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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定义与普遍应用(S· N· Tandon)▪P2

  ..续本文上一页心低贱的「法」);等等。

  

  

  

  3.「法」是善心因素之所依

  

  谨慎的人会让自己的心是向善的、有益的、有利的心。这显然是为了一己的好处。因此,「法」这个字也专门用来指良知,反之,则为「非法」。

  

  

  

  4. 「法」是人所当行

  

  适合放在心上的,应该也适合像尽本份一样地执行。反之,不适合放在心上的,也不适合像尽责任一样去执行。因此,毋须将心中的邪恶意念去尽责的执行。所以,「法」被叫做本份,而「非法」(adharma)叫做非本份。

  

  

  

  佛陀对于「法」及「非法」都有开示24。他要人了解什么是善法或不善法,什么是该谴责的或不该谴责的,什么是该追求的或不该追求的等等。他总是劝诫人要努力弃绝不善法,并学习善法25。

  

  

  

  5.「法」是普遍通用的真理

  

  「法」意指普遍通用的真理26。这指的是自然法则或法则的本质(dhamma-niyamata)。在吠陀经(Vedas)里叫做rta 27。所有的自然法则都具有恒常不变的本质。

  

  

  

  自然法则

  

  佛陀宣说过的自然法则有:

  

  三法印(存在的三种特性)

  

  「无论开悟者是否在世间,这是牢固不变的事实,坚实不易的法则:诸行无常,诸行是苦,诸法无我。」

  

  因果法则

  

  「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此无故彼无;此灭故彼灭29。」

  

  缘起法则

  

  「若无明生起,习性反应则生起〔无明缘行〕;若习性反应生起,心识则生起〔行缘识〕;若心识生起,心和身则生起(识缘名色);若心和身生起,六根则形成〔名色缘六处〕;若六根生起,接触则发生〔六处缘触〕;若接触生起,感受就发生〔触缘受〕;若感受生起,贪爱、瞋恨则产生〔受缘爱〕;若贪爱、瞋恨生起,执取则产生〔爱缘取〕;若执取生起,未来的存有则形成〔取缘有〕;若未来的存有形成,生则开始〔有缘生〕;若有了生,则有老、死、愁、叹伤、身心之苦、忧以及恼〔生缘老、死、愁、叹、苦、忧、恼〕;如是大苦蕴聚生起了30。

  

  这是「顺转」。「逆转」则显示出整个苦蕴聚要如何止息。

  

  物质世界是不坚实的〔器世间无常〕

  

  整个世界着火了,

  

  整个世界正被烧毁,

  

  整个世界正在燃烧,

  

  整个世界正在动摇31。

  

  在某些场合下,一些古老原则也会被提起,像是「仇恨只会产生仇恨,仇恨只能以爱心化解」32或是「真理无疑地是不朽的训诫」33。这样的法则称为「相续法」〔sanatana 世代相传的法〕。

  

  

  

  佛陀对于「法」的亲身体悟

  

  以上所述「法」的各个层面,并非佛陀由于猜测、听信传闻、或传统信仰,而提出的学说。佛陀彻底探究了心物现象,并亲身体证了超越心物现象的真理。因此「法」的每一个层面都曾经由佛陀体证过。巨细靡遗地观察过真理后,佛陀跨越了世俗的和超世俗的领域及特性,然后他才宣称「法」包含了这两个领域,「法」是不受限的。

  

  同样地,佛陀发现心总是会拥有一些内涵,无论是怒意、恨意、恶意,或是慈心、悲心、好心等等。他把这些心的内涵称为「法」。另外佛陀体悟到心的内涵诸如怒意、恨意、恶意等,有染污心的特性,使人悲苦。佛陀也体悟到心的内涵诸如慈心、悲心、好心等,有净化心的特性,使人喜悦。他把这些心的内涵叫做不善的(akusala)或善的(kusala),这并不是出于盲信,也不是仅仅为了竖立权威。

  

  佛陀从不宣说他不曾在内心最深层亲证的事物。在这方面,他就像往昔圣贤一样,他们也是亲身体证「法」并传给后代。佛陀也因此被称做大圣人(a Great Sage:mahesi).35。

  

  「法」的亲身体悟不再是往昔圣贤所独有。佛陀所传授的内观方法(亦可散见于吠陀经36)是了悟真理的主要工具。目前内观是人人都接触得到,因为有活人的传承把内观带到我们跟前。

  

  

  

  「法」的定义

  

  经过上述的讨论,「法」可以定义为自然法则或法则的本质。经由觉照而了悟到「法」,可以引导人逐步趋向完全解脱的目标。

  

  

  

  三项基本要素

  

  上述定义包含下列三项「法」的基本要素:

  

  自然法则或法则本质的关键点在于它跨越了一切宗派。

  

  这些法则或其本质必须透过亲身体验加以觉照后方能了悟。也因此不会使「法」降格成知性的游戏。

  

  人应该感觉到被引向完全解脱的究竟目标,才能在「法」的道路上精进不懈。

  

  

  

  定义的延伸

  

