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既具足了一個反體的總法法相,又具足了兩個反體的別法法相,這樣一來總法的法相根本無法安立,這是第一個過失。
第二個過失,如果你們承許每一個別法上面都有一個總法,那是不合理的。當然,如果你說總法是假立的,那跟法稱論師的觀點沒有什麼差別。昨天我們也講了,總法是假立的,如金瓶、銀瓶等都是“瓶子”,用心假立“瓶子”是可以的,認爲在每一個瓶子上面有“瓶子”這也是可以的,因爲假立的東西不可能于外境上真實存在。但是如果你們認爲,真實的總法瓶子存在,那就不合理,怎麼不合理呢?因爲按照因明的傳統與法則,駁斥總法的時候也能駁斥別法,別法存在的時候也可以建立總法。比如說,我前面有男人存在,則人肯定存在;男人、女人的別法肯定不存在,因爲人不存在故。或者我前面不可能有檀香樹、沈香樹,因爲我前面沒有樹的緣故;我前面的樹一定是存在的,因爲檀香樹存在之故。總而言之,有這樣的規律:依靠建立別法來建立總法,依靠遮破總法來遮破別法。
但是按照你們的觀點,每一個別法上都存在一個總法,則不能說“我前面有樹存在,因爲檀香樹存在的緣故”。爲什麼呢?因爲與檀香樹關系密切的總法“樹”存在,不一定與沈香樹關系密切的總法“樹”也存在。又如一個縣有幾位縣長,他們沒有一個人在這裏,此時我說,這裏某某縣的縣長不存在就可以了;但是如果總法的“縣長”有很多個,我說前面縣長不存在,則與這個總法相連的縣長肯定不存在,但與另外總法相連的縣長存不存在我們就不知道了。
而按照法稱論師假立總法的觀點,則有很大的功德。有什麼樣的功德呢?在破立的問題上,比如我說這裏沒有瓶子,這一句話雖然只有很少的幾個字,但實際上一切時間、地點、質地等所攝的瓶子全部都已被破除了,所以我們依靠遣余安立總法“瓶子”有很大的功德。可是按照你們的說法,每一個別法上面都有不同的總法存在,我說前面沒有瓶子,則別人可能會認爲:這個總法瓶子是跟金瓶連在一起的,那金瓶可能不存在,但銀瓶可能存在。所以當我說“沒有瓶子”的這句話時,根本沒有形成真實的破立。或者我說前面沒有人,你可能會想:這是跟東北人相連的“人”,那東北人不存在,但是南方人可能存在。如此,則說者難以表達,聽者無法了知,人們相互之間就沒辦法溝通了。“你到那邊給我提些水。”“那邊沒有水。”“啊!可能是瓶子裏面的水沒有了,但是山溝裏面的水有啊!”如是名言中的觀念完全都不能用了,世間的名言建立和遮破也完全推翻了。如果這樣,建立任何一個世間的名言都是相當困難的,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按照法稱論師的遣余來破立是非常有必要的。外道所承認的一個實有的總法連著所有的別法,或者很多的總法與很多的別法連著,這些都是不合理的,還有下面所承認的同類的總法也不存在。
學因明和講因明的時候,一定要投入法稱論師的“懷抱”;否則,因明本來就比較枯燥,如果沒有一點勇氣,那是聽也聽不進去的。
下面破同類之總分二:一、破外境相同的總法;二、破心識面前相同的總法。
首先是破外境相同的總法分二:一、宣說對方觀點;二、破彼觀點。
首先宣說對方的觀點。
傳聞法相同一總,與別乃爲一實體。
據說有些論師(主要是指因明前派)認爲,一個總法與所有的別法連在一起是不合理的,很多的總法與很多的別法連在一起也不合理,實際上總法相同,有一個相同的總法跟所有的別法連在一起。比如說人類有知言解義的法相,所有的人都具足此種法相,人都是相同的緣故,所以應該有一個相同的總法;所有的樹木都具足有枝有葉的法相,所有樹木都相同的緣故,因此應該有一個總法。表面上看起來,這個似乎有些道理,“是啊,你看人全部都會說話,具有相同的法相所以叫做人;所有的牦牛都具有相同的特征、相同的法相,因此都叫做牦牛,這個所謂的“牦牛”是所有的別法中相同的一個總法”。
對方的錯誤之處是把一種相同的事物認爲是總法,並且不同的別法上面實有存在真正的總法。
下面破彼觀點。
相同乃由分別合,分別心法外境無,
若外境有相同法,見前未見亦成同。
對方的觀點是不合理的。怎麼不合理呢?“相同乃由分別合,分別心法外境無,”所謂的相同實際上是心分別假立的,在外境中不可能有“相同”存在。
有些人可能這樣認爲:“外境中所謂相同的事物肯定是有的,比如說李先生與王先生,不但相貌相同,而且衣服的款式、領帶的顔色、走路的動作、說話的神態等各方面都是一模一樣,不知道的,會以爲他們是雙胞胎,這可以說是相同吧!”但實際上這只是分別念假立而已,真正相同的事物根本不存在。不要說在所有的事物上面不可能相同的東西,就是在外境當中的兩個法上,相同的東西也找不到,因爲所謂的相同,實際上完全是由分別心安立的。在這裏我們要了解,分別心安立的東西在外境中是不是都不存在呢?這有兩種情況,比如說我們分別心安立柱子是無常的,而實際中柱子也是無常的,這是符合道理的安立;也有不符合實際道理的安立,比如分別心安立二法相同,但實際不相同。那此二者是否矛盾呢?並不矛盾,理由下面還會宣說。
