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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课▪P2

  ..续本文上一页所作成了自相实有之法,那么比量就成了自相的有境,有这个过失。

  

这个颂词稍微有些难懂,要明白其中的法义,希望大家首先要了知因明前派所承许的反体和实体以及反体法和实体法是什么样的。

  

实际上我们自宗的反体就是反体法,实体就是实体法;而且反体并不是实有存在的,只不过是我们以分别念进行假立的。如我面前的这个转经轮,它不是瓶子,不是瓶子的反体在转经轮上可以假立;它不是照相机,那么非照相机的这个反体也能假立。也就是说,从正面来讲它是转经轮,不可能有照相机的本体,但是非照相机的反体在它上面也能建立;而且世间上有无数非转经轮的事物,这些反体在转经轮上皆可安立。但是这些反体全是分别念假立的,并不实有,因此非柱、非瓶等反体不可能像实有的东西一样能粘在转经轮上面;如果说实有,那这个转经轮上面就会有很多反体密密麻麻地粘在一起,但这种说法明显是不合理的。而因明前派却认为,一个实体法上面有很多的反体积聚在一起,就像酥油上粘芝麻一样(听说因明前派有这样的依据,但没有看过这样的论典),而且这些反体都是实有的, 由上可知,这种观点是完全错误的。

  

假设反体是实有的,如无常、所作这些反体是单独的一个实体,瓶子也同样是单独的一个实体,这样一来,当我们用所作的因来建立无常时,这是根本不可能的。为什么呢?因为这些都是异体的事物。其实在本体上无常和所作一体,有些人在分别念当中知道是瓶子,有些知道是无常,有些知道是所作,我们在不知道瓶子无常的人前说:“瓶子肯定是无常的,因为它是所作性故。”可以通过所作性推出瓶子无常,因为在瓶子本体上所作、无常是无二无别的,正因为如此,在只懂所作不懂无常的人前应用这个推理时,他马上就会知道这个道理。但是按照你们因明前派所说的那样,一个物体上面有很多的不同反体积聚在一起,且各自是单独的实体,那么就没办法用比量了知这个事物了。

  

有关这个问题,颂词上是这样讲的:“比量不取有实法,故彼实法非应理,”比量缘取的对境不是有实法,所以你们承认比量的对境为有实法则不合理。

  

虽然比量所耽著的对境应该是有实法,但是通过遣余直接破立的对境并不是有实法。比如说“山上有火,有烟之故”,我们心里耽著的就是山上火和烟子的自相,但是实际上推理时,这些都是在分别念当中进行破立的,并不是在实体上进行破立的,因为在实体上面根本没办法进行比量推理。如果在自相上进行破立,这是谁也无能为力的。为什么呢?就像我们刚才讲的一样,自相上火的颜色、热性与火的本体无二无别,如是我们根本没办法通过比量进行破立。破斥和建立是由分别念和遣余识进行操作的,自相上它是什么样的东西就会这样如实现前,所以在自相上不可能有破立,这些我们在下面还要进行广说。因此,你们因明前派承许以比量来取有实法的观点是不合理的。

  

“乃遣余故智者许,”我们用比量进行推理,实际上就是通过遣余的方式进行破立。比如说“柱子无常,它是所作之故。”所作一词实际上是遣除我们心里不是所作的东西,然后建立是所作的东西;遣除不是无常的东西,建立是无常的东西。这些全部都是在我们分别念中进行操作的,不可能在瓶子实体上存在无常和所作这两者的自相,然后进行破立,根本没有这种情况。因此,所有的判断、破立全部是用遣余来进行的,这就是理自在陈那、法称论师和萨迦班智达等智者们所承许的观点。

  

“比量即以反体立。”比量全部是通过反体来建立的。昨天也讲了,所谓的反体和总法等实际都无自相,分别念通过反体进行建立与遮破,这一点是非常合理的。

  

总而言之,所谓的实体应该是成立的,而反体则是不成立的,但是对方根本没有分清这一点,反而承认反体是实有的。对此,前面也讲过,所谓的比量根本不能执著实有的对境,它应该是遣余或总相的有境,只有这样,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所以我们一定要明白,因明前派这种反体和实体都实有存在的观点是不合理的。

  

按自宗而言,实体是事物的自相本体,反体实际上是在分别念前假立的一种行相,此二者有一定的差别。所以自宗在名言的建立上非常方便,我们说什么话,做什么事,建立什么法,遮破什么法,都是非常容易的。我们去年学习《中观庄严论》时,也曾提及过这个问题。

  

