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我的阅读记录 ▼

第三十一课▪P3

  ..续本文上一页的无则不生关系?

  如果第一个,火与烟之间的关系,是实体方面的无则不生,也就是说,实体的火当中,产生了实体的烟,它们之间有实体的关系,这种说法完全不合理。为什么呢?因为,实体的火存在的时候,实际上,实体的烟绝对没有产生,也绝对不可能产生。那烟已经成了石女的儿子一样。那个时候,它们之间有没有一个无则不生的关系呢?关系不成立。如果实体的烟已经产生了,那它的因——实体的火,早就已经灭完了。所以,过去的火与现在烟的实体,不可能有关系。现在的烟和现在的火,虽然可以存在,但现在的火与现在的烟之间,不可能有无则不生的关系。因为,要成立无则不生的关系,应该一个作为前面的因,一个是后面的果。同时的火和烟,它们之间怎么会有因果的关系呢?实体上的因果关系绝对不合理。现在烟的实体,在未来的火当中能不能产生呢?这是绝对不可能的事情,这是非常可笑的事情。

  怎么样观察,你们所谓的实体的无则不生关系,的的确确找不到。虽然现在的烟你看得见,但现在的烟是从实体的火当中产生,那就成了非常可笑的事情。当然,我们刚才所讲的一样,现在的烟是过去的火中产生,这一点,我们因明也可以承认。在事物的本质上,过去的火当中产生现在的烟,这一点成立。但是,你们千万不要认为:实体上存在关系。关系没有,产生是有。应该这样来分析。

  然后第二个,也就是说,从反体的角度来产生;那也不合理。火的反体当中,产生烟的反体,这是不合理的。火的反体,实际上是遣除了非火的一种假相分别念。这个当中,遣除了非烟的一种假相分别念产生,实际上,这就是心识的一种操作,也就是分别念的一种假相。但实际本体的火和烟之间,有反体的关系,就像因明前派所承认那样,这也是不合理的。我们因明自宗更不可能承认:反体在实际的烟和火当中存在。不过,心里面假立是可以的,但这毕竟是一种假立的法。因此在外境当中,火反体和烟反体之间,并没有关系的真实存在。

  人们可能经常这样想:实体当中有产生的关系,火和烟之间应该有彼生相属的关系。这是没有进行真正的观察导致的。如果真的观察,实体火的群体当中,微尘许的烟也找不到。当火存在时候,火所生的烟是找不到的。能产生烟的火已经灭完了,那个时候烟虽然存在,但在烟的群体当中,火的一个微尘也找不到。一者存在的时候,另一者微尘许也找不到。虽然烟存在,但是它跟谁联系啊!不可能有无则不生的关系。虽然火存在,但那个时候,烟微尘许也没有产生,那火与谁有关系呢?没有关系。通过这种方式来观察,应该可以说:火与烟、种子与苗芽之间,有无则不生,但无则不生的关系没有。

  我们在这里主要破相属。如果破倒相属,以后道友与道友之间,或者居士与居士之间,别人问:那两个人的关系怎么样?你就可以说:关系不成立,在外境上不成立。或者反问:是你分别念当中的关系,还是这两个人外境上的关系?如果说外境上的关系,那肯定不成立。然后,父亲和儿子、母亲和儿子之间,无则不生的关系不成立,无则不生是有的。

  当然,无则不生暂时可以成立。再进行观察的时候,也不成立。但在这一品当中,这并不是真实的所破。那真实的所破是什么呢?人们认为,有很多很多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事物之间的关系、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等等。但按照法称论师的观点,所有关系全部都归纳于同性相属和彼生相属当中。除了这两者以外,我们明后天所讲的,虽然外道承认许许多多的相属,但这些相属全部可以包括在彼生相属或者同性相属当中。

  世间所有的相属、关系,在外境上存在的观点,全部已经遮破完了。可是我们世间的人们,整天都处在迷迷糊糊的感觉当中,他们根本不想:关系只是分别念在作怪,只是心里面在操作。而一直认为:在外境当中,我与这个人之间的关系怎么样,等等。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观念。因此,为什么说学习因明也间接能通达无我,原因就是这样的。

