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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课▪P3

  ..续本文上一页的法相。建立同性相属的法相也分两个方面,一个是证成名言理的相属,一个是证成义理的相属。首先讲证成名言理的相属。

  癸一、证成名言相属:

  什么是证成名言理呢?依靠三相齐全的推理,了知法相与名相之间是能立所立的关系。你们方便的时候,看一下《中观庄严论释》,前面已经讲了。意思就是说,法相和名相之间的能立所立关系,依靠三相齐全的方式来进行建立,这叫做证成名言理。大科判是讲同性相属。也就是说,依靠分别念的操作,或者依靠分别念执著的情况下,同性相属成立,它的名言是成立的。如果它的名言不成立,那它就不是真正的因了。颂词是这样讲的:

  

法相名相之相属,以及总别之相属,

  

皆以错乱立一体,方得成立非其余。

  别人如果问:同性相属的名言如果成立,那它是以证成名言量来成立,还是以证成义理相属来成立?我们首先给他回答,应该是以证成名言来成立。为什么这么讲呢?因为,从名言的角度来讲,它们的同性相属应该是成立的。怎么成立呢?比如说法相和名相:项峰垂肉是黄牛的法相,我们说这个动物应该是黄牛,因为它具足项峰垂肉之故,这是在用法相来建立名相,实际上,这是把事物的自相和别相混为一体的一种执著法。为什么呢?因为,最开始立名的时候,看见一个动物有项峰和垂肉,命名者说这叫做黄牛。后来,人们也把自相和总相误为一体,凡是有了这种特点的动物,全部叫做黄牛。就像知言解义的众生,最开始的时候,人们叫做人,从此之后,知言解义成为人的法相。

  法相和名相之间的这种关系,到底在外境当中存在还是不存在?我们可以说,外境当中不存在。为什么外境当中不存在呢?因为其中的名相,刚才所谓的黄牛或者人,实际上是不存在的,是无中生有、虚无缥缈的,唯是分别念的一种假立罢了。除此之外,没有实相。如果没有实相,那我们说的,项峰是黄牛的法相,黄牛实际上是一种概念,这种概念没有自相,它与法相的结合,就像石女的儿子跟柱子之间的关系一样。所以,它只是一种名称,并不是实际当中存在的。因此,叫做名言的证成量。

  既然是名言证成量,那是不是完全成了假的呢?也并不完全是假的。的的确确,根据我们的习惯和传统,以项峰垂肉可以了知黄牛,这种情况是存在的。所以,我们这样的推理法是正确的。

  同样,总相与别相之间也是可以的。我们前面已经学过,总相具足一个反体,具足一个反体的瓶子或树木等是总相;别相是具足两个反体的柏树、金瓶、银瓶等,它是具足两个反体的法。实际上,具足两个反体的法与具足一个反体的法,它们之间有关系,比如我前面的红色柱子是柱子。这一点,凭我们的习惯和名言也可以知道:哦!这个是柱子,这个红色的柱子是柱子。所以,它们之间有一种关系。但是,这种关系除了分别念以外,在事物的本体上不存在。为什么呢?红色的柱子倒是存在,但是柱子是总相,我们前面也讲了,总相是一种无实法;因此,它是柱子的这种概念,除了错乱的分别念以外,是没有的。实际上,木头柱子与名称上的柱子,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以名言证成量可以成立。

  因此,同性相属的名言证成量,除了名言假立以外,是没有的。但是,这种名言是符合实际道理的。在这个问题上,大家可能稍微要动一点脑筋。我们去年讲《中观庄严论》的时候,前面的颂词一直用名言证成量和义理证成量,判断了很长时间。总之,法相和名相,总相和别相,它们之间的关系在分别念面前可以成立;但在实际的本体上,它们都是不成立的。分别念面前,它们也有一种同体关系。

  癸二(证成义理相属)分二:一、运用因;二、遣除彼不定。

  子一、运用因:

  