  上述定义隐含以下意涵:

  

  基于「法」的实用性质,可以清楚地将「法」和宗教加以区分,宗教不过是信仰神或圣人的宣示37。

  

  基于「法」的内省要素,人不会发展出盲信,永远想要以自己的直观智慧为试金石,去检验「法」38。

  

  人将会了悟到仪式或仪轨的价值是微不足道,甚或是全然无益的39。

  

  人开始了悟到当下的「法」的果实40,而在变化无常的人生中保持心的平静则是最珍贵的果实41。

  

  透过「法」的应用而收获日丰,人将会真正感受到以「法」为皈依处的迫切需要42。

  

  人将不再感觉有紧跟着一位上师的必要43。

  

  人将开始能够领略经文、古谚及箴言的真正用意44。

  

  

  

  「法」的独具特征

  

  如前所述,「法」的独具特征为,必须是能够透过觉照,经由体验而证悟,并能应用在日常生活中。除非「法」能应用在日常生活中,否则就像是一朵看起来美丽的花朵,却不能散发芬芳45。

  

  正确地应用「法」在日常生活中,必定会获得令人惊异的成果。当这情形开始出现时,人会很快了悟到「法」的应用只不过是一种生活的艺术,让人在一切处境下都能保持快乐满足。

  

  

  

  「法」的普遍应用

  

  虽然「法」是普遍通用的,与宗派完全无关,但是宗派即「法」这错误观念在印度盛行已久。甚至在佛陀的时代,有人会使用这样的词汇,例如「我的法」和「他人的法」。

  

  他们宣称自己的「法」是圆满的,而他人的「法」是不圆满的。因此你争我辩,认定自己所言为真46。

  

  为了让人不受这些纷纭众说所困扰,佛陀给了羯腊摩(Kalamas)村民们清楚而简洁的开示,因为这些村民也曾在某些场合中,为了类似的言论而感到困惑。佛陀说:

  

  「听着,羯腊摩村民们,不要被传说、传统或道听途说所误导;不要因熟读某部经典、或因逻辑推理、或因深思并且认同某些学说而被误导;也不要因为某些看法迎合了自己的喜好、或出于对某位老师之威望的尊敬而被误导。而是,当你自己心中确知:这些事情是不善的、这些事情是该斥责的、这些事情是智者不取的;做了会导致损害与悲苦的事情,你们应当坚拒。而如果不管何时你自己心中确知:这些事情是善的、这些事情是智者称誉的;做了会导致幸福与快乐,那么,羯腊摩村民们,在你们亲身体验之后,应当坚守。」

  

  

  

  因此,上一段强调的是为了自己的福祉,要自己去体悟48。这类体悟是透过佛陀所教导的实修方法---内观的修习而实现。这是能完完全全普遍通用的方法,只需要有道德的实践(戒;sila)、心的控制(定;samadhi)、和觉照(慧;pañña)

  

  

  

  阿育王(Emperor Asoka)的弘法

  

  在佛陀去世约两个世纪后,阿育王为了他人民的心灵提升,试行过这个普遍通用的方法,结果十分成功。他因此在历史上留名。当代著名的历史学家威尔斯(H.G. Wells)曾有如下赞辞:

  

  「历史洪流中,无数帝王挤身其间,彼等威仪摄人、仁慈宽厚、安祥尊贵,其中唯有阿育王之名璀璨耀眼,犹若一颗孤星」.49。

  

  

  

  阿育王曾在诏书中说明50,他如何能够超越历代先王,成就的功业。根据他的说法,在古老的时代,其他君王也曾想要透过「法」的充分发扬,来提升他们的人民。他也满怀类似的愿望,为了达成这个目标,他采取了各种不同的方法。跟他的历代先王一样,提供人民一些的舒适的环境场所,但是后来证明并无益处。然后他劝诫子民遵行一些「法」的修持方法,以便培养慈悲、好施、信实、纯净、温和、善良等美德。为了这个目的,他采取两种方法:发布「法」的宣言和深入内省的修持(nijhati)。

  

  事实上,劝诫子民遵行「法」的修持,证明鲜有益处;透过深入内省所获成果则较为丰硕。一根四十三英尺高的石柱,矗立在德里一座三层楼高的费里欧兹王 (Sultan Firioz Shah 1351–1388 A.D.)的城堡上,铭刻了此一成果。立此石柱以兹证明深入内省的成功,内省能陶冶人向善的性格。

  

  阿育王朝的字,nijhat相当于三藏经中的巴利文nijjhatti 51,在该处是「力量」、「毅力」的意思。亦即「深入内省」或「觉照」,也就是内观。因此,根据阿育王的说法,在当时「法」的提升主要是因为他把内观教导给他的人民。为了这个目的,他的方法完全不具宗派意识。他指派一批官员(Dharma-Mahamatras),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去宣扬「法」,没有任何歧视。他们为出家人和在家人的每一个宗派而努力。

  

  

  

  宣言与实践之比较

  

  今日的印度试图效法阿育王的理念:采用了他刻在石柱上的公告宣言,这些石柱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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