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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入正论》讲解▪P15

  ..续本文上一页遍有。以电空等为异品,于彼一分电等是有,空等是无。是故如前,亦为不定。

   “异品一分转同品遍转者”:第四种不定因,又称为异分同全,即九句因中第三句同品有异品有非有,违反了因的第三相异品遍无性。

   “声是勤勇无间所发,无常性”:是第三种不定因的实例,宗正与前一过所举宗相反,因则与前一过相同。这样,瓶成为“勤勇无间所发宗”的同品,瓶等宗同品遍有无常性,因此称为“同品遍转”;“勤勇无间所发宗”以电、空等为异品,在异品中有一分与因相通,即宗异品中有一部分如电等与“无常性”因相通,另一部分空等与无常性因不相通,因此称为“异品一分转”。

   “是故如前,亦为不定”:这第四种因与第三种不定因相似,既与宗同品相通,又与宗异品相通,因此也是不定因。

   俱品一分转者,如说声常,无质碍故。此中常宗,以虚空、极微等为同品。无质碍性,于虚空等有,于极微等无。以瓶乐等为异品,于乐等有,于瓶等无。是故此因,以乐以空为同法故,亦名不定。

   “俱品一分转者”:第五种不定因,此因即九句因中的第九句同品有非有异品有非有,违反了因的第三相异品遍无性。“俱品”,指宗同品和宗异品。

   “声常,无质碍故”:是第五种不定因的实例。

   “此中常宗,以虚空、极微等为同品”:虚空、极微在古代印度都认为是具有常住性的,因此是能别常的宗同品。

   “无质碍性,于虚空等有,于极微等无”:虚人等有无质碍性,极微等没有无质碍性。因此称为同品一分转。

   “以瓶、乐等为异品。于乐等有,于瓶等无”:瓶、乐不具有常住性,因此是宗异品。宗异品中乐等有无质碍性因,宗异品中瓶等无无质碍性因,因此宗异品也是一分转,即异品一分有因。

   “是故此因,以乐以空为同法故,亦名不定”:无质碍性因的同品中,既有宗同品空等,又有宗异品乐等。倘以空等为准,声音与空一样具有无质碍性因,则声应为常;倘以乐等为准,声音与乐等一样具有无质碍性因,则声音又应为无常。此因既通宗同品,又通宗异品,因此此因也称为不定因。

   相违决定者,如立宗言声是无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有立声常,所闻性故,比如声性。此二皆是犹豫因,故俱名不定。

   “相违决定”:第六种不定因,简称违决,与九句因无涉。“相违”:指立敌双方各立一宗,互相矛盾,相违是对宗而言的;“决定”:是就因而言的,指立敌双方为成就自宗,各出一因,两因都满足因三相,两因都为立敌双方承认为正因,即决定因。“相违决定”意为两个相违之宗分别由两个不同的决定(正)因所证成。

   “相违决定”因过与前五种不定因的区别在于,此过是就两个论式相对而说的,两个论式都三相具足;前五不定是就因在一个论式内的宗因关系说,没有同时满足后二相。

   “如立宗言声是无常,所作性故,比如瓶等”:胜论对于声生论立。此“所作性故”因,遍是有法声的法,为同品无常所定有,为异品常所遍无。所作性因之满足因三相又为敌方声生论所共许。因此,对于此因之证成“声无常”宗,声生论无可指摘。

   “有立声常,所闻性故,比如声性”:声生论对胜论之比量既无可指摘,便采取你论你的,我论我的办法,另立一个同样无懈可击的比量与对方相抗衡,对此立方也无可奈何。为什么说“所闻性故”因在此一比量中三相具足呢?声是所闻,满足了遍是宗法性。除声以外的无常品都没有所闻性,满足了异品遍无性,这也是清楚明白,毫无疑问的。“所闻性故”因是否满足第二相同品定有性呢?六不定因的第二种不共不定,就是以“所闻性故”为实例的。但是不共不定的“所闻性故”是在一般人之间立量所出现的。在一般的立敌之间,除声以外绝无一物具有可闻性,同、异品俱无此因,不能满足同品定有性。而相违决定的“所闻性故”因是声生论对胜论所立的,立敌共许声以外别有声性是可闻并且常住的。因此,“所闻性故”因满足同品定有性。

   “此二皆是犹豫因,故俱名不定”:“所作性故”因和“所闻性故”因都三相具足,又各成一相反之宗,不能说服对方,从而开启敌方正智,达不到能立的目的,因此这两个因都称为犹豫因,也同被称为不定因。

   国内有的因明研究工作者认为,相违决定是由立方的理论系统不一致所产生的。立方提出一个宗和因,如果敌方能在立方的理论系统内找到另一个因,去推出相反的宗,那么,在立方的理论系统内就同时承认了两个互相矛盾的论题以及支持这两个矛盾论题的不同的因。