谓凡有彼灭如瓶,声亦有即自性因。

  这个推理也非常重要。因为,我们要知道瓶子、无常(毁灭)、存在三者是一个本体,那就必须通过比量来了知。比量有相似比量和真实比量。相似比量在这里不能用,一定要用真实比量。真实比量有三种因:果因、自性因和不可得因。当然,我们讲第十品的时候,会对大家广说。还有,讲《因类学》的时候,再给大家讲一下这些推理。

  我们刚才说,从名称上应该叫做同性相属,这是成立的。这是前面的推理来进行说明的。如:前面这个动物可以叫做黄牛,因为它具足项峰垂肉之故。项峰垂肉跟黄牛有一种同性相属的关系,所以这个名称成立。

  那现在,义理成不成立呢?义理也成立。怎么成立呢?颂词说:凡是有(存在)的东西,必定是无常(毁灭)的,就像瓶子一样,发出来的声音也是如此,这是自性因。从字面上解释,颂词的意思就是如此。

  这里的推法,跟我们平时的推法有点不相同,因为欲知法摆在后面。我们平时是这样的:声音,它是无常,因为所作之故,如同瓶子。但是,这里用的方式有点不同。按平时的习惯,这个推理可以这样说:声音,它是毁灭性或者无常的,因为它是存在之故,如同瓶子。那这样,声音是他这里的欲知事,毁灭是立宗,存在是因,如同瓶子是比喻,是这样的一种推理方法。

  首先,我们要知道,这是一种什么样的推理呢?这是自性因。所谓自性因,就是它的因和立宗之间,有一种同性相属的关系。自性因分两种,一个是观待自性因一个是清净自性因。

  观待自性因,比如:柱子是无常,它是所作之故,如同瓶子。所作的话,是谁作的,它需要观待其他的作者,所以叫做观待自性因。也就是说,因需要观待一个东西。观待什么呢?因为柱子是所作,那是谁做的呢?柱子所作的话,木匠做的。瓶子所作的话,陶师做的。需要观待其他的作者,这叫做观待自性因。

  清净自性因,它的因不观待其它的法。这里的推理就是清净自性因:声音是无常,存在之故,如同瓶子。存在的话,谁存在的?没有这种说法吧!为什么存在?当然,以因缘而存在,这种倒有。但是,跟所作有点不同,所作有其他专门的作者。而存在,除了声音以外,没有别的专门存在者,所以叫做自性因。这两者之间有一点点差别,我们讲《因类学》的时候,再给大家作介绍。

  在这里,应主要知道的是什么呢?就是声音、无常、存在三者是同性相属。平时我们没有用过这种推理吧!现在用了,存在之故,这里专门用存在作为因。有人想:存在之故,怎么会是一种真正的推理呢?其实,在印度的梵语当中,存在就是“巴瓦”。麦彭仁波切在《释量论大疏》当中,对“巴瓦”分析得非常细致。所谓巴瓦,实际上有实物、有实法、实体、存在的意思。从印度梵语来讲,“巴瓦”有这四种意思。但许多译师翻译的时候,把它翻译成“存在”。这里的推理,如果用另一个意思来说:声音是无常的,它是有实法之故,这样说也没有什么不可以。但是,这里并没有用,而用“存在”。

  我们有些人可能这样认为,是存在怎么会是无常啊?可能有这样一种怀疑。但是,只要是存在,必定是无常的,它们之间有一种同品的关系。存在必定是无常的,无常必定是存在的,无常与存在,它们之间应该有这样一个关系。不是无常,它不会存在,不是存在,它不会无常,它们的异品和同品之间,有这样一种关系。

  关于这个问题,在《量理宝藏论自释》当中,也讲到了因明前派的不同观点。因明前派说,不仅有实法存在,而且无实法也以无实法的方式存在。萨迦班智达在《自释》里面加以驳斥:你们这种说法不合理。如果有实法存在,有实法刹那刹那灭尽,它是以一种自相起作用的方式存在。而你们认为无实法存在,那它到底以什么样的方式存在?存在的理由根本找不到。如果找不到,那你们为什么还要说无实法存在。很明显,你们因明前派的论师,在故意玷污法称论师究竟甚深的密意,你们心里面到底入了什么东西啊!萨迦班智达批评他们入了什么东西,意思是,是不是着魔了?可能萨迦班智达心里这样说,但字句上不是特别明显。