总及别之证知方式:一、法相;二、分类;三、择义。

  

首先宣说法相。

  

首先要知道什么叫总法,什么叫别法,这个非常关键。

  

遣异类法即总相;亦除自类乃别相。

  

什么叫总法(总相)呢?遣余识将许许多多不同时间、形相、地点等的异体事物执为一体,并遣除其他不同类的事物,这叫做总法。比如说我们将东南西北各种方向、过去现在未来三时、白红各种颜色所摄的所有这些瓶子,统统执著为瓶子;而且在遣余识前,遣除了瓶子以外的牦牛、柱子、照相机、摄像机等事物,只留下瓶子它自己的本体,这样的一种分别概念就叫做总法。所以所谓的总相,就是遣除它的异类(不同类别)并指其同类为一体,比如说“我们是人”,在遣除牦牛、山羊等人类以外的事物后,于人类当中不分方向、本质、颜色、时间、世界等,将所有这些全部综合起来而成为所谓的“人”,这就是一种总相,总的概念应该这样理解。

  

然后别相的概念,在遣余识前不仅遣除了异类,还遣除了同类中的他体法,建立自己类别当中的某一法,这叫别相。比如说东方人,它首先遣除了所有人类以外不同类别的事物,然后又遣除了人类当中除了东方以外的其他的人类。

  

总之,在遣余识面前,具足两种反体的假立法叫别,具足一种反体的假立法叫总,总和别的法相应该这样安立。

  

于此,有些人可能会这样想:“所谓的总相是假立的,这可以理解,但是别相怎么会是假立的呢?因为别是成立的事物,它已经成为自相了,怎么还是假立的呢?”实际上总和别两者都是假立的!如我们说所谓的人是总相,大家都认为它是一种假立的总相,因为所谓的“人”就是指所有的人,所以它的本体不可能是实有的东西,肯定是假立的,大家都觉得可以承许。但是所谓的别相就是指部分的人,它是不是实有的呢?当然这里的别并非指具体的某个人,它下面还有很多的分类。如从总的人类来讲,汉族人是人类当中的一个民族,它可以叫做别;但观待局部而言,汉族人也是一个总,因为汉人中也有东北人、南方人等各种地方的人,所以观待而言,汉族人也成了一种不实有的总相。因此,在因明中,总别这二者仅仅是一个或两个反体的差别,从本体而言,二者都是假立的。也就是说,无论总别都不是根的对境,全部是分别念的对境;不能认为总是分别念的对境,而别是自性的法或者现量的对境,不能这么承许。当然,如果我们亲眼看见某人,此时的某人是现量的对境,但这种情况并不是此处的“别”。

  

在这里首先要清楚总和别的概念,然后要明白为什么在这里分析总和别。因为一些外道和因明前派承许总和别实有,有些则认为只是别实有,针对以上观点,无论是《因明七论》、《自释》,还是《释量论大疏》,都一再地予以了遮破。实际上,所谓的总和别都是一种假立的反体。二者都是分别念的对境,不是无分别的对境,我们一定要理解这样的道理,否则下面破因明前派观点的时候,自己根本无法理解。

  

下面宣说总和别的分类。

  

实际上每一个法可分为两种,即事物的自相和在分别念面前安立的总相或别相;而从事物本体的角度来讲,总相和别相的概念都没有。比如说所谓的柱子,在我的分别念面前,它是以东南西北等所有柱子的角度来讲的,这样柱子就已经成了总法;而在整个所知范围内它实际上是一种别法,因为在一切有为法当中“柱子”是别法。所以“柱子”可以说别法,也可以说总法,观待不同的分析两种法都可以安立。可是柱子自己的本体上有没有总相、别相呢?这些都没有,每一个法的本体上既没有“总”的自相,也没有“别”的自相存在。

  

正如我刚才所讲的那样,在分别念面前,所谓的人既可以安立为总法,也可以安立为别法。原来有一个发心的人对我说:“你有时候把我当作国王一样对待,有时候把我当作仆人一样对待,我到底是什么啊?”当时我说:“在你的本体上面并不存在实有的国王与仆人,对待下属而言你可以是国王;而对我来讲,你也可以是仆人。”同理,在人的本体上并没有实有的总法和别法,但是观待分别念来讲,在利用的过程当中把它安立为总法、别法都可以,应该这样来理解。

  

现在宣讲总别的分类,颂词当中是这样说的:

  

总别各自悉皆有,异体先后二分类,

  

异体别乃他实体,先后别则遮一体。

  

总法和别法实际上每一个都分“异体”和“先后”两种,即有他体的总法和他体的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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