  癸二、破种类相属:

  

有谓自相无相属,因果种类有相属。

  对方认为:你们前面遮破的自相的相属,的的确确是没有的。但是因和果之间,实际上有一种种类的相属。比如:青稞的种子实际上是青稞的种类,青稞种子当中可以产生青稞种类的苗芽,这是在同一个类别当中产生的。人类当中产生人类,旁生的类别当中也产生旁生,等等。那这样,所谓的种类,一种总法是存在的。

  因为前面,因和果之间详细观察的时候,对方找不到任何一个成立相属的依据:接触也不行,不接触不行,观待也不行,前后也不行,连结也不行。什么都不成立的话,对方的观点就没办法成立。

  现在他们认为,种类的相属应该存在。原因是什么呢?你看我们人类:作为藏族,它是一种种类,它是一直不段延续的,这说明有一种种类的相续存在。青稞也好,或者外面任何一个法,它有它的一种相续存在,这就是种类相属存在。

  这只不过是分别念的假立而已,事物的本质上,所谓的种类相属绝对不可能存在。怎么不存在呢?

  

种类若是因果性,不离先前之过咎

  你们所谓的种类,包不包括在因和果当中?如果包括,那它是实体的因和果,还是反体的因和果?如果是实体的因和果,那不管是人与人之间的产生,或者种子与苗芽之间的产生,世间当中任何一种同类产生,实际上就包括在实体的因产生实体的果里面。也就是说,如果是真实事物本质上的种类产生,那它必须属于在因和果的产生当中。但这种道理,前面我们已经破完了。如果你再次承认,那就没办法避免前面所发的太过。因此,你们这样的承认是没有任何实义的。

  如果你们说:在实体上,这样的因果种类产生倒是没有的,但一般来讲,有一种类总。我们前面讲总法的时候,讲了几种不同的种类,其中有同类别的类总。如果这样的总法实际当中存在,那也是不合理的。

  

若除此外种类有,总时遮破已究竟。

  “若除此外总类有”,除此以外的种类存在的话,那么“总时遮破已究竟”。

  前面,我们在讲第三品的时候已经讲了:总法与别法他体的话,那我们对胜论外道所说的过失就会存在;如果总法与别法一体,那就有对数论外道所发的过失。外道所承认的总法,就象《释量论》里面所讲的那样,是绝对不存在的。还有,因明前派所承认的,总法实有的说法也是不合理的。因此,除了事物自相以外,你们认为的总法,不管是类总也好,或者是其它的名总、义总,什么样的总法,都是不合理的。你们的这个道理,我们前面已经遮破完了。

  不管对方怎么样承认,都是不合理的。如果他们说:因和果之间,这也是青稞,那也是青稞,种子也是青稞,苗芽也是青稞;那这样,在种子和苗芽上面,我们可以进行观察。其实,我们因明当中,总法和别法的观察方法并不是特别难,只要稍微观察,就应该明白,他们的这种说法不合理。

  如果你们认为:种和芽之间有一种类总的法存在,那苗芽方面存在的总法跟种子上面存在的总法,是一体还是他体?或者这种总法是常有还是无常?如果是常有,那它对种子和苗芽起不到任何作用,因为是常法之故。如果是无常,那肯定包括在有实法当中。如果是有实法,那刚才所讲的那样,种子和苗芽之间有一种连结法,跟刚才前面的连结法基本上没有差别。只不过,前面对方叫连结法,你们叫总法而已。实际上,用前面破连结法的道理来进行遮破的话,你们所谓的同类的总法,绝对不可能存在。这样一来,你们所承认的总法,是绝对不可能存在的。

  好!今天讲到这里。

  回向偈:

  所南德义檀嘉热巴涅此福已得一切智

  托内尼波札南潘协将摧伏一切过患敌

  杰嘎纳齐瓦隆彻巴耶生老病死犹波涛

  哲波措利卓瓦卓瓦效愿度有海诸有情

  

《第三十一课》全文阅读结束。

✿ 继续阅读 ▪ 第三十二课

菩提下 - 非赢利性佛教文化公益网站

Copyright © 2020 PuTiXi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