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破因果單獨相屬:
若謂相互不觀待,火與煙間是相屬。
剛才,前後次第的相屬不成立,連結的相屬也不成立。現在對方認爲:因和果互相都不需要這樣觀待,比如說中間有一個連結的法,觀待因、觀待果,這樣沒有必要。實際上,火和煙就是因果,這是誰也知道的。一看到火的時候,哦!火可以産生煙;一看到煙,煙是火當中産生的。每一個人都會這樣了解。所以,它們之間應該有一種不觀待的相屬。對方是這樣認爲的。
這種說法更不合理。當然,心裏面我們可以這樣想,分別念可以這樣假立。但實際當中,任何因果之間,都有一種不觀待的聯系,這是非常可笑的一件事情。
若爾目睹單一者,亦應決定二相屬。
如果你們這樣的說法合理,那只單單見一個東西,要麼看見火,或者看見煙,那個時候應該能決定二者的相屬。從來沒有看見過煙的人,一看到火的時候:哦!這個就是煙的因。就馬上能生起定解,有這個過失。從來沒有看見過火的人,一看見虛空當中冒的煙,就一定能了解:哦!這是火當中産生的。但實際上,這是絕對不可能的。
爲什麼呢?因爲,我們要了解這種因和果之間的關系,那必須首先心裏面知道,它們之間存在因和果的彼彼相生關系。實際生活當中也是這樣的,如果我們要知道:火不存在煙沒有,煙一定是火當中産生的因果關系;那必須通過火竈或者野火等,才能發現自然界當中有這樣的因果,才能明白它們之間有因果關系。但是,按照你們的觀點,從來沒有看見過火的人,一看見煙的時候:哦!它就是火當中産生的。但實際上,我們的生活當中或者我們的操作中,不會有這種現象。
如果有這種現象,那麼我們依靠煙來推出火的論式——山上有火,有煙之故,就完全不成立了。果因也完全不成立了。但絕對不能這樣說。因爲,因明論師在有關的因明論典當中,已經宣講了因和果的推斷,比如:這裏火肯定不存在,煙沒有之故。因類學當中:因不存在的原因,果不存在;果不存在的原因,因不存在,有這種推理。從否定方面,也有這種推理;從肯定方面、建立方面,也有這種推理。所以,你們承許的單獨的聯系、單獨的相屬,根本不存在。應該通達這個道理。
子叁(破因果觀待相屬)分二:一、破饒益相屬;二、破無則不生相屬。
醜一、破饒益相屬:
因果彼此觀待利,是故相屬不抵觸。
對方這樣認爲的:因和果應該是互相觀待的,因可以饒益果,果是所饒益的法,因是能饒益的法。比如種莊稼,地水火風對産生果有一定的幫助,所以因叫能饒益的法;果依靠因的饒益才能産生,才能有它的今天,因此,這叫做所饒益之法。
這種道理合不合理呢?當然,從分別念的角度來講,因和果連在一起的角度來講,因和果有能饒益和所饒益的關系,這一點是合理的,《釋量論》當中也是這樣講的。但是,我們不觀待心,只從事物的本質上來講,因和果之間有能饒益和所饒益的關系、相屬,從這個角度來講是不合理的。
下面進行遮破:如果能饒益和所饒益,在事物的本質上存在,那兩個物體必須都要存在;如果兩個物體沒有存在,那就沒有辦法饒益。我要幫助別人,只有別人存在才可以幫助;如果別人已經“死”了,我怎麼幫助他呢?除非“超度”以外,沒有辦法。但真正的超度,並不是我們這裏的關系。這裏的“死”(滅),並不是人們平常所說的那樣。這裏的滅,是從事物的本質上講的:它刹那刹那的本體,完全都已經滅完了。既然已經滅了,那它的滅法跟石女的兒子沒有什麼差別。那這樣,即使我存在,但對方已經滅完了,那我對他沒辦法饒益,應該從這方面來理解。如果從相續的角度來講,肯定有些地方沒辦法理解,有這種情況。
下面,我們破他們的觀點:
因果有實與無實,所利能利難合理。
你們的因和果,實際上已經成了有實法和無實法的關系。爲什麼呢?當你的因存在的時候,果還沒有出現;當你的果出現的時候,因已經滅完了。當然,這是從刹那的角度來講,或者從事物本體的側面來說的。你們說因和果是能饒益和所饒益,那合不合理呢?從事物的本質上講,絕對是不合理的。爲什麼呢?你看因,雖然你們說:它是能饒益的法,但它存在的時候,果跟石女的兒子一模一樣,根本沒有産生。而因自己的本體一刹那就滅完了,它怎麼能饒益對方呢?也不可能。然後所謂的果,你們認爲它是所饒益,當它産生的時候,因早就已經滅完了,那因怎麼會對它有饒益的作用呢?絕對不可能有的。
