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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定義與普遍應用(S· N· Tandon)▪P2

  ..續本文上一頁心低賤的「法」);等等。

  

  

  

  3.「法」是善心因素之所依

  

  謹慎的人會讓自己的心是向善的、有益的、有利的心。這顯然是爲了一己的好處。因此,「法」這個字也專門用來指良知,反之,則爲「非法」。

  

  

  

  4. 「法」是人所當行

  

  適合放在心上的,應該也適合像盡本份一樣地執行。反之,不適合放在心上的,也不適合像盡責任一樣去執行。因此,毋須將心中的邪惡意念去盡責的執行。所以,「法」被叫做本份,而「非法」(adharma)叫做非本份。

  

  

  

  佛陀對于「法」及「非法」都有開示24。他要人了解什麼是善法或不善法,什麼是該譴責的或不該譴責的,什麼是該追求的或不該追求的等等。他總是勸誡人要努力棄絕不善法,並學習善法25。

  

  

  

  5.「法」是普遍通用的真理

  

  「法」意指普遍通用的真理26。這指的是自然法則或法則的本質(dhamma-niyamata)。在吠陀經(Vedas)裏叫做rta 27。所有的自然法則都具有恒常不變的本質。

  

  

  

  自然法則

  

  佛陀宣說過的自然法則有:

  

  叁法印(存在的叁種特性)

  

  「無論開悟者是否在世間,這是牢固不變的事實,堅實不易的法則:諸行無常,諸行是苦,諸法無我。」

  

  因果法則

  

  「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此無故彼無;此滅故彼滅29。」

  

  緣起法則

  

  「若無明生起,習性反應則生起〔無明緣行〕;若習性反應生起,心識則生起〔行緣識〕;若心識生起,心和身則生起(識緣名色);若心和身生起,六根則形成〔名色緣六處〕;若六根生起,接觸則發生〔六處緣觸〕;若接觸生起,感受就發生〔觸緣受〕;若感受生起,貪愛、瞋恨則産生〔受緣愛〕;若貪愛、瞋恨生起,執取則産生〔愛緣取〕;若執取生起,未來的存有則形成〔取緣有〕;若未來的存有形成,生則開始〔有緣生〕;若有了生,則有老、死、愁、歎傷、身心之苦、憂以及惱〔生緣老、死、愁、歎、苦、憂、惱〕;如是大苦蘊聚生起了30。

  

  這是「順轉」。「逆轉」則顯示出整個苦蘊聚要如何止息。

  

  物質世界是不堅實的〔器世間無常〕

  

  整個世界著火了,

  

  整個世界正被燒毀,

  

  整個世界正在燃燒,

  

  整個世界正在動搖31。

  

  在某些場合下,一些古老原則也會被提起,像是「仇恨只會産生仇恨,仇恨只能以愛心化解」32或是「真理無疑地是不朽的訓誡」33。這樣的法則稱爲「相續法」〔sanatana 世代相傳的法〕。

  

  

  

  佛陀對于「法」的親身體悟

  

  以上所述「法」的各個層面,並非佛陀由于猜測、聽信傳聞、或傳統信仰,而提出的學說。佛陀徹底探究了心物現象,並親身體證了超越心物現象的真理。因此「法」的每一個層面都曾經由佛陀體證過。巨細靡遺地觀察過真理後,佛陀跨越了世俗的和超世俗的領域及特性,然後他才宣稱「法」包含了這兩個領域,「法」是不受限的。

  

  同樣地,佛陀發現心總是會擁有一些內涵,無論是怒意、恨意、惡意,或是慈心、悲心、好心等等。他把這些心的內涵稱爲「法」。另外佛陀體悟到心的內涵諸如怒意、恨意、惡意等,有染汙心的特性,使人悲苦。佛陀也體悟到心的內涵諸如慈心、悲心、好心等,有淨化心的特性,使人喜悅。他把這些心的內涵叫做不善的(akusala)或善的(kusala),這並不是出于盲信,也不是僅僅爲了豎立權威。

  

  佛陀從不宣說他不曾在內心最深層親證的事物。在這方面,他就像往昔聖賢一樣,他們也是親身體證「法」並傳給後代。佛陀也因此被稱做大聖人(a Great Sage:mahesi).35。

  

  「法」的親身體悟不再是往昔聖賢所獨有。佛陀所傳授的內觀方法(亦可散見于吠陀經36)是了悟真理的主要工具。目前內觀是人人都接觸得到,因爲有活人的傳承把內觀帶到我們跟前。

  

  

  

  「法」的定義

  

  經過上述的討論,「法」可以定義爲自然法則或法則的本質。經由覺照而了悟到「法」,可以引導人逐步趨向完全解脫的目標。

  

  

  

  叁項基本要素

  

  上述定義包含下列叁項「法」的基本要素:

  

  自然法則或法則本質的關鍵點在于它跨越了一切宗派。

  

  這些法則或其本質必須透過親身體驗加以覺照後方能了悟。也因此不會使「法」降格成知性的遊戲。

  

  人應該感覺到被引向完全解脫的究竟目標,才能在「法」的道路上精進不懈。

  

  

  

  定義的延伸

  

  上述定義隱含以下意涵:

  

