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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课▪P3

  ..续本文上一页既具足了一个反体的总法法相,又具足了两个反体的别法法相,这样一来总法的法相根本无法安立,这是第一个过失。

  第二个过失,如果你们承许每一个别法上面都有一个总法,那是不合理的。当然,如果你说总法是假立的,那跟法称论师的观点没有什么差别。昨天我们也讲了,总法是假立的,如金瓶、银瓶等都是“瓶子”,用心假立“瓶子”是可以的,认为在每一个瓶子上面有“瓶子”这也是可以的,因为假立的东西不可能于外境上真实存在。但是如果你们认为,真实的总法瓶子存在,那就不合理,怎么不合理呢?因为按照因明的传统与法则,驳斥总法的时候也能驳斥别法,别法存在的时候也可以建立总法。比如说,我前面有男人存在,则人肯定存在;男人、女人的别法肯定不存在,因为人不存在故。或者我前面不可能有檀香树、沉香树,因为我前面没有树的缘故;我前面的树一定是存在的,因为檀香树存在之故。总而言之,有这样的规律:依靠建立别法来建立总法,依靠遮破总法来遮破别法。

  但是按照你们的观点,每一个别法上都存在一个总法,则不能说“我前面有树存在,因为檀香树存在的缘故”。为什么呢?因为与檀香树关系密切的总法“树”存在,不一定与沉香树关系密切的总法“树”也存在。又如一个县有几位县长,他们没有一个人在这里,此时我说,这里某某县的县长不存在就可以了;但是如果总法的“县长”有很多个,我说前面县长不存在,则与这个总法相连的县长肯定不存在,但与另外总法相连的县长存不存在我们就不知道了。

  而按照法称论师假立总法的观点,则有很大的功德。有什么样的功德呢?在破立的问题上,比如我说这里没有瓶子,这一句话虽然只有很少的几个字,但实际上一切时间、地点、质地等所摄的瓶子全部都已被破除了,所以我们依靠遣余安立总法“瓶子”有很大的功德。可是按照你们的说法,每一个别法上面都有不同的总法存在,我说前面没有瓶子,则别人可能会认为:这个总法瓶子是跟金瓶连在一起的,那金瓶可能不存在,但银瓶可能存在。所以当我说“没有瓶子”的这句话时,根本没有形成真实的破立。或者我说前面没有人,你可能会想:这是跟东北人相连的“人”,那东北人不存在,但是南方人可能存在。如此,则说者难以表达,听者无法了知,人们相互之间就没办法沟通了。“你到那边给我提些水。”“那边没有水。”“啊!可能是瓶子里面的水没有了,但是山沟里面的水有啊!”如是名言中的观念完全都不能用了,世间的名言建立和遮破也完全推翻了。如果这样,建立任何一个世间的名言都是相当困难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按照法称论师的遣余来破立是非常有必要的。外道所承认的一个实有的总法连着所有的别法,或者很多的总法与很多的别法连着,这些都是不合理的,还有下面所承认的同类的总法也不存在。

  学因明和讲因明的时候,一定要投入法称论师的“怀抱”;否则,因明本来就比较枯燥,如果没有一点勇气,那是听也听不进去的。

  下面破同类之总分二:一、破外境相同的总法;二、破心识面前相同的总法。

  首先是破外境相同的总法分二:一、宣说对方观点;二、破彼观点。

  首先宣说对方的观点。

  

传闻法相同一总,与别乃为一实体。

  据说有些论师(主要是指因明前派)认为,一个总法与所有的别法连在一起是不合理的,很多的总法与很多的别法连在一起也不合理,实际上总法相同,有一个相同的总法跟所有的别法连在一起。比如说人类有知言解义的法相,所有的人都具足此种法相,人都是相同的缘故,所以应该有一个相同的总法;所有的树木都具足有枝有叶的法相,所有树木都相同的缘故,因此应该有一个总法。表面上看起来,这个似乎有些道理,“是啊,你看人全部都会说话,具有相同的法相所以叫做人;所有的牦牛都具有相同的特征、相同的法相,因此都叫做牦牛,这个所谓的“牦牛”是所有的别法中相同的一个总法”。

  对方的错误之处是把一种相同的事物认为是总法,并且不同的别法上面实有存在真正的总法。

  下面破彼观点。

  

相同乃由分别合,分别心法外境无,

  

若外境有相同法,见前未见亦成同。

  对方的观点是不合理的。怎么不合理呢?“相同乃由分别合,分别心法外境无,”所谓的相同实际上是心分别假立的,在外境中不可能有“相同”存在。

  有些人可能这样认为:“外境中所谓相同的事物肯定是有的,比如说李先生与王先生,不但相貌相同,而且衣服的款式、领带的颜色、走路的动作、说话的神态等各方面都是一模一样,不知道的,会以为他们是双胞胎,这可以说是相同吧!”但实际上这只是分别念假立而已,真正相同的事物根本不存在。不要说在所有的事物上面不可能相同的东西,就是在外境当中的两个法上,相同的东西也找不到,因为所谓的相同,实际上完全是由分别心安立的。在这里我们要了解,分别心安立的东西在外境中是不是都不存在呢?这有两种情况,比如说我们分别心安立柱子是无常的,而实际中柱子也是无常的,这是符合道理的安立;也有不符合实际道理的安立,比如分别心安立二法相同,但实际不相同。那此二者是否矛盾呢?并不矛盾,理由下面还会宣说。

