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我的阅读记录 ▼

第三十一课▪P2

  ..续本文上一页破因果单独相属:

  

若谓相互不观待,火与烟间是相属。

  刚才,前后次第的相属不成立,连结的相属也不成立。现在对方认为:因和果互相都不需要这样观待,比如说中间有一个连结的法,观待因、观待果,这样没有必要。实际上,火和烟就是因果,这是谁也知道的。一看到火的时候,哦!火可以产生烟;一看到烟,烟是火当中产生的。每一个人都会这样了解。所以,它们之间应该有一种不观待的相属。对方是这样认为的。

  这种说法更不合理。当然,心里面我们可以这样想,分别念可以这样假立。但实际当中,任何因果之间,都有一种不观待的联系,这是非常可笑的一件事情。

  

若尔目睹单一者,亦应决定二相属。

  如果你们这样的说法合理,那只单单见一个东西,要么看见火,或者看见烟,那个时候应该能决定二者的相属。从来没有看见过烟的人,一看到火的时候:哦!这个就是烟的因。就马上能生起定解,有这个过失。从来没有看见过火的人,一看见虚空当中冒的烟,就一定能了解:哦!这是火当中产生的。但实际上,这是绝对不可能的。

  为什么呢?因为,我们要了解这种因和果之间的关系,那必须首先心里面知道,它们之间存在因和果的彼彼相生关系。实际生活当中也是这样的,如果我们要知道:火不存在烟没有,烟一定是火当中产生的因果关系;那必须通过火灶或者野火等,才能发现自然界当中有这样的因果,才能明白它们之间有因果关系。但是,按照你们的观点,从来没有看见过火的人,一看见烟的时候:哦!它就是火当中产生的。但实际上,我们的生活当中或者我们的操作中,不会有这种现象。

  如果有这种现象,那么我们依靠烟来推出火的论式——山上有火,有烟之故,就完全不成立了。果因也完全不成立了。但绝对不能这样说。因为,因明论师在有关的因明论典当中,已经宣讲了因和果的推断,比如:这里火肯定不存在,烟没有之故。因类学当中:因不存在的原因,果不存在;果不存在的原因,因不存在,有这种推理。从否定方面,也有这种推理;从肯定方面、建立方面,也有这种推理。所以,你们承许的单独的联系、单独的相属,根本不存在。应该通达这个道理。

  子三(破因果观待相属)分二:一、破饶益相属;二、破无则不生相属。

  丑一、破饶益相属:

  

因果彼此观待利,是故相属不抵触。

  对方这样认为的:因和果应该是互相观待的,因可以饶益果,果是所饶益的法,因是能饶益的法。比如种庄稼,地水火风对产生果有一定的帮助,所以因叫能饶益的法;果依靠因的饶益才能产生,才能有它的今天,因此,这叫做所饶益之法。

  这种道理合不合理呢?当然,从分别念的角度来讲,因和果连在一起的角度来讲,因和果有能饶益和所饶益的关系,这一点是合理的,《释量论》当中也是这样讲的。但是,我们不观待心,只从事物的本质上来讲,因和果之间有能饶益和所饶益的关系、相属,从这个角度来讲是不合理的。

  下面进行遮破:如果能饶益和所饶益,在事物的本质上存在,那两个物体必须都要存在;如果两个物体没有存在,那就没有办法饶益。我要帮助别人,只有别人存在才可以帮助;如果别人已经“死”了,我怎么帮助他呢?除非“超度”以外,没有办法。但真正的超度,并不是我们这里的关系。这里的“死”(灭),并不是人们平常所说的那样。这里的灭,是从事物的本质上讲的:它刹那刹那的本体,完全都已经灭完了。既然已经灭了,那它的灭法跟石女的儿子没有什么差别。那这样,即使我存在,但对方已经灭完了,那我对他没办法饶益,应该从这方面来理解。如果从相续的角度来讲,肯定有些地方没办法理解,有这种情况。

  下面,我们破他们的观点:

  

因果有实与无实,所利能利难合理

  你们的因和果,实际上已经成了有实法和无实法的关系。为什么呢?当你的因存在的时候,果还没有出现;当你的果出现的时候,因已经灭完了。当然,这是从刹那的角度来讲,或者从事物本体的侧面来说的。你们说因和果是能饶益和所饶益,那合不合理呢?从事物的本质上讲,绝对是不合理的。为什么呢?你看因,虽然你们说:它是能饶益的法,但它存在的时候,果跟石女的儿子一模一样,根本没有产生。而因自己的本体一刹那就灭完了,它怎么能饶益对方呢?也不可能。然后所谓的果,你们认为它是所饶益,当它产生的时候,因早就已经灭完了,那因怎么会对它有饶益的作用呢?绝对不可能有的。