  基于「法」的實用性質,可以清楚地將「法」和宗教加以區分,宗教不過是信仰神或聖人的宣示37。

  

  基于「法」的內省要素,人不會發展出盲信,永遠想要以自己的直觀智慧爲試金石,去檢驗「法」38。

  

  人將會了悟到儀式或儀軌的價值是微不足道,甚或是全然無益的39。

  

  人開始了悟到當下的「法」的果實40,而在變化無常的人生中保持心的平靜則是最珍貴的果實41。

  

  透過「法」的應用而收獲日豐,人將會真正感受到以「法」爲皈依處的迫切需要42。

  

  人將不再感覺有緊跟著一位上師的必要43。

  

  人將開始能夠領略經文、古諺及箴言的真正用意44。

  

  

  

  「法」的獨具特征

  

  如前所述,「法」的獨具特征爲,必須是能夠透過覺照,經由體驗而證悟,並能應用在日常生活中。除非「法」能應用在日常生活中,否則就像是一朵看起來美麗的花朵,卻不能散發芬芳45。

  

  正確地應用「法」在日常生活中,必定會獲得令人驚異的成果。當這情形開始出現時,人會很快了悟到「法」的應用只不過是一種生活的藝術,讓人在一切處境下都能保持快樂滿足。

  

  

  

  「法」的普遍應用

  

  雖然「法」是普遍通用的,與宗派完全無關,但是宗派即「法」這錯誤觀念在印度盛行已久。甚至在佛陀的時代,有人會使用這樣的詞彙,例如「我的法」和「他人的法」。

  

  他們宣稱自己的「法」是圓滿的,而他人的「法」是不圓滿的。因此你爭我辯,認定自己所言爲真46。

  

  爲了讓人不受這些紛纭衆說所困擾,佛陀給了羯臘摩(Kalamas)村民們清楚而簡潔的開示,因爲這些村民也曾在某些場合中,爲了類似的言論而感到困惑。佛陀說:

  

  「聽著,羯臘摩村民們,不要被傳說、傳統或道聽途說所誤導;不要因熟讀某部經典、或因邏輯推理、或因深思並且認同某些學說而被誤導;也不要因爲某些看法迎合了自己的喜好、或出于對某位老師之威望的尊敬而被誤導。而是,當你自己心中確知:這些事情是不善的、這些事情是該斥責的、這些事情是智者不取的;做了會導致損害與悲苦的事情,你們應當堅拒。而如果不管何時你自己心中確知:這些事情是善的、這些事情是智者稱譽的;做了會導致幸福與快樂,那麼,羯臘摩村民們,在你們親身體驗之後,應當堅守。」

  

  

  

  因此,上一段強調的是爲了自己的福祉,要自己去體悟48。這類體悟是透過佛陀所教導的實修方法---內觀的修習而實現。這是能完完全全普遍通用的方法,只需要有道德的實踐(戒;sila)、心的控製(定;samadhi)、和覺照(慧;pañña)

  

  

  

  阿育王(Emperor Asoka)的弘法

  

  在佛陀去世約兩個世紀後,阿育王爲了他人民的心靈提升,試行過這個普遍通用的方法,結果十分成功。他因此在曆史上留名。當代著名的曆史學家威爾斯(H.G. Wells)曾有如下贊辭:

  

  「曆史洪流中,無數帝王擠身其間,彼等威儀攝人、仁慈寬厚、安祥尊貴,其中唯有阿育王之名璀璨耀眼,猶若一顆孤星」.49。

  

  

  

  阿育王曾在诏書中說明50,他如何能夠超越曆代先王,成就的功業。根據他的說法,在古老的時代,其他君王也曾想要透過「法」的充分發揚,來提升他們的人民。他也滿懷類似的願望,爲了達成這個目標,他采取了各種不同的方法。跟他的曆代先王一樣,提供人民一些的舒適的環境場所,但是後來證明並無益處。然後他勸誡子民遵行一些「法」的修持方法,以便培養慈悲、好施、信實、純淨、溫和、善良等美德。爲了這個目的,他采取兩種方法:發布「法」的宣言和深入內省的修持(nijhati)。

  

  事實上,勸誡子民遵行「法」的修持,證明鮮有益處;透過深入內省所獲成果則較爲豐碩。一根四十叁英尺高的石柱,矗立在德裏一座叁層樓高的費裏歐茲王 (Sultan Firioz Shah 1351–1388 A.D.)的城堡上,銘刻了此一成果。立此石柱以茲證明深入內省的成功,內省能陶冶人向善的性格。

  

  阿育王朝的字,nijhat相當于叁藏經中的巴利文nijjhatti 51,在該處是「力量」、「毅力」的意思。亦即「深入內省」或「覺照」,也就是內觀。因此,根據阿育王的說法,在當時「法」的提升主要是因爲他把內觀教導給他的人民。爲了這個目的,他的方法完全不具宗派意識。他指派一批官員(Dharma-Mahamatras),到社會的各個層面去宣揚「法」,沒有任何歧視。他們爲出家人和在家人的每一個宗派而努力。

  

  

  

  宣言與實踐之比較

  

  今日的印度試圖效法阿育王的理念:采用了他刻在石柱上的公告宣言,這些石柱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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