛看不見的很多微塵,通過現在各種儀器擴大的時候,就像須彌山那樣,特別大的東西也可以出現。而特別大的東西,通過其他儀器,也變成微塵一樣,這也是事實。所以,我們這個肉眼沒有什麼可靠的,我們這個分別念沒有什麼可靠的。因此,我想不起來我的前世,我看不見我的前世,這沒有什麼奇怪。不要說我的前世,我們以前經常說:上一個月的今天,我到底吃了什麼東西,我一點都想不起來。所以這沒有什麼奇怪。

  前天中午你吃什麼?不記得。你呢?刀削面。上前天呢?想不起來,好像是大米飯吧。好像是,你看有些還可以啊,你這樣慢慢慢慢上去,可能前世馬上能想得起來。(衆笑)前天可以,上前天不行。(此段有上師與弟子的對話)

  剛才滅法的分析比較重要。中觀的說法跟因明的說法稍微有點不同。從因明的角度來講,滅法的自相單獨不可能成立,這一點大家一定要了解。

  卯叁、遣太過:

  我們前面已經講了,一切萬法是無常的,它的本體是不觀待而滅的。于是對方,尤其是外道,勝論派、密行派等外道向我們進行辯論,發出了叁大太過。這叁大太過對我們來講,也是不會有的;反而,我們可以輕易而舉地推翻他們的觀點。頌詞是這樣講的:

  

成直接違一實體,此外他法悉非理,

  

有礙無礙皆一致,彼叁太過不遮此。

  頌詞前叁句,每一句是一個太過,共有叁大太過。但對方所發的叁種太過,並不能推翻我們的觀點。

  首先是第一個,“成直接違一實體,”我們前面已經講了,有一種滅法。對方于是這樣辯論:你們因明派認爲,瓶子滅完了以後有一種滅法,那你們這樣的滅法到底是無實法的滅法呢?還是有實法的滅法?如果你們說,這樣的滅法是無實法的滅法,無實法等于常法的緣故,那你們就有很大的過失。什麼樣的過失呢?比如:瓶子是無常法,而瓶子的滅法——無實法的滅法是常法,這樣一來,常法和無常的法就在一個瓶子的本體上一起存在。實際上常和無常直接相違,那這樣,直接相違的一個本體的法,在你們一個瓶子上面就完全存在了。所以,你們因明派承認的,不觀待因當中的滅法不合理。對方給我們提出這樣一個太過。

  當然,我們下面一次性地反駁也可以。但是,我在這裏一邊講對方觀點,一邊以我們自宗的觀點進行回答。

  我們可以這樣回答:你們雖然說,滅法如果是無實法,那直接相違的常法和無常法,就會在一個本體上同體存在;但是,我們沒有這個過失。爲什麼呢?因爲,如果是有實法,那我們可以在這個有實法的本體上,尋找常法和無常法兩者。尤其是,只有有實法才有常法的概念,如果是無實法,那怎麼會有常法呢?無實法的本體本來都不成立,那它怎麼會有常有的東西呢?《釋量論》也說無遮何爲常,意思就是說,本來本體都不存在,哪裏有常有的東西呢?你看石女的兒子有沒有常法的概念,不可能有的。兔角怎麼會有常法的概念呢,沒有的。它的本體本來不存在,怎麼會有常的概念。因此,你們給我們發出來的第一個太過不容有。爲什麼呢?因爲,你們這種滅法的分析是建立在無實法的前提下,所以,你們對我們發出來的太過不合理。因爲無實法沒有常法的概念,所以不合理。這是第一個。

  然後第二個,頌詞裏面說“此外他法悉非理,”對方給我們提出這樣一個問題,說是:你們剛才的滅法,如果是有實法,那這種滅法應該與事物是一體或者他體。也就是說,如果滅法是有實法,那跟瓶子也好,柱子也好,或者是一體的方式存在,或者是他體的方式存在。如果跟瓶子是一體的方式存在,那瓶子不是無常的了。因爲滅法實有的緣故,瓶子永遠都不毀滅了,有這個過失。如果是他體的方式存在,既然依靠因緣滅法以他體的方式存在,那瓶子的本體怎麼會成爲滅法呢?瓶子永遠都不滅,有這種過失。對方給我們提出,如果承認此外的本體也是非理的,講了這樣一個過失。

  對他們回答的時候,可以這樣說:如果你們對滅法進行觀察的過程當中,它的真實的本體存在的話,也是可以的。對有實法來講,當然不能超出一體或者他體,可以這樣說的。但是,你們剛才的主題是滅法,滅法本來不是有實法,所以,在它的本體上怎麼會有一體異體的分析呢?這也是絕對不可能存在的。因此,你們給我們發出的第二個太過,也是不會容有的。

  然後第叁個太過,就是“有礙無礙皆一致,”對方是這樣說的:我們這個世間,不管是柱子也好,瓶子也好,凡是存在或所作,就應該有一部分是常有的,有一部分是無常的,有兩種情況。如果這兩種情況都沒有,那我們世間當中的有實法,像瓶子、柱子等有阻礙的法,以及心識等無有阻礙的法,就不應該有這兩種情況了。如果剛才所作法不應該有常有和無常,那有實法也不應該有阻礙和無阻礙。正因爲有實法有阻礙和無阻礙兩種,所以,所作的事物也應該有些是常的,有些是無常的,應該有這兩種情況。對方給我們提出來這樣一個問題。

  我們進行回答,你們的比喻不合理。怎麼不合理呢?我們呢,凡是所作的法,它不可能有常法。爲什麼呢?它第二刹那的時候,決定會是毀滅的。因此,任何理由也不能成立常法的存在。而且,你們剛才舉出來的,說沒有有實法的有礙和無礙兩種情況,這也是不合理的。因爲這兩種情況,實際上是各自的因緣不同,比如心識,它前面有一個它的近取因,所以無礙的東西是成立的;又比如瓶子,它前面也有一些有礙的陶師、泥土等,所以有礙的東西也是成立的。因爲它們有各自不同的因,所以我們世間當中,不同的法應該産生。但是你們的所作法,有常和無常兩種是不可能的。

  對方根本不知道,在哪些地方用比喻,只要一個地方稍微有一點相似,就隨便拿來當比喻。如他們剛才講的:所作的法,應該有常和無常,就像我們的事物當中,有阻礙和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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