首先,分別心前符合實際道理的安立是有的,然而在外境上相同的事物是絕對不可能有的,因爲相同的東西全部是用分別心來結合的,以分別心可以將兩個法銜接在一起,並安立兩者相同,實際上在外境當中不可能有相同的東西。爲什麼呢?“若外境有相同法,見前未見亦成同”,假若外境真有相同的東西,那麼見到以前沒有見過的事物都應該知道是相同了。意思是什麼呢?如果不是以分別心安立相同,而是在外境當中真的有相同的自相存在,那麼我見到從來沒有見過的事物後,應該生起“此法與沒有見過的某法這兩者相同”的念頭。比如說我從來沒有見過李先生,當我看見王先生時可以說“王先生跟李先生非常相似”。爲什麼呢?因爲在王先生的本體上已經存在與李先生相同的特法之故,如果此相同的特法自相存在,爲什麼不能引申出二者相同呢?如果是現而不定識,即使擦肩而過卻沒有引申定解,那可以說有其他理由;而在王先生的本體上已經存在了與李先生相同的特征,並且也明明親眼所見,此時在相續當中應該生起相同的定解。但是此二者,如果一者見過而另一者沒見過,我們就說他們相同,這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
如此一來,你們因明前派承認的相同總法到底是什麼意思?到底這個總法是如何存在的呢?如果相同的總法自相存在,那麼李先生和王先生都是人,在每一個人的上面都應該存在相同的總法,而我親眼看見一個人的時候,那麼與另一未見者“相同”的總法就應該同時見到,此時則應生起與另一未見者相同的概念,但事實上這是不可能的。我們平時覺得這個也相同,那個也相同,其實這完全是由分別念來銜接造作的。在一些詩學中,經常會有一些“相同或相似”的詞句,但是在學因明時,說得嚴格一點,真正相同的東西在世間中是根本不存在的。
前面科判當中已經講了,在外境中不可能有相同的事物,如果你認爲外境當中有相同的法,這僅是分別念假立而已。如剛才的兩位先生,他們穿的衣服、戴的領帶都相同,其實並不相同,因爲一者衣服或者領帶上的少許微塵,與對方衣服上的微塵也不可能相同,而且某一法的特征也不可能遷移到其他法上面,這就是諸法的一種自然規律。其實,所謂兩種事物或兩個人相同的說法,只不過是人們把兩種存在的法連在一起,然後假立名言說這兩個相同而已。有時,這種假立的相同與自己的習慣有一定的關系,否則,在分別念當中也不可能生起這樣的念頭。因此所謂的相同是不成立的,下面對這個問題還要進行分析。
破心前相同之總。
此處破心識面前相同的總法,也是非常關鍵的一個問題。如果說所謂的總法相同,還有一種過失,實際上不能稱爲相同,因爲在人的概念當中,所謂的總法只有一個東西,而兩個法以上才可以說相同,所以總法根本不能用相同這個詞來表達。比如說“人”在男人、女人或者東方人、西方人等別法上面存在,此總法人只是一個東西。
實際上,以分別念假立總法非常有必要,因爲總法可以涵蓋具有相同特征的同一類別的法,但這種相同也只不過是分別念假立的,實際上並不存在,在這個問題上,大家要好好地分析。原來我剛學習因明的時候,聽到說相同不存在時也感到很吃驚,同樣,可能很多人會有這樣的想法:“相同怎麼會不存在呢?法稱論師也說某法與月亮、虛空相同等,而且也講了很多同品喻、異品喻;如果相同不存在,那相似等這些詞也不合理了。”當然,這些觀點法稱論師確實講過,但這只不過是在暫時建立名言時安立的;而且法稱論師也不會愚笨到這種程度,連一個相似的比喻與本體上實有這兩個也分不清楚、混在一起。所以我們一定要清楚,因明前派所承許的這種相同總法不可能存在。下面還要用一些理由來證成,不但在外境中一個自相的相同不存在,而且在心識面前真實的相同也不存在。
我們前面已經遮破了外境存在的總法和相同的總法,接著對方會想,在分別念前執著兩個事物相同沒什麼不可以吧?這種說法看起來與我們自宗的觀點有些相同,比如說人全部都能知言解義,或者所有的樹木都是有枝有葉的,從法相的角度來講有共同的特點,從而以分別念假立爲相同,安立爲總法。這樣也不可以,爲什麼呢?因爲所謂的總是一個東西,但只有兩個法以上才可以說相同;如果說一個事物自己像自己,這是不可能的事情,比如我說:“我像我”,大家都覺得特別奇怪:“你怎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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