宣講因明的時候,心法與事法(心法和境法)兩個,大家一定要分開。從外境的角度來講,我們前面也講了,有實法它站在自己的位置上,是互不混雜的;無實法,它的本體是沒有的。所以,任何一個破立,任何一個建立,否定與肯定,這些在事物的本質上是絕對不可能的。因此,我們在這裏一定要了解:因和果之間有沒有産生呢?應該有。那因和果有關系沒有呢?從事物的本質上說,因和果沒有任何關系;從分別念的角度來講,因和果有一定的關系。所以,這兩個完全要分開。如果沒有分開,那分別念可以假立很多的法;而本質上,不管怎麼樣,一就是一、二就是二,不能混雜的。如果我們將心法和境法經常混在一起,那就沒辦法了知事物的真相。因此,我們在學習因明的時候,首先一定要搞清楚境與心。
大家都知道,火與木材全部積聚的時候,煙可以産生,這一點是不可否認的。那煙的因是不是木材和火呢?我們說“是”。煙和火之間有沒有關系呢?在分別念面前有關系,它們兩個是彼生相屬。按照藏文,彼生相屬是彼生彼的意思,是從彼法當中産生“彼法”的一種關系。從分別念的角度來講,煙和火之間應該有彼生相屬的關系;那從事物的本質上,這兩者有沒有關系呢?沒有關系。只不過:火和木材的因緣積聚以後,它們一刹那就已經滅完了;第二刹那的時候,煙可以出現,是它們的相續起了作用。但是,這個作用我們不能稱爲關系。如果事物的本質上成立關系,那因果二法必須存在。可是在這裏,根本沒有兩個法:一個存在的時候,另一個不存在。
因此,事物的本質上,煙和火之間沒有關系,父親與兒子之間也沒有關系,種子和苗芽之間也沒有任何關系。任何法之間,既沒有什麼關系,也沒有什麼矛盾,應該是這樣存在的。那是不是,完全是一種分別念假立的呢?並不是,可以說:這個法存在的話,另一個法産生,有這麼一點。(下面也會講的。)符合實際道理的能生所生,我們稱之爲關系:口裏面也稱爲關系,分別念想的角度也是關系。實際上,它們之間沒有關系。
這一點,應該說:在我們學習因明的時候,它是一種秘訣,是因明當中的一種深奧法。如果你通達,應該就會了知:在我們名言當中,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實際上全部是分別念來假立的。
我們經常認爲,關系好,關系不好,有這種反應。其實,關系根本找不到。既然關系找不到,那關系的好和壞也就找不到。爲什麼呢?兩個物體之間根本沒有任何關系,它們之間就像東山和西山一樣,並沒有一個東西來連結,不可能是連著的;另外一個東西不存在,一個法自己對自己有關系,也是不可能的事情。所以,以因明的智慧來進行觀察的時候,很多人的分別念也是極爲可笑!我們平常口口聲聲說:我與什麼之間的關系好,在我們腦海當中,經常有相屬的概念。但你真正去觀察,不用中觀的觀察,從因明的觀察來講,所謂的關系的的確確找不到,如老師與學生之間的關系,學生與學生之間的關系,等等。比如這位學生和那位學生:實際上,他們各自住在自己的本質上,不管身體也好,語言也好,形象等,連一個微塵也不可能混雜在一起。那這樣,他們之間沒有任何關系。但是,我們的分別念可以在它們之間,建立一個假相的分別念(關系)。
因此可以說:關系在事物的本體上沒有,分別念進行假立的時候存在。這一點比較清楚吧!並不是特別的困難。但是,因明也有它的一套推理方式,如果你沒有好好理解,沒有搞懂,那也有點麻煩。你搞懂了以後,就這麼一回事,在日常生活當中,也可以了解它的一些道理。
醜二、破無則不生相屬:
謂無不生是相屬,則左右等成相屬。
如果對方這樣說:因和果之間,應該有一種無則不生的關系。你看火不存在,煙根本沒有,煙依靠火而産生;這說明沒有火,煙不可能産生。同樣,沒有父親,兒子不可能産生。所以,他們之間應該有一個無則不生的關系。
我們對對方進行駁斥:如果無則不生成爲彼生相屬,那有很大過失。大家都知道,左邊沒有,觀待它的右邊也不可能存在;那不是就成立了這樣的關系:依靠左邊而産生右邊,或者依靠右邊而産生左邊。但這是不合理的。然後,長和短、大和小,還有世間當中很多很多相互觀待的法,它們都是一者不存在,另一者也不存在;那這樣,它們之間全部成了能生所生的關系了。所以,無則不生不一定變成彼生相屬。這個比較好懂。
外境無則不生屬,依觀實體反體破。
對方是這樣說的:不僅僅是觀待名言,實際上,在因明的勝義當中,也應該有一種無則不生的關系。因爲一個法不存在,另一個法根本不可能産生;所以,它們之間應該有無則不生的關系。火和煙、種子和苗芽之間,以及世間許許多多的法,全部有一種因和果的關系;這樣以後,它們之間應該有一種無則不生的關系。
我們對他們進行遮破的時候,通過兩方面來觀察。你們所謂的無則不生,比如火和煙之間的關系,它們是實體方面的無則不生關系,還是反體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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