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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入正论》讲解▪P14

  ..续本文上一页敌都不许因遍通于宗之有法。

   立“声为无常”宗,以“眼所见性故”为因,便有两俱不成因过。《入论》并未标明立、敌双方为谁,因为没有必要。无论立、敌是谁,都不会赞成“声音是眼睛看得见的”,立、敌俱不成,故称两俱不成。《大疏》说:“凡宗法因,必两俱许。依宗有法,而成随一不共许法。今眼见因胜、声二论皆不共许声有法有,非但不能成宗,自亦不成因义。立敌俱不许,名为俱不成。”

   两俱不成过的实例中,《入论》在“声为无常”之后用了一个“等”字,是表示凡以声为有法的任何宗包括“声常”在内,都不能以“眼所见性故”为因。这是由于“眼所见性故”根本不是宗法。

   所作性故,对声显论,随一不成。

   “随一不成”:指立敌双方中有一方不许其因遍通于有法。“随一”是指立敌双方中的一方。所有的有法都必须包含于因法之中,这是要为立敌所共许的,倘有一方不许,便不是正因。随一可以是自随一不成,也可以是他随一不成。

   随一不成的实例把宗省略了,根据前一例之宗以及敌方为声显论可知,此宗为“声是无常”。前面曾解释过,声显论主张声本来就有,不过未显现,一旦被说出,即被显现,就成为常。声随缘而显,不是随缘而生。“所作性”意为造作,生起,声显论不许其在声音上依转。

   一个因,当有自随一不成时,用简别语“汝许”以作他比量可免此过;一个宗,当有他随一不成时,用简别语“我许”以作自比量,亦可免此过。

   于雾等性起疑惑时,为成大种和合火有,而有所说,犹豫不成。

   “犹豫不成:指因之为有法之法不能确定,因明关于因的第一相有个隐含的规定,因之为有法之法必须是确定无疑的。立敌双方都不能有所怀疑。只要有一方认为似乎是那样,似乎又不是那样,犹豫因成犹豫宗,只能开启犹豫不定之智,其因便有犹豫不成过。”

   《入论》所举的事例中并未列出具体的宗和因,只是介绍了立量时所见之情景。

   “于雾等性起疑惑时”一句,《大疏》卷六解释说:“西方湿然,地多藂草,既足螽(音终,昆虫)蝱(虻异体字),又丰烟雾。时有远望,屡生疑惑,为尘为烟,为蚊为雾。由此论文、于雾等性。”意思是说,遥望远处,是尘、是雾、是蚊、是烟,还无法确定。

   “大种和合火”:火有二种,一者性火,即地、水、火、风四大之一;二者事火,由四大种和合所成。性火到处都有。事火不是到处都有。事火如炉灶等处之火,不仅需要火大,还要依靠地大(供给燃烧物)和风大(助燃)。“大种和合火”即指事火。

   “于雾等性起疑惑时,为成大种和合火有,而有所说”:意思是说,遥望远处,是尘、是雾、是蚊、是烟都还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就“有所说”,“有所说”什么呢?论中并未明言,可以推测,立论主要立的是“彼处有事火”宗,“见有烟故”因。立敌双方同时对“见有烟故”因还表示怀疑,因上此因有犹豫不成过。因不可靠,所证之宗亦难于可靠。倘立敌双方中仅有一方对“见有烟故”因有怀疑,即为随一犹豫不成因过。

   虚空实有,德所依故,对无空论,所依不成。

   “所依不成”,由于宗之有法非共许极成,使得因无所依的因过。

   根据第一相遍是宗法性,因对于宗之有法须周遍地依转,因此宗之有法是所依,因是能依。宗之有法已非共许极成,已是宗所别不成过。宗有所别不成过,因必有所依不成过。立之比量倘有宗所别不成过,敌方只要指出宗过,立方之比量即非真能立,可以不问因喻正与不正。由此观之,《入论》于宗所别不成过外别立因所依不成过,似乎多此一举。

   所依不成之实例“虚空实有,德所依故”,敌为无空论,但《入论》未标明立之论主,依《大疏》释为胜论。胜论立句义的前二句为实和德。实句义是体,德句义是属性。实有九种。其中之一为空。胜论主张,空有六德:数、量、别性、合、离、声。此六德依空而存在。所以胜论师立“虚空实有”宗,以“德所依故”为因,对有空论者来说是没有宗所别不成过和因所依不成过。但是敌者为无空论,顾名思义,是不承认虚空的存在的。佛教小乘中的经部认为:“虚空界者,不离虚空,然彼虚空,体非实有;故虚空界,体亦非有。”在经部看来,虚空体非实有,德又何所归依呢?《大疏》就是这样来解释的:“凡法、有法,必须极成;不更须成,宗方可立。况诸因者,皆是有法宗之法性。标空实有,有法已不成;更复说因,因依于何立?故对无空论,因所依不成。”

   不定有六:一共,二不共,三同品一分转异品遍转,四异品一分转同品遍转,五俱品一分转,六相违决定。

   不成因是由于不满足因的第一相而产生的,不定因则不同,六种不定因中,前五种是未满足第二相或第三相。后一种是立敌各用一个满足了因三相的因,证成两个相矛盾的宗,立敌相当,不分胜负,立宗未达到开启敌证之目的,因此也属于不定因。