  宣讲因明的时候,心法与事法(心法和境法)两个,大家一定要分开。从外境的角度来讲,我们前面也讲了,有实法它站在自己的位置上,是互不混杂的;无实法,它的本体是没有的。所以,任何一个破立,任何一个建立,否定与肯定,这些在事物的本质上是绝对不可能的。因此,我们在这里一定要了解:因和果之间有没有产生呢?应该有。那因和果有关系没有呢?从事物的本质上说,因和果没有任何关系;从分别念的角度来讲,因和果有一定的关系。所以,这两个完全要分开。如果没有分开,那分别念可以假立很多的法;而本质上,不管怎么样,一就是一、二就是二,不能混杂的。如果我们将心法和境法经常混在一起,那就没办法了知事物的真相。因此,我们在学习因明的时候,首先一定要搞清楚境与心。

  大家都知道,火与木材全部积聚的时候,烟可以产生,这一点是不可否认的。那烟的因是不是木材和火呢?我们说“是”。烟和火之间有没有关系呢?在分别念面前有关系,它们两个是彼生相属。按照藏文,彼生相属是彼生彼的意思,是从彼法当中产生“彼法”的一种关系。从分别念的角度来讲,烟和火之间应该有彼生相属的关系;那从事物的本质上,这两者有没有关系呢?没有关系。只不过:火和木材的因缘积聚以后,它们一刹那就已经灭完了;第二刹那的时候,烟可以出现,是它们的相续起了作用。但是,这个作用我们不能称为关系。如果事物的本质上成立关系,那因果二法必须存在。可是在这里,根本没有两个法:一个存在的时候,另一个不存在。

  因此,事物的本质上,烟和火之间没有关系,父亲与儿子之间也没有关系,种子和苗芽之间也没有任何关系。任何法之间,既没有什么关系,也没有什么矛盾,应该是这样存在的。那是不是,完全是一种分别念假立的呢?并不是,可以说:这个法存在的话,另一个法产生,有这么一点。(下面也会讲的。)符合实际道理的能生所生,我们称之为关系:口里面也称为关系,分别念想的角度也是关系。实际上,它们之间没有关系。

  这一点,应该说:在我们学习因明的时候,它是一种秘诀,是因明当中的一种深奥法。如果你通达,应该就会了知:在我们名言当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全部是分别念来假立的。

  我们经常认为,关系好,关系不好,有这种反应。其实,关系根本找不到。既然关系找不到,那关系的好和坏也就找不到。为什么呢?两个物体之间根本没有任何关系,它们之间就像东山和西山一样,并没有一个东西来连结,不可能是连着的;另外一个东西不存在,一个法自己对自己有关系,也是不可能的事情。所以,以因明的智慧来进行观察的时候,很多人的分别念也是极为可笑!我们平常口口声声说:我与什么之间的关系好,在我们脑海当中,经常有相属的概念。但你真正去观察,不用中观的观察,从因明的观察来讲,所谓的关系的的确确找不到,如老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学生与学生之间的关系,等等。比如这位学生和那位学生:实际上,他们各自住在自己的本质上,不管身体也好,语言也好,形象等,连一个微尘也不可能混杂在一起。那这样,他们之间没有任何关系。但是,我们的分别念可以在它们之间,建立一个假相的分别念(关系)。

  因此可以说:关系在事物的本体上没有,分别念进行假立的时候存在。这一点比较清楚吧!并不是特别的困难。但是,因明也有它的一套推理方式,如果你没有好好理解,没有搞懂,那也有点麻烦。你搞懂了以后,就这么一回事,在日常生活当中,也可以了解它的一些道理。

  丑二、破无则不生相属:

  

谓无不生是相属,则左右等成相属。

  如果对方这样说:因和果之间,应该有一种无则不生的关系。你看火不存在,烟根本没有,烟依靠火而产生;这说明没有火,烟不可能产生。同样,没有父亲,儿子不可能产生。所以,他们之间应该有一个无则不生的关系。

  我们对对方进行驳斥:如果无则不生成为彼生相属,那有很大过失。大家都知道,左边没有,观待它的右边也不可能存在;那不是就成立了这样的关系:依靠左边而产生右边,或者依靠右边而产生左边。但这是不合理的。然后,长和短、大和小,还有世间当中很多很多相互观待的法,它们都是一者不存在,另一者也不存在;那这样,它们之间全部成了能生所生的关系了。所以,无则不生不一定变成彼生相属。这个比较好懂。

  

外境无则不生属,依观实体反体破。

  对方是这样说的:不仅仅是观待名言,实际上,在因明的胜义当中,也应该有一种无则不生的关系。因为一个法不存在,另一个法根本不可能产生;所以,它们之间应该有无则不生的关系。火和烟、种子和苗芽之间,以及世间许许多多的法,全部有一种因和果的关系;这样以后,它们之间应该有一种无则不生的关系。

  我们对他们进行遮破的时候,通过两方面来观察。你们所谓的无则不生,比如火和烟之间的关系,它们是实体方面的无则不生关系,还是反体方面…

《第三十一课》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

✿ 继续阅读 ▪ 第三十二课

菩提下 - 非赢利性佛教文化公益网站

Copyright © 2020 PuTiXi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