  首先,分别心前符合实际道理的安立是有的,然而在外境上相同的事物是绝对不可能有的,因为相同的东西全部是用分别心来结合的,以分别心可以将两个法衔接在一起,并安立两者相同,实际上在外境当中不可能有相同的东西。为什么呢?“若外境有相同法,见前未见亦成同”,假若外境真有相同的东西,那么见到以前没有见过的事物都应该知道是相同了。意思是什么呢?如果不是以分别心安立相同,而是在外境当中真的有相同的自相存在,那么我见到从来没有见过的事物后,应该生起“此法与没有见过的某法这两者相同”的念头。比如说我从来没有见过李先生,当我看见王先生时可以说“王先生跟李先生非常相似”。为什么呢?因为在王先生的本体上已经存在与李先生相同的特法之故,如果此相同的特法自相存在,为什么不能引申出二者相同呢?如果是现而不定识,即使擦肩而过却没有引申定解,那可以说有其他理由;而在王先生的本体上已经存在了与李先生相同的特征,并且也明明亲眼所见,此时在相续当中应该生起相同的定解。但是此二者,如果一者见过而另一者没见过,我们就说他们相同,这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

  如此一来,你们因明前派承认的相同总法到底是什么意思?到底这个总法是如何存在的呢?如果相同的总法自相存在,那么李先生和王先生都是人,在每一个人的上面都应该存在相同的总法,而我亲眼看见一个人的时候,那么与另一未见者“相同”的总法就应该同时见到,此时则应生起与另一未见者相同的概念,但事实上这是不可能的。我们平时觉得这个也相同,那个也相同,其实这完全是由分别念来衔接造作的。在一些诗学中,经常会有一些“相同或相似”的词句,但是在学因明时,说得严格一点,真正相同的东西在世间中是根本不存在的。

  前面科判当中已经讲了,在外境中不可能有相同的事物,如果你认为外境当中有相同的法,这仅是分别念假立而已。如刚才的两位先生,他们穿的衣服、戴的领带都相同,其实并不相同,因为一者衣服或者领带上的少许微尘,与对方衣服上的微尘也不可能相同,而且某一法的特征也不可能迁移到其他法上面,这就是诸法的一种自然规律。其实,所谓两种事物或两个人相同的说法,只不过是人们把两种存在的法连在一起,然后假立名言说这两个相同而已。有时,这种假立的相同与自己的习惯有一定的关系,否则,在分别念当中也不可能生起这样的念头。因此所谓的相同是不成立的,下面对这个问题还要进行分析。

  破心前相同之总。

  此处破心识面前相同的总法,也是非常关键的一个问题。如果说所谓的总法相同,还有一种过失,实际上不能称为相同,因为在人的概念当中,所谓的总法只有一个东西,而两个法以上才可以说相同,所以总法根本不能用相同这个词来表达。比如说“人”在男人、女人或者东方人、西方人等别法上面存在,此总法人只是一个东西。

  实际上,以分别念假立总法非常有必要,因为总法可以涵盖具有相同特征的同一类别的法,但这种相同也只不过是分别念假立的,实际上并不存在,在这个问题上,大家要好好地分析。原来我刚学习因明的时候,听到说相同不存在时也感到很吃惊,同样,可能很多人会有这样的想法:“相同怎么会不存在呢?法称论师也说某法与月亮、虚空相同等,而且也讲了很多同品喻、异品喻;如果相同不存在,那相似等这些词也不合理了。”当然,这些观点法称论师确实讲过,但这只不过是在暂时建立名言时安立的;而且法称论师也不会愚笨到这种程度,连一个相似的比喻与本体上实有这两个也分不清楚、混在一起。所以我们一定要清楚,因明前派所承许的这种相同总法不可能存在。下面还要用一些理由来证成,不但在外境中一个自相的相同不存在,而且在心识面前真实的相同也不存在。

  我们前面已经遮破了外境存在的总法和相同的总法,接着对方会想,在分别念前执着两个事物相同没什么不可以吧?这种说法看起来与我们自宗的观点有些相同,比如说人全部都能知言解义,或者所有的树木都是有枝有叶的,从法相的角度来讲有共同的特点,从而以分别念假立为相同,安立为总法。这样也不可以,为什么呢?因为所谓的总是一个东西,但只有两个法以上才可以说相同;如果说一个事物自己像自己,这是不可能的事情,比如我说:“我像我”,大家都觉得特别奇怪:“你怎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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