  其实,不仅是因明前派,因明后派的有些论师对这个观点是有所辩论的。他们认为,存在不一定是无常的,或者,不仅实物存在,而且无实法也存在。听说萨迦班智达当国师的时候,在前往汉地的路途当中,也遇到一些因明学者,他们向萨迦班智达提问,你说:凡是存在的东西,就是灭亡的,犹如瓶子,声音也存在之故。那它到底怎么成立?这样的推理怎么会是正确的呢?实际上,麦彭仁波切在《释量论大疏》当中,再三地说了:这种推理是非常正确的。而且,依靠这种推理能了知一切万法无常,是无常的话,它马上会毁灭的。

  因此,我们平时可以这样讲,你这位道友肯定是无常的,因为你存在之故。存在肯定是无常的。这样以后,我们相续当中的一些常有执著,就很容易被推翻。否则,就像世间人一样,好像自己只要存在永远都不会死,这种概念非常强。所以,我们以后可以这样讲:凡是存在肯定是无常的,就像瓶子一样。总之,凡是无常肯定是存在的,或者,存在的东西肯定是无常的,这两者之间有同性的关系。

  从颂词意义来讲,同品相属不仅在名言上成立,而且意义上也是完全成立的。现在,大家要了解的是什么呢?就是无常、存在、声音三者的关系,它们是同性相属。既然是同性相属,那无常就是存在,存在就是无常,也就是声音。虽然它们在心的分别念当中可以分开,但实际上,无常就是存在,存在就是声音,有这么一个关系。这种推理不仅适用于瓶子、柱子等无情法,包括人也可使用,如:现在的传法者——我肯定会死的,肯定是无常的,因为我现在在这里存在,就像你这样。这样推的时候,没有一个人会说,你的推理是错的;因为,这个东西是存在的,但是没有无常的,这样的正理没有。

  为什么这里以存在作为因而进行推理呢?这在蒋阳洛德旺波尊者的讲义当中也是有的。如果我们没有用存在,而用所作之故,那对方外道会认为,他们的神我、他们的自在天不是所作,而是自然存在的,自然的东西不一定无常。如果我们说,一切万法是无常的,因为所作之故;因为对方不承认所作,那他们就会认为:我们的大自在天、我们的神我根本不是所作的,他们是自然出现的,除了他们以外,其余的有实法才是无常。如果我们这种推理在对方面前成立:存在的东西,就是无常的;那常我与大自在天肯定是存在的,既然存在,他们肯定会死亡,肯定会无常。最后,对方不得不承认这个推理。法称论师为什么用存在作为自性因,其原因就在这里。

  在蒋阳洛德旺波尊者的讲义当中,还有一组辩论,对方认为:心和事物的最后刹那,因为不能起作用的缘故,它们成了无实法。对于这种辩论,我们可以这样回答:实际上,只不过这些法因缘不具足而已,如果在因缘具足的情况下,还是可以起作用的,所以这种过失不存在。讲义当中的辩论,可以这样来理解。

  这个问题倒不是特别重要。最关键的问题,今天大家一定要知道,只要是存在的,肯定是无常的。下课回去以后,你们可以这样想:今天我坐在这个屋子里面之故,所以我是存在的,那我肯定会死。这种推理成不成立呢?如果你觉得有不遍的过失,我们明后天还继续讲这个问题,那到时再进行论证。其实,这种推理是成立的,并没有不遍的过失,

  好!今天讲到这里。

  回向偈:

  

所南德义檀嘉热巴涅此福已得一切智

  

托内尼波札南潘协将摧伏一切过患敌

  

杰嘎纳齐瓦隆彻巴耶生老病死犹波涛

  

哲波措利卓瓦卓瓦效愿度有海诸有情

  

《第三十三课》全文阅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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