   此中共者,如言声常,所量性故。常无常品,皆共此因,是故不定。为如瓶等所量性故,声是无常,为如空等所量性故,声是其常。

   这一段是释第一种不定因过。

   “共者”:又称共不定,即九句因中的第一句同品有异品有。此因违反了因的第三相异品遍无性。

   实例“声常,所量性故”,依《大疏》说是声论对佛弟子所立。

   “所量”:认识对象。

   “常无常品”:读作“常、无常品”,意为常品与无常品。在“声常”宗中,“常”是所立法,凡具有常性的事物都是常品,在此为宗同品;凡不具有常性的事物是无常品,在此为宗异品。

   “皆共此因”:是说无论常品也好还是无常也好,都与此因相通,即是说宗、异品都有因。常是认识的对象,无常也是认识对象。这个“所量性”因的外延太宽了,把同、异品都囊括遗,因此是不定因。

   “为如瓶等所量性故,声是无常,为如空等所量性故,声是其常”:举示宗同、异品的实例,瓶是宗异品,瓶是无常的,瓶有所量性,假如以此为根据,则声为所量,亦应无常。但是空是常住的,空是宗同品,空也有所量性,假如亦以此为根据,则声为所量,又应为常。具有所量性的事物中有的是常,有的是无常,声虽然能归入所量性这一大类中,却不能由此确定其究竟应归到哪一小类。因此,所量性因范围过宽,是不定因。

   言不共者,如说声常,所闻性故。常无常品皆离此因。常无常外,余非有故,是犹豫因。此所闻性,其犹何等!

   “不共者”:又称不共不定,第二种不定因,即九句因中的第五句同品非有异品非有。此因不满足第二相同品定有性。

   实例“声常,所闻性故”为声论题所立。

   “常无常品皆离此因”:意为宗同品常与宗异品无常都与所闻性因不相通,常与所闻性相绝离,无常也与因相绝离。为什么会出现宗同、异品都没有因呢?宗同、异品除宗有法使然。声为宗之有法、声音又是世上唯一可以听闻的事物。宗同、异品除声以外绝无一物有可闻性。

   “常无常外,余非有故”:在常与无常之外,没有第三品,不存在既是常又不是常的事物,也不存在既常又非无常的事物。

   “其犹何等”:“犹”相当于如,所闻性仅在声上有,所以说,这样的所闻性,可以用什么来为比呢?“其犹何等”即举不出同喻依,没有可以类比的对象。此因于同品上非有,便举不出既是宗同品又是因同品的事物。由于此因不但同品没有,而且异品也没有,立者之宗无由成立,敌者之宗也无力返显,故成不定之因。“共”是共有因,“不共”是共没有因,同为不定,却有区别。

   同品一分转异品遍转者,如说声非勤勇无间所发,无常性故。此中非勤勇无间所发宗,以电空等为其同品。此无常性,于电等有,于空等无。非勤勇无间所发宗,以瓶等为异品,于彼遍有。此因以电瓶等为同品,故亦是不定。为如瓶等无常性故,彼是勤勇无间所发,为如电等无常性故,彼非勤勇无间所发。

   “同品一分转异品遍转者”:第三种不定因,九句因中的第七句同品有非有异品有,不满足第三相异品遍无性。

   “声非勤勇无间所发,无常性故”是实例。其中“非”字不是否定判断的联项,“非”与“勤勇无间所发”合成能别,是一个概念,宗支为一肯定判断“声是非勤勇无间所发”。“无常性故”为因。

   “此中非勤勇无间所发宗,以电空等为其同品”:“非勤勇无间所发”是宗之能别法,电、空等均非勤勇无间所发,是宗同品。

   “此无常性,于电等有,于空等无”:电是无常性,空没有无常性,因此说“无常性”因于宗同品一部分有,一部分无,即同品有非有因,又称同品一分转。

   “非勤勇无间所发宗,以瓶等为异品,于彼遍有”:瓶是勤勇无间所发,故为“非勤勇无间所发”之异品,此异品于彼“无常性”因上遍有,故成异品有,又称异品遍转者。

   “此因以电瓶等为同品,故亦是不定”:意为从因方面看,电、瓶等都是无常因的同品。前面已说过,电是宗同品非勤勇无间所发,瓶是宗异品勤勇无间所发。这样,因同品中既有宗同品,又有宗异品,即是说,无常性因既通非勤勇无间所发,又通勤勇无间所发,因此是不定因。

   “为如瓶等无常性故,彼是勤勇无间所发,为如电等无常性故,彼非勤勇无间所发”:补充说明前一句“此因以电瓶等为同品,故亦是不定”,声音和瓶一样是无常性的,准此瓶是勤勇无间所发,则声亦应为勤勇无间所发;声音与电又同属无常,电为非勤勇无间所发,准此,声又应为非勤勇无间所发。无常性因,可证成两个互相矛盾的宗,故为定因。

   异品一分转同品遍转者,如立宗言:声是勤勇无间所发,无常性故。勤勇无间所发宗,以瓶等为同品,其无常性,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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