   胜论的理论体系中就有着不一致的成份,既主张声是无常,又承认声性是常。胜论所说的声性就是声的同异性。凡声都有所闻与常住性,这是声的同性,而声又与色等区别,这是异性。声生论对声性的解释是不同的,声生论的声性是“别有本常,不缘不觉,新生缘具,方始可闻,不同胜论”(见《大疏》卷五)。尽管两家的解释不同,但都共同承认声的性质是所闻与常住。因此,声生论以声性为同喻,避免了不共不定过。胜论也只得承认。

   吕澂先生认为,这两家是犯了没有遵守概念的同一性的过错。胜论立声无常,这个声是一般的声,即现实的声,而声论的声则是概念的声。

   因明是要争胜负的。作为相违决定的两个比量,自然都有不定因过,但是相互矛盾的两个宗,在实际上总是一真一假的。究竟谁真谁假?如何判定谁胜谁负?对此,古因明的解决办法是“如杀迟棋,后下为胜”,即先立之宗为负,后立之宗为胜。这是以立敌双方发言先后来作规定。陈那《门论》反对这种裁决办法。陈那主张“又于此中,现教力胜,故应依此,思求决定”。意思是说,要依靠现量即感觉经验和教即所宗学说来判定是非。相违有四:谓法自相相违因,法差别相违因,有法自相相违因,有法差别相违因等。

   相违因是似因的第三大类。《入论》总举相违因的种数以及每一种的名称。

   相违因与不定因的共同点是不满足因的第二、三相;不同点是不定因是单缺因后二相中的一相,相违因则同时缺因后二相。由于因后二相同时不满足,反而证成了与已所立之宗相矛盾的宗。

   四相违因与相违决定有什么区别呢?

   第一,在相违决定的两个论式中,立敌双方各用了一个不同的因,而在相违因的两个论式之中,立敌双方用的是同一个因。敌方用立方之因证来论与立方相矛盾之宗。

   第二,立者之因违反了因的后二相,敌者用此因可证成相矛盾之宗,此因反成为正因,满足因三相。

   第三,相违决定的两个比量两败俱伤,相持不决,都不能引起地方的正智,都不能算能立;在相违因的比量中,相违因无法证成已宗,是似能立,而敌者用此因证成了相矛盾之宗,符合因三相,所以敌者之比量为真能立。

   相违因与比量相违也有区别。

   相违因着眼于因,其之所以成为相违因,是由于立者所用的因不是违他顺已,反而是违已顺他;比量相违则归类为宗过,是似宗,此似宗违于敌者之正宗和正因。

   因种相违因的名称中,有法与法即宗依之所别与能别。在讲解真能立之宗时,已有详尽说明,此不赘言。对于其中的自相与差别,还有解释之必要。自相,即自性。自相与差别,在三种不同意义上相对。一为局通过,二为先后对,三为言许对。四相违之自相、差别,仅就言许对而言。言即言陈之简称,许即意许之简称。凡宗之有法与法在言词上直接表示出来的意义叫做言陈,即自相。凡有法与法在言词上所未直接表示出来的而为宗义所许的意义叫做意许,即差别。此言陈即自相不限于有法,也涉及法,此意许即差别也不限于法,还涉及有法。四相违特殊名称如下表:

  

   ┌  ┌言词表示……自相

   |有法|

   |  └意中蕴含……差别 

   宗依 |  ┌言词表示……自相

   | 法| 

   └  └意中蕴含……差别

  

   因相违因的共同特点是所举之因正好证成了相矛盾之宗。所举之因不能成立法自相,反而证成了相矛盾的法自相,就叫做法自相相违因;所举之因不能证成法差别,反证成相矛盾的法差别,就叫法差别相违因;同样,有法自相相违因是证成了相违的有法自相,有法差别相违因是证成了相违的有法差别。

   此中法自相相违因者,如说声常,所作性故,或勤勇无间所发性故,此因唯于异品中有,是故相违。

   这一整段解释四相违中第一种法自相相违因。《入论》举了两个实例。第一个是由声生论所立:

   声常

   所作性故,

   同喻如虚空,

   异喻如瓶。

   第二个由声显论立:

   声常,

   勤勇无间所发性故,

   同喻如虚空,

   异喻如电、瓶。

   “声常,所作性故”因相当于九句因中的第四因,同品非有异品有。

   声是所作,满足第一相遍是宗法性,但是同品空等常中无一具有所作性,故称同品非有因,异品瓶等无常全部有因,故称异品有。

   “此因唯于异品中有,是故相违”:意思是说“所作性”因只在异品瓶等中有,而在同品空等中无。正因要求同有异无,此国恰好相反,因此成为相违因。敌方可用此因立一比量以作相违:

   声是无常,

   所作性故,

   同喻如瓶,

   异喻如空。

   无常是法之自相,无常又是法之自相常的相违法,立者用“所作性故”因证“声常”宗,故成为有法自相相违因。

   “声常,勤勇无间所发性故”相当于九句在中的第六句同品非有异品有非有。常的同品如虚空等无一具有勤勇无间所发性,常的异品如瓶、电等,有的有勤勇无间所发性,如瓶等,有的没有勤勇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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